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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支持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发展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7:35  浏览:9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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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支持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发展政策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支持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发展政策的通知
信部规[2006]542号



  为推进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建设,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我部制定了《支持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支持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发展政策

  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和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是实施电子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为支持基地和园区进一步整合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发挥产业聚集、辐射与带动效应,打造区域产业品牌,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并举、中央与地方合作互动、规模扩张与产业升级并重,推动基地和园区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引擎,成为我国信息产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增强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世界电子强国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 规划指导

  第二条 将加快基地和园区建设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信息产业科技“十一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吸纳基地和园区管理机构参与国家信息产业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和行业重大问题研究。将基地和园区内企事业单位作为行业重大工程和专项的实施主体。加强对基地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

  第三章 自主创新

  第四条 鼓励基地和园区内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认定和培育一批信息技术创新型企业和研发中心,支持骨干企业联合开展关键技术开发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第五条 推动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部属科研机构进入基地和园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第六条 支持在基地和园区内建设若干面向行业的公共技术、知识产权和信息服务平台,形成开放共享机制,优化区域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章 国际合作

  第七条 加强对基地和园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力度,引导国外优势企业落户特色园区,鼓励跨国公司在基地和园区内设立研发中心。

  第八条 充分发挥双边、区域合作机制的作用,在政府层面为基地和园区内企业“走出去”搭建良好的国际合作平台,引导鼓励其参与对外合作项目。支持推动优势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第九条 以基地和园区为依托,建立部、省、基地和园区互动的产业预警机制,为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争端提供支持。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 支持基地和园区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为基地和园区内企业服务的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广电子签名、电子认证证书应用,为基地和园区电子商务应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一条 加大基地和园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推进力度,支持基地和园区开展区域信息化、城市信息化和企业信息化以及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六章 资金投入

  第十二条 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集成电路研发专项资金、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贷款贴息等项目计划的安排上向基地和园区申报的自主创新项目倾斜,对共性技术与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重大产业化以及地方配套资金比例高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在信息产业企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工程中心建设、重大科技攻关等专项的组织实施中,对基地和园区内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四条 为基地园区的重点项目建设和国家项目配套提供支持。基地和园区须设立专项资金,其中,基地专项资金应不低于5000万元/年,园区专项资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年。

  第十五条 在落实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的《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加大对基地和园区内企业申报开发性金融贷款项目的协调支持力度。

  第七章 人才培养与交流

  第十六条 支持基地和园区探索并建立区域性行业人才培养机制。引导基地和园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平台,加大复合型、实用型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第十七条 支持基地和园区建立人才交流机制。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信息产业领域的人才到基地和园区创业、工作,在年度接收和派出挂职干部工作中对基地和园区给予重点倾斜。

  第十八条 支持基地和园区建立各类人才继续教育基地,推动基地和园区内企业和人才的科技创新和知识更新。支持基地和园区各类人员赴国外培训,在智力引进项目安排上向基地和园区倾斜。

  第八章 行业管理

  第十九条 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支持基地和园区发展纳入日常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各基地和园区所在地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基地和园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将基地和园区纳入行业统计范畴,依据《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对口统计制度,在年度统计报告中对基地和园区的主要经济指标做专门的分析比较。

  第二十一条 建立部机关业务工作绿色通道,为基地和园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部与基地和园区间的信息交流机制。通过政策通报、信息发布、组织定期交流活动、评优表彰等方式,促进互动发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基地和园区所在地产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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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农业科技合作会谈纪要

中国农业部 德国农林食品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农业科技合作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0年9月13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13日)

 一、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及一九七九年八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霍士廉先生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长J.埃特尔先生会谈确定,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邀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科技代表团于一九八0年九月二日至十五日访问了北京。在此期间,双方就开展两国农业科技合作举行了会谈(双方参加会谈的代表团成员名单见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副部长徐元泉先生会见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科技代表团全体成员。此外,代表团还参观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和上海市。

 二、会谈结果如下:
  1.双方就两国农业科学技术合作的原则、内容和方法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对此,双方已达成了进一步的谅解。双方为今后开展农业科技合作,共同起草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农业科技合作议定书的建议稿,并作为本纪要的附件二。
  双方同意,各自都应将议定书的建议提交本国政府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请部长批准。如均确认此建议,将于一九八一年上半年在中国农业部科技代表团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回访时签署上述议定书。
  2.在签订上述议定书之外,双方一致同意在一九八一年即开始执行在中、西德两国政府科技协定会谈纪要与一九七九年霍士廉部长和J.埃特尔部长会谈中商定的在植物育种、植物保护和家畜繁殖方面的一系列合作项目。这些项目的题目、执行单位和方式见本纪要附件三。为此,双方商定,如无特殊情况,双方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在工作访问期间的费用由接待国家承担。这一原则已列入附件二。

 三、根据一九七九年八月霍士廉部长和J·埃特尔部长商定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技代表团表示邀请中方于一九八一年上半年访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并继续进行两国农业科技合作会谈。
  本纪要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三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农业部代表                农林食品部代表
   藏 成 耀                 格哈德·格吕
   (签字)                  (签字)

农业部、内务部关于加强渔民救济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内务部


农业部、内务部关于加强渔民救济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内务部



我国海洋与淡水渔业人口约有四百二十余万人。几年来,经过各项民主改革和政府在经济上的大力扶持,渔业生产已经有了一定的恢复与发展,渔民生活得到了初步改善。但由于过去敌人长期的统治和掠夺,渔业生产遭受到极大破坏,渔船渔网的残缺情况,至今尚未完全恢复;某些地
区且时遭海匪骚扰;加以目前广大渔民远处在个体生产的分散状态,生产工具落后,生产量很低。因此,每逢淡季或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不少渔民便在生产和生活上发生困难。个别地区在生产淡季缺粮人口占渔民总人口百分之三十到五十,有的完全靠吃海菜等代食品渡日,有的因生活所
迫变卖房屋和家具,甚至极少数发生讨饭、卖小孩等事件。所有这些,各地均应引起严重的注意。
几年来,许多地区在领导渔民生产自救和对贫苦渔民的救济工作上是有一定成绩的。但有些地区对这一工作还缺乏足够的重视,渔民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为进一步做好渔民救济工作,特提出以下各项,请研究执行:
一、摆脱渔民生活贫困的基本关键,在于提高渔业生产,因此在渔民的救济工作上也应贯彻生产自救的方针。对海洋渔民,要教育其改变过去淡季不出海的习惯,发动他们使用多种工具进行多种作业和移动作业场所,从事常年生产,以增加收入。对淡水区的专业捕捞渔民,应使其逐步
走向捕养相结合的生产道路。在水面使用上,应对专业渔民特别是贫苦的专业渔民给以合理的照顾;对以船为家的游动渔民,应逐步地帮助其在陆上定居。在领导渔民进行生产自救工作中应注意保护水产资源,以免危害鱼类繁殖,而造成减产。同时,要逐步地发展渔业生产互助合作,以便
更大地发挥群众的潜在力量,增强抗灾能力,并促进对渔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二、各地应根据当地渔业生产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渔民进行渔业加工。这不仅使渔民能得到更多的收入,以弥补口粮之不足,而且能够把渔民妇女组织到生产上去。对有产销条件的手工业或运输业,在不影响渔业生产的情况下,亦应有计划地开展。有关资金、原料、销路等方面的困
难,应主动地商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三、对于生产、生活困难的贫苦渔民,应给予适当的救济和扶持。在救济时间上,除不能自力更生的残老孤幼需经常注意予以必要的救济外,一般的应在遭灾后或淡季进行临时的救济(所需经费由农村社会事业费内开支)。在发放救济款时,应注意对渔民进行生产自救的政策和思想教
育,以使其领到救济粮款后能从事生产活动。渔区的生产、生活情况与农村不同,在救济工作上不能机械地搬用农村的救济办法。一般地说,渔民生产工具上的困难,应由国家银行贷款和群众互助解决,但对困难渔民除解决其口粮困难的问题外,对他们的小型渔具的购置、修补等,也可用
救济款扶助其解决。发放救济款应尽可能与发放渔业贷款相结合。各地可根据渔民生产、生活特点制定出适合于渔区的救济计划。
四、教育渔民省吃俭用,精打细算,改变其旺季大吃大喝的旧习惯。表扬积极生产、厉行节约的人物,批评生产怠惰、生活浪费现象,在渔区树立起节约的良好风气。在开展互助合作运动的同时,应适当地发展信贷合作组织,协助人民银行发动渔民储蓄(特别是在生产旺季),以吸取
游资,帮助渔民积累资金,扩大再生产,增强其渡荒力量。
几年来的经验证明,渔民的救济工作,不仅直接地支持了渔业生产,而且具有重大的国防意义。各地应把这一工作列为自己日常工作之一,在党政的统一领导下,以民政、水产部门为主,结合有关部门做好渔民的生产、救济工作。



195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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