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45:25  浏览:8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实行中遇到的问题,随时报告总行。
原农银发(1994)153号文件下发的《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高效优质高产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要求,中国农业银行从1994年起,开设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集中支持粮棉大县提高粮棉生产能力,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为切实管好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所需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计划中专项安排;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统筹解决。中国农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贷款的政策原则,组织发放及管理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
第三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按照粮棉大县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坚持“粮棉稳定增长、调整结构、综合开发、提高效益”的方针,讲求实效。在促进粮棉生产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扶持粮棉大县发挥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经济,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实现富县裕民。
第四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谁用谁借谁还”和“借款自愿、贷款自主”等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第五条 各级行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贷款自主原则,确保贷款落实到位和有效周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止收回贷款。各级信贷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违反信贷政策、原则,以贷谋私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六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只限用于国家确定的商品粮大县(含国营农业垦区)和优质棉大县。
第七条 贷款用途是:
(一)发展粮棉生产所需的基础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二)粮棉大县发展多种经营所需的设备、设施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三)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四)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流通市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五)粮棉生产及多种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第八条 此项贷款不得用于与农业及发展农业无关的项目,不得用于搞楼堂馆所,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弥补县办工业的资金缺口,不得用于无偿还贷款能力的项目等。
以省为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性贷款不得超过当年贷款总规模的40%。坚持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固定资产贷款从严;在建、续建项目优先,新上项目从严的原则。安排贷款计划应优先保证在建、续建项目固定资产和已建成投产项目流动资金的需要。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贷款对象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国有、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经济实体。
第十条 贷款条件是:
(一)贷款项目列入有关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项目确有效益,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项目要经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所需的能源、环保、设备、物资、技术、交通、管理等基本条件落实;
(二)农、林、畜禽及水产业产品加工、饲料加工项目必须坚持生产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可靠,原料确有来源,产品适应市场需要;
(三)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必须以农副产品生产为依托,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搞活流通,讲求实效;
(四)借款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
(五)借款方必须自愿申请贷款。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25%。申请短期贷款,企业法人的新增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动负债;
(六)有经银行认可的经济担保或抵押物,有条件的要参加社会保险或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七)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结算及财务监督、检查,按期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由经营行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短期贷款一般1年;中长期贷款一年2-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贷款利率。由经办行按规定结算期向借款者计收全额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分配。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确定的粮棉大县的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贡献大小和分行上报的年度贷款项目计划、各行贷款管理等情况,在征得国家计委、农林等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达项目贷款分配计划。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不能按县平均分配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要以粮棉大县(市)为单位,新上项目从省计委及农林等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的项目或项目库中,依据基层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计划,择优选择贷款项目;并在总行下达的年度贷款计划内,按项目将信贷计划下达到有关县(市、区)支行。各级行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由省、区、市分行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五条 贷款管理:
(一)严格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借款单位依据项目规划,编制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流动资金贷款只编实施方案),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由开户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要求,进行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
(二)坚持择优发放贷款,确保效益。贷款项目经有权行审批下达后,经办行要进一步做好贷时审查工作,如发现项目不合理或市场发生变化或配套条件未落实影响贷款安全时,要及时调整计划和项目,并报上级行审核批准。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适时发放贷款。经办行要经常对项目实施、贷款使用、经济效益、收本收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挤占挪用和不按期偿还贷款的,要按规定实行信贷制裁,确保贷款有效运转。
(三)加强贷款效益的考核。项目经办行要对实施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项目终结后要进行一次总体评价。考核标准:贷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自有资金是否到位;贷款进度是否与项目实施相适应;贷款是否按期收回等。省、区、市分行每年要对每个县的贷款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贷款是否按计划实施;粮棉生产是否稳定增长;财政收入、农民收入是否增长;贷款是否按期收回本息等。各项考核指标完成好坏,要与下年度贷款分配挂钩。各级行要按时逐级填报《中国农业银行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统计表》。分行每季要向总行书面反映工作情况,每年要向总行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度和效益,贷款质量及回收,信贷管理工作情况。总行以此作为分配贷款计划的依据之一。
(四)贷款严格按项目管理。
各有关分行要认真衔接、编报贷款项目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向总行上报年度贷款项目计划(贷款额度在800万元以上的,要同时上报评估报告及有关项目材料),总行以此作为安排项目贷款计划的主要依据。要搞好项目贷款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有关方面应在11月底前向省(区)市分行推荐本辖区下年度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项目计划,以利农业银行对推荐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择优确定年度贷款项目计划。
各级行要积极参与贷款项目推荐工作,认真协助有关方面尽快建立项目库。项目经办行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筛选、择优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贷款项目自下而上双线申报。要逐步做到项目库里经常保持二倍以上预选数量的可实施备选项目,最终达到农业银行可直接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对项目贷款实行规范化管理。
(五)加强贷款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各级行要对贷款进度按季监测,及时解决贷款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促进贷款均衡实施。对项目实施慢和贷款计划执行有困难的,要适时调整贷款计划,以保证贷款及时投放,提高资金营运效益,保证贷款计划全面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修订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附二: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充分发挥地区资源和经济优势,优化农村产业、产品结构,有效地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中国农业银行从1994年起,设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为切实管好用好此项贷款,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要按照经济发展规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高产优质高效为核心,支持建设一批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各具特色的农业示范区,推动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计划中专项安排;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统筹解决。中国农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贷款的政策原则,组织发放及管理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
第四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和“借款自愿,贷款自主”的信贷基本原则,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第五条 各级行要按照信贷政策和制度规定自主决策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挠收回贷款。银行信贷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违反信贷原则、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贷款范围与用途
第六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只限用于国家确定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不得用于非示范区项目。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等优质产品先进生产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二)优质高效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等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三)为示范区配套的各种服务组织建设所需的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在国家确定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内,从事开发、生产、加工、运销、服务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等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此项贷款。
第九条 借款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项目必须列入国家高产优质高效示范区总体规划,符合国家政策法令,项目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占有率大,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好,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25%。申请短期贷款,企业法人的新增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动负债;
(三)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水资源、能源、环保、物资、技术、交通、通讯、经营管理等条件落实;
(四)有经银行认可的经济担保或设定的抵押物,有条件的要参加保险和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五)必须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自愿申请贷款,并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结算和财务监督检查,按时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综合偿还能力合理确定,短期贷款一般1年;中长期贷款一般2-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贷款利率。由经办行按规定结息期间向借款者计收全额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按国家确立的示范区规划,并依据产业政策、项目效益及有关信贷政策原则安排,不搞平均分配。有关分行及基层行按照集中资金、保证重点的原则,择优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项目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并加强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示范区项目贷款计划,上报总行。贷款额度在800万元以上的,要同时上报评估报告及有关项目材料。
有关方面应在11月20日前向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提供下年度示范区贷款项目计划,以便农业银行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二)项目单位根据示范区项目规划向开户行提交经计委及各主管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书面借款申请。项目经办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筛选,选择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效益、科技含量高、示范作用突出的项目作为贷款项目,自下而上申报。
(三)示范区贷款项目实行自下而上双线申报。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项目贷款计划,依据产业政策,在征得国家计委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审定全年示范区项目贷款计划,并于每年年初将项目贷款计划下达有关分行。
(四)各分行要及时将项目贷款计划下达各基层行。各经办行根据下达的项目贷款计划,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的要求,办理贷款的呈报、审批和发放手续。
(五)贷款放出后,经办行对项目贷款的使用、效益等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六)贷款到期,要及时收回本息。凡因工作问题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下年度减少以至不予安排新的贷款项目。
(七)经办行要对实施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项目终结后要进行总体评价。各级行要按时逐级填报《中国农业银行“两高一优”农业示范区贷款统计表》。分行每季要向总行书面反映工作情况,每年要向总行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和效益,贷款发放进度及质量,贷款管理及收本收息等情况。
(八)贷款严格按项目管理。各级行要积极参与贷款项目推荐工作,认真协助有关方面尽快建立项目库,逐步做到项目库里经常保持二倍以上预选数量的可实施备选项目,最终达到农业银行可直接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修订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国家工商局


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0月29日,林业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为了加强松香产品运输管理,经商财政部,林业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

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产品的运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松香产品是指脂松香、聚合松香、歧化松香、歧化松香钾皂、氢化松香、松香树脂(包括#136、#138甘油松香树脂,#210松香改性酚醛树脂)和松节油。
第三条 从松香产区运输出省(含自治区、下同)和出口的松香产品,必须办理出省、出口运输凭证。松香产品在产区省内流通的,必须办理省内运输凭证。
松香产品出省、出口运输凭证由林业部制定。产区省内流通的运输凭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林业部备案。
第四条 林业部林产工业办公室为出省、出口(包括自产区生产收购点直接运到口岸的)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的发放管理单位。
第五条 松香产品出省运输凭证和加盖松香运输专用章的铁路运输要车计划表,由林业部林产工业办公室委托产区省松香产品管理单位在产区审核发放。被委托单位必须按照林业部下达的调出计划和调拨通知单办理发放工作。
第六条 松香产品出口运输凭证和加盖松香运输专用章的铁路运输要车计划表,由林业部林产工业办公室委托产区省松香产品管理单位在产区审核发放。被委托单位必须按照林业部下达的出口供货计划和出口调拨通知单办理发放工作。
第七条 各产区省松香产品管理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承办运输凭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按月对铁路、公路、航运实际发运出省、出口松香产品分别进行统计,并将运输凭证第三联一并上报林业部林产工业办公室审核检查。
第八条 松香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松香运输凭证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木材检查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的检查放行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木材检查站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运输的松香产品扣留:
(一)无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的;
(二)运输松香产品的品名、等级、数量、运输起讫点与松香产品运输凭证规定不符的;
(三)使用过期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的;
(四)使用伪造、倒卖、涂改的松香产品运输凭证或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检查的。
木材检查站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所扣留的松香产品应妥善保管,并发给扣留通知。在扣留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条 有本办法第九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三)项行为的,处以价款20-30%的罚款,收缴其运输凭证。但经调查核实需要补办运输凭证的,可以允许其在一个月内补办。
(二)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行为的,处以超量或不符部分松香产品价款10-15%的罚款。但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超量或不符部分补办运输凭证的,可以允许其在一个月内补办。
(三)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行为的,收缴其运输凭证,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松香产品,并处以价款30-50%的罚款。
(四)对本条(一)、(二)、(三)中的罚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按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就地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一条 对无证和不按松香产品运输凭证规定发货的生产企业,由林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核减出口和内销计划或吊销松香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按照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责令货主将所扣留的非法运输的松香产品运至林业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按出厂价80%的价格收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投机倒把的,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 核发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的人员和木材检查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依法办事。对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木材检查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的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8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8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化学品登记中心,有关社团组织: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1号)精神,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要求,2008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继续推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深入开展安全整治,切实落实“打非”责任,着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将2008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指导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即将印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监控,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研究制定《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推进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化发展。

  (二)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继续开展反“三违”、反“三超一改”活动。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培育企业先进的安全文化,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经常性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活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反“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活动,增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自觉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制定岗位、车间、工厂、公司分级隐患排查制度,并认真执行。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资金和监控措施。严格按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隐患治理资金和正常的安全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责任制。

  二、依法加强监管,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试生产工作的安全监管。要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条件,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要求进行试生产备案,严格按设计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立每个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档案。

  (二)突出重点,继续深化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总结推广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战”的经验,结合安全许可,深化化工园区和小化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液氨储存和充装系统整治,完善液氨储存系统的监控仪表,定期检测压力容器和充装软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重点化工企业的搬迁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督促氯酸钾生产企业建立和严格执行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加大对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力度,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购、销售产品含有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暂扣经营许可证,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继续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问题整治工作,按标准重新核定工房的危险等级、作业人数、药物定量,强化和规范安全标志管理。

  (三)扎实做好有关许可制度实施工作。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继续淘汰、关闭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生产企业。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审批工作,引入适度的竞争机制,加快仓储设施安全改造,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从严审批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建议同级政府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2008年,湖南、江西、安徽、广西、河南、四川、贵州、内蒙古要制定本省(区)烟花爆竹安全发展规划。

  (四)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各地区要加强和改进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创新监管方法,改进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果。重点行业主要是涉氨、涉氯、剧毒和涉及有毒气体、电石等行业。重点企业主要是重点行业的企业,近期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企业,安全距离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小化工,条件差和规模小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等。

  (五)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总结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经验,制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总结2007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工作,积极推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努力完成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登记工作的工作目标。维护好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专线,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方便、快捷和准确的信息咨询服务。

  (七)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后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研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积极推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完善信息报送制度。

  三、加强部门规章和标准制定工作,推进科技进步

  (一)加快急需的部门规章和安全作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即将发布的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划,做好《烟花爆竹建设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药物。积极引导中小化工企业采用可靠的工艺技术,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加强和规范加油(气)站的安全管理,开展加油(气)站安全专项检查,大力推广应用阻隔防爆和道路运输监控等适用安全技术。继续引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机械化、标准化生产,提高本质安全度。

  四、加强联合执法,切实做好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一)落实好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果。各地区要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机制和方法,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扩大联网区域。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质量监督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强化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剧毒溶剂等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合理规划和建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卸载基地,逐步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

  (二)继续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烟花爆竹“打非”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精神,督促各级地方政府落实“打非”责任,重点落实好县、乡的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打非”联动工作机制,加大“打非”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窝点。研究有效方法,建立信息通畅、反应迅速、打击有效的“打非”工作机制,提高“打非”工作效率。

  五、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强化对有关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

  (一)要发挥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安全服务机构、专家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学习借鉴部分地区“查找隐患有专家参与、重大隐患有专家认定、治理方案有专家审核,整改过程有专家指导、整改验收有专家把关”的好做法,借助专家的力量强化安全监管,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效果。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支持行业协会开展服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成立由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对中小化工企业和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和指导。

  (二)有关中央企业要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中央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依靠技术进步,加大安全投入;继续开展反“三违”活动,加强外来施工队伍和特殊作业环节的管理,努力实现本质安全。要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批程序,加强新建项目试生产备案工作,确保新建项目安全运行。要发挥有关中央企业对全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化工行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化工行业的安全发展。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在重点生产装置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六、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基础工作

  (一)要建立基本情况台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基本信息、专项整治与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各类安全事故等情况的台账。完善基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加强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事故通报和统计分析工作,用事故推动安全监管工作。对重大和典型事故要及时发出事故通报,督促有关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统计工作,切实做到统计数据准确、全面、客观;要强化事故分析工作,及时总结、把握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减少和避免事故。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