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46:59  浏览:8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了完善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一九八八年我省国营企业要普遍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现对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挂钩的范围:全省地方国营企业(含预算外企业)。
二、挂钩的条件和形式,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主客观条件,以及具体承包情况确定。在保证完成承包合同上交利润等指标的前提下,形式可以多种多样:(1)税利能够稳定增长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挂钩;(2)产品品种单一或可按标准产品折算产
量且质量检验、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销售量挂钩;(3)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4)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标上的行业和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实际工作量和利润指标双挂钩;(5)以出口创汇为主的企
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创汇额挂钩或同创汇额和税利指标双挂钩;(6)商业服务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销售额(营业额)和税利指标双挂钩;(7)亏损企业可试行工资、奖金同减亏指标挂钩浮动,超亏下浮,减亏上浮;(8)少数经济效益突出好的企业可试行工资(不含奖金)同经
济效益挂钩,奖金仍按第二步利改税的办法从留利中提取。
凡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与实物量复合指标挂钩的企业,其中税利指标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此外,各地市、各部门还应积极试行其他行之有效的新的挂钩形式,并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三、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一般应以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不含原材料、燃料节约奖、一次性的单项奖、副食品价格补贴、工种粮补贴、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为基础,增加合理因素,剔除不合理因素。其中,奖励基金以一九八七年按第二步利改税核定比例计算的应提奖金进行核定。
应提奖励基金超过四个半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不足七十五元的,按七十五元计算,超过七十五元的,按实际计算)的,按四个半月核定,个别经济效益突出的可按五个月核定;应提奖金不足四个半月的,可核加半个月,但最高不得超过四个半月;仍低于三个月的按三个月核定。
对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时,占用企业奖励基金开支的人均五元部分,可从一九八八年元月起全部进入成本,挂钩企业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四、挂钩经济指标基数,应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个别企业上年实际完成数特高特低的,可按前三年实际平均数并结合承包基数进行核定。挂钩的上交税利是指当年不同企业的实际上交国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
、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用新增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的百分之五十视同上交部分。实现税利是指当年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和利润总额。
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的企业,超交返还给企业的部分,可视同上交,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五、挂钩浮动比例的核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难易程度和潜力大小,适当考虑本行业平均水平,以人均税利和劳动生产率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率的高低来确定。对公益性企业和经济效益逐年稳定增长,并已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老挂钩企业,可予以适当照
顾。各地市、各部门审批所属企业挂钩方案时,可在不突破一比零点七(上交税利与工资总额之比)的范围内,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核定。
六、企业主管部门对挂钩企业要实行复合指标考核。即除主要挂钩指标外,还要考核质量、消耗、安全、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其中,质量指标作为否决指标,完不成质量指标的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百分之三十。对出口创汇企业,同时考核换汇成本;商业服务行业同时考核执行物
价政策,服务质量等。完不成复合考核指标,要相应扣减新增效益工资。但各项复合指标考核扣减幅度总计一般不超过新增效益工资百分之五十。
七、实行挂钩的企业,除按规定必须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外,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对于国家计划内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增加的人员,核定增加工资时,要相应核增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企业之间成建制的划入划出,要通过双方审批单位,按上年
决算表(包括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如实划转。
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调整对挂钩企业经济效益影响重大时,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可适当调整经济指标基数。
八、实行挂钩的企业,奖励基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并相应核减企业留利和留利水平。
挂钩企业新增的效益工资要适当留有结余,以丰补歉。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总额也要相应下浮。为了保证职工基本生活,下浮幅度不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实发工资总额超过一定幅度时,要按国家税法规定交纳工资调节税。
九、审批权限。企业实行挂钩,都要制定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上年的工资总额及增减因素;前三年经济效益指标的有关数据;核定两个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的有关资料。方案审批要与企业承包的程序一致起来,按隶属关系,由各级工资改革办公室、劳动、财政、经委联
合审批。地市以下审批的报省工资改革办公室备案。原经国家和省审批的挂钩企业,经与省协商后,也按上述办法审批。
十、企业挂钩后,内部分配可自行决定。凡是有条件的,都要在严格质量管理和定额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和定额工资制,并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分配关系。
十一、进一步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挂钩企业要在银行开设工资基金专户,由银行监督使用。
各大中型企业要在今年十月底前全部实行挂钩,其他企业力争在年底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实行挂构。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并从八月份起将上月的进展情况报省工资改革办公室。



1988年7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
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汇局:
现将《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到期国债数量大,附息国债品种多,计息方式复杂。为了确保做好全年国债兑付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银行、邮政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各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兑付,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债信誉作为国债兑付工作的宗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兑付政策,落实兑付措施。
二、做好国债兑付岗前培训工作,使柜台人员熟练掌握国债兑付条件和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群众等兑时间。在实物国债兑付中,树立高度反假防假意识,提高鉴别假券能力,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
三、国债兑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要求各国债兑付经办单位把做好兑付工作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以确保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
一、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999年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品种包括:
1.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
2.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二期)国债;
3.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凭证式国债;
4.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一期)国债;
5.1994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
三、1999年到期国债利息计算及兑付有关规定:
1.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3年,于3月10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4.5%;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二期)国债,期限3年,于8月6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0.96%。
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证券经营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的托管券面兑付,在各省级财政部门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当地托管库的券面核验无误并接收后,通过交易场所和中央公司办理,实行场内兑付。

2.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凭证式国债,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

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投资者需持“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购买网点办理。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对月对日持满二年)时不收取兑付手续费;发行期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兑付期开始后,一律不收取兑付手续费。
3.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一期)国债,期限2年,于1月22日到期,以面值金额兑付。记账式国债的兑付,通过交易场所和中央公司办理,实行场内兑付。
4.1994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从4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5.86%。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四、1999年办理付息手续的附息国债及有关规定:
1.1996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五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11.83%,6月14日支付第三年利息。
2.1996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六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8.56%,11月1日支付第三年利息。
3.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二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9.78%,9月5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4.1998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专项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6.8%,5月18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5.1998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的十年期附息债(第一期),年利率5.5%,9月4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6.1998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的十年期附息债(第二期),年利率5.2%,12月25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7.1998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5.01%,12月2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8.1998年向商业保险公司发行的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5.68%,11月4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9.1996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8.8%,9月3日支付第三年利息。
10.1997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8.8%,9月22日起支付第二年利息。
11.1998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5.85%,11月20日起支付第一年利息。
记账式国债的付息,实行场内付息,由交易场所办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附息国债的付息,通过中央公司办理;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以上各类附息国债的付息日期如遇节、假日均顺延。
五、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1999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不加计利息。
六、1999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及附息国债按年付息手续费的拨付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999年1月14日

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了使基本建设的各个阶段责任明确,事有专责,调动起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做到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克服敞口花钱和吃“大锅饭”的弊端,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现制定我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的试行规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评价、决策,实施等各阶段都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前期工作负责单位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的可靠性、准确性负责;决策部门对决策的合理性、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进度、设计质量负责;实施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负责;材料、设备、能源、运
输等外部协作单位,对及时提供协作条件负责。
二、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各单位、各级领导人都要认真执行本规定。不经充分技术经济论证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匆忙决定上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工程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工期和总概算。否
则,要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三、计划部门对主管部门或地区报送的建设前期工作文件(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对资源条件、选厂布点、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总体布置、总概算以及投产后的经济效益,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建设
项目决策正确。如果审查不当,把关不严,造成决策失误,由计划部门主管负责人承担应负的责任。对建设项目在计划上安排不周,执行督促检查不严,或因投资安排不足,拖延工期,不能按计划建成投产发挥效益,由计划部门主管负责人承担应负的责任。
四、基本建设的前期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准确掌握基础资料,认真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十分注意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要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查,由发给证书的设计、咨询等单位承担。列入前期工作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由生产单位的负责人、主管单位计划部门的负责人或承担该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担任。项目主持人对主管部分全面负责,项目主持人负责
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并对工作成果的科学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如果各项前期工作文件的资料不可靠,数据不准确,导致项目决策失误,要追究项目主持人的责任。
五、设计任务书批准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勘察设计证书的设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的编制,并签订《设计委托合同》。设计委托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范围、基础资料的提供、工程控制造价、出图日期以及经济责任等。初步设计的编制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
行。一般建设项目可采用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深度应能满足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材料、设备的订货和土地征用、平整场地等施工准备要求。
经审查后,初步设计的总概算超过原批准设计任务书限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时,计划部门须重新考虑该项目的可行性。或补充编报设计任务书,或停止该项目的实施。
初步设计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增加工程内容,提高设计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如果设计有大的漏项,计算有错误,导致工程浪费,造价升高,以及不能按时出图影响工程建设,要追究设计单位的经济责任和设计负责人的责任。
执行设计委托合同中的纠纷,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直接向司法部门起诉。
六、按隶属关系,主管部门或地区要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面负责。在建设中,必须配备熟悉基本建设业务、有组织能力、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项目建设经理;并抓好设计、投资、设备材料、施工队伍、协作关系和生产准备的落实。如果建设前期工作文件提供的资料不可靠,数据不准确
,协作配套条件不落实,甚至有意弄虚作假,或者把国家分配的投资、物资挪作他用,致使建设项目工期拖长,概算突破,造成损失浪费,要追究主管部门或地区主管基本建设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项目建设经理自始至终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项目经理确定以后,在建设的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更换。项目建设经理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组织项目的建设,与各有关方面签定协议或经济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严格控制建设
总投资,安排好工程建设总部署,督促检查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确保按国家计划要求建成投产,发挥经济效益。如果组织领导不力,现场管理混乱,不按合理工期建设,工程质量不好,敞口花钱,概算失去控制等,要追究项目建设经理的责任。
八、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建设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按照施工程序和施工图组织设计,合理组织施工,做到科学管理,文明施工,严格执行施工标准、规范和验收制度;积极实行各项经济责任制,严禁“吃、拿、卡、要”;努力节约工料,降低成
本,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工期。施工单位应从全局出发,全面竣工不留尾巴,及早发挥资金效益。如果违反施工程序,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故意分散施工队伍,拖延工期,甚至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要追究施工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九、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逐步实行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可采取建设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施工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包干;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对工程技术简单,需要劳力较多的工程,也可由地方组织统建包干

建设项目包干的内容包括: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根据具体情况,目前可采用按设计概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按预算加系数包干,或按平方米造价包干。
2、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3、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为准。
4、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设计文件提供的主要材料用量或商定的主要材料清单为准。
5、工业项目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工业项目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单位包干,或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包干,须对建设资金,材料设备,外部配套条件,生产定员配备,试车的原料、燃料等方面予以保证。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包干,必须在建设银行的监督下,由包、保双方签订“项目经济包干合同”,确定“包”、“保”的具体内容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的权益和奖罚,可按照国家计委、经委、劳动人事部、建设银行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执行。
十、建设银行要及时参加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和工程决算的审查,对各种渠道的建设资金,建设银行要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对任意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工程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不合理的费用,建设银行有权拒绝拨款,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如果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
不严,或者违反基建拨款条例,该拨款不拨款,造成损失浪费,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银行行长承担应负的责任。
十一、物资供应、设备成套部门对实行责任制的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在计划安排上要按主要物资用量清单、供应范围和建设进度组织货源,确保供应。
对违反本规定的基建项目,计划部门有权不列入计划,建设银行有权不拨贷资金,物质部门有权不供应物资。设计和施工单位有权不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十二、对于前期工作周密,建设资金控制准确,真正做到工期短、质量优、投资省、效益好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经理、施工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分别情况给予记功、晋级或其它形式的奖励。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延误建设工期、投资失去控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责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视问题的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984年2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