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37:18  浏览:9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各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都涌入大量的流浪乞讨人员,其中也混杂着一些流氓等犯罪分子,给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危害,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在这次北京、长沙、西安等地发生的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有的歹徒就是流浪在街头的乞讨人员。为整顿社
会秩序,配合政法机关打击犯罪分子,处理轻微违法人员,现就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经常性的收容工作,做到党政机关驻地、繁华地段、车站、码头等重点地区基本上无流浪乞讨人员;不承担收容任务的站,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收容工作。对被收容人员要逐个登记,认真审查,发现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及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加强遣送和安置工作。各站要按规定将被收容人员送到流出地,不准途中放行或丢弃;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流出地政府做好安置工作,可通过与流出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协议的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一些流浪乞讨人员屡遣屡返的问题。
三、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特别要加强关于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无政府主义的教育,使流浪乞讨人员认识到流浪乞讨的危害性。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收容遣送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收容遣送站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工作队伍。



1989年7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的暂行办法

京财经一[2001]3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贷款担保体系的建设,防范、控制和分散担保风险,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以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智力密集型企业为重点支持对象的政府出资发起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与贷款银行签订比例担保协议,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开展信用贷款担保业务,防范、控制和分散化解担保风险。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四条 风险准备金用于信用担保机构按照约定的责任代被保证人向银行代偿债务。
第五条 风险准备金来源包括:
1.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2.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追偿债权收回资金准予留用的部分;
3.社会其他部门捐赠资金;
4.其他用于代偿的资金。
第六条 风险准备金提取标准:
1.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
2.按不超过当年担保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
3.在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七条 信用担保机构对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要进行单独记帐,或在银行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第八条 信用担保机构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代偿通知书,确认被保证人当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相应的代偿资金。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发生代偿后20天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
第九条 财政在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专项资金"。
第十条 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发生贷款担保代偿损失时,可申请财政资金补偿担保代偿损失。
下列情况不属于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范围:
1.信用担保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造成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
2.信用担保机构对重大担保项目未制定反担保措施造成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
3.信用担保机构未制定和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
4.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担保金额超过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多担保造成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
5.其他如履约担保、注册担保、票据担保、工程担保等不属于贷款担保性质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宏观经济状况、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规模、资产结构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在每年初核定当年担保代偿损失率,最高不超过6%。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信用担保机构用风险准备金抵补,不足部分,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超过核定担保代偿率的损失部分,由信用担保机构在税后收益中弥补或由各出资方按出资比例抵减担保资金本金。
第十二条 信用担保机构向银行代偿债务、取得对被保证人以及反担保人的代位求偿权后,应制定追偿措施,实施追偿。追偿债权所得资金中属于归还财政代偿资金的部分,信用担保机构将70%单独记帐,作为以后年度市财政补偿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其余30%增加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三条 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提出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上年度向银行代偿担保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贷款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风险准备金收支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
2.董事会或监管会批准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损失资金数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未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单独记帐或实行专户管理,不及时追偿债权,不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市财政局将停止补偿担保代偿损失。
第十六条 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虚报担保代偿损失,骗取财政补偿资金,或挪用追偿债权收回资金中属于财政的资金部分,造成财政资金损失,一经发现,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取消对该机构的财政补偿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或实际情况和需要发生变更时,将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7〕89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哈密地区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地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长效机制,妥善解决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困难问题,使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补贴、个人自筹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一标准,一次性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范围
地区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范围以当年第四季度享受低保的家庭为准,具体包括:
(一)城市低保户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家庭;
(二)城市低保户中的危重病人、二级以上残疾人、60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人员的家庭;
(三)城市低保户中,有子女在全日制大学就读或因突发性灾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
第四条 救助标准
(一)凡实行集中采暖的救助对象,每户每年按照不高于5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一次性全额救助冬季取暖费;
(二)凡自行采暖的救助对象,每户每年一次性救助2吨燃煤。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低保对象凭户口本、身份证、《城镇居民低保证》、个人书面申请等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提出冬季取暖救助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进行核实,符合冬季取暖救助条件的,填写《低保家庭冬季取暖救助申请表》,并签属意见报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后,再报县(市)民政局审批。
(三)凡实行集中采暖的救助对象,由供暖单位凭县(市)民政局批准文件到其所辖民政部门领取救助对象的当年冬季取暖救助费;凡自行采暖的救助对象,凭其所辖民政部门发放的采暖煤票到指定的煤炭销售单位领取当年冬季取暖救助燃煤。
(四)凡批准享受冬季取暖救助的对象,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和乡(镇)民政办分别选择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有异议的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重新调查核实,经调查确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被救助资格。
(五)三道岭矿区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由地区民政局和驻三道岭办事处负责,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一)资金筹集
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县(市)通过以下途径自行筹措解决:
1.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含“三无人员”生活保障补助费);
2.各级财政按实际需要安排的资金;
3.历年扶贫帮困节余资金;
4.社会捐赠资金;
5.社会福利资金;
6.可用于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
1.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费用。
2.各级民政部门应设立“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基金”支出专户,并负责办理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资金的核拨、使用、发放等工作。
3.地、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当年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和上年度救助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将筹集到的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设立的“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基金”支出专户。
第七条 组织与实施
(一)各县(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县(市)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本县(市)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
(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制定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并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三)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配合做好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