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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37:18  浏览:9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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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1997年5月26日 大政发〔1997〕47号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驻连中央、省属、外省市驻连单位以及部队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辞退、开除或解除合同失去公职的人员。


  第四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人事局所属社会保险机构按分工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介绍、转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适当储备的原则,由国家和单位共同负担。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
  (三)财政补贴。


  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单位全部工作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大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缴纳。


  第九条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全额拨款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保险费不得减免,确有困难,经申请获得市人事部门批准的单位,可以缓缴,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不敷使用时,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一)失业救济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丧葬费、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
  (四)失业人员的转业培训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费;
  (五)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服务费;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与失业保险有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失业救济金标准按在职公务员中办事员的最低工资的90%逐月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的,从双方共同失业的次月起,每人按公务员中办事员的最低工资发给失业救济金。


  第十四条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按照失业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确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失业救济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发三个月,最长发给二十四个月。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再就业满一年后重新失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每月发给10元医疗补助费。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给付丧葬费300元。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比照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的转业培训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费按照上年度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提取,专项使用。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的编制人数和工作需要,下达预算指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帐户。
  管理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失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集体福利费;
  (二)办公费、业务费、宣传费、统计费;
  (三)设备费、修缮费;
  (四)对失业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免征税费。当年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可按规定提取失业保险积累金。积累金的一部分在安全、有效、保证增值的前提下,可购置国库券、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所得本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挪用。
  社会保险机构应加强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失业后,单位应填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在工作人员失业之日起20日内随其档案及有关材料移交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逾期不移交的由原单位承担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失业后30日内持《失业手册》、《居民身份证》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申请失业救济。
  社会保险机构应从失业人员登记的下月起按规定计发失业保险待遇,逾期未登记的,不予补发;超过90日未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给付失业救济金期满的;
  (三)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四)重新就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职业介绍的;
  (六)服兵役或出国定居的;
  (七)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及时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各项待遇,并有权对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少缴或冒领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和退还,逾期不补缴和退还的,人事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处以少缴或冒领额1至2倍的罚款,罚款并入基金。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拖欠支付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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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6〕第23号




《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发挥土地在经济发展中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供应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存量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方式予以储备,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向土地使用者公开提供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具体领导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邢台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在邢台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和出让前期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财政、规划、监察、发改委、国资委、审计、建设、房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土地;
(四)企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需盘活改造的工商企业的仓储或其他用地;
(七)市政府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和土地整理指定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土地;
(九)市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需改造的村庄用地;
(十)司法机关依法提请协助执行的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土地;
(十一)转让地方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
(十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三)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 凡本办法规定应当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市储备中心收购,不得擅自转让或开发。
第九条 储备土地前,规划部门应出具地块详细规划和控制指标以及道路坐标、控制红线图等,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依据。
储备土地出让应当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指标及附图,并且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第十条 储备中心拟定的土地储备和供地方案,应当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由国土资源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方案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遵循土地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要求行政划拨的以外,经营性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土地。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起始价、保证金由国土资源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信息发布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遵循出让计划公开、供地信息公开、集体决策公开、程序公开、竞价公开、出让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充实周转金;
(二)银行抵押贷款;
(三)其他借款;
第十五条 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储备非法转让、出租、买卖或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制造许可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瓶阀)的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用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二)其它进口压力管道元件暂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但应当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质检总局核准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压力管道元件进口报检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整机配套出厂的压力管道元件无需进行型式试验,其产品质量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负责,并应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同时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境外取(换)制造许可证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三、基本安全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应当满足其所适用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无法采用中国标准制造时,持证企业可以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成熟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同时应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提交其产品符合中国安全规范规定的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以下简称“符合性申明”)和其产品与符合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表(以下简称“比照表”),同一类型且相同设计参数的产品,符合性申明和比照表只需提交一次。许可办收到书面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持证企业已取得符合性申明的编号并在许可办网站上公示编号。制造单位应将公示编号、符合性申明和比照表纳入产品出厂资料。符合性申明具体格式见附件1;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比照表的具体格式见附件2;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比照表的具体格式见附件3。

  对于气瓶及气瓶用阀门类产品,无法采用中国标准制造时,应向许可办提交其所依据的标准,并由中国的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标准评审备案。持证企业应当按照评审备案后的标准进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并由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和设计文件鉴定。

  四、风险评估要求

  对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制造企业应在产品出厂资料中提供风险评估报告(见附件4)。

  五、其他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四章及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和第十六条中“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要求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压力容器产品符合质量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

   2.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3.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4.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质检总局

2012年10月11日



附件1 压力容器产品符合质量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

申明单位 单位地址 制造许可级别
许可证编号 联系人 电话& E-mail
产品名称 总图号 压力容器
类别 固定式压力容器:□Ⅰ类 □Ⅱ类 □Ⅲ类
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
□长管拖车 □罐式集装箱 □管束式集装箱
□超高压容器 □非金属容器 □氧舱
□简单压力容器
设计压力 MPa 设计温度 ℃
主体尺寸 壳体材料
介质组别 □第一组介质 □第二组介质 设计制造标准

经过与(此处填写产品所适用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名称)规定的质量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我公司按 (设计制造标准) 设计(制造)的 (产品名称) 符合中国对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特此申明,详细比照结果见 “压力容器产品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并承诺对本申明的真实性负责。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栏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填写)
编号:



附件2 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序号 中国基本安全要求 产品相应标准要求 产品实际情况 符合性
申明 备注
(处置情况)
1 材料要求 【固容规2.3】注1
钢材的化学成分 C≤ %,S≤ %,P≤ % 壳体材料标准:
壳体材料牌号:
C≤ %,S≤ %,P≤ %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注意其他受压元件材料
2 【固容规2.4】
钢材的力学性能 冲击功(KV2)=
断后伸长率(A)= 冲击功(KV2)=
断后伸长率(A)=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注意其他受压元件材料
3 【固容规2.5】
钢板的超声检测 □按比例100%进行
□按其他比例进行:
□无要求 □按比例100%进行
□按其他比例进行:
□不需要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4 【固容规2.6,2.7】
铸铁或有色金属 材料牌号:
设计温度限制: ℃
设计压力限制: MPa
使用状态: 材料牌号:
设计温度: ℃
设计压力: MPa
使用状态: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5 设计要求 【固容规3.5】
设计方法 □规则设计方法 □分析设计方法
□试验设计方法 □可对比经验设计方法
□技术评审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采用试验方法、可对比的经验设计方法应通过技术评审
6 【固容规3.3,3.5】
设计载荷 □压力 □重力载荷 □外部作用力
□温差载荷 □风载荷 □地震载荷
□雪载荷 □其他载荷 □压力 □重力载荷 □外部作用力
□温差载荷 □风载荷 □地震载荷
□雪载荷 □其他载荷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7 【固容规3.5】
失效模式 □脆性断裂(1) □韧性断裂(2)
□蠕变断裂(3) □弹性或塑性失稳(4)
□接头泄露(5) □其他: (6) 可能的失效模式:

风险评估报告:□需要 □不需要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对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8 【固容规3.8】
安全系数 nb≥ ns≥
nd≥ nn≥ nb≥ ns≥
nd≥ nn≥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9 设计要求 【固容规3.20】
快开门容器 安全联锁功能: □当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部位,方能升压运行
□内部压力完全释放,方能打开快开门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0 制造要求 【固容规4.5】
无损检测 方法及比例: □RT比例: □UT比例:
□MT比例: □PT比例: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1 【固容规4.6】
焊后热处理 焊后热处理: □不需要
□热处理工艺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2 【固容规4.7】
耐压试验 方法:
压力系数: □液压试验 压力系数:
□气压试验 压力系数:
□气液组合试验 压力系数: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3 【固容规4.8】
泄漏试验 方法:□气密性试验 □氨检漏试验
□卤素检漏试验 □氦检漏试验
□其他: □气密性试验 □氨检漏试验
□卤素检漏试验 □氦检漏试验
□其他: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4 【固容规4.3】
焊接试件和母材热处理试件 焊接试件: □要求 □不要求
母材热处理试件:□要求 □不要求 焊接试件: □有 □无
母材热处理试件:□有 □无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5 其他 以上未列出的条款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6 需要强调说明的问题:
注1:“固容规”指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附件3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序号 中国基本安全要求 产品相应标准要求 产品实际情况 符合性
申明 备注
(处置情况)
1 材料要求 【移容规2.3】注
钢材的化学成分 C≤ %,S≤ %,P≤ % 壳体材料标准:
壳体材料牌号:
C≤ %,S≤ %,P≤ %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注意其他受压元件材料
2 【移容规2.4】
钢材的力学性能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
冲击功(KV2)=
断后伸长率(A)=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
冲击功(KV2)=
断后伸长率(A)=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注意其他受压元件材料
3 【移容规2.5】
钢板的超声检测 □按比例100%进行
□按其他比例进行:
□无要求 □按比例100%进行
□按其他比例进行:
□不需要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4 【移容规2.8】
铝及铝合金 材料牌号:
设计温度限制: ℃
设计压力限制: MPa
使用状态: 材料牌号:
设计温度: ℃
设计压力: MPa
使用状态: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5 设计要求 【移容规3.5】
设计方法 □规则设计方法 □分析设计方法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6 【移容规3.3,3.10】
设计载荷 □压力 □重力载荷 □外部作用力
□温差载荷 □地震载荷 □风载荷
□疲劳载荷 □惯性力载荷□其他载荷 □压力 □重力载荷 □外部作用力
□温差载荷 □地震载荷 □风载荷
□疲劳载荷 □惯性力载荷□其他载荷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7 【移容规3.5】
失效模式 □脆性断裂(1) □韧性断裂(2)
□蠕变断裂(3) □弹性或塑性失稳(4)
□接头泄露(5) □其他: (6) 可能的失效模式:

风险评估报告:□需要 □不需要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对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8 【移容规3.8】
安全系数 nb≥ ns≥
nd≥ nn≥ nb≥ ns≥
nd≥ nn≥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9 设计要求 【移容规3.9、3.10.7、3.10.8】介质分类、危害性、充装量 介质编号: 名称:
介质分类: 危害性:
最大允许充装量: 介质编号: 名称:
介质分类: 危害性:
最大允许充装量: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超出《移容规》表3-4范围的介质应通过技术评审
10 制造要求 【移容规4.5】
无损检测 方法及比例: □RT比例: □UT比例:
□MT比例: □PT比例: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1 【移容规4.6】
焊后热处理 焊后热处理: □不需要
□热处理工艺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2 【移容规4.7】
耐压试验 方法:
压力系数: □液压试验 压力系数:
□气压试验 压力系数: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3 【移容规4.8】
泄漏试验 方法:□气密性试验 □氨检漏试验
□卤素检漏试验 □氦检漏试验
□其他: □气密性试验 □氨检漏试验
□卤素检漏试验 □氦检漏试验
□其他: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4 【移容规4.3】
焊接试件和母材热处理试件 焊接试件: □要求 □不要求
母材热处理试件:□要求 □不要求 焊接试件: □有 □无
母材热处理试件:□有 □无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5 其他 以上未列出的条款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6 需要强调说明的问题:
注:“移容规”指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附件4
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1 总则
1.1 本部分规定了压力容器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1.2 容器设计者(或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或设计委托方要求编制针对容器预期使用状况的风险评估报告。
1.3 设计者(或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容器在各种工况条件下(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包括可能参与的运输方式及在相应运输方式下各种工况条件*)可能产生的失效模式,在材料选择、结构设计、制造检验、运输使用*、充装卸载*要求等方面提出安全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失效。
1.4 设计者(或设计单位*)应向容器用户提供制定容器事故应急预案所需要的信息。
2 制定原则和程序
2.1 设计阶段风险评估主要针对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
2.2 设计阶段风险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a) 根据用户设计条件和其他设计输入信息,确定容器的各种使用工况(包括运输方式及其各种使用工况*);
b) 根据各使用工况的介质、操作条件、环境因素、装卸条件*、运输条件*等进行危害识别,确定可能发生的危害及其后果;
c) 针对所有危害和相应的失效模式,说明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依据;
d) 对于可能发生的失效模式,给出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所需要的信息;
e) 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3 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风险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
a) 压力容器的基本设计参数:压力、温度、材料、介质性质和外载荷等;对于移动式应力容器还应考虑:运输方式(如铁路、公路、水路或者这些方式的联运等)、工作条件(如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腐蚀环境等)、装卸条件(如装卸方式、装卸压力等)、基本结构(如单层罐、堆积绝热罐、真空绝热罐、气瓶等)等;
b) 所有可能工况条件的描述;
c) 所有操作、设计条件下可能发生的危害,如:爆炸、泄漏、破损、变形、真空失效*、侧翻*等;
d) 对于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或规范性文件已经有规定的失效模式,说明采用的条款;
e) 对于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失效模式,说明设计中载荷、安全系数和相应计算方法的选取依据;
f) 对介质少量泄漏、大量涌出、爆炸、交通事故*状况下如何处置的措施;
g) 根据可能发生事故情况,规定合适的随车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防护装备和措施*。
h) 风险评估报告应具有与设计图样总图一致的签署。

注:“*”为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着重考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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