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5:50  浏览:9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全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全州再就业工作及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和有关部门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面完成2003年全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6个方面28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8项)
  1.城镇开发就业岗位数量及岗位利用率;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包括下岗失业再就业人数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
  3.城镇登记失业率;
  4.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到位率;
  5.劳动力市场建设达标率;
  6.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组建率;
  7.劳务输出人数;
  8.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就业率。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3项)
  9.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和代缴社会保险费比率;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1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人数。
  (三)养老保险方面(7项)
  12.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包括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3.州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4.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5.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16.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
  17.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18.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四)医疗保险方面(2项)
  19.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20.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率。
  (五)失业保险方面(3项)
  2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失业保险费征缴率;
  23.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5项)
  24.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
  2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
  26.州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27.县(市)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2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三、责任期限
  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深入基层、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各县(市)落实责任制情况,由州政府采取州考评督查组定期督查与州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其中,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排序,并将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结果予以通报。
  五、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将年终总评位次居前或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评定为综合先进单位或单项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对开拓创新意识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单位,颁发创新奖,并予以表彰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频繁引发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有关要求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和领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财政、民政、社会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的完成。
  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州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2001年1月18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运出租汽车营运,是指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货运汽车,供货主临时雇佣,提供零星货物运输服务,并按照时间和里程收取运费的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运输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货运出租汽车发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其年增长额度纳入全市营业性货运车辆发展计划。
第六条 开办货运出租汽车营运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开业条件:
(一)符合货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划的要求;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停车场地和设施;其中,办公场所属租用他人的,合同租期应当在1年以上;经营规模为50辆(各县级市和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为30辆)以上货运出租汽车;
(三)有符合经营货运出租汽车营运要求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货运出租汽车的载重量应当为2吨以下,其具体车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货运出租汽车营运企业办理车辆购置、开业、停业、变更登记事项等手续,按照《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货运出租汽车营运企业经批准新增或更新货运出租汽车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90日内购买汽车或办理有关手续。逾期即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单位和个人,虽不具备规定的经营规模,但经合并或增加车辆等达到规定规模的,可以按照《条例》及本规定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其营运车辆达到规定的报废年限时,仍达不到规定规模的,不再续办有关营运手续。
第十条 货运出租汽车营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货运出租汽车应当按规定统一车身颜色,安装符合规定的计价器,悬挂和喷涂标志,张贴运价标签。
计价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货运出租汽车应当在批准的营运区域内承接货物,不得在非批准的营运区域显示空车待租标志。
第十三条 货运出租汽车不得从事客运经营,不得在货厢内设置座椅或其他乘坐设施。
第十四条 货运出租汽车营运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使用计价器和待租显示器,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包车按规定标准收费);
(二)按货主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佳线路行驶;
(三)主动给付货主有关货运出租汽车票据;
(四)按规定使用道路货物运单。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非法转让货运出租汽车标志和票证;
(二)无故拒载或无正当理由中止服务;
(三)未经货主同意招揽他人货物同运;
(四)将货主遗失物品据为己有;
(五)欺骗、刁难货主;
(六)欺行霸市,强拉抢运,扰乱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秩序。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主投诉制度,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事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市运输管理机关和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运出租汽车不按规定张贴运价标签的,处以5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统计资料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将货主遗失物品据为己有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无故拒载或未经货主同意招揽他人货物同运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货运出租汽车在货厢内设置座椅或其他乘坐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强拉抢运,欺行霸市,欺骗、刁难货主等扰乱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条款的,按照《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5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199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宏观调控,确保我市副食品生产稳定增长和供给总量大体平衡,维护副食品流通秩序,防止副食品价格大幅度波动,安定居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23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商字第453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4]10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保护我市肉、禽、鱼、蛋、奶、菜等副食品生产,稳定副食品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资金。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玉林市副食品风险基金。

第二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及征收办法

(一)从1998年起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以此为基数,以后每年按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而增加。

(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菜地、鱼塘征用费(专项用于菜地、鱼塘的建设)的全额。

(三)市辖区内宾馆、饭店、对外营业性招待所、旅店(社),按住宿费3%征收(不足一元按一元收取)。

(四)在外来施工单位、外来企业的税后收入中提取0.5%。

以上(三)、(四)两项收费不计税,由地方税务局代征,按收取总额5%付代征手续费。

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收缴工作,按季结算,由代征部门汇入市财政副食品风险基金专户。凡1998年1月1日起已经征收的,由有关征收部门在1998年8月10日前汇入市财政副食品风险基金专户。

第三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用途

(一)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的副食品(主要是肉、菜)价格大幅度波动,为平抑物价而需要的价格补贴。

(二)重大节日和淡季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政府对某些副食品实行限价致使生产和流通单位发生价格倒挂亏损的差价补贴。

(四)扶持发展我市“菜篮子”工程的生产贷款贴息。

(五)“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短期周转金贷款。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临时性副食品价格补贴。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管理

(一)成立市副食品风险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菜篮子工作办公室。副食品风险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征收、管理及使用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有关举措,制订全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计划。

(二)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市菜篮子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管理。市菜篮子工作办公室根据我市“菜篮子”工程发展需要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副食品风险基金收入及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并监督实施。

(三)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设专户管理。在执行预算中,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当年结余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可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

(四)征收副食品风险基金,统一使用财政专用收款票据,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五)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拨付审批办法: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副食品风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菜篮子工作的副市长审核,然后由市长一支笔审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菜篮子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由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