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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5:47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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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


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2004年10月13日 审农发〔200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农业银行分行:
  2002年7月,《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做好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农发〔2002〕88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开展了新时期的扶贫资金审计工作。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下,这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同时也应看到,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目前开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单位对新形势下做好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没有或没有很好落实定期审计制度;有的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等等。为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新阶段扶贫工作的任务相当艰巨,要求更高,难度更大,时间更紧迫。到2020年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贫困地区。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是扶贫开发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促进国家扶贫开发政策更好贯彻落实,不断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应将扶贫资金审计、监督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以充分发挥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全面审计,加大审计力度
  各级审计机关应认真落实《意见》中所提出的扶贫资金分层次和定期审计的要求,实现扶贫资金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应有计划地对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扶贫资金的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进行全面审计。对扶贫建设项目,特别是项目规模较大、资金较多的重点项目进行抽审,扩大延伸审计面。
  为了加大审计力度,审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多地采用和推广“上审下”、“交叉互审”等审计组织方式,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上级审计机关既应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和直接进行扶贫资金审计,又要通过加强调查研究等多种途径,积极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扶贫资金审计。
  审计机关应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反映、通报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重要情况和查出的重要问题,认真听取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各级扶贫办、发改委、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支持和配合扶贫资金审计工作开展,及时提供扶贫开发工作有关信息、资料,在确定财政扶贫项目计划、拨付资金时和落实信贷扶贫计划后,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三、推进审计工作发展,提高审计效果
  为了不断深化扶贫资金审计工作,提高质量和效果,各级审计机关在对扶贫资金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同时,积极探索效益审计。效益审计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的活动。应逐步建立效益评价标准和体系,力求从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方面深刻揭示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影响效益的因素,为扶贫工作决策和扶贫规章制度建设服务;应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大力推进计算机审计在扶贫资金审计中的应用,促进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计算机审计指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和与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各级扶贫办、发改委、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应积极与审计机关建立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库等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既为审计机关开展扶贫资金审计创造条件,又为有关部门更好利用审计成果提供便利。
  四、搞好整改,促进扶贫开发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审计机关应跟踪检查扶贫资金审计决定的落实和了解工作整改等情况。各级扶贫办、发改委、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等问题,要严肃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应认真进行工作整改,促进扶贫工作的政策落实、管理加强和制度完善,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深入、扎实、有效开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不断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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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构建完善的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是预防刑事解教人员再犯罪的重要措施。我国出狱人保护工作存在对出狱人社会歧视突出、部分出狱人漏管失控、民间参与程度不够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出狱人社会保护法》,完善出狱人保护的组织体系,建立起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关键词:出狱人社会保护;安置帮教 ;信息管理


  出狱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出狱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包括刑满释放、假释释放和特赦释放人员。随着刑事政策的变化和人们对于犯罪原因认识的不断深入,出狱人社会保护概念的外延大大拓展,出狱人除了刑满释放人员以外,还包括缓刑、监外执行、劳动教养释放人员以及一切具有犯罪之虞的人员。所谓出狱人社会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帮助出狱人成功回归社会、避免重新犯罪而对出狱人进行生活上的关心、就业上的安置、思想上的帮教、行为上的管理等措施。由于目前我国的主要刑罚还是监禁刑,因此出狱人保护的对象仍然是监狱服刑期满释放人员。随着出狱人重新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出狱人社会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对出狱人进行必要的社会保护是囚犯重返社会程序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可以避免出狱人员因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而产生逆反心理,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同时也是犯罪预防、刑罚目的最终实现的需要,体现了对人权的深层次保护是社会文明与民主进程的一个标识”【1】。本文拟就此展开分析,以期对完善出狱人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一、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价值

  出狱人保护工作源于1776年美国宾州的怀斯特所创办的“费城出狱人保护会”对出狱人所实施的善举。怀斯特基于救助出狱人的心理而创办了出狱人保护组织。200多年后,出狱人保护思想在宗教救赎的基础上吸收、融入了犯罪预防、社会救助的观念,从而使出狱人保护观念不仅体现人道主义、功利主义,而且,反映了20世纪,特别是二战后社会福利主义的思想,因而,出狱人保护工作一直呈发展态势,成为当代国际社会体现人道主义、福利思想的重要社会景观,成为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2】。具体来说,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价值:一是帮助出狱人适应社会,防止其再犯罪。出狱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与社会隔绝的高墙内生活后,在重返社会之初,往往会产生一定的不适应感,社会环境的变化、家庭的变故、生活、就业方面面临的重压,使他们普遍产生茫然、焦虑、自卑等不良心绪。能否成功回归社会,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其出狱后的短期时间内能否适应社会、能否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接纳。因此需要通过国家、社会、民间组织、其他公民等主体的帮助和保护,从物质、精神上对其进行矫正,防止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二是行刑社会化的要求。犯罪产生的原因既有一般原因即社会原因又有个人因素。因此矫正和改造犯罪的主观构成,也必须使其置身于有多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之中。学术界对行刑社会化的概念虽然存在争议,但都强调罪犯与社会外界的交流和联系,将社会资源充分地利用到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最终达到促使犯罪人顺利复归社会的目标【3】。

  二、出狱人社会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一)出狱人社会保护的现状

  从我国的出狱人保护制度的发展来看,国家和政府一贯重视对出狱人的保护工作,自建国以来,根据国情的变化,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原则。对出狱人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具体来说:

  1.在制度保障方面,逐步建立健全出狱人保护工作机构, 形成了从中央到基层的六级网络组织机构, 同时建立了以安置就业和社会帮教为主要形式的出狱人保护制度【4】。

  2.在法律保障层面,配合《中国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及各部委以“意见”、“决定”、“通知”等形式下发了一系列法规及文件,对这项工作的性质、对象、工作目标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使出狱人保护制度的发展逐步走上了依法进行的轨道。

  3.在实践操作层面,现行出狱人保护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落实户口、安置就业、生活救济和管理教育四个方面。保护形式多样,较为普遍的是社会帮教和帮教安置协议,个别地区成立了回归人员管理站、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中心等形式【5】。

  (二)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出狱人社会保护工作起步较晚, 加之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 安置就业和社会帮教都面临着极大挑战。目前我国的出狱人保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第一,出狱人回归社会后,受歧视现象严重,他们需要承受来自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压力。如果其自身不能正确对待这一问题,极易产生怨恨或自暴自弃的态度,进而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二,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社会已进入市场经济体制,流动人口日益增多,人户分离已成为普遍现象,这造成部分出狱人回归社会后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第三,虽然在各政府部门推动下,各民间团体和社会团体也积极参与了出狱人保护事业,但现阶段民间参与度远远不够,目前的民间力量主要是半官方的社会团体,真正中立的民间团体发挥的作用并不大;第四,尽管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总体来看,缺乏系统性,实践操作上也有所欠缺,与出狱人保护的法制化发展轨道不相符合。

  三、完善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构想

  在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中,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包含了出狱人社会保护的部分内容,对刑释人员“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的政策,并建立了以安置就业和社会帮教为主要形式的制度,具有出狱人保护的一般特征,但是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并不能完全代替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工作。但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着极大挑战,由于一些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淡化、相关立法滞后、组织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出狱人社会保护的整体质量下降,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一些地区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明显上升,影响了社会的安宁【6】。因此,我国的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不应当只局限于安置帮教的范围,而应当从更宽广的视野中进行深化和完善:

  (一)创造良好环境

  出狱人社会保护不仅关系到出狱人的个人利益,更是有关全社会的安定、和谐与秩序。只有在一个宽容、理性和关爱的社会环境中,出狱人的保护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才能取得良好的成效。因为出狱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自卑心理,且心理负荷沉重,对外界环境反应也很敏感,当其重新踏入社会,面对崭新的环境,一般会产生强烈的不适应感。如果社会对他们的态度是憎恨、歧视,充满偏见,便极易导致出狱人的负面思想走向极端,产生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的想法,这对其顺利回归社会是极为不利的。因此,社会各界应当提高对出狱人保护工作的认识,营造一种关爱、善待出狱人的良好氛围:一方面,需要社会一般公众转变过去对出狱人的不良态度,注重社区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和文化宣传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大力开展正面引导工作,为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建立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市场经济带来了大量的人口流动,而传统的出狱人保护制度是建立在严格的人口控制基础上的,在此情形下,人户分离已成为常态,出狱人脱管失控现象严重,这证明传统的工作方法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潮流,因此,建立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势在必行。通过建立信息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实行信息互通,使有关机关能够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中的出狱人的各项情况包括个人履历、出狱之后表现、流动原因及目前生活状况等情况。各地出狱人保护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可以及时地从全国出狱人管理信息库中查询本辖区流动人口中的出狱人员的基本情况,通过基层组织掌握其去向和保护情况,落实保护措施,防止脱管失控现象的发生。总之,出狱人的生存现状在社会的发展变化过程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着眼,对出狱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状态予以客观合理定位,才能使保护工作更为合理和科学,也才能实现其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预期目的【7】。

  (三)完善出狱人社会保护的组织体系

  健全的组织体系是出狱人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在我国,许多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一些企事业单位及街道、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积极参与出狱人保护工作,但是,专门性的出狱人保护组织并未普遍建立起来。为推动出狱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应在我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置专门机构,领导、指导、协调各地的出狱人保护工作,同时,应鼓励民间力量参与这一工作,扶植社区性的出狱人保护组织的建立、发展。民间组织由于没有任何权力色彩和强制因素,完全以仁爱互助之心参与出狱人保护,对于促进出狱人的再社会化发挥着特殊作用【8】。

  具体而言,在组织体系建设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模式,并借鉴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改革的经验,在司法部设立出狱人保护司,负责全国性出狱人保护事业的管理工作,在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相对应的机构,负责地方的出狱人保护事业的管理工作。由出狱人保护司发起设立出狱人保护协会,各省、市、县级政府辖区设立出狱人保护分会。出狱人保护协会为建立在城市社区和农村村民自治基础上的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在制定章程后向司法部(而非民政部)申请登记。出狱人保护协会应吸收大量的社会志愿者的广泛参与,具体运作应由协会章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审核出狱人保护协会章程、监督检查出狱人保护协会的工作,来领导管理协会的工作。

  (四)制定出狱人社会保护法

  出狱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仅仅靠政策性文件、行政命令是不够的。虽然监狱法等法律规定了涉及出狱人保护的个别条款,但仅是原则性规定,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系统的规范出狱人保护的法律。因此必须使其规范化、法律化,把出狱人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其更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此外,制定专门的出狱人保护法,可以明确出狱人的权利、义务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职权与职责,以立法形式推进出狱人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

  (五)充实出狱人社会保护的具体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对外开放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对外开放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10﹞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对外开放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海南省公共场所和
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对外开放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为社会公众服务,解决目前我省城乡公厕配置不足,居民和流动人口如厕难等问题,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是指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加油站、宾馆、酒店、餐饮店、招待所、景区、公园、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游(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单位附设的厕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应当在对外服务时间免费向市民和游客开放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关闭或无故停用。

第四条 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进行登记,统一设置醒目标志和指示牌,并列入市、县公厕地图。

第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厕位,景区、高速公路加油站、公园、码头、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交首末站等窗口服务单位的厕所,必须达到国家二类以上公厕标准。

第六条 市民和游客使用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时,应当自觉维护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厕所内的设备、设施;如损坏设备、设施,应当照价赔偿。

第七条 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按照“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组织管理,并接受属地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保持厕所清洁卫生,即无乱写乱画、无蚊蝇、无臭味、无乱堆物品、无积水,无纸屑、烟头、痰迹和杂物,大便器内无积粪,小便器(糟)内不积存尿液,无暴露的保洁工具和便纸,地面、墙壁、顶棚及厕所外部(周围3米内)干净整洁。

第九条 保持厕所设施完好,即屋顶墙壁、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隔断板门、管理间、洗手(盆)池、墩布池、挂衣钩、标志灯具、广告等各种设施、设备齐全完好,确保能够使用。

第十条 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市、县政府每年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管理补助专项资金,对厕所管理达标的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对厕所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厕所设施标准和服务管理水平。市、县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补贴一定比例的改造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 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厕所对外开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接受检查整改意见的单位,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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