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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06:49  浏览:8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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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涉农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的规定,决定公布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建房收费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文件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

(二)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文件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二、农村中小学收费指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农村学生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学校代收费。主要包括:

(一)未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以及由学校统一订购课本代收的课本费。杂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课本费由课本的种类、数量和价格决定,其中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由教育部规定,教材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文件依据: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附件一《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实行“一费制”地区(目前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试行“一费制”的省级贫困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为: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6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6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得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文件依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

(三)农村普通高中收取的学费、择校费和住宿费(向寄宿生收取),以及由学校统一订购课本代收的课本费。学费、择校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课本费由课本的种类、数量和价格决定,其中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由教育部规定,教材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文件依据: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附件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农民进城务工收费指进城务工的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每证最高不超过5元。公安部门对外来务工农民发放暂住证卡的,收取暂住证卡工本费,含集成电路的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20元,不含集成电路的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15元。文件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

(二)计划生育部门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最高不超过5元。文件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生委[1999]66号)。

四、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凡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农民可以拒绝缴纳,并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农业部门要深入开展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降低自行提高的收费标标准,纠正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同时,要在本通知公布收费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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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等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石油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石油企业的登记管理,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石油企业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设立、撤销全民所有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增设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厂处级单位,由总公司审批。石油企事业单位设立、撤销劳动服务企业和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审批,涉及行业归口管理的
,应经有关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上述企业的变更事项,均由原审批机关核批。
设立公司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应根据企业及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责任的形式和隶属关系,按照下列原则申请:
1、总公司直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按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2、企业内部下属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执行指令性计划,只为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没有对外经营活动,由企业统一核算的,应作为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为企业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兼有部分对外经营业务,并由企业法人承担经济责任的,应当按规
定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经总公司批准,由总公司直属企业设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应按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3、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扶持兴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和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均以其扶持兴办单位为主管部门,以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实体为单位申请企业法人登记;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属厂点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由隶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对其统一管理、统负盈亏。集体企
业均不得列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分支机构。
4、总公司直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事业单位,承担内部科研设计任务,由总公司或企业核拨经费的,不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承担内部科研设计任务,兼有部分对外经营业务,总公司或企业仍核拨部分经费的,申请办理营业登记;实行企业化经营
,总公司或企业不再核拨经费的,经总公司批准,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企业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登记主管机关
1、总公司直属企业,名称冠“中国”字样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或由其核转。其他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企业机关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需在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的,应征得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并由其核转。
2、总公司直属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办理营业登记的,可与直属企业一并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或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石油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企业,可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局登记。
3、石油企事业单位扶持兴办的劳动服务企业的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四、登记材料及申请登记的程序
企业申请登记应按登记法规的要求,准备登记材料,并办理审批手续。总公司直属企业的下列登记材料应由总公司审核或出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1、企业章程。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拟定,一律采取条款形式,经企业职代会或局(厂、公司)务会讨论通过后,一式六份,以企业正式文件呈报总公司。章程由总公司企业管理局初审,经计划、财务、劳资、经销、基建、人
教、办公厅等部门会审后,报主管总经理审定批复。
2、资金信用证明。该证明是企业注册资金真实性的凭证。企业注册资金为企业实有资金,应由财务部门核实资金来源,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其中固定资金按净值计算。注册资金应与财务报表一致。由企业列出资金细目,经总公司财务局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资
产认定证明,并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信用证明。贷款和借款不得列入注册资金。
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情况表。表中内容应与干部任免填写的内容一致,经总公司人教局审定盖章。
4、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企业住所应填写企业主要办公地址,经营场所应填写企业经营地址(不包括住宅),并附房产证复印件;租用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在当地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企业登记材料准备齐全后,报总公司企业管理局。企业管理局分送有关部门会审后,由总公司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并呈报总经理审定签署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核准登记后,企业应将全部登记材料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报总公司企业管理局一份备案。
各石油企事业单位依照上述审批手续,对所属企业和所扶持兴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及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批作出具体规定。
五、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企业申请登记事务。法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针对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贯彻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申请登记、年检手续,并对企业扶持兴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和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登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登记材料进行审查。
3、及时对企业下属单位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制止违法经营,避免法律风险。
4、负责沟通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关系,联系有关登记事宜。
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应按统一要求协同法律机构出具或审查涉及部门业务的登记材料。
六、总公司企业管理局负责归口管理总公司系统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工作。
以上通知,各石油企业应认真执行,执行中出现新的问题,及时与总公司企业管理局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解决。



1991年3月20日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若干思考

洪碧华

[内容摘要]青少年犯罪、吸毒贩毒和环境污染被称为“三大社会公害”。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引起全社会重视。文章强调了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分析了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寻具体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 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教育;措施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重视国民教育是各国跨世纪重要发展战略,未来社会的竞争将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浙江中学生徐力弑母案件和云南大学生马加爵杀人案件,以及2007年4月16日发生的美国史上最血腥的校园枪击案件,造成包括凶杀赵承熙在内的弗吉尼亚理工大学33人死亡,这些震惊世界的大案都暴露出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方面存在弊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引起全社会共同关注。
一、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我党的三代领导人都很重视对青少年的培养和教育。毛泽东主席生前曾语重心长地说:“年轻人就象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最后是属于你们的。”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2002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要经常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不只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家庭、社会各个方面都要一起来关心和支持。只有加强综合管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年轻一代才能茁壮成长起来。”
众所周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是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少年强则国家强。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文化、有理想、有道德和守纪律的“四有”新人,是国家兴旺和民族崛起的保证。有一位作家曾经说过:“人生有好多十字路口,紧要处只有几步”,很富有哲理。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学做人的人生关键时期,容易接受新事物、思想非常活跃,但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观念差,自控能力弱,在外界的不良诱因下容易产生冲动情绪,对自己的行为往往不计后果,甚至会误入歧途。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很突出,根据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2000年以来,我国未成年犯罪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方向发展。究其原因,有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因素,其中不学法、不懂法,缺乏法制观念确是一个重要方面。法制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一种养成教育,需要从小抓起,通过不间断地教育、灌输、逐步形成遵纪守法、恪守规范的行为习惯,使青少年自强自律、自重自爱,养成向上、向善、向美的心理素质和优良品格。把住人生的每一个关口,这是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这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希望工程。
二、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形成党委领导、齐抓共管的局面,社会各界和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尽管政法委设立综治办,有关部门设立“关工委”、“未委会”,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但在实际运作中各有关职能部门缺乏共同支持配合,法制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职能部门对法律教育工作的职责不明,缺乏统一协调的主管部门,无法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导致对一些青少年,特别是社会闲散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出现真空,既没有抓到位,也缺少有效的方法。
2、学校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多数学校“重智育轻德育”,没有从根本上实现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只是片面追求升学率;二是学校法制教学中没有统一、规范的教材。除部份学校开设的《德育》、《思想政治》课中有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到高中均无法制教育的正式教材;学校对法制重视不够,本来法制课程应该从《德育》和《思想政治》课中独立出来。三是中小学缺少法学专业教师。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是由思想品德或政治课的教师兼任,个别学校是由班主任或校长兼任,各校按照规定都有聘任综治副校长,但实际上名不符实,大都是为了应付检查的,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四是校园文化单调,学生厌学情绪加剧,导致学生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五是部分学校教师对“问题”学生帮助教育不够,把后进生、双差生和失足生归为“问题学生”,视为“包袱”、“害群之马”,置之不理,甚至歧视对待,助长了“问题”学生不良品行的发展;六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脱节,学校与家长缺乏稳固的联络渠道,部分学校不重视家访工作,根本就不知道学生课外究竟在做些什么?七是职业技术教育薄弱,一些初中毕业的青少年踏入社会后,由于文化水平低、竞争能力弱,在充满竞争的当今社会,难有立足之处,加上受不良因素影响,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长期以来,我国在人才教育培养上存在“三过”现象:过重的知识导向,过窄的课程教育,过弱的文化陶冶。这些缺陷直接影响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深入发展,也制约着法制教育在更大层面上发挥作用的实践效果。学生的书包越来越重,后背压弯了,视力和体力都快速下降,忽视体育锻炼和道德法制教育必将造成严重后果!身体是学习和工作的本钱。“没有良好身体素质的学生是废品,没有良好智力素质的学生是次品,没有良好品德素质的学生是危险品。”
三、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具体措施
(一)由党委、政府负总责,切实重视教育
各级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国民教育。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负责并层层落实,建立由党委政府牵头的严密的社会、学校和家庭教育保护网络。切实把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作为加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成立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由党委第一把手亲自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状。团中央、司法部、教育部、中央综治办、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曾经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全国各地开展创建青少年法制学校的活动,取得一定成效。
(二)以学校教育为主阵地,培养合格学生
学校是青少年学习的重要场所。要积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育观,提高教育水平,培养“德、智、体、美” 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学校教育要做到“三个结合一个联系”,即: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同落实普法工作相结合;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同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相结合;法制教育必须同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密切学校同家长、社区的联系。
1、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同落实普法工作相结合。按照国家的“五五”普法规划,以教材为载体,把法制教育纳入课堂教育,主要学习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旗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处罚法》等。
2、开展内容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由学校组织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或者专题广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有奖征文,组织模拟法庭演练,开办法制宣传园地,制作图文并茂的黑板报、墙报和宣传栏;印发普法宣传材料,采取“请进来、送出去”形式,与当地的街道司法办、法庭和公安派出所结成友好共建单位,利用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配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上街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参观监狱或者劳教所进行现场警示教育,旁听法院有关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活动,聘请有办案经验的公、检、法人员和律师开办法制讲座,深入浅出,以案析法。向家长印发宣传材料,让学生送法回家,与父母共学法,开展“争当守法公民”的主题实践活动。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充当小警察,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学习交通法的基本常识,从小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牢记“红灯停、绿灯行”、“骑自行车不准载人”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宣传栏等媒体,对好人好事、助人为乐的典型事例进行大力表扬,弘扬正气。
3、学校法制教育必须同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坚持把思想道德品质放在为首位,把德育教育落到实处。教育者必先接受教育,学校老师都应当是德育工作者,要真正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学校既要关心品学兼优的尖子生,又要更多的关爱落后学生。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必须长期化、制度化。二是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任何违法犯罪都是从不遵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开始的,学校要抓住青少年品德、个性、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奋斗目标,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三是努力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不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真正做到为人师表、文明执教。四是定期聘请医院医生来校进行健康教育,开通心理咨询热线,主要解答《青春期的生理卫生》和《青春期的心理卫生》知识,加强学生自我保健和自我调节能力,增强心理素质,培养坚强的意志和毅力,拒绝各种不良的诱惑。
(三)以家庭教育为主渠道,养成良好习惯
要努力提高家长素质,不断改进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长的素质会影响了子女的素质,拥有良好的家庭教育,就不易走上歧途。“子不教、父母过”,据统计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家庭要创造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给青少年儿童以潜移默化的良性熏陶,家长要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不让学生登陆黄色网站,不打电脑游戏,不长时间地看电视或者上网QQ聊天。引导子女把课余时间的旺盛精力投入到有益的学习或者体育活动中去。家长要多学习、少应酬,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制意识,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注重言传身教,与子女建立平等的关系,尊重小孩子的隐私权,创建良好的家庭氛围,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
(四)以社会教育为主格局,优化学习环境
社会各界、各个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形成社会教育的框架体系,认真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空间。政法、工商、文化、教育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联合行动,综合执法,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力度。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对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网吧“三厅一室一吧”和商贸摊点等场所,进行必要的清理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对其它不健康娱乐场所要从严管理,规范运作。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娱乐场所。共青团、“关工委”、工会、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团体组织要向青少年伸出热情的双手,多层次、全方位地做好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青少年在温暖的集体中接受教育和锻炼,茁壮成长,成为国家有用之材。政法机关和共青团要积极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组织青年学生学法、懂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五)以创新形式为主突破,形成新亮点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街道法的教育方式。美国街道法的教育方式也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或者叫临床法律教育,它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顾名思义,它是仿效医学院学生利用医疗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取名“街道法”,是因为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到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每个领域,其普通和实用的程度就好比走在大街上一样,由此得名。街道法的教材内容包括法律理论与实务各个方面,有立法、司法和律师业务以及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等。
美国十分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美国公民,面向社会,实现价值认同”是其教育理念。让学生从小就懂得作为美国公民的社会责任感。美国的中学和高中阶段原先没有开设法制课程的,导致学生的法律素质低下,在校园内经常发生暴力或枪击案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政府探索派法学院的学生分期分批到中学去宣传法制,兼任法学教员,或者到街道法律援助中心去实习,让大学生边学习边实践,取得显著成效。既提高中学生的法律常识和法制观念,又让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过程,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把理论和实践紧密相结合。
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针对性中学普遍缺乏法学教员的问题,不断创新机制,改进教育方法,扩大普法宣传面,加强对青少学生的法制教育,减少违法犯罪。
总之,青少年失足犯罪,是我们最不愿看到,也是无法杜绝、不能根治的社会顽疾。它不仅直接危害着年轻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减少违法犯罪,创建平安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法治化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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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载于《新疆社会科学信息》,2004年第4期。
3、万立血,《美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状况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于《青少年犯罪研究》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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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建明,《浅谈青少年法制教育》,载于《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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