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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0:14:02  浏览:8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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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4]74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政府信息化工作重点的通知》(晋市政办[2004]20号)和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网络信息员制度的通知》(晋市信办字[2003]1号)的要求,为了促进网络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规范化,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制定了《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信息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的报送和发布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信息报送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第三条 晋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是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优秀信息员的评比和奖励等。

第二章 信息员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能准确把握和贯彻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思路,熟悉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有敏锐的信息触觉和较好的文字编辑和表达水平。
  第六条 具备一定的电脑基础知识,能够熟练运用相关网络应用软件。

第三章 信息员职责

  第七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开展网络信息工作。抓住重点、热点、难点、特点;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力求准确;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要力求新意。
  第八条 对急事、要事和突发性等重大事件应当迅速并连续报送,并进行专题或跟踪报道。
  第九条 积极参与由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学术交流、培训、参观考察、网上讨论等活动。
  第十条 及时提供各类新闻线索。

第四章 报送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员主要报送的信息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思路、工作部署和具体措施,特别要注意反映那些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措施及新鲜经验。
  (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出台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包括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贯彻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阶段性成效、工作中的难点、突出的问题和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上级领导到各地、各部门视察工作时所作的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部门的发展情况,取得的新成就,遇到的新问题。
  (六)行风评议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的情况。
  (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八)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意见、建议和新经验、新举措、新问题。
  (九)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情况。
  (十)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经验或突出问题。
  (十一)各种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交通、煤矿事故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如旱灾、风灾、洪灾、虫灾以及地震等灾害和严重的疫情。
  (十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需要领导引起注意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
  (十四)其它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章 评比和奖励

  第十三条 由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组织,每年年终进行优秀信息员评比。
第十四条 优秀信息员名额不超过总人数的30%。
  第十五条 信息员的评比严格按报送、发布信息条数计分的方法来进行,报送1条信息计1分,采用1条信息计2分。
  第十六条 对优秀信息员按年度予以表彰,并作为其所在单位考评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从2004年7月1日起,全部采用网上信息收集系统报送信息,通过其他方式报送的信息不计积分。报送网址:“晋城在线”(www.jconline.cn),点击“信息收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晋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ΟΟ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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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司考方法与经历


又到了司法考试复习的紧张阶段,回想去年自己好像就是从这个时候才开始进入状态。经过学习,自己也得出了一些关于这方面考试的经验,想跟大家分享一下。
我去年是从六月份开始复习的,刚开始的半个月几乎就是跟着学校的课程安排进行,也没有进行太多思考,再加上去了之后认识了一些朋友,大家经常会小聚一下,所以那段时间的复习效果并不好。直到六月中下旬自己才渐渐意识到自己该真正进入状态了,不然这次的考试又该前功尽弃了。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制定了一套自己的复习方案,按照自己的学习计划,最后终于顺利通过了去年的考试。我的个人学习计划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的:
一、基础阶段
我觉得基础是最重要的,而且老师们也不止一次说过,司法考试80%的题目都是对基础知识的考查,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就很难跟上后面课程,所以,对于复习司法考试来说,必须要把基础打好。意识到这点之后,我反复地把老师的课件结合复习资料听了两遍,直到七月中旬才结束。
第一遍是系统地听讲,不要刻意地针对某个知识点或者章节,先对考试所涉及的知识点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把自己不理解的标注下来;第二遍主要是针对自己不理解的知识点,有了第一遍的基础,自己对知识体系框架有了整体的把握,再次理解某个知识点的时候就可以借助该知识点前后的章节来整体把握。经过两遍的基础复习之后,自己对基础知识也就有了很好的掌握,这样对后面的真题阶段也就有了很大的帮助。
二、法条、真题阶段
第二阶段的复习是结合基础知识和法条来做历年真题,这个阶段我是从7月中下旬开始的。人们都说真题做的遍数越多对复习越有帮助,我不以为然,因为做的遍数多了就很容易形成一种机械性记忆,当你刚看到某个题目的时候你就会想到答案是A或者B,而不会再去思考为什么。所以,我个人认为真题以两遍为宜。第一遍就是按照历年真题(这里指的是按照知识点的划分所编写的真题)的前后顺序依次往后做,简单的知识点一带而过,对于自己做错的或者疑难的注上标记,以免第二遍复习的时候再重新依章节查找。做完第一遍后的效果应该达到这样一个效果:当你看见某个题目时,你能想起它针对的是哪个知识点以及和该知识点相关的内容。第二遍主要是针对自己做错的题目进行总结,将这些知识点记录下来,闲暇时就拿出来翻翻,以便加深印象。
我当时也曾做过第三遍,当然这一遍做题就不能再使用之前的复习资料了,要找一套题目和讲解分开的真题,争取把题目的顺序打乱,把全部的题目都当成是不定项来做。就因为自己采用了这种做题方式,同学们给我送了一个“变态”的美称,他们都觉得我这种做题方式很不可思议。最后自己才体会到,这种做题方式才是最能检验自己学习效果的方法。因为每个人的出发点不同,我觉得自己不单单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更是为了使自己能够把知识掌握的更牢固。
在复习的过程中,老师经常会讲一些做题的技巧。比如单选题,当你看到题目时,首先会想到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即使你对该题目一点都不了解,你最终也会只选一个选项,这样就限制了自己的思维。如果你把它当成是不定项,那么你就会去思索每一个选项设置的意图,它是在考哪个知识点、在该题目中的作用是什么等等,只有这样你才能真正地将知识点掌握。
三、最后的冲刺阶段
当我做完三遍真题的时候已经是八月中旬了,剩下的时间除了做题之外,我把精力主要放在了第一卷上。因为自己本身对第一卷的掌握就不太好,而且这些还都是一些记忆性的东西,看的早了容易忘、晚了又看不完。所以在剩下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除了跟着学校的课程安排复习,我就反复地背诵那些原理性的东西、无休止地看着法条。
总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习惯和方法,自己只是想把自己的学习方法、经历和所有奋斗在司考之路上的朋友们分享一下,希望能给朋友们带来帮助,有误之处还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高检研发第1号
2003年1月13日


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辽宁海事局的工作人员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认定请示》(辽检发渎检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9]90号、中编办函[2000]184号等文件的规定,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是国家执法监督机构。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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