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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0:56  浏览:8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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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吉府办发〔2005〕2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使用全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更好地丰富全市农村群众文化生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以下三类农村文化活动: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农村进行文艺演出;购买各级电影公司组织放映队到农村放映电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群众开展的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以及展览、比赛等文体活动。

  第三条 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农村演出必须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一定的演出设备和专职演员阵容。电影放映队要以放映优秀国产主旋律影片为主导,使用达到国家标准的电影放映设备,放映人员必须取得由市电影公司核发的放映合格证。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 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设立专户,分乡镇核算,只能用于文化产品的购买和组织文体活动的直接支出,不得列报任何组织、管理费用。

  第五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用于奖励和扶持在开展农村文化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县、乡及市本级组织、管理等工作经费;县(市、区)也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自身财力,安排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用于支持本县(市、区)农村文化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按照市场经济和平等竞争的要求,将专项资金用于:各乡镇每年购买4场县级以上(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节目(每场演出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各乡镇政府向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为每个村委会每年购买6场以上电影(每场电影为1部故事片和2个科教片) ; 各乡镇政府每年组织不少于2-3次由各行政村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等。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将本年度乡镇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乡镇群众文体活动和经费预算方案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和7月,分两次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县文化行政部门,县文化部门根据各乡镇文化活动方案经费预算及文化活动开展情况,支付各乡镇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的费用。

  第九条 每季末7日内,各专业演出团体、放映公司(队)及乡镇凭有关证明及费用单据到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账: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每场演出结束后,填好《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文艺演出回单》(一式四联),经当地乡镇政府、乡镇财政所审核盖章后,凭演出费发票和演出视听、图片等资料送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账;放映队放映完每场电影后,填好《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电影放映回单》(一式五联),经放映点村委会、乡镇财政所审核盖章后,凭放映发票和放映活动视听、图片等资料到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账;乡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先向县(市、区)文化局申请备案,再由县(市、区)文化馆派专业人员组织指导,活动结束后,乡镇政府填写《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群众文体活动回单》(一式四联),由乡镇政府、乡镇财政所盖章后,凭活动费发票和活动视听、图片、文字等资料,送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账。

第十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乡镇年度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资金,超支不补,结余资金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年底,各县(市、区)文化局、财政局要对本县范围内开展各项文化活动的情况进行统计,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整理资料,把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存在的问题、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连同三类农村文化活动的影像、图片和文字资料(刻录光盘)一并上报市文化局、市财政局。


第三章 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必须公开。各乡镇要通过板报、新闻媒体等形式让群众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并设立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直接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本级成立全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并在每年初对各县(市、区)上年的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先的主要标准和下一年预算指标的参考,并通报全市。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审核把关制度,对各地的实施情况要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坚决防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虚报、瞒报,套取专项资金。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专项资金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文化部门要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执行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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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2004年6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对共计282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论证,决定保留其中的81项,暂保留其中的30项,取消其中的171项。对于取消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应的条款,一律停止执行;对于取消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地方性法规需作修正或废止的,市政府将随即提出修正或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取消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一、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表格1: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62
    [表格2: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2]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63
    二、暂保留的政府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表格3:暂保留的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64
    三、取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表格4:取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65
    [表格5:取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2]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66
    [表格6:取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3]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67



黑龙江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1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六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发挥冶金工业整体优势,促进我省冶金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冶金工业行业管理,是指对本省行政辖区内冶金工业的总量、结构、布局和资源配置等进行的宏观管理和按冶金产品实行的专业化管理。


  第三条 下列冶金产品属于冶金工业行业管理范围:
  (一)黑色金属矿产品,有色金属矿产品,贵金属(不包括金,下同)矿产品,稀有金属矿产品。
  (二)铁、钢、铁合金,有色金属冶炼制品,贵金属冶炼制品,稀有金属冶炼制品,焦炭。
  (三)钢材(含焊管),铸铁管、钢丝绳、钢纤维、钢棉等金属制品,有色金属压延制品,冶金耐火材料制品(硅线石制品除外),冶金碳素制品(天然碳素制品除外)。
  生产前款所列冶金产品的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企业,以下简称冶金企业),应当接受冶金工业行业管理。


  第四条 省冶金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政府统一管理全省冶金工业行业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省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冶金工业主管部门为统一管理本地区冶金工业行业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冶金行业管理部门)。
  各级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冶金工业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服务。对国家部、总公司在我省的直属冶金企业的行业管理,按照国家部、总公司授权范围进行。


  第五条 冶金工业行业管理不改变冶金企业的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财政管理渠道,不干预企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促进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其他冶金企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和维护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靠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冶金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冶金工业行业管理。


  第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冶金工业行业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省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冶金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省冶金工业的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编制全省冶金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冶金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冶金工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冶金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指导冶金工业体制改革,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第十条 冶金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冶金工业企业管理工作,分管冶金工业行业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国内外冶金技术经济信息的汇集、传递和反馈,引导企业正确进行生产经营决策。


  第十一条 冶金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一级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报表和资料,沟通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经济联系,完成政府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冶金工业的各类检测监督机构,为冶金工业生产建设服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冶金工业行业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应当在冶金行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承担专项任务,为全行业服务。

第三章 权限





  第十三条 冶金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本地区的冶金工业生产能力,统筹冶金工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冶金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冶金工业的产业政策为依据,编制本部门冶金产品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同级冶金行业管理部门综合平衡,上级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计划、经济、科技、体制改革、财政、税务、金融、劳动等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涉及冶金工业的各项经济政策时,应当征求冶金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冶金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年度建议计划,由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平衡、编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开办治金企业,在报有关部门审批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前,须由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提出初审意见。冶金企业的关闭、停产、合并、兼并、分立以及组建各种类型的经济联合体,须经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冶金矿山企业的开办和关闭,还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冶金矿产资源的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的冶金企业和冶金产品评审活动,须向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权限进行初审、推荐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对申请冶金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组织检查、评审时,应当吸收省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参加。
  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对冶金产品的质量实行行业监督管理,对生产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的企业,有权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对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的企业,有权按程序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配合物价部门管理冶金产品出厂价格。


  第二十一条 省冶金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直接供应的计划内物资的分配工作。地方政府指令性上调计划内的冶金产品,由冶金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供货。


  第二十二条 冶金工业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须经省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冶金企业的冶金产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指标、出口创汇、科研等年度计划以及各类月、季、年度报表,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须报同级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并抄报上一级冶金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冶金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对于严重影响冶金工业行业管理,给国家、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涉及对行政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以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冶金行业管理部门提请同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冶金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省辖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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