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答复有关执行保证债务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58:43  浏览:9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答复有关执行保证债务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等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答复有关执行保证债务问题的函

1953年2月13日,最高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军委司法部

江西省人民法院:
1952年11月18日调呈字第47号来函收悉。关于有关执行保证债务的问题,经我们提出初步意见呈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同意,现在分别答复如下,希即转知赣州市院及崇仁县院参酌办理。
一、几个保证人担保一个债务,原则上是应该共同担负偿还责任的,法院处理时必须深入调查,了解保证人的经济能力,然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地责成该保证人等个别、分别、或平均负担,但个别保证人代偿全部或大部分债务后,要求其他保证人平均负担者,仍应承认其有使其他保证人平均负担的权利,于有资力清偿时予以清偿。
二、在公私债务案件进行中,准许被告(债务人)取保,保证书上注明保款数字,到期保证人是应负代偿责任的,如不履行,一般说可以查封拍卖其财产,但财产系投资于正当工商业者,应注意尽可能不妨碍其生产发展。
三、因来文对第三个问题所述的保证人究竟是保证被保人履行哪一个义务,未曾说明,故不好答复。如所保即系公款,当然应负代偿责任,于必要时,可将其财产查封拍卖。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发〔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为了更好地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意义
  天津滨海新区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三个行政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2270平方公里。经过十多年的开发建设,天津滨海新区已经具备了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条件和基础。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提升京津冀及环渤海地区的国际竞争力。天津滨海新区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内陆腹地广阔,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雄厚,增长潜力巨大,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窗口。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促进这一地区加快发展,可以有效地提升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的对外开放水平,使这一地区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释放潜能,增强竞争力。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实施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天津滨海新区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是继深圳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带动区域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极。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有利于促进我国东部地区率先实现现代化,从而带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三北”地区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探索新时期区域发展的新模式。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把握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特点,用新的思路和发展模式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走出一条区域创新发展的路子。
  二、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改革开放,进一步发挥优势,坚持高起点、宽视野,注重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突出发展特色,改善发展环境,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推动新区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要把握好以下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走科学发展之路;坚持突出发展特色,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坚持推进改革开放,用改革开放促开发建设;坚持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坚持增强服务功能,带动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发挥土地对经济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坚持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新区;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全面发展。
  天津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是: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逐步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主要任务是:以建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契机,探索新的区域发展模式,为全国发展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中心环节,进一步完善研发转化体系,提升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等综合优势,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区域服务能力,提高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建设若干特色鲜明的功能区,构建合理的空间布局,采取有力措施,节约用水、集约用地、降低能耗,努力提高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搞好环境综合整治,维护生态平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相和谐。推进管理创新,建立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管理体制。
  三、切实发挥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从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出发,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要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相结合、经济体制改革与其他方面改革相结合、解决当地实际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相结合,不断拓展改革的领域,通过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近期工作重点是:
  ——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本着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可在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金融业综合经营、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外汇管理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
  ——支持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土地管理改革。在有利于土地节约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前提下,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加大土地管理改革力度。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土地收益分配、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调控能力等方面的改革试验。
  ——推动天津滨海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为适应天津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创新体制、分步实施的原则,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天津港东疆港区设立保税港区,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积极探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的创新,以点带面,推进区域整合。
  ——给予天津滨海新区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中央财政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在一定时期内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予以专项补助。
  四、认真做好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各项工作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主要靠天津自身的力量和加强区域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采取有力措施给予支持和帮助。有关方面要加强对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研究建立必要的协调和协作机制。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全面分析有利条件和面临的挑战,精心筹划,周密部署,通力协作,使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顺利有序推进,并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完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和金融、土地改革等专项方案,并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批后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要认真研究解决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各有关方面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统一认识,同心协力,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新局面。
                              国务院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发布《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认证联[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认证机构、实验室: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管理办法》中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实施,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编制完成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见附件),现予发布。

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

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推动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范、指导并有效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开展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编制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依据本《意见》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活动。

一、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实施的基本原则

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是指由企业自愿申请,通过认证机构证明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家推行、统一规范管理的认证活动。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制度采用统一的产品目录、统一的认证技术规范、认证规则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志的原则。

二、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组织实施

(一)实施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调整、发布。

(二)国家认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确定认证用标准、技术规范、程序和认证证书。

(三)从事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检测活动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的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机构/实验室要求。

国家认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具备条件的认证机构及实验室能力进行确认;国家认监委公布符合确认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其业务范围。

(四)认证机构开展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活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认证、做出认证决定/结论、并对其认证的产品做出有效的监督和跟踪调查。

实验室承担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检测任务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要求实施产品检测。

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或者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认证国际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五)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定期公布国推污染控制认证获证企业和产品名录。

(六)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工作的需要,对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的标注方式进行统一要求和管理。

三、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法律和各自的职能职责对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活动与认证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违反本《意见》行为的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开展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检测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认证机构应定期将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实施情况及获证组织信息报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认证证书持有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应保证获证后生产的产品与申请认证时的样品一致,依法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依据认证规则要求实施的监督复查。

(五)申请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投诉。

四、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鼓励政策

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对其生产、销售、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申请国推污染控制认证:

1. 推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强制性认证对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结果的采信;

2. 争取财税部门对满足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要求的产品及相关获证企业给予各种扶持鼓励政策;

3. 争取国家政府采购部门对通过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的产品优先进行政府采购;

4.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推动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的国际互认;

5. 制定相关措施,促进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本《意见》由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进行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