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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46:59  浏览:9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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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一、为了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制度。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市属委局法制机构建立来信和电话投诉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投诉:
(一)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罚没财物、责令停业、吊销吊扣执照和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的冻结、查封、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市属委局法制机构应当指派人员值班,建立来信和电话投诉登记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对受理的投诉案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市属委、局领导批示后,应按领导批示直接办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对涉
及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问题的,要按急件、急事办理。
四、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而投诉的,如果没有丧失诉权的,应当先告知投诉人享有诉权。投诉人坚持请求受理的,再予受理。
五、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机关,应当认真负责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交办机关。
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属委局法制机构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投诉案件,应负责催报办理的结果,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虽未要求答复,但有条件通知的,也应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六、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每半年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一次受理投诉的情况。
七、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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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应理顺的关系

王树生 马振刚


内容摘要: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对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审判形势的发展,各项审判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本文结合现代审判对司法警察的高标准需求和现实中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不足,阐述了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用应理顺的关系。
关键词:司法警察,问题和不足,改革构想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也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执行特定的司法任务。该法条规定,准确定义了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从而确定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对司法警察的管理混淆不清,对司法警察的职责看法不一等不良现象仍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法院改革的目标中,对司法警察实行编队单例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警察建设指明了方向。只有充分认识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其下一步的发展方向,理顺各种关系,司法警察工作才能健康发展,为各项审判提供有力保障。

一、现代化审判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高标准需要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项审判工作对起基本保障作用的司法警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司法警察面临的问题,是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进程的深化而出现的,这些问题的解决预示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未来和前景。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警察要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活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要求,我们要清楚地看到,这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大队伍,我们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如司法调查取证权、执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
2、队伍建设规范化。首先要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地区的整体作战能力。其次是建立司法警察的高等教育体制,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法警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教育培训的问题。
3、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法院审判工作对法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法警工作的前提。只有实现效能化,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实现警务活动的效能化,要求对整个法警队伍实行科学、严格地管理,切实严明纪律,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4、理论研究系统化。法警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法院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相当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断档,致使法警的职权一直囿于值庭、押解、执行死刑、机关安全保卫的圈子里,而且对这些问题 也没有很好地的研究,即使有所涉摄也缺少应有的深度。面对迅猛发展的新形式,我们必须开阔视野,紧密联系法警 工作的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尽快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的突破、为新形式下法警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
二、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司法警察执法体制不规范
明确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意的体现。目前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过去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民事执行工作往往也需要法警协助执行,但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
一是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参与民事执行工作中的从属地位不应影响其发挥作用,其工作范围可以适当扩大。二是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特别是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由于法官不在场,法警在没有得到法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这样就出现了法官到处忙法警看热闹的情况。
(二)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理顺
根据《条例》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目前多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警还未实行编队,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庭室,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些法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司法警察的管理还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还比较低,对法警工作仍不够重视。同时,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审判部门去不了,非审判部门很难去,造成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理顺法警的管理体制,必需从贯彻《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改变各个法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在编队过程中,上级法院要大胆纠正下级法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的同意,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状况、素质状况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利于上级法院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要实行调警令制度。
(三)司法警察用人体制不理想
自从各级法院法警队成立以来,加大了对聘用制法警的录用,但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法院将司机改为法警;有的法院将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使司法警察层次参差不齐,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质。这些做法都是为了凑人数,应付检查,而没有提高到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角度来认识。很多人曾经认为,法警就是看大门,押押犯人,只要身体好,有无文化、素质高低无关紧要。据近几年来的法院大量的信息及新闻报道表明,在刑事开庭时人犯逃脱、自伤、自残的事件时有发生,责任人虽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人民法院的声誉也受到了影响。经分析认为,主要原因除个别干警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现有在编法警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二是法院系统进人渠道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限制,不能及时从社会上补充新鲜血液;三是现有以工代警人员得不到组织人事部门的承认,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2002年1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霍力民副院长作了《转变用人观念,改革用警机制,以军事化管理为手段全面推动我省法警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讲话,指出了长期影响司法警察工作发展和队伍素质提高的三个突出问题:一是法警队伍只出不进,人员越来越少,年龄越来越大;二是法警队伍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相对较低,难以提高执法水平;三是现有法警队伍分散管理模式不适应工作的需要。近几年来,针对发现的问题,各地法院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基本都采用了招聘制的方式,对法院的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相应的出现了不少的弊端,一是复退士兵的年龄相对较大,能够在职的时间相对较短,刚刚熟悉法警业务就面临解聘问题;二是招聘人员绝大多数是农村复退军人,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很难适应司法警察执法活动的需要。即使有部分城镇兵员,也大都存在临时观念,知道不可能成为正式法警,而给管理工作带来难度;三是一部分家长抱着让法院给“看孩子”的思想,认为青少年刚走向社会,对前途认知较差,在法院临时工作一两年,让法院帮着教育管理不会出现差错或产生各种各样的思想,但在大部分在暗地里另谋出入,条件一旦成熟就一走了之。
三、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应理顺的关系
根据以上对现代化审判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高标准要求和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不足的分析,笔者认为要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必须理顺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转变用人观念,解决执法权问题。过去,曾经有人多次提过聘用法警不是正式干警,如何行使执法权的问题。其实与现实工作并不矛盾。法警队伍都设有领导和在编正式法警,规定外出执行公务必须有在编正式法警带队,聘用法警只是协助正式法警进行工作,做到兵中有官,以官带兵,就可以合理解决聘用法警执法权的问题。
二是改革用警机制,推行军事化管理。在目前人事制度下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实行法警聘用制度。现在的诸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已经开始了自谋职业,这部分人员已经学到了部分法律知识,只要稍加培训,就可成为法警队伍的中坚力量,且年龄相对较小,对表现较好的,可以考虑长期聘用,以解决警力不足、编制缺乏和人员流动性差的问题,真正实现法警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实行军事化编队管理,能够大幅度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队伍的快速反应,提高执法水平。
三是实行优胜劣汰,处理好用人关系。完善用人制度包括疏通司法警察的进口和出口,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保持司法警察的活力和战斗力。目前进口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进人无固定渠道,造成法警的来源复杂,进来的人员素质不高。因此,应注意吸纳部队转业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和大中传院校毕业生,从根本上解决进口问题。
对在岗法警进行科学管理,首先要从内部建立起良好的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聘用制司法警察制度。聘用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和法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至五年,聘用期间法警和法院其他人员的待遇相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否则则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合同。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保险制度的相继建立,在人民法院内部推行聘用制法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聘用制法警捧的不是铁饭碗,工作有压力,对法警有激励作用,而且这也是理顺法警出口、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途径。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好的留用,差的淘汰,这样既能保留骨干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使法警队伍永远保持生机和活力。充足的人才市场,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四是实行编队管理,发挥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有过硬的素质、严明的纪律。要改变过去那种松散式管理的传统模式,以军事化管理为标准,强调纪律观念、整体观念,实行“警营化”管理采取集中管理,集中训练,集体吃住的工作模式,培养他们良好的纪律作风和顽强的工作作风,使他们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良好习惯。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 邮编:257500 电话:0546-258238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保险全国联网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保险全国联网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文号:劳社厅函[2005]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金保工程建设进展迅速。2004年底实现了全国部省联网,日前已有26个省区市上报了养老保险联网数据,数据量占参保人数的50%以上,不仅为我部了解和掌握全国养老保险经办情况提供了信息,也为宏观分析、政策制定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地区基础管理薄弱、数据质量不高、数据上报渠道不畅等问题。为确保联网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上报,提高数据应用约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完成联网数据上报任务
  我部确定的目标是,到2005年底养老保险上报数据量应达到参保人员的90%。但据统计,到今年9月底联网数据上报达到90%的仅有3个省份(北京、天津、陕西),未上报数据的有5个省份(山西、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兵团,其余23省份均在90%以下。目前距年底还有2个月的时间,要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相当艰巨。为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联网数据上报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解到人,采取倒计时的方法抓好落实。同时将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底的目标考核挂钩,确保全国联网数据上报任务的完成。
  已上报数据但未达到数据量要求的省份要尽快扩大联网数据的覆盖面,成熟一个地区上报一个地区;未上报数据的省份,要加快数据整理转换的工作进程,尽快完成网络搭建、设置安装以及软件的调试工作,为数据上报提供技术保障。
  二、规范流程,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
  规范流程是确保联网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提高数据质量的基本保障。各地可依照下述要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流程。
  各地市(含省本级)社会保险机构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数据从生产库到交换库的数据采集、审核和转换工作。并利用联网软件的检查模块(可从www.molss.lss.gov.cn中金保工程栏目下载)检查数据情况。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于每月12日前完成不地交换库数据的更新(只保留当期数据),生成统计库数据;并将交换库数据上报至省级交换库,同时将上报数据情况反馈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省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于每月屿日前完成省级交换库全省数据的更新(只保留当期数据),生成统计库数据;将统计库数据上报至部级统计库,同时将交换库数据更新和统计库数据上报情况反馈给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利用联网软件的检查模块检查全省数据。填写《养老保险全国联网数据上报情况表》(见附件1)、《养老保险交换阵数据质量情况表》(见附件2),并上报部社保中心,同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省级信息化综合管埋机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填写《养老保险金国联网数据自查报告》(见附件3),将本季度的工作情况及问题上报部社保中心。
  三、明确职责,加强合作,共同完成联网数据的上报工作--------
  实现联网数据的上报足金保工程建设的一项垂要目标。也是为我部开展宏观分忻提供数据支撑的吏要手段,数据上报包括数据采集、审核、转换、传输等多个环节,因而需要业务和技术部门既要有明确分工,又要有相互配合,做好各环节之间的紧密衔接,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上报。
  根据金保工程建设集中式资源数据库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联网数据的采集、转换、检查和分析应用,承担生产库数据整理工作;与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共同研究制定生产库到交换库的数据转换方案,并完成数据转换工作;检查和审核本地区联网数据,并在生产库中及时修正;建立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库数据的安全和完整;开展联网数据的应用和分忻工作,
  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联网数据的汇总、传输扣系统维护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生产库的数据整埋、联网数据的转换和传输;承担联网软件的安装、调试和培训以及数据库和网络设备的维护、连通和安全管理;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联网软件、开展数据应用提供披术支持。
  养老保险全国联网工作是金保工程的先行项目,能否按时高效地完成,关系到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监测和基金监管等项目的开履。各部门务必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通力配合,相互支持,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确保金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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