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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19:29  浏览:9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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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


关于发布《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16日,邮电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通信建设总公司、邮电部设计院、邮电部北京设计院、部定额质监中心: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做好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邮电通信工程建设情况,特制定《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保护通信建设有关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跨省通信干线、通信枢纽、卫星地球站等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邮电部,省内各类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建设由于无证设计、施工或超规模、超业务范围设计、施工,勘察、设计、施工不符合规范,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器材,建设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工程项目主管人员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失职等,造成的工程设施倒塌、机线性能不良、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投产、发生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不同,分为重大、严重、一般质量事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引起人身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重伤1至2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50万元者;
3、大中型项目由于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按期竣工投产。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2、小型项目由于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按期竣工投产。

第三章 质量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九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主要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遇有人身伤亡时应同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并在48小时内提交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维护、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过程、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章 质量事故的调查
第十一条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其他工程质量事故由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组到事故发生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调查应根据情况进行如下工作:
1、收集相关资料,对事故现场进行分析,并对现场拍照或录像;
2、对工程设计进行核对、复算;
3、对材料进行化学性能及机械强度等检验;
4、对设备进行详细检查测试;
5、对施工方法、手段进行分析;
6、分析原因,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调查人员的主要责任: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3、组织技术鉴定;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涉及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五章 质量事故的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于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设管理、使用不合格器材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的责任方承担。对于无证或超范围的设计、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除追究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本规定的第六、第七、第八条所定质量事故等级,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并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九条 根据不同质量事故等级可分别给予不同数量的罚款,罚款额度依照各地方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罚款。
第二十一条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加罚滞纳金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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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卫生部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卫生部


1.引 言
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
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
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2.2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同时满足以下两种限值:
2.2.1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眼晶体 150mSv(15rem)
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 500mSv(50rem)
2.2.2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 WT HT ≤50MSv(5rem)
式中:
HT ——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y
(rem)
WT ——组织或器官(T)的相对危险度权重
因子(见附录F)
∑T WT HT ——称有效剂量当量,用HE 表示

2.3放射工作人员一年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附录B列出的年摄入量限值(ALI)。
2.4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推导出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见附录B。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
2.5在内外混合照射的情况下,满足下列不等式和2.2.1及2.6的要求可以认为不会超过所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
HE Ij
(---------)+∑----≤1
-1 ALIj
50mSv·年
式中:
HE——外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
-1
∑T WT HT ,mSv年
-1
Ij ——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Bg年
ALIj ——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Bg
-1

-1
50mSv年 ——放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当
量限值

2.6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当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2.2至2.5段)的一半。
2.7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将放射工作条件分成三种:
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1.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监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1.5rem)。但有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作记录.。
2.8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对这种照射必须事先经过周密的计划,由本单位领导及防护负责人批准,其有效剂量当量在一次事件中不大于100mSv(10rem),一生中不大于250mSv(25r
em)并满足2.2.1款的要求。接受这种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应有医学观察并详细记入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2.9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实习人员,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10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2.11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
3.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
3.1公众中个人受到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下列限值:
全身 5mSv(0.5rem)
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 50mSv(5rem)

3.2当长期持续受到电离辐射的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其一生中每年的全身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应不高于1mSv(0.1rem)
上述年剂量当量是指任何一年内的外照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3.3公众中个人的年入摄量限值和导出浓度仅用于成年人。在计算儿童由于摄入放射性核素而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时,应考虑儿童在器官大小和代谢方面的差异,选择合适的模式,相应地减少有关的放射性核素的摄入量。
3.4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单位在制订放射防护规程时,必须把现有的和预期的各种放射源对公众的照射计算在内,要使公众个人所受照射的总剂量当量低于上述限值。对新建放射工作单位进行放射防护预评价时,也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3.5未来的剂量当量负担:有许多实践所释放的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会在环境中长期累积,将不断增加对公众的照射。同时其他放射源的种类和数量也会增加。所以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必须保证当前和未来实践所产生的剂量不致对公众造成过量的照射。
3.6为了估计公众个人所受的剂量当量,应在可能受照的人群中选择合适的关键人群组,并选用适宜的参数和数学模式,估算出这个组的平均有效剂量当量,以此进行剂量评价。
3.7人类的活动有时会使天然电离辐射对公众的照射水平有所变化,限制由此增高造成的附加照射是必要的,应该根据不同的放射源类型及其剂量分布,确定具体的调查水平,管理限值和干预水平。
3.8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由年摄入量限值推导出公众的导出食入浓度(DIC),见附录B。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 4.铀矿及其它矿井下作业人员吸入氡、氢及其子体的限值
4.1在矿井下作业、工作人员除受γ射线的照射外,同时由于暴露于空气中的氡、氢及其短寿命子体以及矿尘(含有铀、钍长寿命核素及其衰变产物),经过吸入而产生内照射。其中氡子体的照射是主要的危害因素。
222
4.2对空气中的 Rn及其短寿命子体,放射工
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ALI)和导出空气浓度
(DAC)如下:
222
短寿命 Rn子体任何混合物α潜能的年摄入
量限值(ALIp)为:
ALIp=0.02J
3 -1
假定平均呼吸率V=1.2m h ,每年工作
2000h,由此得出导出空气浓度:
-6 -3
DACp=8.3×10 Jm
-222
用平衡当量氡浓度(ECRn )表示时:
-222 -3
DAC(ECRn )=1500Bqm
220
4.3对空气中的 Rn及其短寿命子体,放射工
作人员的年摄入量(ALI)和DAC值如下:
ALIp=0.06J
-5 -3
DACp=2.5×10 Jm
-3
DAC(ECRn-220)=330Bqm

4.4混合照射限值,对接受内外混合照射的工作人员,按2.5条所列公式估算,将不会超过基本限值。
4.5仅暴露于氡、氢气体本身而不伴有氡、氢子体混合物;或吸入其短寿命子体的量极微,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例如使用高效沪材作的口罩),上述的年摄入量限值和导出空气浓度可增大100倍。
4.6上述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是基于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限值导出的,因此,在实践中,需用最优化原则以求合理地做到减低剂量。
5.事故和应急照射
5.1核设施或核企业在申请批准开始运行前,必须制定好应急计划;制定出发生事故后不同阶段、不同剂量水平下应当采取的各种相应对策和善后措施,上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公安等部门备案。
5.2为了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等,有些工作人员接受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称为应急照射,一般控制在一次应急事件中全身照射不超过0.25Sv(25rem)。并满足2.2.1的要求
5.3事故照射是指在事故情况下,工作人员以及公众非自愿接受的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遇此情况时,要采取善后措施限制事态的发展,限制人员受照射量,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经过并估计人员已经受到的剂量和预期的待积剂量。
5.4在事故的情况下,补救措施本身有可能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一定的危害。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必须是措施本身付出的代价和带来的危害小于进一步照射所造成的危险。
5.5在事故情况下,某些人员受到特殊照射的剂量应有详细记录,并报知有关部门存档。其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1Sv(10rem)的人员,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处理,并根据所受剂量,参照健康情况、年龄以及专门技能,对其今后能否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及从事放射
工作的水平,提出建议。
6.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
6.1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等表面污染水平,应控制在下表所列值以下:
-----------------------------
污染表面 |α放射性物质 |β放射性物质
|贝可/平方厘米 |贝可/平方厘米
-----------|--------|--------
| -2| -1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3.7×10 |3.7×10
-----------|--------|--------
| -1| 0
工作服、手套、工作鞋 |3.7×10 |3.7×10
-----------|--------|--------
| 0 | 1
设备、地面、墙壁 |3.7×10 |3.7×10
-----------------------------

(1)手、皮肤、内衣受到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洗。其他表面污染,应采取适当措施清除污染。对固定性污染,经防护人员检查同意,控制水平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表列值的5倍。
(2)按三区原则布置的工作场所,第二区的表面污染除手、皮肤、内衣、工作袜外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表列值的5倍。
(3)最大能量小于0.3Mev的β放射性物质污染,其表面污染的控制数值可为上表列出值的5
倍。
(4)对低、中毒组放射性核素,控制水平可放宽10倍。
6.2放射工作场所相邻地区的有关车间或房间内,设备与地面的污染水平不应超过上表列出值的1/10。
6.3放射工作场所的某些设备与用品,经仔细清洗后,其污染水平不大于上表列出值的1/50时,经防护部门测量许可后,可在一般工作中使用。
6.4运输中,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为:
-------------------------
|α放射性物质 |β放射性物质
污染表面 | 2 | 2
| 贝可/厘米 | 贝可/厘米
-------|--------|--------
装有放射性物质| -1| 0
|3.7×10 |3.7×10
的容器表面 | |
-------------------------
7.医疗照射的防护
7.1医疗照射是指在医学检查和治疗过程中被检者或病人受到电离辐射的内外照射。施行诊断或治疗的医生应加强对被检者或病人的放射防护。医疗照射从其所获得的利益来衡量必须具有正当理由,既达到诊断或治疗的目的;又要把照射限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避免一切不
必要的照射。
7.2必须对有关医务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从事放射诊断、放射治疗及核医学的医务人员必须掌握放射防护基本知识,经过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的考核发给合格证者,才可从事上述工作。
8.教学中接触电离辐射时的剂量限值
8.1教学中使用放射源应区分为一般教学和放射专业教学;学生应区分为非放射专业学生和放射专业学生。
8.2对放射专业学生,其剂量限值应遵守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条款。
8.3对非放射专业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受到的照射应限制在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大于0.5mSv(0.05rem)。其它单个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不大于5mSv(0.5rem)。
9.放射工作场所的划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单位或场所称为放射工作单位或场所(对这类工作单位应由国家或地方的放射卫生防护部门会同公安、科委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许可证,并依据本标准进行管理)。
9.1操作放射性物质的比活度大于7×
4 -1 -6 -1
10 Bqkg (2×10 Cikg ),且日最大操作量按毒性
分组大于下表所列值。

-----------------------------
放射性核表| 日最大操作量
|----------------------
毒性组别 | 开放性放射源 | 封闭性放射源
| Bq(μci) | Bq(μci)
------|----------|-----------
| 3 | 4
极毒组(Ⅰ)|4×10 (0.1)|4×10 (1.0)
------|----------|-----------
| 4 | 5
高毒组(Ⅱ)|4×10 (1.0)|4×10 (10)
------|----------|-----------
| 5 | 6
中毒组(Ⅲ)|4×10 (10) |4×10 (100)
------|----------|-----------
| 6 | 7
低毒组(Ⅳ)|4×10 (100)|4×10 (1000)
-----------------------------
注:各组别的开放性放射源的日最大操作量应按操作性质将表列值乘以下列修正系数:干式发尘操作,0.01;产生少量气体、气溶胶的操作,0.1;一般湿式操作,1,很简单的湿式操作,10;在工作场所贮存,100。
9.2操作带有放射性物质的仪器、仪表或产生电离辐射的设备或装置,其放射性活度大于封闭性放射源的日最大操作量;或不加任何防护措施其源
-1
表面处剂量当量率高于0.04mSv(4.0mrem)h ;或
工作位置的剂量当量率高于2.5uSv(0.25mrem)
-1;
h ;或间断性工作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高于5mSv
(0.5rem)。

9.3使用电子加速器和操作产生电子束的装置,其电子束能量大于5Kev,且工作位置的剂量当量率符合9.2条所列的数值。
9.4在一般卫生防护条件下,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大于放射性工作场所中导出空气浓度的1/10。
10.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分类和工作场所的分级
10.1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根据其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见表1)
表1 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分类
------------------------
单位类别| 等效年用量Bq
----|-------------------
| 12
第一类 | >1.85×10
----|-------------------
| 11 12
第二类 |1.85×10 ~1.85×10
----|-------------------
| 11
第三类 | <1.85×10
------------------------
表2 各级放射工作场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
--------------------------
工作场所级别| 等效日操作量Bq
------|-------------------
| 10
甲级 | >1.85×10
------|-------------------
| 7 10
乙级 |1.85×10 ~1.85×10
------|-------------------
| 4 7
丙级 | 3.7×10 ~1.85×10
--------------------------

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所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的年用量贝可,分别乘以放射性核素毒性组别系数(极毒组为10,高毒组为1,中毒组为0.1,低毒组为0.01)其积之和为该工作单位的等效年用量。
10.2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按所用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日操作量毒性组别系数)分为3级(见表2)。
10.3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导出浓度和相应的比活度,将放射性核素分为极毒、高毒、中毒和低毒4个毒性组(见附录C)。
上表列出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尚需根据操作的性质,乘以表3中的系数,加以修正。
表3 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
------------------
操作性质 |修正系数
-------------|----
干式发尘操作 |0.01
-------------|----
产生少量气体、气溶胶的操作|0.1
-------------|----
一般的湿式操作 | 1
-------------|----
很简单的湿式操作 |10
-------------|----
在工作场所贮存 |100
------------------
11.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卫生防护要求
11.1第一,第二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简称一,二类单位)不得设于市区。(经有关领导部门论证并经放射卫生防护部门专门审查第一、二类单位可设于市区)。第三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简称第三类单位)及属于二类的医疗单位可设于市区。
一类单位的工作场所,干式发尘操作的工作场所,应设在单独的建筑物内。二、三类单位的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工作场所隔开。
表1 各类放射工作单位的防护监测区
----------------
单位类别|防护监测区的范围(米)
----|-----------
第一类 | >150
----|-----------
第二类 | 30~150
----|-----------
第三类 | <30
----------------

11.2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属类别,在其周围划出防护监测区(见第96页,表1),定期监测。
新建的第一、二类放射工作单位,应按当地最小频率的风向,布置在居住区的上风侧;应避开原有的永久性建筑物,使其不在防护监测区内。新建居住区亦应设在该区之外。当气象条件不利于排放时,应扩大防护监测区的范围。
大型放射厂、矿的防护监测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
11.3甲级工作场所可按三区原则布置。甲、乙级工作场所应设卫生通过间。规模较大的放射工作单位,应根据操作性质和特点,将通风系统合理组合,排风机应设在靠近排气口一端。排气口须超过周围(50米范围内)最高屋脊3米以上。在实际执行有困难时,征得放射卫生防护
部门同意,适当降低高度,但应加强防护措施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排出量。
11.4放射性废物与废水应合理处理。处理时符合本标准,不得影响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健康安全。
附录A 品质因数
A.1品质因数Q表示吸收能量的微观分布对生物效应的影响的系数。其值由辐射在水中的传能
线密度(LET)值确定的。对于具有谱分布的辐射可
_
计算Q的有效值Q。品质因数Q与传能线密度的关系如表1。
A.2在实际防护工作中,为便于应用,可按初级
_
辐射的类型使用Q的近似值。为此,建议对外照射
_
和内照射都可使用表2所列Q值:
_
A.3建仪的Q和Q值只供放射防护用,不能用来评价严重事故(较大剂量)照射所引起的人体急
性效应。
_
A.4各种能量的中子,其平均品质因数Q相差
_
很大。表3是中子(在30厘米模型中最大)的Q值。
_
对热能中子给出Q=2.3。

------------------------
传能线密度(在水中每微米损失的能量)Kev|Q
---------------------|--
3.5及以下 |1
---------------------|--
7 |2
---------------------|--
23 |5
---------------------|--
53 |10
---------------------|--
175及以上 |20
------------------------
表2
-----------------------
|_
射线种类 |Q
--------------------|--
X射线、r射线、电子 |1
--------------------|--
裂变中子和未知能量的中子、质子、静止质量|10
大于1原子量单位的单电荷电粒子 |
--------------------|--
在内照射中的α粒子、电荷数未知的粒子 |20
-----------------------
表3 中子平均品质因数
-------------------------------------------------------------------
中子能量| -8 | -7 | -6 | -5 | -4 | -2 | |
|2.5X10 |1X10 |1X10 |1X10 |1X10 |1X10 |0.1|0.5
(Mev) | | | | | | | |
--------|---------|-------|-------|-------|-------|-------|---|----
- | 2 | 2 | 2 | 2 | 2 | 2.5 |7.5| 11
Q | | | | | | | |
--------|---------|-------|-------|-------|-------|-------|---|----
中子能量| 1 | 25 | 5 | 7 | 10 | 14 | 20| 40
(Mev) | | | | | | | |
--------|---------|-------|-------|-------|-------|-------|---|----
- | | | | | | | |
Q | 11 | 9 | 8 | 7 | 6.5 | 7.5 | 8| 7
--------|---------|-------|-------|-------|-------|-------|---|----
| | 2 | 2 | 2 | 2 | | |
中子能量| 60 | 1X10 | 2X10 | 3X10 | 4X10 | | |
(Mev) | | | | | | | |
--------|---------|-------|-------|-------|-------|-------|---|----
- | | | | | | | |
Q | 5.5 | 4 | 3.5 | 3.5 | 3.5 | | |
-------------------------------------------------------------------
附录B 放射性核素年摄入量限值和导出浓度
B.1表1(略)中列出了放射工作人员食入和吸入*放射性核素的ALI值。公众成人ALI值,可取放射工作人员ALI值的1/10。
B.2导出空气浓度(DAC)亦列于表1,它是按下列条件算出的:
B.2.1对放射工作人员,按每周40小时,每年
3
50周,每分钟吸入空气量为0.02m 计:
3
DAC=ALI/40×50×60×0.02=ALI/2.4×10
3
(Bq/m )
B.2.2对公众成员每年按8760小时计:
DAC(公众)=ALI(放射工作人员)/1.0512×
5 3
10 (Bq/m )



B.3导出食入浓度(DIC)包括饮水和食物,按每天食入量2.2kg计,见表1(略)。
B.3.1导出食入浓度仅用于公众。
B.3.2导出食入浓度如乘以2.2即得出导出日食入浓度。
B.4导出浓度只是为了设计、管理和监测的方便而给出,进行防护评价时仍应以年摄入量限值为准。
B.5表2(略)列出了惰性气体的DAC值(它是以浸没照射算出的,其中放射工作人员对眼晶体是以0.15SV为年限值;对皮肤以0.5SV为年限值)。
B.6本标准未考虑化学毒性。
B.7同一核素不同化合物的ALI和DAC有的相差较多,对食入ALI已在表1(略)注明,吸入的分数见表3。
B.8表1、2(略)所列数字皆含两位,这是为了再运算的需要,由于内照射剂量的计算是取通用的参考人数据,不确定度很大,因此,进行防护评价和最终给出数据时,只要一位有效数字。
B.9由上节原因,如需对某个人较为准确的估计内照射剂量,应按该人具体条件;包括年龄、器官大小和代谢参数进行估计,表1(略)中虽然列出了摄入单位活度的待积有效剂量当量(Sv/Bq),只是为放射卫生防护中参照使用。
附录C 放射性核素毒性分组 极毒组:
148Gd 227AC 228Th 229Th 230Th 231Pa
232U 233U 234U 236Np(T=115000y) 237Np
210Po 236Pu 238Pu 239Pu 240Pu 242Pu
241Am 242Am 243Am 243Cm 244Cm
245Cm 246Cm 248Cm 247Bk 248Cf 249Cf
250Cf 251Cf 252Cf 254Cf 254Es 257Fm
高毒组:
10Be 32Si 44Ti 60Fe 90Sr 94Nb 106Ru

113 Cd 144Ce 146Sm 150Eu(T=34.2y)152Eu

154Eu 158Tb 172Hf 178Hf 194Os 192 Ir

210Pb 210 Bi 223Ra 224Ra 225Ra 226Ra
228Ra 225Ac 226Ac 228Ac 227Th 232Pa
228Pa 230Pa 230U 236U 241Pu 244Pu
240Cm 241Cm 242Cm 247Cm 249Bk 246Cf

253Cf 253Es 254 Es 252Fm 253Fm 255Fm
258Md
中毒组:
22Na 28Mg 32Si 32P 35S 45Cd 47Ca

44 Sc 46Sc 48Sc 48V 52Mn 54Mn 55Fe
59Fe 56Co 57Co 58Co 60Co 56Ni(无机)
63Ni(无机) 66Ni(无机) 65Zn 72Zn 68Ge
72As 73As 74As 76As 75Se 79Se 83Rb
84Rb 86Rb 85Sr 89Sr 88Y 90Y 91Y 93Y

86Zr 88Zr 89Zr 95Zr 97Zr 90Nb 93 Nb
m m
95 Nb 95Nb 93Mo 99Mo 96Tc 97 Tc 98Tc
m m
103Ru 99Rh 101 Rh 102 Rh 102Rh 100Pd
m m m
105Ag 106 Ag 108 Ag 110 Ag 111Ag 109Cd
m m m m
115 Cd 115Cd 114 In 113Sn 117 Sn 119 Sn

121 Sn 123Sn 125Sn 126Sn 120Sb(T=5.76d)

122Sb 124Sb 125Sb 126Sb 127Sb 121 Te
m m m m
123 Te 123Te 125Te 127 Te 129 Te 131 Te
132Te 124I 125I 126I 130I 131I 133I
135I 134Cs 136Cs 137Cs 128Ba 133Ba
140Ba 134Ce 139Ce 141Ce 143Ce 142Pr
143Pr 147Nd 143Pm 144Pm 145Pm 146Pm

147Pm 148 Pm 148Pm 149Pm 145Sm 151Sm
145Eu 146Eu 147Eu 148Eu 155Eu 156Eu
146Gd 149Gd 151Gd 153Gd 149Tb 156Tb

157Tb 160Tb 161Tb 166Dy 166 Ho 166Ho
172Er 167Tm 170Tm 171Tm 172Tm 166Yb

169Yb 170Lu 171Lu 172Lu 173Lu 174 Lu
m m
174Lu 177 Lu 177Lu 175Hf 179 Hf 181Hf
179Ta 182Ta 183Ta 188W 182Re(T=64h)
m m
184 Re 184Re 186 Re 186Re 185Os 191Os

190Ir 192Ir 194 Ir 194Ir 188Pt 195Au

198 Au 198Au 194Hg(有机) 194Hg(无机)
203Hg(有机) 203Hg(无机) 204Ti 211Pb
212Pb 214Pb 205Bi 206Bi 207Bi 210Bi
212Bi 213Bi 214Bi 207At 211At 222Fr
223Fr 224Ac 226Th 232Th 234Th(天然钍)
227Pa 233Pr 235U 238U(天然铀) 240U
235Np 238Np 236Np(T=22.5h) 239Np
234Pu 242Am 244Am 238Cm 245Bk 250Bk
244Cf 250Es 251Es 254Fm 257Md

气态核素:
14C 56Ni 194Hg 203Hg
低毒组:
7Be 18F 24Na 26Al 31Si 33P 35S 36Cl
38Cl 39Cl 40K 42K 43K 44K 45K 41Ca
43Sc 44Sc 47Sc 49Sc 45Ti 47V 49V 48Cr

49Cr 51Cr 51Mn 52 Mn 53Nm 56Nm 52Fe
m m m
55Co 58 Co 60 Co 61Co 62 Co 57Ni(无机)
59Ni(无机) 65Ni(无机) 60Cu 61Cu 64Cu
m m
67Cu 62Zn 63Zn 69 Zn 69Zn 71 Zn 65Ga
66Ga 67Ga 68Ga 70Ga 72Ga 73Ga 66Ge
67Ge 69Ge 71Ge 75Ge 77Ge 78Ge 69As

70As 71As 77As 78As 70Se 73 Se 73Se
m m
81 Se 81Se 83Se 74 Br 74Br 75Br 76Br

77Br 80 Rb 80Br 82Br 83Br 84Br 79Br
m m
81 Rb 81Rb 82 Rb 87Rb 88Rb 89Rb 80Sr
m m m
81Sr 83Sr 85 Sr 87 Sr 91Sr 92Sr 86 y
m m
86y 87y 90 y 90 y 92y 93y 94y 95y
93Zr 88Nb 96Nb 89Nb(T=66m) 89Nb(T=

122m) 97Nb 98Nb 90Mo 93 Mo 101Mo
m m m m
93 Tc 93Tc 94 Tc 94Tc 96 Tc 97Tc 99 Tc
99Tc 101Tc 104Tc 94Ru 97Ru 105Ru
m m m m
99 Rh 100Rh 101 Rh 103 Rh 105Rh 106 Rh
107Rh 101Pd 103Pd 107Pd 109Pd 102Ag

103Ag 104 Ag 104Ag 106Ag 112Ag 115Ag

104Cd 107Cd 113Cd 117 Cd 117Cd 109In
110In(T=61.9m) 110In(T=4.9h) 111In
m m m m
112In 113 In 115 In 115In 116 In 117 In
m m
117In 119 In 110Sn 111Sn 121Sn 123 Sn


127Sn 128Sn 115Sb 116 Sb 116Sb 117Sb

118 Sb 119Sb 129Sb 120Sb(T=15.89m)
m m
124 Sb 126 Sb 128Sb(T=9.01h) 128Sb(T=
10.4m) 130Sb 131Sb 116Te 121Te 127Te
m m
129Te 131Te 133 Te 133Te 134Te 120 I

120I 121I 123I 128I 129I 132 I 132I
134I 125Cs 127Cs 129Cs 130Cs 131Cs
m m
132Cs 134 Cs 135 Cs 135Cs 138Cs 126Ba
m m m
131 Ba 131Ba 133 Ba 139Ba 135 Ba 141Ba
142Ba 131La 132La 135La 138La 142La

142La 143La 135Ce 137 Ce 137Ce 136Pr
m m
137Pr 138 Pr 139Pr 142 Pr 144Pr 145Pr

147Pr 136Nd 138Nd 139 Nd 139Nd 141Nd

149Nd 151Nd 141Pm 150Pm 151Pm 141 Sm
141Sm 142Sm 147Sm 153Sm 155Sm 156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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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粮展〔201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推动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进程,指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企业开展粮油仓储信息化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等实践,我局编制了《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单位结合实际执行。

  附件:《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447016/4799781.html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



本指南是粮油仓储信息化指导性文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指南来规范本地区信息化建设工作,有关企业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粮油仓储信息化工作。
本指南明确了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的定义与功能、建设目标、建设原则以及各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为避免出现“数据孤岛”等问题,有关企业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数据接口和数据库结构方面的规范,为实现全行业的互联互通奠定基础。


目 录
第一章 综述﹒﹒﹒﹒﹒﹒﹒﹒﹒﹒﹒﹒﹒﹒﹒﹒﹒﹒﹒﹒﹒6
第一节 定义与功能﹒﹒﹒﹒﹒﹒﹒﹒﹒﹒﹒﹒﹒﹒﹒﹒6
第二节 建设目标﹒﹒﹒﹒﹒﹒﹒﹒﹒﹒﹒﹒﹒﹒﹒﹒﹒8
第三节 建设原则﹒﹒﹒﹒﹒﹒﹒﹒﹒﹒﹒﹒﹒﹒﹒﹒﹒8
第四节 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基本要求﹒﹒﹒﹒9
第五节 远程监管系统建设基本要求﹒﹒﹒﹒﹒﹒﹒﹒﹒11
第二章 业务管理系统﹒﹒﹒﹒﹒ ﹒﹒﹒﹒﹒﹒﹒﹒﹒﹒﹒13
第一节 总体要求﹒﹒﹒﹒﹒﹒﹒﹒﹒﹒﹒﹒﹒ ﹒﹒13
第二节 经营管理模块﹒﹒﹒﹒﹒﹒﹒﹒﹒﹒﹒ ﹒﹒13
第三节 生产管理模块﹒﹒﹒﹒﹒﹒﹒﹒﹒﹒﹒ ﹒﹒14
第三章 智能仓储系统﹒﹒﹒﹒﹒ ﹒﹒﹒﹒﹒﹒﹒﹒﹒﹒﹒16
第一节 信息采集系统﹒﹒﹒﹒﹒ ﹒﹒﹒﹒﹒﹒﹒﹒﹒16
第二节 智能控制模型﹒﹒﹒﹒﹒ ﹒﹒﹒﹒﹒﹒﹒﹒﹒17
第三节 自动控制系统﹒﹒﹒﹒﹒ ﹒﹒﹒﹒﹒﹒﹒﹒﹒17
第四章 自动化作业系统﹒﹒﹒﹒ ﹒﹒﹒﹒﹒﹒﹒﹒﹒﹒﹒18
第一节 出入库系统﹒﹒﹒﹒ ﹒﹒﹒﹒﹒﹒﹒﹒﹒﹒﹒18
第二节 扦样系统﹒﹒﹒﹒﹒ ﹒﹒﹒﹒﹒﹒﹒﹒﹒﹒﹒18
第三节 称重系统﹒﹒﹒﹒﹒ ﹒﹒﹒﹒﹒﹒﹒﹒﹒﹒﹒18
第四节 自动出入仓系统﹒﹒ ﹒﹒﹒﹒﹒﹒﹒﹒﹒﹒﹒18
第五节 筒仓DCS控制系统﹒﹒﹒ ﹒﹒﹒﹒﹒﹒﹒﹒﹒19
第五章 粮油仓储企业其他管理系统﹒﹒﹒﹒﹒﹒﹒﹒﹒﹒﹒19
第一节 安防系统﹒﹒﹒﹒﹒﹒﹒ ﹒﹒﹒﹒﹒﹒﹒﹒﹒19
第二节 可视化管理系统﹒﹒﹒ ﹒﹒﹒﹒﹒﹒﹒﹒﹒﹒21
第三节 办公自动化系统﹒﹒﹒ ﹒﹒﹒﹒﹒﹒﹒﹒﹒﹒21
第六章 远程监管系统﹒﹒﹒ ﹒﹒﹒﹒﹒﹒﹒﹒﹒﹒﹒﹒﹒21
第一节 储备粮业务管理系统﹒ ﹒﹒﹒﹒﹒﹒﹒﹒﹒﹒21
第二节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22
第三节 远程监控可视化管理系统﹒ ﹒﹒﹒﹒﹒﹒﹒﹒22
第四节 办公自动化系统﹒ ﹒﹒﹒﹒﹒﹒﹒﹒﹒﹒﹒﹒23
第七章 建设与运营管理﹒ ﹒﹒﹒﹒﹒﹒﹒﹒﹒﹒﹒﹒﹒﹒23
第一节 规划建设﹒﹒﹒ ﹒﹒﹒﹒﹒﹒﹒﹒﹒﹒﹒﹒﹒23
第二节 运行维护﹒﹒﹒ ﹒﹒﹒﹒﹒﹒﹒﹒﹒﹒﹒﹒﹒24
第三节 保障措施﹒﹒﹒ ﹒﹒﹒﹒﹒﹒﹒﹒﹒﹒﹒﹒﹒25
第四节 示范单位建设﹒﹒﹒ ﹒﹒﹒﹒﹒﹒﹒﹒﹒﹒﹒25
附件 术语解释﹒﹒﹒ ﹒﹒﹒﹒﹒﹒﹒﹒﹒﹒﹒﹒ ﹒ ﹒﹒26

第一章 综述
本章规定了粮油仓储信息化定义与功能、建设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第一节 定义与功能
一、定义
粮油仓储信息化是指通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传感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物联网 技术等手段,实现粮油仓储业务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粮油仓储信息化系统包括:远程监管系统、业务管理系统、自动化作业系统、智能仓储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以及各系统之间的集成等。
二、主要功能
(一)全面实现粮油仓储日常管理和业务处理的网络运行和计算机操作。在粮油仓储业务中,从传统人工和纸质单据的管理模式,逐步过渡到电子识别、自动信息录入、网络传输、计算机处理,实现业务数据电子化、作业单据无纸化、管理流程规范化。
(二)全面实现数据采集自动化和生产作业控制自动化。粮油仓储企业的筒仓、成品库、油罐等逐步采用DCS 自动控制系统,对出入仓作业实现自动化控制;采用RFID 等技术,实现地磅自动称重或半自动称重;实现车辆和物品的库区跟踪,实现粮油货位和物品等属性信息的电子化记录与识别;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并与业务管理系统自动连接。
(三)全面实现粮油仓储智能化管理。利用智能粮情测控系统,逐步实现温度、湿度、气体、虫情等数据的自动采集,通过智能决策模型判断,实现通风、熏蒸、调温等粮油仓储保管作业的智能化控制。
(四)完善粮油仓储企业安防系统。通过视频监视、热敏传感、电子巡更、自动报警等技术手段,实现企业安全保卫的自动化控制。
(五)实现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可视化。有条件的粮油仓储企业可以利用计算机图形仿真技术 、多媒体技术 、人工智能技术 等,对库内的仓储设施、办公楼等进行三维图示化建模,并与粮油仓储企业业务管理系统、远程监管系统进行对接,实现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可视化。
(六)加强库内各信息平台(子)系统之间的整合。粮油仓储企业业务管理系统作为企业信息化系统的核心和粮油仓储信息化的基础,应为库内各信息化系统之间的集成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接入接口和信息交换接口,以确保实现系统与系统之间、上下级之间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避免出现信息孤岛。
(七)实现对粮油仓储企业网络化远程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与粮油仓储企业之间通过网络实现数据共享和远程监测、控制。
(八)实现与公共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粮油仓储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实现与特定共同的信息系统互通互联,进行数据交换,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第二节 建设目标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储企业应根据规划设定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目标,创造条件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粮油仓储管理水平。
一、近期目标
1-2年内,在部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大型粮油仓储企业基本实现仓储管理信息化。
二、中期目标
到2016年左右,在大部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成一批局域网络和广域网络的联网应用,包括远程监管系统、应急保障系统、粮食物流平台等。
三、远期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形成完善的智能仓储数据库,搭建统一的电子粮食政务平台、电子粮食商务平台、远程监管平台、粮食物流平台。
第三节 建设原则
粮油仓储信息化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强化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协调科学发展。在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做好顶层设计工作
粮油仓储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本地区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出战略部署,加强顶层设计,编制发展规划。通过规划引领,有序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确保安全,实现全行业信息互联互通
粮油仓储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贯彻落实有关信息标准和规范,采用合规的数据接口和数据库结构,为实现全行业各类业务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三、突出应用,切实解决行业和企业信息管理需求
各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立足于企业或行业管理的现实需求,通过信息化建设,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和行业监管水平。
四、经济适用,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粮油仓储信息化软件设计应贯彻模块化、层次化、参数化原则,为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不同功能、不同档次、专业化、个性化的选择。各信息化系统应使用成熟、先进的技术开发,操作界面简洁友好,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系统要有较好的开放性、可扩展性,便于非专业人员的日常维护。
第四节 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基本要求
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建设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总体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系统功能
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系统一般包括以下模块:业务管理系统、自动化作业系统、智能仓储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以及各系统之间的集成。
二、网络布线
粮油仓储企业内部局域网络 节点应覆盖各业务科室、库内主要作业点以及仓储设施(包括仓房、烘干塔、油罐、汽车衡等)等关键位置。新建粮油仓储设施,应同步规划信息化系统,或者预留接口。对于仓房位置较为集中、管线改造较为困难的粮油仓储企业可以考虑使用WiFi 无线方案。为提高网络稳定性,有条件的粮油仓储企业也可同时建设有线、WiFi双网。
三、网络安全
粮油仓储企业网络建设应分别包含外网、企业内网两部分。外网与互联网相连。企业内网与外网之间根据安全性要求,有三种连接方式:一是完全物理隔离;二是通过安全隔离网闸设备 实现有限的数据通信;三是直接连通,但外网入口需要设置防火墙、入侵检测等安全防护措施。
企业内网带宽不宜低于100兆,外网带宽不宜低于2兆。
四、网络构架
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网络拓扑结构图参考如下:

五、机房
粮油仓储企业应建设独立的机房,用于企业网络中心和数据中心,机房应配备可支持60分钟以上供电的UPS 备用电源。
六、设备
用于建设网络的通用设备,包括路由器 、网络交换机 、防火墙 及服务器 等,应采购符合国家规定,有一定市场份额,性能稳定的产品,设备配置应达到或高于当前主流产品性能。
第五节 远程监管系统建设基本要求
远程监管系统主要用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单位对粮油仓储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储备粮管理情况的远程监督管理。
一、功能描述
远程监管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部门能够对企业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进行实时远程管理,对于下属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实时远程监管。
二、网络构架
远程监管系统的网络构架拓扑结构图 参考如下:

三、通信解决方案
应在粮油仓储企业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之间建立安全可靠的网络传输通道。
(一)使用政府政务专网。通过接入政府政务专网,实现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网络连通。此种方案带宽固定,保密性能好。
(二)租用专线。通过租用本地网络运营商专线的方式,实现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网络连通。此种方案带宽固定,系统不易受到外部恶意攻击。
(三)在互联网上使用VPN 进行传输。在粮油仓储企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之间,建立基于互联网的VPN虚拟专用网络,此种连接方式成本低,但容易受到来自互联网的恶意攻击。
四、远程监管系统的流程
储备粮远程监管系统流程如下:


第二章 业务管理系统
业务管理系统是粮油仓储企业信息化应用的核心系统,在整个企业信息化中处于统领地位,同时负责与远程监管系统的衔接。
该系统主要实现业务管理信息化及账目电子化。包含经营管理、仓储管理、质量管理、作业调度管理等模块。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业务管理系统应使用成熟、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系统要有较好的开放性、可扩展性。建议基于J2EE或.NET等软件开发框架 进行开发,使用成熟的关系型数据库软件 ,如SQL Server、MySQL、Oracle等。
第二节 经营管理模块
经营管理模块应具有以下功能:
一、经营管理
为企业经营管理部门提供市场动态、交易过程等数据支持。
二、计划管理
为企业相关部门提供计划下达、计划执行等数据支持。包括粮油收购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等。系统能够接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能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定时或实时上传给上级单位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合同管理
为企业相关部门提供合同签订、执行和结算等数据支持。系统能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对合同执行产生的各类单据进行管理。
四、客户管理
建立客户数据库,对粮油仓储企业的客户信息进行分类管理。
五、统计管理
为粮油仓储企业的数据统计管理提供报表服务,将繁杂、大量的业务数据进行梳理分析,汇总计算后按照一定的模板格式形成电子化的统计图表。
六、财务管理
企业业务管理系统要预留数据接口,与企业财务管理软件进行对接。
第三节 生产管理模块
一、仓储管理
为粮油仓储企业的仓储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化支撑。主要包括:
(一)粮油保管账。对粮油出入库记录、冲补账记录进行管理,对粮油仓储的保管账、统计账进行电子化管理。
(二)仓储作业管理。对粮油仓储过程中的粮情(温度、水分、湿度、虫害等)、通风、熏蒸等作业记录进行管理。
(三)仓储设施管理。对粮油仓储企业的仓房、油罐、烘干塔、汽车衡等仓储设施进行管理,包括仓储设施的基本信息、状态信息和当前存粮信息等。
(四)作业调度管理。为粮油仓储企业内的作业调度安排提供信息化支撑。包括作业任务管理、作业调度安排、作业进度跟踪、作业记录查询等功能。粮油仓储企业内的作业包括粮油出入库、倒仓、中转等业务种类,涉及到入库、合同审查、质量检验、称重、筒仓作业等多个环节。作业调度管理可以与自动化作业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作业过程自动化。
(五)药剂及包装物管理。实现储粮化学药剂的购买计划、入库、提货、退回、货位卡管理、销毁审批等流程管理。
(六)智能报表管理。包括库存总账、明细账,待转储备粮油库存报表,不同储备性质的粮油月报表,仓储基础设施报表。
(七)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 。系统在表单的流转过程中,应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系统,确保数据完整,不被篡改。
二、质量管理
为粮油仓储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化支撑。
(一)检验任务管理。对检验任务及检验过程进行管理。包括检验任务的启动,检验完成时在系统中填写检验单。粮油仓储企业可以将粮油检验设备与计算机连接,或采用具有网络功能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实现检验结果的自动录入。
(二)检验单管理。对检验单据内容进行管理、查询和统计。可提供每一批次粮油从入库、仓储保管到出库全过程中的检验和质量检查记录查询,实现粮油质量安全的全程跟踪、追溯。
(三)扦样及样品管理。通过条形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对扦样样品进行标识和管理。
(四)检验结果的自动判定。将检验结果与检测标准进行自动比对,判定质量是否合格,评估储存品质,提出是否轮换的建议。

第三章 智能仓储系统
粮油企业应以“四合一”新技术 为依托,利用智能控制模型和自动控制技术,实现对粮油仓储保管作业的自动控制与管理。
第一节 信息采集系统
信息采集系统主要由粮情测控系统组成,负责收集整理有关仓储信息数据。
一、系统设备质量要求
系统设备应符合《粮情测控系统》(LS/T1203)、《粮油储藏 粮情测控系统》(GB/T26882.1~26882.4)要求。其中:仓内固定安装的测温电缆、通讯线、电源线等要具有一定的防腐性能,防止熏蒸作业时的腐蚀破坏;应具有抗电磁冲击(雷击)的能力。不具备防腐性能的设备,应能灵活安装拆除,便于熏蒸作业前取下并妥善保管。
二、数据库格式要求
数据库格式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能够为外部系统提供远程启动、停止的访问控制,并通过Web Service 、开放数据表结构等方式提供粮情数据的查询接口。
粮情测控系统的测控分机应能够连接其它带有温度、湿度、压力等传感器的标准电缆,并对温度、湿度、压力等数据进行采集、处理。
三、系统功能要求
系统能够检测粮堆湿度、温度、虫害、气体成分等指标。
第二节 智能控制模型
智能控制模型应以“四合一”新技术为依托,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仓储条件以及储粮品种、性质、储存时间等因素,设计具有自我分析、判断、报警、反应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数学模型。
智能控制模型和辅助决策储粮专家系统,应具有成熟储粮和防治技术的方案库、模型库和数据库,并有自我学习功能。
第三节 自动控制系统
自动控制系统能够根据智能控制模型的控制信息,控制通风、调温、熏蒸等设备的启动、停止,并对设备工作情况、能耗等进行记录。
第四章 自动化作业系统
自动化作业系统是利用自动化控制技术,实现作业过程的自动化控制,部分环节可以实现无人值守的智能系统。
自动化控制设备及系统应选择通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同时还应符合粮库环境下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一节 出入库系统
对来库办理业务的车、船、火车等发行RFID电子标签或条码等标识,通过电子标签或条码实现出入库作业过程的自动跟踪和控制。业务办理结束后,电子标签收回并可重复利用。
第二节 扦样系统
粮油仓储企业通过电子标签或条码识别车辆身份并执行自动扦样、标识,减少人工参与。
第三节 称重系统
粮油仓储企业通过电子标签或条码识别车辆身份,判断车辆称重的合法性,自动记录车辆称重性质、重量,对称重过程进行自动拍照存档。
第四节 自动出入仓系统
在企业的仓房出入口安装固定式RFID读写设备,或使用手持式RFID读写设备或者与电子标识物对应的读写装置,对前来装粮/卸粮的车辆身份进行识别,对其业务合法性进行判断,并自动记录粮油出入库信息。

第五节 筒仓DCS控制系统
用于控制筒仓进出仓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系统应提供基于OPC 等主流安全协议的远程访问控制和数据通信。

第五章 粮油仓储企业其它管理系统
第一节 安防系统
粮油仓储企业的安防系统可采用视频监控、电子巡更 、电子周界、自动报警系统或上述系统的不同组合。其中视频监控系统是粮油仓储企业最常用的安防方式。
一、视频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点位覆盖全面。摄像头要覆盖粮油仓储企业内的主要进出通道、主要作业点及药品库、器械库等重要场所;对于重要的仓房,可以考虑在仓内安装摄像头。
(二)录像数据保存一个月以上。摄像头监控视频应录像并存储一个月以上。
(三)提供远程访问功能。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提供远程、实时视频访问服务。
(四)系统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
二、电子巡更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点位覆盖。巡更点要覆盖主要进出通道、药品库、器械库、重点防火防盗场所以及视频监控的盲区。
(二)可以与视频监控等系统整合集成,接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具备巡查信息采集、巡查信息查询、巡查信息统计、巡查班次路线安排等功能。
(四)符合《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和《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
三、电子周界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覆盖区域为整个建筑场所的一周,出入场所通道除外。
(二)可以与视频监控等系统整合集成,接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具备阻挡威慑、入侵报警、区域性报警、图像化显示等功能,并支持与其他安防系统的报警联动。
(四)系统应符合《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
四、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覆盖范围。应覆盖药品库、财务室、重要办公场所等重点区域。
(二)可集成。可以与视频监控等系统整合集成,接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有效报警。应能准确及时地探测入侵行为、发出报警信号;对入侵报警信号、防拆报警信号、故障信号的来源应有清楚和明显的指示。自动报警系统不允许有遗漏报警。自动报警条件在一定的授权下可做调整。
(四)系统应符合《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
第二节 可视化管理系统
通过VR 虚拟现实技术、GIS地理信息系统 等技术对粮油仓储企业内的仓储设施、地磅、港口、办公楼等进行三维建模,构建与实际粮油仓储企业一样的虚拟空间,并与粮油仓储企业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在虚拟空间内对粮油仓储企业仓储信息、作业信息及经营管理信息的真实管理,并结合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设备的远程操作,实现更为直观的可视化管理。
第三节 办公自动化系统
安装办公自动化软件,并将粮油仓储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同级或上下级之间的公文审批、信息发布等网上办公业务。

第六章 远程监管系统
本章规定了远程监管系统的基本功能。远程监管系统一般由储备粮业务管理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可视化管理系统等组成。
第一节 储备粮业务管理系统
储备粮业务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储备粮计划管理、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管理、储备粮粮情监测管理、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等功能。
一、计划管理
下达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远程监管。
二、仓储管理
对企业承储储备粮的仓储管理情况进行远程监管。包括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出入库时间,并通过远程启动粮情测控系统获取储备粮的实时粮情信息,以及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储备粮的仓储管理和作业现场进行监控。
三、统计管理
对各粮油仓储企业上报的储备粮数据进行处理,并自动统计产生各类储备粮统计报表。
第二节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能够实时监控、定期报备、主动抽查、自动报警。各粮油仓储企业在已经完成本库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开放硬盘录像机远程服务或架设流媒体服务器的方式,提供库内所有(或必须接受远程监管的部分)摄像头的远程视频服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可以不受干扰和限制地实时、远程查看各承储企业的监控视频,并对其中的摄像头进行方向、焦距缩放等远程控制,对监控画面进行录像、拍照等操作。
第三节 远程监控可视化管理系统
利用企业的有关数据,应用GIS地理信息系统、三维建模等技术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地理位置分布、储粮品种及数量分布等信息进行直观、可视化地展示。
第四节 办公自动化系统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配备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与粮油仓储企业配备的办公自动化系统连接,实现办公数据资源的共享与数据的自动传输。

第七章 建设与运营管理
开展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既要重视顶层设计、总体规划以及建设投入,还要高度重视系统建成后的运营管理。要从制度、人员、资金等方面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一节 规划建设
一、系统规划
首先应编制本地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按照规划要求提出建设任务书,对信息化系统进行总体设计,然后再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
组织成立专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小组,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优化、改善企业管理流程与工作要求,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三、集成商选择
一般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系统集成商。选择系统集成商时,一方面要考虑集成商的开发能力,另一方面还要考察集成商的经验、服务能力以及价格等因素。
系统集成商一般应具有二级以上系统集成资质及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第二节 运行维护
信息化系统建成后,应加强对系统的日常维护,保持系统正常运转。应建立日常维护、数据备份、软件升级、硬件设备维护升级等管理制度。
一、电子档案管理
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对电子文件及数据进行整理并建档,确保电子档案的存储安全。
二、安全保密管理
建立信息化安全管理机制,制订并严格执行保密措施,确保系统的安全,达到国家规定的保密要求。
(一)网络安全措施。粮油仓储企业局域网与互联网实现物理隔离或逻辑隔离,采取安装防火墙、杀毒软件等措施,防范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安全风险。
(二)数据加密措施。关键数据应加密存储、传输,并对访问权限进行精细化控制,防止数据泄密。
(三)数据冗余和备份措施。粮油仓储企业所有信息化数据应有冗余机制,数据定期备份,防止设备故障导致的数据损失。
(四)故障应急响应。信息化系统应具有一定的故障应急响应机制,在系统出现故障时能自我识别、恢复,并自动切换到应急处理方案。
第三节 保障措施
系统建成后,还需要企业持续的投入与改造,确保系统能够与日常工作深度融合,支持系统正常运转。
一、人员保障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对粮食职工的信息化知识培训,为本地区信息化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二、经费保障
粮油仓储企业和有关粮食管理部门应保障信息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同时应对系统日常运营、维护提供专门的经费保障。
第四节 示范单位建设
国家粮食局将启动粮食信息化示范单位建设工作,通过典型应用示范,推进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进程。
一、信息化示范单位评价
国家粮食局负责示范单位考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示范单位的推荐工作。示范单位评价与管理办法由国家粮食局另行发布。
二、信息化示范单位要求
粮油仓储企业的信息化示范单位必须符合本指南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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