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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保障元旦和春节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45:53  浏览:9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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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保障元旦和春节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保障元旦和春节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7]第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前一段时期,农产品价格上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提出了明确要求,我部也作出了具体布置,农产品市场供应总体良好。眼下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级农业部门务必采取得力手段,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坚决避免出现农产品断档、脱销等现象,切实防止农产品价格出现大起大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节日是农产品消费旺季,各地要充分认识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把抓好冬季农业生产作为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最紧迫任务,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指导农民搞好冬季作物田间管理,切实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千方百计增加农产品上市数量,丰富农产品上市品种。要引导农民形成合理的价格预期,适时出售手中余粮。鼓励农民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扩大生产规模,优化生产结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鲜活农产品跨区域调运畅通,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降低农产品流通损耗。对于非本地主产品种,要密切与其他主产区的合作,积极组织产销对接,帮助企业联系货源,支持企业发展订单生产,努力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有效防范结构性紧张状况的发生。鼓励本地农产品经营企业和商户利用节日消费高峰创造的商机,扩大经营规模。要加强与各种媒体的联系,正确宣传本地区农产品供求和价格形势,引导社会舆论理性看待农产品价格变化,稳定群众心理预期,防止出现盲目抢购、哄抬物价等现象。

二、加强全程监管,确保质量安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引导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强化环境监测治理,推动农产品无公害标准化生产,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关,确保农产品源头安全。要加强流通环节检验检测工作,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节日期间,各地要把批发市场等农产品集散地作为监管重点,提高抽查频率,扩大抽查范围,督促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不合格农产品,要依法及时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要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要依法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防止问题扩大蔓延。要努力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强化监测预警,搞好信息发布。各地要加强对粮、油、肉、蛋、奶、菜、水产品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密切关注主要农产品市场供应、销售、库存及价格变化等情况,认真研究分析主要农产品供求形势及变化趋势。对可能出现的农产品市场脱销、价格异常波动等苗头性、趋势性迹象,要加强跟踪,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市场行为的引导作用,定期发布供求、价格等信息,搞好公共服务,保证市场平稳运行。

保障节日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事关重大,各级农业部门领导干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靠前指挥,明确责任,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和有关部门一道,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农 业 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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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


  为维护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文本,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参与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签署交易商协会制订并发布的《主协议》,并及时将签署后的《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交易商协会备案。交易商协会应将有关签署信息及时告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本公告所称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市场参与者间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合约,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利率衍生产品、汇率衍生产品、债券衍生产品、信用衍生产品和黄金衍生产品,以及前述衍生产品交易的组合等。

二、《主协议》关于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等约定适用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三、《主协议》签署后达成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主协议》;《主协议》签署前达成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可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继续适用原签署的主协议,或统一适用《主协议》。

四、为保证新旧协议文本的平稳过渡,《主协议》发布之日后的6个月为《主协议》实施的过渡期。市场参与者应在过渡期内积极沟通协商,尽快签署《主协议》。

在过渡期内,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仍可在原相关主协议下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不得进行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五、《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发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20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的批复》(汇复〔2007〕25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等文件中涉及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相关主协议的制订、签署、备案等规定根据本公告同时调整。

六、交易商协会应以公告形式向市场参与者发布《主协议》文本并组织市场参与者签署,同时做好《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备案服务工作。

七、交易商协会应加强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主协议》业务培训,强化投资者教育,引导市场参与者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规范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转制工作,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并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正确处理支持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发展、改革,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各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40号文的有关规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依法落实金融债权债务,对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经发生逃废金融债务的改制企业,必须立即纠正并重新确立金融债权债务关系。
二、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各行要认真落实金融债权保全责任制,加大清收力度,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
三、严格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和审核。各行对涉及中国银行债权的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结果的认定要从严掌握,评估结果要经承担国有资产职能部门的确认,防止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
四、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行要积极主动与地方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多头开户进行专项清理,防止改制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废金融债务。
五、各行在贯彻落实《通知》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国发明电[1998]4号(略)



199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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