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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55:40  浏览:9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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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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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司法厅。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
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
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
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增加的职能
  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
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
督实施;参与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
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五)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
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管理、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七)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依法对仲裁委员会进行登记。
  (九)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
资装备工作。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厅机关及直属
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及
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非领导职务的正处级干部,管理司法行政
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各地级以上市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十二)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归口管理省法学会,指导监
督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司法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的规定,管理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司法厅设政治部和11个职能处(室)(含政治部内设的2
个处):
  (一)办公室
  研究制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
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
以及收集、分析、上报、反馈各类司法信息,参与和指导司法行政的调查研究工
作;负责司法外事交流和机关机要、文秘、信访、统计、档案、保密、办公自动
化建设等工作,指导司法行政信息通信技术网络建设。
  (二)法规处
  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和规章、政策并组织
实施;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依法承担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及案件的应诉和复议工作;组织有关法规、政策调研工作;负责仲裁机
构的登记、年审注册,监督、指导仲裁工作;管理、监督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
司法鉴定工作。
  (三)法学教育处
  参与制订法学教育发展规划,协调高、中等法律院校的法学教育工作;管理
厅直属政法院校、培训中心,指导开展法学教育教学、科研和理论研究工作;拟
订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司法干校,负责成人法学教育工
作。
  (四)法制宣传处
  拟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区、
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组织编写法制宣传和普法资料,组织普法工作者的法律
培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省依法治省办公室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对外
宣传工作。
  (五)律师管理处
  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律师事务所、政府律师、企
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处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和注销;管理、监督境外律师
事务所驻省内的办事机构;管理、监督、指导律师工作、法律顾问和社会法律咨
询服务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年审注册工作;指导、管理政府公
职律师。
  (六)公证管理处
  规划全省的公证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工作的规章制度;审核公证机构的
设置;管理、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管理监督公证质量;审核全省范围内有
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公证案件;负责公证机构出具的涉台公证文书副本寄送及
台湾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副本查证工作;负责执业公证员的任命和年审注册工
作。
  (七)基层工作管理处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机构、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 (包括
“148”法律服务台)工作;负责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和法律服务所执照的年
审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计财装备处
  制订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司法
行政系统业务经费的使用;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基建投资;管理司
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九)监察审计室(与纪检组合署)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监察、纪检
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内审工作。

  政治部。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作风建设。内设2
个处:
  (一)人事警务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福利、医疗保险、计划生育等工作;负
责办理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省直监狱、劳教
单位(含非押犯、收教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非领导职务的正处级干部的考核、
考察、任免和调配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管理权限内机构编制和全系统招录、
调进人员的审核工作;对协管干部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
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聘任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工作;负责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评授、晋升工作和警衔晋升培训工作;负责司法行政
系统警容、警纪等警务督察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警体训练工作。
  (二)培训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干部教育、队伍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管
理司法行政系统的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业务培
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党的工作,指导共青团、工会、妇女工作;指导司法行政
系统党的组织建设。

  四、人员编制

  司法厅机关行政编制138名(其中人事警务处和计财装备处列入警察序列,
编制33名),事业编制5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
政治部主任(副厅级)1名,正、副处长(主任)37名(含政治部副主任、直
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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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类初等、中等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省教育委员会统筹管理全省、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并协同计划、经济、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专业人员和劳动力的需求,共同制定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
技工学校发展规划,由省劳动人事部门制定。
第四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都应采取自办、联办或委托培训的方法,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对有条件而不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招工用人单位,劳动部门不予下达招工指标,银行不予办理新增职工提取工资业务。

第二章 招生对象和培养目标
第五条 职业初中招收小学毕业生,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结合进行,培养具有初级中学文化水平、有某种初步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人、农民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 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职业高中(含农业高中)培养中、初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农民)和从业人员;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中等专业学校培养牢固掌握必需的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中
等专门人才。
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特殊专业,经省教育委员会或省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七条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可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并优先对口招收一定比例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职技术人员。

第三章 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应统筹安排,逐步形成一比一的布局。应有计划按比例地改一部分普通高中为职业高中。对普通高中不愿升学的学生,经教育部门批准,可从二年级或三年级开始举办职业班。职业中学所设专业要与社会需要衔接,由教育部门与劳动人事部门协商确定。高
考落选的高中毕业生,可参加半年到一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九条 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人才培训计划要与基本建设计划同步进行。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工种所需的从业人员,可委托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定向培训。
第十条 职业技术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业技术学校建立、撤销、裁并、改办、搬迁的审批权限是:职业大学、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职业高中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报省教育委员会备案;职业初中和培训班,由县(市)人民政府审
批,报省辖市(地区行署)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承揽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广告时,必须依据其审批机关发给的开办证书,否则不得予以刊登或播发。

第四章 考核和证书颁发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考核,由办学(班)单位或联办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考核标准,按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没有标准的,按各级地方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补充制定的标准执行。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修业期满成绩不合格和修业期限未达到规定学制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 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由有关部门监制并验印。
技术等级证书仅证明毕业生达到的技术水平,供招工用人单位录用时参考。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所属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水平,每三至四年评估一次。评估标准,由省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职业技术学校应建立健全评估档案,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七条 对教育质量低的职业技术学校,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可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招生整顿;逾期达不到要求者,可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停办。

第五章 录用和待遇
第十八条 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录用和调配工作,由教育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组织学校和招工用人单位共同进行。
第十九条 各招工用人单位必须优先录用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不足部分再从经过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就业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第二十条 联办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根据当年招工指标由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职业中学有关专业毕业生按规定应录用为干部的,所需招干指标,必须报计划和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录用后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职业高中毕业生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的,其工资待遇与技工学校毕业生相同;被录用为干部的,其工资待遇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相同。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者,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并帮助学生就业。对于回乡的毕业生,应在技术、优种、贷款、购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教师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制定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七五”期间基本解决师资数量不足问题;再用十年时间,使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教师达到《条例》规定的学历标准。
师资培养、培训的分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由省教育委员会制定职业技术学校专业教师考核标准,市(地)教育部门组织考核。对于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师,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颁发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技工学校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由省劳动人事部门颁发。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学生,忠诚职业技术教育事业。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
(三)能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组织教学,熟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和规律。
(四)能独立钻研教材,掌握教学必备的基本功,教学效果较好;能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教学、科研和技术推广任务。
第二十七条 各高等院校培养、培训职业技术学校师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从其它部门调入职业中学任专业课教师的,原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不得减少;农林院校毕业生分配到农职中任专业课教师的,同分配到县以下(不含县)从事农林工作的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章 教学、教材和实验实习基地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坚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改进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学,密切联系当地生产、生活实际,认真搞好教学、科研和技术推广,并使三者紧密地、有机地结合起来。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职业技能技巧的训练,提高学生文化
、专业技术素质,增强学生广泛就业的适应能力。
第三十条 职业技术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上好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课和形势任务课,对学生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纪律教育、法律常识和有关法规、规章的教育,使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遵纪守法,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门和办学单位,要加强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成绩考核制度和教学质量检查制度,使教学管理科学化、制度化。
市(地)教育部门应健全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究室,有计划地进行教学研究和实验,总结先进经验,探索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规律。
第三十二条 在积极安排使用统编教材的同时,要采取自编与引进相结合的办法,加速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逐步建立教学、实验、科研、生产实习基地。
(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农学、林果专业实习基地,一般每个学生平均不少于一分地;
(二)建立与专业相适应的实习工厂、车间和模拟实验室,或与联办对口单位建立固定的实习挂钩联系。
(三)文化课、专业课的教学演示仪器应设备齐全,能进行分组实验。
(四)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逐步建立教学、科研、生产推广相结合的教学体制。
第三十四条 相同或相近专业比较集中的地方,教育部门应确定建立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习中心。其任务是:
(一)举办示范性的职业高中,为同类学校提供办学经验;
(二)为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学、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提供专业课师资、仪器设备及实验、实习场所:
(三)为其它同类学校培训实习指导教师;
(四)举办就业前短期训练班和专业技术训练。第八章经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职业技术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从机动财力中抽出一定比例支持职业技术教育。
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时,职业技术教育基建经费应单列项目。
第三十六条 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城乡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十七条 普通中学改办的职业中学,除原普通教育经费开支渠道不变外,参照开办费按每个学生三十元,专业教育费按每个学生每年六十元至八十元的标准,由各市(地)、县财政拨给。
第三十八条 教育部门与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所需经费由联办单位合理分担。
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费,可用于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对职业技术教育投资进行审计检查,以不断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十条 企事业单位录用委托培养学生和有偿分配的学生,应按每个学生五百元至七百元交纳代培费。收入归学校所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
第四十一条 利用校办厂(场)、站、实习车间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生产的产品,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收产品税。剩余产品,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定点销售,按学校勤工俭学规定纳税。
学校应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并可按规定实行有偿技术转让。
勤工俭学的纯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余用于师生劳保福利费用。
第四十二条 科技管理部门应为职业中学进行应用性及开发性科学、技术研究提供条件,并将其科研成果应用到经济建设中去。

第九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认真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调,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积极维护学校正当权益的。
(四)在教学、科研、生产和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不按规定优先录用对口或相近专业的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取得县以上对业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者,除责令退回非法录用的人员外,并追究录用单位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非法录用一人,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二)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班,滥发学历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者,除责令停止办学、追回全部所发学历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外,对非法颁发的学历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每份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
(三)以举办职业技术教育为名,欺骗群众,非法牟利者,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按每个学生一百元计算罚款。
所罚款额,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省教育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87年4月18日
人民检察院认定事实:
2009年7月4日,被告人吴**伙同孙**到受害人郭**家中,以北京市**厂的刘总出车祸为由,让受害人郭**拿出 4 万元现金和刘总搞好关系,骗取受害人郭**现金4 万元。
2009 年 6 月份至10月份之间,被告人吴**伙同孙**以与受害人郭**从北京**厂倒废铁为由,骗取受害人郭**的信任,用受害人郭**提供的资金,且以每次拉货前多要资金少发货的方式,以2400一2700 元/吨的价格从北京**厂拉出废铁、铁压块等废料,再以1930一2000 元/吨的价格卖给受害人郭**,累计骗取受害人郭**现金20余万元。
2009 年8月份至10月份之间,被告人吴**伙同孙**以在北京**厂有股份,能以2000元/吨的低价拉出废铁、铁压块为名骗取受害人侯**、宋**的信任,用受害人侯**提供的资金。以 2500 一2700 元/吨的价格从北京**厂拉出废铁、铁压块等废料,再以1900 元/吨左右的价格卖给受害人宋**,累计骗取受害人侯**现金60万余元,骗取受害人宋** 现金24 万余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2010年10月25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孙**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0元.
二、孙**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0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15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在重审中,律师事务所接受孙**的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孙**的辩护人。本律师的辩护是从此开始。审理中本律师提出指控证据不足辩护意见。
2011年7月11日,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认为除第一起外,证据不足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支持。判决结果:被告人孙**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注:另一被告人吴**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法院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检察院的抗诉。
以下为本律师参与二审提出的辩护意见:
孙**涉嫌诈骗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孙**家属的委托,作为孙**辩护人,本律师依法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在一审当中,本律师为孙**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经过今天的法庭审理,本律师依然坚持的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孙**有罪。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关于从郭**处拿4万元现金。本律师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孙**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没有证据证明客观上孙**实施了诈骗行为。分析如下:
(一)孙**主观上没有诈骗的共同故意。
关于借钱的事,吴**只向孙**说过:刘总出车祸了,去郭**那拿钱。至于刘总到底有没有出车祸?哪个刘总出车祸?吴**有没有撒谎?孙**是不清楚的。吴**与孙**没有深入交流过。
正是“刘总”指向不明的,孙**误以为“刘总”就是北京**厂的刘总。相信刘总(刘*军)真的出车祸了。所以才有到郭**处拿钱的过程。应指出:当时孙**并不知道北京**厂的刘总名字叫刘*军,名字是后来知道的。刘*军没出车祸也是后来知道的。
所以孙**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主观上没有“骗”成分。确切的说这是吴**是表达的含混,孙**认识、判断上的错误。退一步说,即便吴**撒谎了,孙**也只是一个受骗者,孙**并没有撒谎。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孙**不应对吴**的行为负责。
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认识因素中特别强调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本案中:孙**与吴**没有意思联络,孙**主观上缺乏对共同行为性质的认识,没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共同故意。
拿到钱后,吴**通过孙**的账号汇给刘*东,此时,孙**才知道吴**所说的“刘总”是指刘*东。这也说明,整个的借钱过程、目的孙**都是不知情的。
(二)客观上孙**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法庭调查中,对吴**、孙**分别的询问,可以得出一致的结论:关于借钱的事宜,包括借钱的原因,数额等,在电话中吴**和郭**已经都谈妥了。
上述内容吴**第一次询问笔录也是一致的,卷宗第007页:
问:什么时间给郭**打的电话?
吴答:我给我弟打电话就给郭**打了。
问:和他怎么说的?
吴答:我和郭**说:“四叔,刘总出车祸了。碰了一个人,急需一万块钱,你能借给我吗?”他说行,你过来拿吧。反正过一两天也该进货了----
以上事实说明:到郭**家只是取钱,孙**只是陪同,只是跑腿。
综上所述:第一起关于从郭**处拿4万元现金。孙**缺乏构成诈骗罪要件,没有证据证明孙**有共同诈骗的故意,没有证据证明孙**实施了诈骗行为,故孙**不构成诈骗罪。
二、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骗取郭**现金20余万元。孙**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涉案金额没有充分证据支持。
(一)孙**不知道废铁、钢材出厂真实价格,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业务上的事孙**不知道。与北京**厂的业务往来——每次拉货的价格、数量都是吴**单独与北京**厂业务经理崔**联系、商定的。孙**均不在场。所有出库单都是吴**签署的。废铁、钢材的出厂的真实价格孙**不知情。
这与孙**的讯问笔录是一致的。
孙**讯问笔录卷宗第016页:
问:你们那车轧钢是从哪买的?每吨多少钱?
孙答:我们是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建材市场拉的。我妻子联系的,她跟我说是2000元一吨拉的。
说明孙**确实不知道废铁、钢材出厂价格。
所以,孙**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孙**与吴**没有共同故意。
(二)起诉书指控骗取郭**现金20余万元证据不足。
吴**、孙**的询问笔录、郭**的询问笔录中,均认为是合作关系,利润平分。本案特别是涉及争议金额是没有证据的。
从逻辑上讲:郭**全部出资总额—减去全部打入**厂账户的货款后所得到的余额,才是吴**能够控制的。打入**厂账户的货款并不在吴**控制之下。而打入**厂账户多少钱?卷宗当中没有任何证据。
另外,按照郭**的报价计算涉案金额,显然也是不科学的。公诉人认为吴**是与郭**依托一个买卖关系进行诈骗。那么,按民法中公平交易的原则,郭**收到的货物,按市场价格计算,郭**并不吃亏。没有理由按照低于出厂价的价格计算,给被告人强加一个罪名。
综上所述:孙**不知道出厂真实价格,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涉案金额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本起也不能认定孙**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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