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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酸萘替芬乳膏等3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39:22  浏览:9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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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酸萘替芬乳膏等3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盐酸萘替芬乳膏等3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的要求,经我局审定,盐酸萘替芬乳膏等34种药品(其中化学药品11种,中成药23种)转换为非处方药,现将药品名单(附件1)及其说明书(附件2)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本通知后,要尽快将有关事宜通知本辖区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即可进行以上非处方药品种的审核登记工作。审核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执行。


  附件:1.34种转换为非处方药药品名单
     2.34种非处方药说明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34种转换为非处方药药品名单

一、化学药品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备注

1
盐酸萘替芬乳膏 10克:0.1克(以盐酸萘替芬计) 乙  
2
氨酚伪麻那敏泡腾颗粒 每袋含对乙酰氨基酚500毫克、盐酸伪麻黄碱3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克 甲  
3
联苯苄唑栓 0.15克 甲  
4
双扑伪麻口服溶液 每100毫升中含对乙酰氨基酚3.2克、盐酸伪麻黄碱0.3克、马来酸氯苯那敏0.2克 甲  
5
复方氨酚葡锌片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30毫克、葡萄糖酸锌21毫克、盐酸二氧丙嗪0.3毫克、板蓝根浸膏粉75毫克 乙  
6
维生素AD滴剂 每粒含维生素A 1800单位,维生素D 600单位 乙  
7
多潘立酮分散片 10毫克 甲 双跨
8
苄达赖氨酸滴眼液 (1)8毫升:40毫克,(2)5毫升:25毫克 甲  
9
米诺地尔酊 60毫升:3克 甲  
10
硝酸益康唑气雾剂 30克:1.875克 甲  
11
叶酸片 0.4毫克 甲 双跨






二、中成药

1 功劳去火片 糖衣片片心重0.30克;薄膜衣片每片重0.50克 乙 双跨
2 强骨生血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3 小儿双清颗粒 每袋装2克 甲  
4 头风痛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5 龙胆泻肝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双跨
6 忍冬感冒颗粒 每袋装12克 甲  
7
参龙虫草益肾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8
肠舒止泻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双跨
9 华佗膏   甲  
10 长春药酒   乙  
11 麝香舒活精 每瓶70毫升 甲 双跨
12 金银花露(含糖型) 每500毫升相当于金银花31.25克 乙  
13 颈痛颗粒 每袋装4克 甲  
14 知柏地黄口服液 10毫升 乙  
15 抗宫炎片 糖衣片每片含干浸膏0.25克;薄膜衣片0.32克(每片含干浸膏0.25克) 甲 双跨
16 百乐眠胶囊 0.27克/粒 乙  
17 抗宫炎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双跨
18 益肾补骨液   甲 双跨
19 青果片 每片重0.3克 甲  
20 养血安神片 每片重0.38克(相当总药材1.1克) 乙  
21 复方红根草片 每片重0.31克 甲 双跨
22 妇科调经片 每片重0.38克 乙  
23 疏痛安涂膜剂 每瓶装(1)20毫升 (2)120毫升 乙 双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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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7]87号 2007年6月20日

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吉林、湖南、湖北、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加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执政能力,规范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切实加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执政能力,规范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改善西部地区乡镇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办公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资金全部用于解决改善基层乡镇政府的办公条件。
(二)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三)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四)专款专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管理职权

第四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中央、省、县、乡分级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政策;分配、下达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层政权建设标准;汇总、编制本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三年项目规划;审核并批准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申报年度项目;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复,组织乡镇进行项目实施。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安排

第八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一并使用。
第九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分配对象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吉林、湖南、湖北、海南等省经国务院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州。
第十条 财政部分配西部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采用因素法,并考虑对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下达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时,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范围,以审定批准的县级财政部门上报项目的投资额为基础,同时考虑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西部基层政权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用于改善乡镇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办公条件。具体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办公用房。
(二)购买办公家具、基本办公设备、采暖设施等。
第十三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移动电话以及其他与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五章 三年项目规划

第十四条 三年项目规划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符合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十五条 三年项目规划的内容包括总体目标、实施计划及步骤、资金管理措施、项目管理措施及监督检查措施等。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项目规划,编制省级三年项目规划,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申报书文本范本及指南。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乡镇填制项目申报书,经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项目申报书于每年2月底前一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具体申报项目,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定意见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认为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于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批复县级财政部门,同时拨付资金。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和下达的项目资金,组织乡镇实施项目。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变更结果及时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付资金,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报账制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乡镇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完工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日常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和检查报告,于次年6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对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享受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16日财政部印发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3〕66号)同时废止。

试述供用电合同的特征及效力

韩召峰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供电人。受供电企业委托供电的营业网点、营业所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因而不是供电人。
  2.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无体物—电力。
  3.供用电合 属于持续供给合同。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享有连续用电的权利。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撰写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用电人对该格式条款仅有同意或不 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
  5.电力的价格实行一定价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35条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6.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报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缆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责任等。
  (三)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由于该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因此其效力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1.供电人的义务
  (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
  用户提出申请的,供电企业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并在一定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用用户。
  (2)从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
  供电人因限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 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所谓事故断电,是指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供电设施毁坏,以致电力无法继续正常供应的情况。
  2.用电人的义务
  (1)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
  供用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用电人应对其使用供电人供应的电力支付旨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
  (2)用电人对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
  保持用电设施牌安全状态,是保证用电安全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安全装设的用电线路和保险装置,用电人不应随意拆换,以防发生危险,或留下隐患。
  (3)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
  供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各咱意外事故而需要对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或是因此而停电、限电,都是较为常见的全的现象,也是为防止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用电人对此尖当忍受。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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