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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禾路改造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11:10  浏览:9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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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禾路改造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厦禾路改造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厦禾路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禾路改造规划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款及本若干规定进行,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简化拆迁手续,加快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易地安置,系指安置房(永久性住房,下同)地点距动迁地点8公里以上(不含8公里),或迁往曾厝安、西林、江头、乌石埔、西郭、湖里等村落地带的。
本规定所称就近安置,系指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4至8公里(不含4公里)。
本规定所称就地安置,系指安置房地点距动迁地点4公里以下(含4公里)。
本规定所称过渡房,系指迁入安置房之前,由拆迁人提供或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临时性住房。
第四条 厦禾路改造区域内的拆迁、补偿、安置,除按照《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可按照以下规定给予适当的鼓励:
(一)易地安置,过渡房由拆迁人提供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被拆迁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使用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搬迁协议的,安置房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22平方米计算(比《办法》规定的上、下限增加2平方米);使用人在规定期限或达成协议期限之前搬迁完毕的(以下简称提前搬迁),拆迁人给予
一次性奖励每人每天人民币30元。
(2)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同属一人,私房所有人要求产权调换,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提前15天以上搬迁完毕的,其一次性补交产权调换同等面积差价款,给予优惠减交70%;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超建筑面积的部分应补差价。
(3)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属两人,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全部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仍保持租赁关系,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提前15天以上搬迁完毕的,其一次性补交产权调换同等面积差价款,给予优惠全部免交;调换产权安置房超建筑面积的
部门应补交差价;使用人提前搬迁完毕的,拆迁人给予每人每天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元。
(4)被拆迁私房所有人放弃产权,要求拆迁人安置,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房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22平方米计算(比《办法》规定的上、下限增加2平方米);若被拆迁人提前15天以上搬迁完毕的,拆迁人按原房作价补偿款总额提高
30%计算补偿。
(二)就近安置或就地安置,过渡房由拆迁人提供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的使用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搬迁协议,安置房标准按人均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计算;凡提前5天以上搬迁完毕的,按照协议书签字的流水号,可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地点、楼层、朝向;并由拆迁人一次性奖励每人人民币100元。


(2)被拆迁私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同属一人,实行产权调换,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前5天以上搬进临时过渡房的,按协议签字的流水号,可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地点、楼层、朝向。若一次性补交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差价款和超面积部分价款总额,优惠减交25
%。
(3)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属两人,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自住和出租部分的全部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又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前5天以上搬进临时过渡房的,其一次性补交产权调换同等面积部分差价款与超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
)部分价款总额,优惠减交30%。
(三)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提前5天以上搬迁完毕的,属易地安置的再一次性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属就地就近安置的,再一次性每人奖励人民币600元。
(四)被拆迁私房系侨房的,除按拆迁私房的有关规定办理外,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侨房业主要求就地安置的,原则上给予满足。
(2)凡符合中发办〔1984〕44号文和闽政〔1988〕157号文规定应清退使用权的侨房,其租户一律由政府提供房源安置;凡按闽政〔1988〕157号文规定,属“一般不清退使用权”的侨房,若业主要求拆迁安置后不带租户的,政府或拆迁人可提供房源安置其租户
,但业主必须承担安置其租房的住房的部分造价,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540元计收。
第五条 拆迁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用房及其自管住宅用房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市经委、市经贸委分别负责所辖单位用房及自管住宅用房的拆迁安置;
(二)市房管局负责所辖单位用房及直管公有住宅用房的拆迁安置;
(三)开元区政府负责所辖单位用房、自管住宅用房和私营、个体工商户用房及私有住房的拆迁安置;
(四)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的被拆迁房屋,由其使用单位的归口主管(代管)部门,负责拆迁安置;
第六条 凡属厦禾路拓宽工程需要,涉及拆迁经济补偿和奖励的,均按市政建设指挥部拆迁补偿协议处理。负责拆迁的部、委、办、区、局等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任务,市政建设指挥部按协议经济补偿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被拆迁的私营、个体工商户,自行临时
过渡的,由市政建设指挥部按协议的补偿总额4%给予一次性奖励;被拆迁个体工商户,自行安置的,市政建设指挥部按协议的补偿总额的15~20%给予一次性的奖励;个体工商户安置有困难,造成停业的,在拆迁协议期限内,市政建设指挥部给予持照人(岛内城镇常住户口)每月生
活补助费人民币180元,并订于协议书内。
第七条 拆迁房屋补偿价格标准,按《办法》第三章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办理。
(一)拆除出租公有住宅房屋,实行同等建筑面积产权调换,不另补差价。
(二)拆除私房(含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作价标准: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90元计算,补交差价;安置房超过原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人民币540元计算,补交差价;超出5.1-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
方米人民币850元计算,补交差价;超出10.1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计算,补交差价。
房屋产权调换,超出建筑面积部分一次性结清价款的,给予八折优惠。
(三)拆除私房(含侨房),私房所有人放弃产权不要求安置的,作价补偿,按《办法》补偿规定的加价倍数再加3倍计算。
(四)凡是返迁高层安置房的住房,在缴交租金或购买住房方面的价格均按市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拆迁人违反拆迁规定的,由市拆迁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处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至二万元。
第九条 被拆迁人违反规定的搬迁期限,每拖延一天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如果拖延满7天,除罚款以外,给予强行搬迁,因搬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人全部负责。
第十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违反协议应按协议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人公告期限内,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书下达后,可依法强制搬迁腾地。被拆迁人或拆迁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停止裁决书的执行。
第十二条 凡属厦禾路改造工程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由违章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建设监察管理大队负责强行拆除,违章人应承担拆除违章建筑物的一切费用和缴纳人民币2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无理取闹、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谩骂、围攻、殴打拆迁工作人员的,由政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厦禾路改造的规划区域。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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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犯口供的证明力

吴丹红*
(来源:《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5期)


案例:2000年5月28日晚,社会青年甲、乙、丙、丁(年龄均为18岁)从舞厅回家经过某软件商店的存货仓库。甲提议:“我白天见这仓库里放了很多光盘,我们去搞一些来卖吧。”乙、丙、丁随即附和。于是四人趁着夜深人静,用钢管撬开仓库大门,各自拿了两箱电脑软件。甲离家较近,所以很快搬了软件回到家里。乙、丙、丁走在后面,想想不放心:万一第二天被发现了怎么办?于是三人合计后折回仓库准备毁迹。乙说:“便宜了甲这小子,要是出了事,我们就说是大家一起放的火,让他跟咱们有难同当。”于是放火烧了仓库,火趁风势烧了附近的几间民房,共计损失18万多元。后来东窗事发,对于共同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均无异议,但对共同的放火罪,甲不承认,却又拿不出证据来否认乙丙丁的一致指证。本案在合议庭的内部引起了争议(并不知道三被告人订立了攻守同盟),有的同志认为甲认罪态度不好,主张给甲定放火罪,并加重处罚。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甲的邻居证明起火的时候甲已经回到房间,才免于错误定案。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通常被称之为“口供”,一直是我国刑事证据理论中较为复杂的问题。而口供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莫过于如何对待共犯口供的证明力。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本文所谈的共犯口供的证明力问题,旨在探讨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能否互为证人,在只有共犯口供的情况下能否定案的问题,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和判刑,而且是关系到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重大问题,所以若能从理论上对其加以科学剖析与合理阐释,澄清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的混乱认识,无疑会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
一、对共犯口供证明力的认识分歧及评析
从八十年代以来,诉讼法学界围绕此问题曾展开过激烈的争论,众说纷纭,至今尘埃未定。大致有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共犯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证人的关系,其口供只要可以互相印证,就可以据此定罪判刑;第二种意见认为,鉴于口供的特点和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害关系,即使共犯口供一致,可以相互印证,也不能据此定罪判刑;第三种意见认为,共犯口供的性质仍然是口供,共犯不能互为证人。仍要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四十六条)的原则。但是,如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则可以在非常慎重的前提下定罪:(1)各被告人分别关押,能够排除串供的可能性;(2)各被告人的口供都是在没有任何违法的条件下取得的,能够排除刑讯逼供或引诱、欺骗的因素;(3)各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细节上基本一致,在分别指认的前提下可以确认他们到过现场;(4)共犯只有二人时,原则上不能仅凭口供的相互印证定案,共犯为三人以上时,才可慎重行事。[1]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首先混淆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与证人的本质区别。因为被告人是被追诉和可能被定罪的对象,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属于诉讼当事人;而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只是案件的“局外人”,两者的地位显然不同,由此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是显然不同的,一般来说后者的虚假成分更大;其次,即使把共犯口供当作证人证言看待,如果能相互印证但没有其他证据,仅共犯口供的一致而定罪,这也是与我国证据制度的原则和精神相悖的。因为只有共犯口供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和可行性仍然是不能确定的。“以口供证实口供,无异于以一个确定的因素去证明另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其结论将依旧是不确定的。”[2]如果将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互相作为证人证言对待,实际上是人为地制造了一种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它曲解了立法精神,而且极容易铸成冤假错案。第二种意见似乎是一种太绝对化的观点,相对来说第三种意见兼顾了原则又附加了例外情况,被大多数学者认为是比较全面的,但笔者认为它并不具有现实性,因为在实践中实际上很难把握其所列举的条件:第一,对被告人有无串供的可能性的判断一般只限于表面判断,即使分别关押也不能排除被告人事前统一口径,如本文所述案例;第二,案件是客观发生的,其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事实上几乎不存在仅有共犯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情形。确认共犯可作为定案根据的例外情况为侦查人员怠于收集提供了借口;第三,由于目前实践中很难完全排除刑讯逼供和诱供的因素,确认例外情况无形中诱使办案人员采取更隐蔽的方法违法获取口供,助长偏重口供的势头;第四,即使在很慎重的情况下,根据共犯口供定罪仍存在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可能性,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使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风险。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虽然绝对,却应当是最合理的选择。详细的理由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展开。
二、严格确立不能仅凭共犯口供作为定罪根据规则
如何对待共犯口供,似乎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有学者指出,如果允许仅凭共犯口供定罪,由于共犯之间的利害冲突,有可能会存在嫁祸于人、主犯从犯地位颠倒等实体法上的问题,导致事实的误认甚至无中生有;更严重的是有可能导致警察仅仅通过逼取口供来破案,忽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和调查,一旦被告人招认就万事大吉,这就必然会导致偏重口供、违法取供。如果不允许仅凭口供定案,会导致案件中可据以定案的证据减少,很多案件无法作出有罪判决,会有放纵罪犯的危险。[3]这实质上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利益权衡与价值冲突:是偏重打击犯罪还是保障人权?从一定角度来说,打击犯罪也是为了保障人权,二者的基本落脚点应统一于保障人权——不仅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也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我们不得不承认,任何程序其实都不能完全做到惩罚犯罪并保护无辜者,做到每个案件的实体公正,好的程序设置只能在倾重于惩罚犯罪还是倾重于保护人权之间寻求平衡。按照波斯纳的分析,对无辜者定罪处刑的道德成本大于对有罪的人放纵惩罚的道德成本,所以总的错误成本前者要大于后者。[4]从实践来说,一次对无辜者错判的危害可以抵销十次公正的审判。反思我国历来“宁可错杀,也不放纵”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缺失的是保障无辜者的机制,这与越来越注重人的价值的国际刑诉发展趋势是不相吻合的。主张前述第三种观点的人之所以要增加特殊情况下可以凭共犯口供定罪的若干条件,实质上仍是出于对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放纵罪犯的深深忧虑之表现。的确,不如此做,有的案件可能会因只有共犯口供而无其他证据导致不能定罪,但是,这种案件永远是极少数,即使存在放纵罪犯的可能,也是以个案的不公正换取程序整体公正的合理代价。
而且,从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实践来说,笔者认为也应严格确立不能仅凭共犯口供定罪的规则,因为:
第一,共犯口供仍属于被告人口供的一种,应符合口供的采证规则。全面地说,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承认自己有罪或罪重的供述;二是否认自己有罪或罪重的辩解;三是牵涉他人的供述与辩解。[5]共犯口供就属于被告人口供的内容之一。而且,由于共犯之间紧密的利害关系,其口供的虚假成分更大。
第二,我国证据制度的政策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而且刑事诉讼法地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案”,此处的“被告人”当然包括共犯被告人,仅凭共犯口供不能定罪当然是题中应有之意。如果规定仅凭共犯口供就能定罪的例外情况,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是对该原则的公然违背和破坏。
第三,规定仅凭共犯口供就能定罪的例外情况,实际上为采证不严、草率定案开了方便之门。只要细致侦察,每个案件都有许多证据。共犯口供虽然是一种单独的证据种类,但对于定罪来说则不具有独立的证据价值,不应成为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否则很容易导致错案。如果随着刑诉法的发展在我国确立了沉默权的话,我们更是不能指望共犯口供仅凭共犯口供就能定罪的。
第四,如果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仅凭共犯口供就能定罪,那么被告人一旦翻供,该案就无任何佐证,会导致司法机关处于被动。所以国外的证据制度一般都规定共犯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这样即使被告人翻供,仍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前后口供的真伪。
三、共犯口供需要补强证据(Corroborative evidence)的规则
共犯口供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不同于实物证据的特点是,它经过了人脑的加工,带有个人主观性的成分,即使供述者并非有意提供虚假陈述,但其观察、记忆和叙述也可能出现偏差,甚至与事实完全不符;如果供述者有意提供虚假陈述,那采信的危险性就更大;另外,只有言词证据才可能包括案件事实已经发生和何人所为这两个方面的信息,而实物证据一般无法同时包含此两方面的信息,所以只有言词证据才存在能否仅依据该证据定案的问题,也只有言词证据才存在补强的必要。笔者认为,共犯口供还存在如下特点:首先,由于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共同性,决定了共犯口供的牵连性,所以不具有独立的证明性;其次,共犯口供因其可能避重就轻、嫁祸于人、逃脱处罚,在言词证据中可信度是最低的,我们不能以若干共犯口供的机械相加就增加其证据的充分性;再次,共犯口供往往不象证人证言一样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问,其证明力一般只是靠司法人员的经验判断,因而更需要其他证据的补强。
英美法系对共犯口供向来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明力。依英国判例,被告在法庭外所作的,对于被诉为共犯的人,不能作为证据;即使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以证人身份陈述对其他共犯人不利的事实,也必须参考补强证据。[6]日本法鉴于共犯可能把自己的罪责转嫁给他人的一般化倾向,认为共犯自白是缺乏可信性的证据,也是危险的证据,如果没有补强证据而将共犯自白作为唯一的证据而认定有罪,这可以说是违反经验法则的;[7]我国台湾地区对共犯自白也规定需要补强证据,而且规定不能将各共同被告的自白互相作为补强证据,即应当以自白证据以外的证据作为补强证据。[8]借鉴国外关于共犯口供需要补强证据的普遍做法,在考虑制定我国的证据法时,规定共犯口供需要补强证据的规则:
第一条:仅凭共犯口供而没有补强证据不能定罪,即使共犯口供一致,只要没有其他证据,也一律不能定罪;
第二条:共犯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在有其他证据的时候,要以其他证据作为定罪的主要根据;
第三条:共犯口供不能相互作为补强证据,补强证据必须与共犯口供出于不同的来源,即只能是共犯口供以外的证据;
第四条:补强证据应当与共犯口供相印证,并且能够达到独立证明犯罪事实是共同被告人实施的程度。

关于2005年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2005年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农业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 号)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继续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努力实现今年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估计2004年粮食生产形势

  (一)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2004 年全国粮食总产量实现9390亿斤,比上年增产776 亿斤,单产达到308 公斤/亩,比上年提高19.2公斤/亩,总产增量和单产均创历史最高水平。同时,粮食播种面积扭转了连续5 年下降的局面,比上年恢复增加3300 万亩。粮食生产的大幅度增产,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粮食生产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最大亮点。

  (二)粮食持续增产的基础不稳固。2004 年的粮食增产是在政策好、市场旺、人努力、天帮忙的共同作用下实现的,具有明显的恢复性质。必须清醒地看到, 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粮食生产投入不足、基础脆弱、抗灾能力不强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粮食科技水平仍然偏低, 粮食生产的增长方式并没有根本改善; 粮食总量仍然产不足需、重要粮食品种缺口仍然较大,产需矛盾并没有根本解决。同时,今年的粮食生产还面临气候条件不确定、病虫害偏重发生、农资价格居高不下和市场粮价稳中趋降的压力。

  二、明确2005年发展粮食生产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三)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今年的中央1 号文件精神,稳定、完善和强化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调动农民群众务农种粮和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以严格保护耕地、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为基础,以加强农田基础设施为重点,以推进科技进步为支撑,努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基本目标是:稳定增加粮食播种面积,主攻单产,优化品种、品质结构,努力实现粮食产量稳定增加、种粮效益明显提高。

  (四)突出抓好四大粮食作物生产。水稻以发展优质稻为重点,扩大杂交稻和超级稻种植,长江中下游和华南适宜区应继续恢复“双季稻”生产,东北地区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水源条件好的地方可增加优质粳稻生产。小麦以挖掘区域潜力为重点,继续发挥黄淮海和西南地区增产优势,大力发展优质专用小麦生产。玉米要优化品质,加快发展青贮玉米,搞好深加工和流通。大豆要推广优良品种,提高单产和质量。

  (五)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升级。深化调整粮食种植结构,继续推进粮食优势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扎实搞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大力提高粮食生产的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水平,努力降低粮食生产成本、增加粮食附加值、增强粮食产业竞争力。

  三、认真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六)切实抓好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今年中央加大了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一要在提高政策落实的科技含量上下功夫。努力做到良种补贴政策与主导品种、主推技术、订单生产和种子基地相挂钩,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带动科技推广的作用。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参与补贴市场竞争,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效应。二要在完善补贴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积极完善良种补贴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资金发放、供种企业招投标等工作做法。重申没有实行政企分开的种子公司,一律不得参与招投标。中标企业必须确保种子质量,并具有配套做好统一供种和良种良法推广的能力。建立健全农机补贴产品目录编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检查、绩效考评监督等制度,搞好项目信息档案管理, 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到农民手中。三要在强化监管措施上下功夫。要确保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不发生任何违规违纪的行为。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扶持政策的落实。今年中央进一步加大了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农业税减免、粮食直接补贴、土地出让金用于基本农田建设、粮食最低收购价、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等政策措施都与粮食生产密切相关。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 充分发挥政策措施对粮食生产的推动作用。

  四、做好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工作

  (八)严格保护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巩固和扩大全国基本农田大检查的成果, 把最严格耕地保护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抓好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农户, 写进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工作,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抓紧制定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质量验收办法和建设标准,并对整理、复垦和补充的耕地及补划的基本农田开展质量验收确认。做好耕地地力的分等定级工作,为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建立健全耕地质量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

  (九)实施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质粮食产业工程是一个涉及面广、资金量大、参与部门多的综合性项目。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统筹安排。不断创新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法人责任制,完善招投标及工程监理制度,严格按计划落实配套资金,按项目批复内容组织建设,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发挥项目的整体功能和效益。

  (十)推进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搞好“沃土工程”建设的指示精神,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的总体目标是,提高耕地基础生产能力,建立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的长效机制。主要任务是增加土壤有机质投入,培肥基础地力,提高耕地、肥料和水的利用率,改良土壤、改造中低产田,防治农田污染、防止水土退化,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推进开展耕地质量普查,加强标准粮田建设,扶持有机肥产业发展,加强旱作节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应用。

  五、组织实施科技入户工程

  (十一)组织好农业科技入户工作。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尊重农民意愿,满足农民需求的原则,充分调动农业推广、科研教学单位以及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的技术力量,进村入户,“面对面”、“手把手”传授技术。根据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的要求,认真做好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员的选聘工作,以及科技示范户的技术指导工作,认真实施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着力提高科技示范户的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

  (十二)加强以粮食作物为重点的新品种展示。良种展示是一项功效显著的科技入户模式,深受广大农民、种子企业和用户的欢迎,因此要继续扩大展示范围,加强展示基地建设。今年初步计划安排主要粮食作物品种国家级展示点300 个,展示国家公布和各地推荐的主导品种。各地根据展示品种的特点,结合当地生产实际,与主推技术配套,建好良种良法示范点,组织好新品种现场观摩活动,促进主导品种与主推技术的大面积应用,提高良种良法的推广普及率。

  (十三)着力推进“四个一千”技术示范推广行动。按照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在全面加快各项农业技术推广入户工作的同时,着力组织实施好“四个一千”推进行动。即1000 万亩超级稻标准化生产示范,以此带动6000 万亩超级稻生产水平的提高;1000 万农户耕地的免费测土配方施肥,以此带动配方施肥技术快速推广;1000 万亩高毒农药替代和统一灭鼠技术示范,保护生产、生态安全,减少粮食损失; 1000 万亩节水技术示范,提高抗旱播种保苗质量,节本增效。

  (十四)强化主体培训工作。围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大力开展主体培训。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加强新品种、新技术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依托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优秀人才创业培植工程,开展科技示范户培训,充分发挥现有培训工程的作用。按照“一本技术手册、一张明白纸、一张培训卡、一张教学光盘”的“四个一”培训模式和“定培训单位、定培训对象、定培训内容、定资金使用”的培训要求,责任到人,培训到户,有效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

  (十五)创新农技服务机制。抓住国家公共财政补贴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和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的机遇,巩固和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重大农业技术推广补贴试点,调动农民学科学、用技术的积极性。紧紧依靠各级农技推广体系实施好科技入户工程,通过工程实施稳定一支精干高效、懂业务、善推广的基层农技推广队伍。

  六、抓好防灾减灾工作

  (十六)树立抗灾夺丰收意识。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对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减少粮食和农民投入损失意义重大。各级农业部门必须树立抗灾夺丰收思想,及早制订和完善各项防灾减灾预案,重视分析灾害形势,搞好监测、预测和预报,提前做好抗灾物资、资金和技术准备。特别要加强抗灾救灾种子储备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农业救灾保险试点工作。

  (十七)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切实抓好重大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积极推行重大病虫害发生的电视预报制度,建立抗灾救灾快速反应机制,对蝗虫、小麦条锈病、水稻螟虫、稻飞虱和稻纵卷叶螟等迁徙、跨区暴发的病虫害进行统防统治,对病源传播源头严加防控,对突发植物疫情及时实施封控扑灭,认真做好干旱、风雹、北方低温冷害及南方高温热害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方案,及时、准确掌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采取防灾减灾措施,降低灾害损失。

  七、抓好春耕备耕和田间管理工作

  (十八)加强越冬粮食作物田间管理。针对部分地方冬小麦旺长和病虫害发生提早等特殊情况,积极组织广大农技人员深入田间查苗情、查病情、查墒情,制订好田间管理方案,指导农民因地、因时做好肥水管理,控旺促弱保壮(苗),努力形成合理的群体结构。同时,密切监测冻害特别是“倒春寒”和病虫害的发生趋势,及时组织应对和做好防治,打好夏粮丰收基础。

  (十九)及早筹划春耕备耕工作。今年春来早,各级农业部门要尽快将今年中央继续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宣传入户,引导农民继续多种、种好粮食作物,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通过农情调度、信息发布,加大生产指导力度。做好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和柴油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储备、调运和调剂。抓好粮食增产技术的春季培训,开展农机的冬修、冬检和机手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确保春耕备耕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春耕备耕期间是农资购销旺季和假冒伪劣农资进入市场的高峰季节,各地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春耕备耕期间的农资市场专项整治, 组织开展重点农业机械的试验选型和质量跟踪调查,并公布结果。今年继续组织种子、肥料、农药专项整治,重点是发现和查办重点案件,强化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服务指导和信用建设,坚持以我为主、联合行动,完善制度、强化措施,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原则,选择重点作物、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季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促进市场秩序实现根本好转,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八、加强信息引导和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信息引导。各地加大农情调度的工作力度,搞好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进一步通过信息引导,增强生产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果。加大对粮食订单生产和粮食现货、期货等市场信息的搜集,搞好粮食产销、供求及价格走势分析。组织好种子、化肥和农药等生产资料的技术、信息交流活动;及早发布各地小麦、水稻机收作业时间、面积和价格等信息,引导参加跨区机收的农业机械有序流动;继续办好大米、小麦等农产品产销交易会,扩大订单生产,加强市场引导,促进农民增收。

  (二十二)搞好生产指导。我部在继续发挥水稻、小麦专家指导组作用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成立玉米、大豆等专家指导组。各地充分发挥专家的参谋、咨询作用,在生产的关键环节,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基层一线,加强巡回指导,落实科技措施,提高科技的推动效应。

  (二十三)强化工作督导。我部将继续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制定“2005 年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月历”。各省也要采取不同形式,把发展粮食生产的主要工作措施、重大农事活动具体化,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联系点制度。通过联系不同,地区、多种类型的发展粮食生产典型,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进而指导全国的粮食生产。继续落实发展粮食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将粮食督导工作规范化。加强农业项目检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项目的带动效应。积极转变工作指导方式,努力采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推动政策、科技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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