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08:25 浏览:9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设部 商务部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22号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第24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进一步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议案是指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填写大会秘书处统一制发的代表议案纸;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签署领衔人和联名代表的姓名、单位、通讯地址等内容。
第四条 代表议案处理的准备工作由大会秘书处负责。
大会秘书处负责接收代表提出的议案,复查代表联名是否符合法定人数、有无重复签名,并对议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逐件摘报大会主席团。同时将议案复印件送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
员会),有关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五条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直接领导下,负责大会期间的议案审查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一般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上通过,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审议或提出初步意见后,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汇集研究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六条 大会主席团对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作出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印发全体代表。
第七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交会议审议后进行表决。
第八条 会议审议时,提议案人、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有关参阅资料;议案领衔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出有关说明。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工作委员会研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和研究后,向主席团提出报告。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工作委员会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致使联名代表不足10人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须填写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
第十条 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因涉及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于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研究。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的报告必须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两个月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审议结果应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并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应分别作出批准或提请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议程的决定。
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按照《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我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说明。
1999年9月24日
银川市酒吧、歌厅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酒吧、歌厅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第2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酒吧、歌厅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合法经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开办酒吧(包括咖啡厅及类似酒吧形
式的场所)、卡拉OK歌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文化、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搞好酒吧、歌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开办酒吧、歌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进出道路畅通。与居民住宅在同
幢房屋的酒吧、歌厅应开独立进出口;
(二)有必备的消防灭火器材和安全防盗设施;
(三)电器设备安装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四)有应急照明设施; .
(五)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定标准;
(六)兼营食品、菜肴的,应设专用厨房,安装消烟、
除尘设备:
(七)业主和被聘人员应是本市常住人口。业主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有·一定文化程度,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五条 单位开办酒吧、歌厅应经主管部门的同意,个
人开办酒吧、歌厅须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治安安全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如在酒吧、歌厅内举办其它娱乐性服务活动,按有关规
定另行办理登记批准手续。
第六条 酒吧、歌厅服务人员被聘用后须在三日内到所
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服务人员上岗时,应在胸前佩戴统一标志。
第七条 已批准开业的酒吧、歌厅,不得擅自出租让。如需歇业,转营、合并、迁移等,须向所在地公安商等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八条凡从事酒吧、歌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负责人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遵纪守法,
自觉维护营业秩序,保证酒吧、歌厅的安全;
(二)根据场地面积限定人数,严禁超员;
(三)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治安员。治安人员应佩
戴明显标志,维护治安秩序;
(四)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行迹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五)座位应敞开、不得封闭,更不准设置封闭式包厢。
不得以陪酒、陪座、伴舞等形式招揽顾客;
(六)灯光要保持可见度;
(七)播放的音乐、卡拉OK激光视盘和录像伴奏带的内容,必须是音像制品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或播映的内容
(八)营业时间,夏令时不得超过晚十二点;非夏令时
不得超过晚十一点;
(九)服务收费项目及所售商品的价格,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严禁任意抬价,敲诈勒索;
(十)只限出售低度酒、严禁出售烈性酒。
第九条 酒吧、歌厅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演唱歌曲时,‘囤控怪调,篡改歌词或做色情庸俗
的表演;
(二)猜拳行令、酗酒喧闹以及进行有碍社会风尚的流氓活动;
(三)赌博、倒卖票证、贩毒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或放射性物品带入。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
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到酒
客吧歌厅内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酒吧歌厅内工作人员和顾客要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公安局和银川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