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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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3]2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
12.不予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
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
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
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18.证据保全裁定书
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
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
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
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
30.程序转换通知书
31.证据收据
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告或者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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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二
×××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②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
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适用于一审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应当指定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后收到通知书的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不足30日的,自其收到通知书起第31日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
注:
①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十日的限制。
②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七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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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三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延长本案举证期限至××?××年××月××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
②延长举证期限系延长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而非仅针对一方当事人。本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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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四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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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五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向你方发出举证通知书,指定你方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协商确定双方于××?××年××月××日前完成举证,并向本院申请认可。
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准许的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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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六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变更后的举证期限届满日应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30日。
②本通知书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之外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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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七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因追加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追加当事人”或者“××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情况?填写,并应当写明追加的当事人的名称及诉讼地位),本院决定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追加人之外的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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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八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二审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上诉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你方如有新的证据,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者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二审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
②人民法院指定的二审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不少于?三十日”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
③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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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九
×××人民法院
通知书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已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根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具体情况填写。适用《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表述为“×××经本院告知已变更诉讼请求”)。
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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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十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经×××(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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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十一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由于……(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再次组织证据交换的,应当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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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十二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证据交换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庭前交换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准许的理由)。对你方的申请,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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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十三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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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云南省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发〔2008〕21号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党委和管委会,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于2008年7 月25日正式实施,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经州委、州政府批准,现将《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 年八 月十七 日
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根据问责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现对执行问责办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
l、问责办法定位是:纪律和法律追究手段之外,对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它与纪律、法律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2、问责范围:本问责办法适用于州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
二、关于问责事项
3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主要是指:(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2 少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 )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4 )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4、“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主要是指:(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2 )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3 )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土访或重复土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4 )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5、“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主要是指:(1) 制定、发布、买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的;LZ 少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3 )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史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
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4 )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义务教育、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财政专项资金的;(5 )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 )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7)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办事拖拉、推谱扯皮”主要是指:(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效率低下的;(2 )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相互推诱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3 )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4 )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故意拖延,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的;(5 )对应由几个部门(县市)
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县市)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县市)不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7、“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主要是指:(1)对上级的重人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2 )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工作绩效差的;(3 )实干精神差,责任意识淡薄,工作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8、“欺_L瞒下、弄虚作假”主要是指:(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2 )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3)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4)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9、“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主要是指:(1)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买施或不组织救助的;(2)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3 )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漠视群众诉求,该受理不受理的。
10、“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主要是指次i)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2)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小汽车的;(3)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4)月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1、“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主要是指:(1)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的,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2)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权交易、产权审批、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3)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的;(4)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5)其他不履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
12、“监管不力、处置不当”主要是指:(l)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又不去帮助解决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2)发生滥用职权、询私舞弊、失职、读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4) 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6)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i3、“茸他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指在第二章问责事项中问责的十种情形和《西双版纳州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没有涉及到应纳入问责范围的。
三、关于问责方式
14、“诫勉谈话” 主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被问责人员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诫勉谈话记录经本人签字,
由进行诫勉谈话的机关或部门留存.
1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是指取消问责决定生效当年被问责人参加公务员考核评定优秀等次的资格及参加其他评选先进个人的格。
16、“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是指责令被问责人在15个工作日内向州问责办写出书面检查。书面检查内容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买和回避问题
17、“责令公开道歉”是指责令被问责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就被问责的事项,通过新闻媒体或州问责办指定的方式公开道歉。
18、“通报批评’‘是指州问贡办对被问责八在一足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19、“调整工作岗位”是指被问责人因对问责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在本岗位继续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调整其工作岗位。2伙“停职检查”是指被问责人因对问责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19、“调整工作岗位”是指被问责人因对问责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在本岗位继续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调整其工作岗位。
20、“停职检查”是指被问责人因对问责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停止其现任职务并进行检查。
21、“劝其引咎辞职” 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劝其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2、“责令辞职”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23、“建议免职”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辞职却拒不辞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程序建议免去其现任职务。
四、关于问责程序
24、根据问责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获悉问责线索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向州问责办提供问责线索;州问责办应与涉及问责线索反映渠道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主动加强联系,及时获取问责线索。
25、问责办法第十五条中的“初步核实”,是指州问责办通过规定渠道获取问责线索后,为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所进行的收集证据等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为问责与否提供依据。州问责办必须填写《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报分管问责办的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
26、问责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建议”,是指州问责办通过对被反映人问题初步核实的建议。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步核实的结果、处理建议等。
27、根据问责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凡需启动问责程序的,由州问责办填写《问责审批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批准后,进入调查程序。处级领导干部问贡的启动报州委、州政府批准;州直部门对科级(含科级)以下的干部问责启动报州问责办备案。
28、问责调查组应由熟悉业务、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人员组成,调查组组长可对选派人员提出建议。调查组一经成立,未经州问责办主要领导同意,其成员不得中途退出或调换。
29、问责决定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被问责的具体事实、问责方式和依据、申诉的权利等内容。
30、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问责决定书应当在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及被问责人签收。被问责人因出差、学习、生病、请假、探亲等原因不在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被问责人所在单位通告太人并补签。被问责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和见证人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被问责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即视为送达。
31、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问责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回避”: (l) 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二(3 )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有关组织、
调查组成员、被调查人或其他人员提出的回避请求,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2、问责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主要是指依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对滥用职权、殉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调查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五、关于其他事项
33、问责办法和本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州问责办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年第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暂不含呼兰区)内的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困难企业参保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困难企业是指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或连续2年严重亏损,当年连续停发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或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相对比高于本市市区平均比例(以下简称“超比例”)的企业。
第四条 困难企业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户银行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和市经济委员会的认定材料。
第五条 困难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参保模式:
(一)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院医疗费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不缴费,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选择此种模式的,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带资参保。2004年本市市区每100名在职职工可共济36名退休人员,超比例的企业可按照参保模式规定的缴费比例带资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企业无论选择哪种参保模式,必须全员参保。
第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其中超比例的企业还要以上年度本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照7.5%的比例为超比例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按照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其中超比例的企业还要以上年度本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为超比例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性收入的统计项目计算。职工上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第九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费统筹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大额医疗救助金由企业按每人每月2.50元缴纳,参保人员按每人每月2.50元缴纳。
第十条 企业选定的参保模式1年内不准变更;参保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除人员调入、调出、解除劳动关系和死亡外,年度内不予变更。
第十一条 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企业,参保1年后经济状况好转的,应按《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变更参保模式,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从次月起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失业人员以及社会其他劳动者以个人或联合的形式,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劳动服务,获取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保存其档案关系的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原件、户口所在社区出具的《哈尔滨市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备案表》、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并填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需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到指定银行储蓄网点开立个人账户,预存3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每月从个人储蓄账户中划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以下参保模式:
(一)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院医疗费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本市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缴费比例为9.5%;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比例为5%。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费统筹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
第十八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自满12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期间,只能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应持哈尔滨市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变更手续后,从次月起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退休时需按原缴费标准,以本市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方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救助金连续缴纳到不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终止。
第二十条 已参加医疗保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续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到所在银行存储医疗保险费,当月划转医疗保险费出现空头的,视为中断缴费,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可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月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自补缴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原参加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个月内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办理续接手续;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
第二十五条 呼兰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