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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2:59:51  浏览:8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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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36号·2005年2月17日)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字〔2004〕102号),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原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职能。(二)划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路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划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人行道上机动车辆停放点的核准职能。(三)划入原市文物园林局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四)划入市环境保护局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污染以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排烟行为以及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具体工作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五)划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占道或出店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具体工作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六)划入市规划局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具体工作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七)划入市城乡建委关于建筑工地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具体工作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依据上述职能调整,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法定程序颁布后组织实施。(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项活动和重大活动。(四)负责指挥、监督、检查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使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职能;对下级处罚不当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理;受理跨区案件。(五)负责受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及考核;指导各区(街)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六)负责户外广告违法设置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七)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动车辆非法占用人行道路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八)负责城市绿化方面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九)协调市规划局,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十)协调市环境保护局,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污染以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十一)协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非法占道或出店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十二)协调市城乡建委,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建筑工地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十三)区执法局领导班子任免,需书面征求市执法局意见,由市执法局签署书面意见后,区上按程序任免。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协调机关各处室及支队,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计划生育及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工作。(二)组织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宣传、政治思想教育、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纪检监察、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评、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参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城六区对执法机构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三)政策法规处。负责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业务的培训;负责对支队一般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受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纠正不当执法行为;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工作。(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局机关及支队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支队各类装备的计划、配置、保养及更新等管理工作;负责罚缴分离工作及罚没票据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工作。(五)执法督查一处。负责与市级相关部门执法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的协调、检查、督促和业务考核;负责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责任制量化考评等管理工作。(六)执法督查二处。负责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协调、检查、督促和业务考核等工作;负责对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及违章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跨区案件的协调和处理;负责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行风建设。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专项编制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机关工勤人员3名(事业编制)。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级建制,支队下设三个大队,科级建制。执法专项编制100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六、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设立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为市公安局派出机构,处级建制,支队下设三个大队,科级建制。公安编制70名,其中,支队长1名(兼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政委1名,副支队长2名。支队工作上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依法配合、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协调小组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49号·2005年3月17日),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毋晖;副组长:灞桥区副区长阮波,唐都医院副院长谭树祥;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洪增林,市规划局副局长王西京,市建委副主任王德安,市市政管委会副主任石卫平,市市容园林局副局长张蔚。
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安城市综合交通改善工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领导小组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56号·2005年3月28日),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西安市常务副市长陈宝根;副组长:西安市副市长杨广信,市政府副秘书长毋晖,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建政;成员:市发改委主任刘维健,市财政局局长梁淑贞,市规划局局长和红星,市建委主任史健生,市市政管委会主任雷英杰,市环保局党委书记高献,市交通局局长任文斌,市民政局局长杜锁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田党生,市文物局局长郑育林,市公安局副局长兰士伟,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总经理陈东山,市发改委副主任任晓今,市财政局副局长杨宁,市建委副主任王德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与世行的沟通和接洽,协调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项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与西安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安市利用国外贷款办公室)合署办公,日常工作由市发改委和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共同承担。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和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共同承担。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副主任任晓今兼任,副主任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总经理陈东山、市建委副主任王德安、市财政局副局长杨宁兼任。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市发改委外资处、投资处,市财政局综合处、城建处,市建委计划投资处,市市政管委会科技处,市规划局市政处,市民政局综合处,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处,市交通局公交处,市公安交管支队科研处,市环保局机动车监督检测中心,市文物局文物处,城墙景区管委会建设处,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计划部,市规划院,市市政院,市公交总公司。办公室联系电话:029—87295821、87210878、87276952,联系人:赵俊民。
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60号·2005年3月31日),为了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确保完成我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工作目标,市政府决定建立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和审定重大国有企业改制项目以及改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以下人员组成:召集人:常务副市长陈宝根;参加人:副市长张道宏,副市长乔征,副市长杨广信,副市长李雪梅,副市长朱智生,副市长黄省身,市政府秘书长郭学民,市政府副秘书长毋晖,市国资委主任张普会,市财政局局长梁淑贞,市审计局局长石桂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田党生,市监察局副局长周建文,市国资委副主任张志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巡视员王耀文,市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张裕通,市工商局副局长郭怀玉。协调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62号·2005年3月31日),其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西安市市长孙清云;副组长:常务副市长陈宝根,副市长乔征,副市长杨广信;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毋晖,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张建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小六,市委政研室副主任靳秀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刘维健,市公安局副局长吴金彪,市监察局局长马新凯,市民政局局长杜锁强,市财政局局长梁淑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平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田党生,市规划局局长和红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史健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卫勃,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雷英杰,市农业局局长张宁,市国资委主任张普会,市信访局局长高莉,市法制局局长郝福京,市房管局局长延锡铭,市市容园林局局长田高社,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崔玉凤,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吕强,市地税局副局长仲瑞智,新城区区长赵长春,碑林区区长史晓红,莲湖区区长丁玉萍,雁塔区区长杨殿钟,未央区区长郭大为,灞桥区区长何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卫勃同志兼任。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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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议定书》的决定


(1999年10月31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议定书》;同时声明: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于1954年对《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议定书》的签署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关于印发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全国超限超载治理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全国治超[2004]1号



关于印发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全国超限超载治理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全国治超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8日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你们从2004年6月15日起,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同时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负责信息管理工作的联络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函告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代章)

二○○四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车辆 超限超载 制度 印发 通知




抄 送: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安监局、工商局、质检局、法制办。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doc
全国超限超载治理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doc
信息上报软件:公路治超数据报送
信息上报软件:公路治超数据报送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交流、沟通有关信息,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信息管理工作是全国治超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对涉及治超工作的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主要有:
1、 路面执法工作情况信息;
2、 超限超载违法车辆处理信息;
3、 干线公路交通流量信息;
4、 车辆报停复驶信息;
5、 应急运输车辆储备信息;
6、 “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信息;
7、 市场价格和物资供应情况信息;
8、 整顿汽车非法改装企业信息;
9、 新闻媒体报道治超工作的有关信息;
10、 由治超工作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信息;
11、 其他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治超办”),负责全国治超期间有关信息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立的治超办,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治超信息管理工作。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治超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具体负责本系统内具有保密或者特殊性质的重要信息的管理工作。同时将系统内与治超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给全国治超办,以便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采取处理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 鼓励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全国治超办和各省治超办提供治超有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收集的分工与要求

第六条 各地的治超信息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收集,并及时送本省(区、市)治超办汇集,同时上报一级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如下信息:
1、路面执法检查车辆数量、卸载车辆数量、卸货数量、超限车辆占车流量比例等情况;
2、跨省市车辆超载超限违章处罚情况;
3、干线公路日均车流量情况;
4、运输价格波动情况;
5、货运车辆报停、复驶情况;
6、道路运输保障车辆的储备情况;
7、治超工作中出现的交通堵塞等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8、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治超工作的反映情况;
9、其他相关的信息。
(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收集下列信息:
1、路面执法检查车辆数量、查处超载车辆数量、卸载车辆数量、卸货数量等情况;
2、跨省市车辆超载超限违法处罚情况;
3、各地货运“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的车辆数和恢复吨位等基本情况;
4、应急警力的准备情况;
5、治超工作中发生的超限超载车辆堵塞公路、聚众冲卡、围攻执法人员等事件及处理情况。
(三)地方各级发改委、物价、经贸、经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收集下列信息:
1、市场动态情况,主要包括煤、油、水泥、钢材等主要工业原材料和粮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波动和供求变化情况;
2、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的基本情况;
3、宏观经济调控有关信息。
(四)地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收集车辆改装企业整顿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取缔的非法改装企业的数量和超范围改装企业的整顿情况。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在收到各有关单位汇交的信息后,要及时进行分析、核实和汇总。
第八条 全国的治超信息以及国家级新闻媒体、互联网报道的有关治超信息,由全国治超办负责收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向社会公开监督和咨询电话,以便于社会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或者进行咨询、举报。监督和咨询电话要做到有专人负责,必要时还应24小时值守。
第十条 信息收集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同时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准确、简练。

第三章 信息交流与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治超工作涉及部门多,信息量大,且持续时间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在全国治超工作期间,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并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以及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员,以加强各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在每周五12时前,将本地区从上周五8时至本周四8时的治超信息,按照附表一、二、三、四的格式和要求,向全国治超办报告。
在全国开展集中治超工作的第一个月,即从6月20日至7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路面执法工作信息、车辆报停复驶信息、运输价格及市场物资供应情况、干线公路交通流量信息和“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等有关信息,要按照附表的格式和要求,每周报两次(每周二、周五12时前报送一次)。
第十四条 治超期间出现干线公路交通中断、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运输紧张、群体性事件等突发性紧急事件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立即向全国治超办和本区省级人民政府报告。问题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还应尽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以便能够及时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除按照附表的要求上报各地治超信息之外,还要以简报、动态等方式,将本地区的治理工作综述情况,以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报送全国治超办。
治超信息如通过正常渠道上报难以满足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可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络员先行沟通,以确保问题能够尽快解决。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向全国治超办上报治超信息,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利用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网站(交通部政府网www.moc.gov.cn“治超专栏”上的“内部工作信息”)等方式上报。
全国治超办的传真电话为:010-65292781
全国治超办的电子邮箱为:qgzcb@moc.gov.cn
第十七条 为实现全国信息共享,方便各地开展治超工作,全国治超办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理的外籍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违章处理信息,及时在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网站(交通部政府网www.moc.gov.cn“治超专栏”上的“超限超载违章信息查询”)及时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应定期从该网上下载本地区车辆在外地出现的超限超载违法违章信息,并将其与本地区处罚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汇总,分别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违章信息抄送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信息反馈与发布

第十八条 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信息,全国治超办要及时研究分析,整理汇总,一般通过每周印制一期《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简报》的方式,将信息抄告全国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
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突发性紧急事件的信息,全国治超办将立即与事发部门联系,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同时以《治超工作快报》的方式及时将事件处理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对于从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收集的信息,全国治超办将不定期编制《互联网治超动态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全国治超办将把有关治超工作信息(按国家规定需保密的除外),通过治超专网向社会公开,以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适当的方式,将从各方面得到的信息,及时予以反馈和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治超期间不按本制度报送信息、发生瞒报、误报、迟报等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全国治超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全国治超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4年6月20日起正式施行。各地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告知全国治超办,以便及时修订。


全国超限超载治理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流通市场的相对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及时供应,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治理工作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针对治超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性事件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突发性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活必需品和国家重要物资运输紧张,供应不足,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或引发社会经济动荡的;
(二)超限超载车辆堵塞公路,或者强行冲卡、围攻执法人员等事件,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市场物价异常波动或者人为哄抬物价,导致国家重要物资和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的。
二、突发性事件处置的分工与主要措施
(一)对于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运输保障问题,由交通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前组织好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保证足够的运力储备;
2、一旦出现运输紧张突发性事件,立即启动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应急运输保障车辆,进行批量抢运,确保物资供应。本辖区内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报请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协调调动其他辖区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予以支援;
3、对进行抢运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免费核发统一的通行证,在行驶收费公路时,免费优先通行,确保快速运输。
(二)对于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治安保障问题,由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由各级公安部门提前组织应急警力,保证足够的应急警力储备;
2、一旦出现堵塞公路、强行冲卡、围攻执法人员等事件,由事发地公安部门启动治安保障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应急警力赶赴事发现场;
3、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依法妥善处置,确保公路畅通,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对于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物价波动问题,由国家发改委按照《价格法》和《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监管和干预措施。
1、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供求情况和价格进行监测,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的监测结果,做出预警;
2、一旦出现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变相涨价等行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价格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变相涨价等扰乱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对过高的价格,要按照《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价格合理、平衡;
3、一旦出现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重要物资供应不足等情况,各级经贸委(经委)、发改委和商务厅局负责落实货源,各级经贸委(经委)、发改委综合协调多种运输方式,增加运力投入,确保物资供应。
三、建立突发性事件处理的值班制度
集中治理期间,一旦出现本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全国各级治超办公室和各级交通、公安、经贸委(经委)、发改委等主管部门,以及与突发性事件处置任务相关的部门均要实行值班制度,公开联系电话,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
四、突发性事件处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于在执行突发性事件处置中因拒不执行上级命令、玩忽职守或推委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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