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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34:47  浏览:9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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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医发〔2006〕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编办、发改委、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控制经血传播艾滋病和其他疾病,理顺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体制,适应行政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卫生部门与单采血浆站实行管办分离,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单采血浆站脱钩,不再设置单采血浆站。按照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卫生部会同中编办、发展改革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将《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卫生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控制经血传播艾滋病和其他疾病,强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卫生部门与单采血浆站脱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设置单采血浆站,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血浆站转制为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
一、转制原则
(一)转制的单采血浆站应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的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二)通过转制,单采血浆站应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和管理。单采血浆站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建立“一对一”供浆关系。对于今后由非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一经查实,将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三)企业收购单采血浆站应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1.由1997年定点划片至今仍对应供浆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收购。
2.由2004年全国原料血浆调拨定点划片跨区域企业收购。
3.上述两类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暂定3个月)与单采血浆站不能达成收购意向,应向单采血浆站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说明理由。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由其他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跨区域进行收购。
二、转制单位资产处置形式和资本核定
(一)国有独资单采血浆站的资产处置:
1.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免疫任务的国有独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对建立“一对一”供浆关系的国有独资单采血浆站,采取整体资产无偿划转的形式接收。其国有资本金的核定,以划转基准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无偿划转的程序和有关事项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执行。
2.对不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免疫任务的国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建立“一对一”供浆关系的国有独资单采血浆站,应采取有偿转让形式接收。转让价格的确定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
3.被划转单位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单位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二)其他所有制形式单采血浆站的资产处置,采取有偿转让形式,将单采血浆站整体资产(含无形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为转让价格的依据,向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有偿转让。
三、步骤与程序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监管、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转制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以下原则和步骤,负责本辖区单采血浆站转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清产核资。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单采血浆站清产核资小组,监督、指导聘请的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对单采血浆站转制和产权转让进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在转制前对单采血浆站全部资产、债权、债务进行产权界定和清理,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全面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有偿转让的单采血浆站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采血浆站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当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作为确定有偿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1.资产评估中要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等特许权的评估。
2.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出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支付(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交纳)。
(三)资产处置批准权限与债权债务处理。
1.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单采血浆站的资产有偿转让,首先要通过股东会(出资人)决议后,报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方可办理有偿转让手续。
3.单采血浆站转制后,其债权、债务关系一并由受让方承继。
(四)产权交易管理。资产转让应采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跨区域的非定点供浆的企业收购单采血浆站的应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方式,出让方应对受让企业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规模、管理能力、生产能力、原料血浆收购能力提出一定的要求。单采血浆站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则组织实施交易。单采血浆站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单采血浆站与受让企业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五)定价、付款方式及期限。有偿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收购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大于1,000万元)、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企业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7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企业法人登记。单采血浆站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为明确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与单采血浆站的投资与被投资的产权关系,强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单采血浆站的设立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作为投资的主体。依照《公司法》,建立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与单采血浆站的母子公司体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少于80%。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转制后应到有关机构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手续。
(七)转制后的税赋。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依法缴纳有关税收。
四、人员分流安置
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中,2004年4月30日之前在单采血浆站工作的在编职工(包括编制内离退休人员,不含兼职等编外人员)整建制划转接收企业。从划转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单采血浆站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遗留问题,并做好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涉及到劳动合同签订、养老保险等问题,具体可以参照下述意见办理。
(一)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转制为企业的单采血浆站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三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在转制过程中,企业与在编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单采血浆站转制后,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的薪酬收入由企业根据现有的薪酬管理办法,结合在原单位的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可参照国家对中央转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关政策精神,落实单采血浆站转制后的养老保险问题。具体事项,根据转制单采血浆站的具体情况,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办理。
五、转制及转制后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转制前后出现的人员安排、工资福利及债权债务等纠纷的举报和投诉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策划,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平稳有序地完成转制工作,并在转制过程中保证原料血浆的正常采集与供应。
(三)单采血浆站转制后,应重新办理申请执业注册手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和本转制方案的有关要求以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原《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辖区单采血浆站转制情况汇总后,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将派出督察组对各地转制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单采血浆站作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原料的专门供应机构,其设置及管理在符合《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须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有关要求。
(五)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是原料血浆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对单采血浆站的准入、执业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对单采血浆站的违规行为要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六、附则
(一)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不能完成转制或没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收购的单采血浆站,将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单采血浆站国有产权转让所得的收入或被关闭单采血浆站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全部纳入地方卫生事业经费,优先用于安置转制过程中的分流人员,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流或挪用。
(三)已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全资设置的作为独立法人的单采血浆站,不在此次转制范围之内。对不符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由个人投资或社会组织投资开办的单采血浆站,应在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当地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参照本方案,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收购、设置,进行独立企业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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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66号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业经2006年5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五日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优良种畜,提高种畜遗传质量,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优良种畜,是指个体符合品种标准,综合鉴定等级为一级以上的种畜。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

  全国畜牧总站组织开展全国性优良种畜登记。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优良种畜登记。

  畜牧行业协会配合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优良种畜登记工作。

  第四条 饲养《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牛、羊、猪、马、驴、骆驼、鹿、兔、犬等家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申请优良种畜登记,任何机构不得强制。

  第五条 申请优良种畜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资格;

  (二)畜牧主管部门备案的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

  (三)国家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户;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申请登记的种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双亲已登记的纯种;

  (二)从国外引进已登记或者注册的原种;

  (三)三代系谱记录完整的个体;

  (四)其他符合优良种畜条件的个体。

  第七条 申请优良种畜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和种畜系谱等资料;

  (三)种畜照片;

  (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 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审验或者技术检测。

  通过审定的,予以登记公告,并由登记机构发放优良种畜证书;未通过审定的,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优良种畜登记实行一畜一卡,记录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 场(小区、站、户)名、品种、类型、个体编号、出生日期、 出生地、综合鉴(评)定等级、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基础信息;

  (二)系谱档案: 三代系谱完整,并具有父本母本生产性能或遗传力评估的完整资料;

  (三)外貌特征: 种畜头部正面及左、右体侧照片各一张;

  (四)生产性能: 按各畜种登记卡的内容进行登记;

  (五)优良种畜转让、出售、死亡、淘汰等情况。

  第十条 优良种畜登记卡由专人负责填写和管理,登记信息应当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不得随意涂改。

  优良种畜登记卡等书面信息资料,至少保存5年;电子信息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登记的优良种畜淘汰、死亡的,畜主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机构报告。

  登记的优良种畜转让、出售的,应当附优良种畜登记卡等相关资料,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骗取登记的,撤销优良种畜登记。

  已登记的种畜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注销优良种畜登记。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搞好《煤矿安全培训》网页及通讯杂志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司函
煤安监司人函字[2001]34号

关于搞好《煤矿安全培训》网页及通讯杂志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网络技术,及时传达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要求,及时交流各地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活动情况和经验等各种信息,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在煤矿安全监察网上设立了《煤矿安全培训》栏目网页,同时印发网刊《煤矿安全培训》通讯杂志。为了搞好这一网络栏目和通讯杂志,现做如下通知: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上网查看和下载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文件规定等有关信息资料,并进行交流传达。

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培训机构,要利用网络交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动态和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3·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都要设立一名兼职煤矿安全培训网络信息员。于4月25日前以省为单位,将兼职煤矿安全培训网络信息员的个人资料(见附表)传真到人事司培训处,传真电话(010)64217766—22309。

4·兼职煤矿安全培训网络信息员的职责是:负责收集和及时传达交流煤矿安全培训的各种信息和资料。要经常不断的将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包括本单位和本单位管辖内的安全培训的基本概况,以及日常安全培训工作动态,通过传真、信件及时报人事司培训处。经选择整理后,在网上或安全培训通讯杂志上发表。

欢迎广大煤矿职工,特别是从事煤矿安全培训专职管理和教学的人员来稿,发表意见、建议和论文。

附《兼职煤矿安全培训信息员登记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司

二00一年四月三日

 

附表:

兼职煤矿安全培训信息员记表

___________________省(区)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地址
邮码
电子信箱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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