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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期货客户资金管理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0:23:20  浏览:8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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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期货客户资金管理问题的复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期货客户资金管理问题的复函

1996年10月7日 证办期字[1996]1号

 

审计署办公厅:

  你厅1996年9月11日转来的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简报》第88 期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我国期货经纪行业经过两年多的清理整顿,混乱无序的局面得到一定的控制,

正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但是目前市场中尚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正如《

简报》所反映的那样,我们也注意到有些经纪公司内部管理松懈,财务管理混乱,

在客户保证金帐户的设立、保证金的划入与划出、手续费返还、佣金支付等问题上

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做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行业的监管,我们将在充分调查

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一些包括强化经纪机构财务、审计工作在内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加大这方面的监管力度。我会在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

工作的通知》中,对客户帐户的管理、资金的划转及相关财务制度等方面从强化监

管的角度作出了规定。我们相信,通过对《通知》的贯彻执行。期货经纪机构客户

资金的管理也将逐渐规范。另外,财政部商贸金融司和会计司正在制定有关商品期

货交易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办法,我会也在积极地予以配合。

  我会领导对《简报》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对审计署在期货市场监管方面给予

我们的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审计署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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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服〔2011〕46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制定并公布属于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 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建的停车场以及单位的专用停车场节假日或夜间向社会开放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产权,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单位的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七条 以下停车场所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医疗机构、游览参观点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
(四)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五)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建停车场;
(六)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所;
(七)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的停车场所。
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各地价格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在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可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城市非中心区域、道路停放高于非道路停放、地面停放高于地下室停放、室外停放高于室内停放、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实行区别定价。
第九条 各地价格部门可以根据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合理确定不同地段、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对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收费,应本着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收费标准略低于同地段其他停车场的原则,从严制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单位,可以分别实行按次、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服务收费,应当建立健全停车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保洁、照明、巡视(监控)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对发放车辆出入证的,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停车服务收费中列支,不得另向车辆停放人收取。
第十二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未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公共停车场所只能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不得收取场地使用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各地价格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和业主搬家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和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以及环卫、邮递、殡葬车辆;
(三)党政机关、群团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专用停车场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四)车主出示残疾人证并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亮证收费。
机动车停车场所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依法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要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由各设区市价格部门监制。
第十七条 各地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价格部门可根据当地机动车停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价格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1〕服1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08]159号)同时废止。



 

转发《关于印发〈太原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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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太原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委管国家局办公厅(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清洁生产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为目标,从源头抓起,实行生产全过程控制,既有环境效益,又有经济效益。国内外工业污染防治经验证明,清洁生产是工业污染防治的最佳模式,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近几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省市在推行清洁生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示范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清洁生产工作进展还比较缓慢。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国家经贸委拟选择部分城市和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试点。通过试点,为在全国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积累经验。

  近日,我委已同意将太原市列为国家经贸委首家全国清洁生产试点城市。现将《太原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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