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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出口玉米质量加强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42:03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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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出口玉米质量加强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对外贸易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出口玉米质量加强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对外贸易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省(自治区)外经贸厅,各有关检验检疫局,中
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公司:
今年以来,我国出口玉米质量进一步提高,出口数量迅速增加,韩国已成为我出口玉米的最大市场,目前仍有大量已签约的出口玉米合同待履约出运。然而自今年3月份韩国爆发口蹄疫以后,韩国植物检疫部门明显加强了对进口玉米的检疫工作。3、4月份韩国以我出口玉米中含有植
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稻草和土块为由,将从鲅鱼圈、秦皇岛港启运的两船玉米退回,使我出口企业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引起了外经贸部和国家检验检疫局的高度重视。4月7日两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提高对韩国出口玉米质量、加强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6月份国家检
验检疫局、外经贸部、中粮玉米出口公司组团专程赴韩国交涉,与韩国农林部国立植物检疫所、韩国外交通商部会谈,阐明中方的观点和立场,摸清了退船的主要原因。
为了适应韩国对进口玉米质量检验检疫的要求,稳定和扩大我国对韩国出口玉米市场,现就进一步提高出口玉米质量,加强检验检疫工作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玉米出口企业和供货单位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确保出口玉米质量。
1、玉米出口企业和供货单位应选择质量好、容重高、杂质少、不带禁止进境物的玉米,组织对韩国出口,并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检验检疫工作。
2、加强出口玉米作业环节的管理,坚持出口玉米必须过筛的制度,清除棍棒、芦苇席、石块、铁丝、麻绳头等大型和恶性杂质,在过筛过程中及时清理筛上物,灌装时要落实保管人员现场监管制度,杜绝“三稻一土”(稻草、稻谷、稻壳、土壤)等禁止进境物混入。
3、进一步完善袋装散走出口玉米的管理。袋装要做到不撒不漏,手针缝口要做到双线“一条龙”十八针以上,不留马耳;或交叉缝口十二针扎马耳,马耳至少缠绕三圈并扎紧;机器缝口做到双线双道不留空。麻袋重复使用时要内、外检查,注意清除麻袋上粘挂的稻谷及稻壳。
4、加强出口玉米供货的批次管理,包装袋上必须标有检验检疫部门统一编制的标记号码。
5、出口玉米装车前,车皮必须清扫干净,不得使用稻草作铺垫物。严禁使用有煤、灰、化学药品污染的车辆,以及残留有稻草、稻壳、土粒、石块、杂草等外来检疫物或大型、恶性杂质。
6、对散装车皮运输直接发往口岸立筒仓贮存待运出口的玉米,应设立主要发粮点,统一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检验检疫部门制定的散粮入筒仓内控指标。
7、加强口岸接货验收工作。口岸各出口玉米经营单位在接卸玉米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接货验收制度,逐车检查,重点控制水湿、发霉变质、混入的地脚玉米及大型恶性杂质和“三稻一土”,已经发现的必须进行加工清除后再报检出口。
二、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依法把关做好检验检疫工作。
1、各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储存出口玉米库场的监督管理,库场应做到地面平整清洁排水畅通,垛位批次清楚,苫垫良好,无害虫污染,地脚和撒漏粮及时清理出库场,以保证玉米储存质量。
2、必须按照出口合同和有关标准认真检验检疫,严格把关,发现品质不合格或混有有害、有毒及外来大型、恶性杂质,以及涉及到“三稻一土”等检疫物时,一律不准放行。
3、产地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出口玉米检验和监管工作。加强批次管理,做到批次清楚。检验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作业环节指导,强化检验管理力度,控制不合格粮发运。对发现品质不合格、混有有害有毒及外来大型、恶性杂质,以及涉及到“三稻一土”的,一律不准运往出境口岸。
4、口岸检验检疫局要按检验检疫规程的要求,严格查验、检疫。要做到批批查验、检疫,船船监管。装卸现场要求有专人检查作业质量,作好记录,出口企业应配备专人拣拾舱内和舱面的稻草、杂草、芦苇席(杆)、麻线头、土石块等杂物。在船舶舱面割口倒包的玉米,必须经筛网
进入舱内,筛网要严密覆盖舱口,网眼大小以2厘米×2厘米为宜,并定时对筛网进行全面检查,损坏的要修理,数量不够要补足。监督有关方面切实采取防雨措施,避免骤雨造成水湿。杜绝将地脚粮、囤底粮和清扫的撒漏粮装运出口,切实把好最后一道关。
5、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加强领导,强化检验检疫基础工作。加强一线检验检疫力量,确保完成出口玉米检验检疫任务。
6、口岸与产地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协作配合,产地检验检疫局应强化检验检疫工作,口岸检验检疫局查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产地检验检疫局,产地检验检疫局要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口岸检验检疫局。
7、各检验检疫局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出口玉米发生品质、检疫问题的,经查实,确属检验检疫把关不严的,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玉米出口代理企业要密切跟踪出口玉米到岸检验检疫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及口岸外经贸、检验检疫部门。
请各外经贸厅将本文件转发给本地区玉米出口供货企业执行。



20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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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核表彰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核表彰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5]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核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
            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决定每年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红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等级
  一、市政府表彰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和安全生产红旗单位。
  二、市安委会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第三条 表彰范围
  一、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的表彰范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安全生产红旗单位的表彰范围:连续两年被市安委会表彰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办(社区)、企事业单位。
  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表彰范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直有关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县(市)区直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基层单位。
  四、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表彰范围:被评为红旗(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积极完成市安委会各项工作部署;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体系;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整治到位,事故防范措施有力;
  (四)深入开展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高度重视安监机构队伍建设,工作条件完善,工作经费有保障;
  (六)各类事故指标控制好,未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七)没有迟报、误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现象,及时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责任追究到位;
  (八)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
  二、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条件
  评选条件分为共同条件和特殊条件。
  (一)共同条件(指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争创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的必要条件: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标准,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
  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有规划(计划)和措施;
  3、扎实开展本系统(行业、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清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认真组织实施本系统(行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规划,重视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5、建立本系统(行业、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工作到位,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
  6、没有事故迟报、瞒报现象,严肃查处本系统(行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7、坚持定期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与研究工作,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及统计报表工作;
  8、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基础)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
  (二)特殊条件(指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突出的部门、行业和单位在符合共同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①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②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措施和考核办法。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监控、整改措施到位。⑤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⑥完成县市区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行业(企业):①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违法生产行为发生。②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时纠正违规违章行为。③保证矿山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得到改善。④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当年无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发生。⑤积极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
  3、工商贸行业(企业):①经常地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并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予以整改。②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当年无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发生。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布署安全生产工作。④机械行业(企业)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
  4、旅游行业(企业):①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旅游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②主动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对安全隐患做到发现及时、整改有力,确保重大节日的旅游安全。③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及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④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覆盖面达到100%。⑤当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
  5、交通运输行业(企业):①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省厅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要求,及时开展法纪及安全常识教育。②领导分工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有布置,有检查。③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完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④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⑤当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
  6、建筑行业(企业):①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②必须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年检合格。③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已按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⑤当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
  7、教育行业(学校):①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法规,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工作精神和部署,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行业(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③积极开展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并将学生的安全教育纳入教学任务。④加强校园活动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清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⑤当年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死亡人数为零。
  评选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必须连续两年度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依法行政,具有较高的监管、监督工作水平,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
  (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丝不苟,为预防和制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作出突出贡献;
  (四)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深受人民群众好评;
  (五)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没有执法违法和错案情况发生。
  第五条 申报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根据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在自查总结的基础上,认为符合优秀县(市)区政府或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表彰条件的,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申报。
  乡镇、街办(社区)、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在其主管部门检查考评基础上,对照表彰条件,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推荐申报。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必须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申报。
  第六条 考核办法
  评选考核工作分为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一)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建章立制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类隐患检查和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演练;事故调查处理等;
  (二)事故指标考核内容包括: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职业中毒事故、爆炸事故以及其它在生产区域或因生产经营活动而引发的事故;
  (三)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细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七条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优秀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名单。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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