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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春游水上运输安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3:57:02  浏览:8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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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春游水上运输安全的通知

交通部 教育部


交通部、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春游水上运输安全的通知
交通部 教育部



近年来,每到春季中小学生因乘船春游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不仅给死亡师生的家庭带来不幸,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造成这类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所乘船舶非法营运,如船舶无证、无照、无称职人员操船或超载;二是学校对春游活动缺乏周密细致的组织
,老师和学生安全意识差。为保证师生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禁无证、无照、无适任人员操作的船舶载运学生春游,坚决制止船舶超载运输,违章操船。
二、除客船以外,任何船舶承担学生春游运输必须事先经当地港航监督机关审核批准。如船舶所有人或船长不能提供港航监督机关针对具体船舶的批文,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上船。
三、港航监督机关进行上述审核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标准和法规安排现场检验或检查。检验或检查不合格的船舶,不得从事学生春游运输。
四、组织学生春游的学校应严格落实学生春游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责任和安全措施的,不得组织学生乘船春游。
五、学生上船前,学校应事先进行水上安全教育,做好防护、救护工作。学校要认真组织学生按顺序上、下船,避免学生在船上移动导致船舶倾斜,特别要维持好紧急情况下的学生秩序。



19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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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40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问题的请示》(内工商函字[2000]9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条90号发布),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限现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乞讨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历比例)的股东通过。

二、不设懂事分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久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二000年七月五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5〕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审计局制定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绍兴市审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根据《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绍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独立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将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经济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以及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二)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
  (三)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四)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五)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七)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九)竣工决算情况;
  (十)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正式竣工验收前进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及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结)算审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都必须纳入审计机关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并登报公告。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采购、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审计力量开展审计。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应引入招投标机制。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除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项目外,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第六条规定的具体审计内容,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进行审查。未经审计机关核准的,不得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以及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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