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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22:51:35  浏览:9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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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邮电部


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18日,邮电部

第一条 为深化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邮电企业在职职工,均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录缴费年限。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暂定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以后随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缴费比例。
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即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计算,每年调整一次。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总公司(下称:管理局、总公司)月人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本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单位每年根据缴费情况填写《邮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台帐》和《邮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清单》(表式另发)。
第五条 职工个人帐户的《台帐》由单位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按时记录职工个人缴费情况。《对帐清单》应定期发给本人复核,并由本人留存。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新参加邮电系统统筹的职工,从参加并领取工资之月起,暂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第二年起,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邮电系统统筹前已有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前后可累积计算。
第八条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发工资时,可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不计算缴费年限(如本人和单位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计算缴费年限)。待重新发放工资时再行缴纳其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可累积计算。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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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http://szs.mof.gov.cn/shuizhe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1/P020081128588930759780.pdf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铁岭市工业企业实施“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工业企业实施“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


《铁岭市工业企业实施“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一年八月九日铁岭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


铁岭市工业企业实施 “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人们对劳动成果评价观念的转变,更好地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家经委《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工业企业推行“质量否决权”的通知》及辽宁省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实行各种经营承包形式的工
业企业。
第三条 铁岭市经济委员会为实施“质量否决权”的主
管部门,市标准计量局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不定期的抽样调查,随时通报情况。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质量否决权”的执行情况,坚持质量调度、月报、年总结等制度。
第四条 各级领导对实施“质量否决权”必须以身作则,
不徇私情,照章办事;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开展质量意识教育。
企业各科室、车间、班组和个人都要明确质量责任,严格进行考核。
第五条 实施“质量否决权”要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相结合,将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和“质量否决权”的实施作为审查企业升级、产品创优、申请生产许可证、创质量管理奖和考核完成质量承包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六条 实施“质量否决权”分两个层次贯彻:一是企
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由企业主管部门主管质量的领导负责;二是企业内部实行“质量否决权”,由企业厂长(经理)负责。
第七条 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完成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质量考核指标和要求;
2、不允许发生各类重大质量事故;
3、不允许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4、企业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GB/T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第八条 考核企业产品质量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成品抽查合格率;
2、成品等级品率(优等品率、一等品率、合格品率);
3、抽样批次合格率;
4、成品装配一次合格率;
5、机械加工废品率;
6、铸造废品率;
7、一次交验合格率;
8、工序一次投入产出合格率;
9、直通率或收得率;
10、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
11、主导产品升级、创优计划;
12、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质量考核指标。
第九条 实施“质量否决权”要与落实经济利益挂钩,
对提高产品质量,改善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做出贡献。
第十条 企业全面完成第七条中各项质量承包要求且产
品质量稳定上升,可对有关领导和职工给予表彰或奖励。企业可由提高产品质量所创效益或者优势优价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质量奖金,奖励在质量方面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除了一次性奖励外,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者,可酌情增加浮动工资和受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企业未完成第七条要求之一的,应对企业进
行如下处理:
1、扣发企业考核当季(或当年)部分奖金;
2、停发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者浮动(效益)工资,并追究其责任;
3、根据情节,令其停产、停销或限期整改;
4、取消企业当年参加评选有关质量方面的奖励荣誉的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未完成第七条要求之一的,作如下处理;
1、对企业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者扣发当季(或当年)全部奖金、浮动(效益)工资、一定比例的工资;
2、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者一定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根据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实施“质量否决权”的计算方法:
(一)质量系数法:该方法是用质量系数Q乘以经济
责任制考核的其它项目得分率。其表达式为:
当月奖金=QХ(A+B+C+……)Х应提奖金额。
   1 n
Q=━∑Qi
   n i=1
式中:(A+B+C+……)表示除质量以外其它考
核项目得分率;Q表示质量系数;Qi表示质量系数;Qi表示第i项质量考核项目的质量系数。
当Q=0时,全部奖金被否决;
当0<Q<1时,部分奖金被否决;
当Q≥1时,体现优质加奖。
(二)质量指标下限否决法:此方法是将考核的质量
指标确定一个下限值或范围,分档次实行部分或全部否决。
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企业可参照本规定,结
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铁岭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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