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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0:41:06  浏览:9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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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199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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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完善洗钱犯罪的立法机制

王胜宇


  一、扩大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洗钱犯罪总是发生在某种具有经济目的主罪即上游犯罪之后,其目的是为了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非法性质,国际社会和国内刑法设立洗钱罪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和打击上游犯罪,而对上游犯罪的种类和范围的规定,则往往综合考虑国际国内同这种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的结果"我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断呈现,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社会群众对这些职务犯罪行为深恶痛绝。近年来,这类犯罪之所以不断上升,数额越来越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类犯罪的洗钱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于同年12月10日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项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败行动,提高反腐败成效,促进国际反腐败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据报道,截至2003年止,我国有4000名贪官逃往境外,携带资金达50亿美元。为了严厉打击我国现阶段的腐败现象,加强国内外司法机关追查和发现腐败资产转移方面的交流和协作,将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非常必要的。
  二、增加与洗钱相关的新罪名
  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按照通行观点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放置阶段、多层次阶段和融合阶段,我国刑法上现有的洗钱罪名只能涵盖洗钱行为的前两个阶段。而对第三个阶段的罪名上则属空白,这样对前面所例举的行为人,明知是特定犯罪所得,但是主观上不是以掩饰!隐瞒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目的,而是为了合法的目的,客观上造成洗钱的后果的却无法以洗钱罪查处,顶多只能以窝藏赃款罪论处。为使洗钱行为的全过程均予以刑事犯罪化,更加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有必要增立、获取、持有、使用非法收益罪《联合国禁毒公约》第3条第1款)目对在收取财产时,明知财产得自按本款项确定的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而获取、占有或使用该财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就使得在我国刑法上增设获取、使用和持有非法收益罪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同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在短时间内一定程度上有损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为了确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对可疑或大额资金的申报制度,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上述资金没有申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刑法中增设不披露信息罪。
  三、改进没收规定的立法规范
  我国《刑法》191条对洗钱犯罪的没收规定,在传统没收没收概念的基础上扩大了没收的范围,将刑法第64条规定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直接没收,扩大到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间接没收。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没收已经完全履行了〈联合国禁毒公约〉所确立的间接没收措施。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191条的没收规定与〈联合国禁毒公约〉所规定的没收还有差距。〈联合国禁毒公约〉确定了三种没收方式即:替代没收,指违法所得或收益已转化或变换成其他财产,应将此种财产视为利益的替代;混合没收:指收益已与合法来源的财产相混合,应没收此混合财产但以不超过所混合的该项收益估计价值为限;利益没收:指从犯罪所得的收益或由收益变换成的财产,或已与收益相混合的财产中取得的收入或其它利益"由于我国刑法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未规定没收已与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相混合的合法财产,所以并未将混合没收包括在内,然而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达到掩饰赃款的目的,将非法所得混入合法财产进行洗钱的现象是常见的,如不将此列入没收范围侦查机关将难以查明哪些是合法的财产,哪些是非法的财产,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故建议将混合没收财产作为没收之列。同时,为了便于侦查、取证、打击犯罪,应顺应〈联合控制洗钱犯罪若干对策研究国禁毒公约〉第5条第七款的规定,可以考虑将财产的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予以倒置,而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中已有先例"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海洋馆、水族馆等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建设数量不断增加,对普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促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有些展演场馆过度注重经济效益,在驯养条件不过关和技术能力跟不上的情况下进行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展览、展示、表演活动,致使一些珍稀濒危物种得不到妥善安置并导致死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和展演行为,切实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海洋馆、水族馆等场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的有关规定,海洋馆、水族馆等场馆开展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等利用特许活动,必须按规定事前向国家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专家评估,按规定领取利用特许证件后,才能开展有关活动。新建以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为主要目的海洋馆、水族馆等场馆,事前应当向国家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建设方案和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通过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专家评估。没有通过专家评估的,建成后不得开展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等特许利用活动。

  二、组织对海洋馆、水族馆等场馆进行全面清查整顿和评估。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这次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的清查整顿和评估工作。清查整顿和评估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0月31日,各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依据有关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本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设施及条件、技术能力、经费保障、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档案记录、广告宣传、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查、整顿,立即停止水生野生动物与观众零距离接触、虐待性表演、违规经营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等各种不当行为,并根据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完成评估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送我部渔政指挥中心。第二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我部组织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专家对各场馆自我评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场馆及时进行整改。第三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我部组织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专家会议对各场馆总体情况和水生野生动物驯养条件、技术能力等进行全面集中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未通过评估的,根据专家意见限期进行整改。

  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切实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展演行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海洋馆、水族馆等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未经许可开展水生野生动物展演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领取特许利用许可证,但未通过我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专家评估的海洋馆、水族馆等场馆,限期进行整改。到期仍不能通过评估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件,不得再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整改期间可以进行适当驯养活动,但不得进行展演活动。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努力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平。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制订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努力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展演活动。要积极发挥海洋馆、水族馆等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网络成员单位在水生动物救护及科普宣传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平。

  联系人:刘颖樊祥国

  电话:010—59193100(传真)59193007

  邮箱:fisheryccf@agri.gov.cn


附件:
100820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情况评估报告.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009/P02010091538027684265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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