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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8:42:07  浏览:8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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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财政部


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财政部
财发字(1999)102号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关于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通知》(财发字〔1998〕36号)的有关精神,现对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是财政用于支持农业综合开发业务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科目的专项经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任务的大小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1.项目评估费:用于组织或委托评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差旅费、专家咨询费、技术鉴定费、专家评审费等支出。
2.项目检查验收费:用于组织或委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组织实施中和竣工验收时执行情况检查的差旅费、专家咨询费、质量鉴定费等支出。
3.培训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培训所需场地租用费、学员的食宿费补贴,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印制证书、制作音像制品的费用,教员讲课费等支出。
4.专项研究费:用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专项研究的差旅费、资料印刷费、研讨费、专家论证费等支出。
5.宣传费:用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宣传报道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和成果展览的采访费、制作费、排版费、印刷费、纸张费、材料费等支出。
6.会议费:用于组织召开各类农业综合开发会议的支出。
7.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用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业务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档案设备以及机动车辆的更新、维修、办公用房维修、租金和图书资料的购置等支出。
8.业务招待费:用于为开展农业综合开发业务活动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9.联合办公人员公务费:用于与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办公的其他专业部门人员差旅费、邮电费、大宗资料印刷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劳保清洁用品购置费、文体活动费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等支出。
10.其他:通过法律程序回收到期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其相关的费用支出等。
五、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事业编制的,其事业编制人员的公务费、人员经费和社会保障费可从事业费中列支。
六、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和监督。
1.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编制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2.经审核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提高预算执行质量。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和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支出标准,认真执行预算;要严格区分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和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投资挪作事业费。
4.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认真编报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决算,并于年度终了,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5.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对违反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规定,造成资金损失和浪费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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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劳动部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特急 发改能源[2005]1119号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神华集团、中国中煤集团、中联煤层气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充分利用煤矿瓦斯资源,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提出了《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并经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



国 家 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
国 土 资 源部
环 保 总 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 局
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力度,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建立健全防治煤矿瓦斯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煤矿瓦斯资源,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矿工生命,树立“瓦斯事故可以预防和避免”、“瓦斯是资源和清洁能源”的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完善与主体能源地位相适应的煤炭法律政策体系、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与利用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原则,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管理模式;坚持“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的原则,积极推广“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等先进经验;坚持“以抽定产、以风定产、工程先行、技术突破、装备升级、管理创新、全面提高”的原则,正确处理瓦斯防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坚持“以抽保用、以用促抽”的原则,大力发展瓦斯民用、发电、化工等。
三、分阶段治理目标。初步治理阶段(2005~2006年),控制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现有基础上下降三分之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基本治理阶段(2007~2010年),控制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继续下降三分之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根本治理阶段(2011~2012年),控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第二阶段基础上再下降三分之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
四、45户重点监控煤矿企业安全目标。到2006年底,一类企业(淮南、平顶山、阳泉、松藻、抚顺、天府、芙蓉、窑街、南桐、丰城、淮北、涟邵、阜新、铜川、焦作、郑煤、晋城、韩城、水城、盘江)建立起比较可靠的瓦斯防治系统;二类企业(沈阳、白沙、乐平、鸡西、徐州、开滦、大同、山西焦煤、鹤岗、峰峰、鹤壁、七台河、攀枝花、资兴、华蓥山)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瓦斯防治系统;三类企业(通化、辽源、乌达、双鸭山、义马、广旺、达竹、平庄、宁夏、包头)建立起比较实用的瓦斯防治系统。
五、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积极采用机械化采掘技术,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非正规采煤方法。按规定健全“一通三防”系统,高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实现瓦斯抽采、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专门机构,按标准配足“一通三防”技术人员、专职瓦斯检测员、安监员、防突员。到2006年底,各类煤矿必须达到上述要求。
六、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目标。2006年,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矿井,开采保护层比例达到30%以上;煤矿瓦斯抽采率达到30%以上;瓦斯(煤层气)抽采量达到40亿立方米。2010年,开采保护层比例达到90%以上;煤矿瓦斯抽采率达到50%以上;瓦斯(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2006年,全国矿井瓦斯利用总量8亿立方米以上;已开展瓦斯利用的矿区,利用率提高到50%以上;尚未开展瓦斯利用的高瓦斯矿区必须实施瓦斯利用。2010年,利用总量50亿立方米以上,利用率50%以上。
七、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规划或方案,协调和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取长补短,相互促进,逐步完善瓦斯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八、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4]79号文件精神,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监察,对有法不依、有规不循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瓦斯治理的监管力度,把安全监管要求落到实处;煤矿企业必须把瓦斯治理作为重点,落实法人及各类工作人员安全职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九、严格现场作业管理。煤矿企业要把《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规范落实到生产和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积极推广应用《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等先进的作业和管理方法。
十、加大煤矿安全系统与装备改造的投入。煤矿企业要按规定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健全完善矿井通风、瓦斯抽采、防灭火、综合防尘、监测监控等系统和装备,并确保系统、装备处于完好状态,发挥效用。
十一、加快采煤工艺改革。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加快中小型煤矿的联合改造,合理集中和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各类煤矿必须建立独立可靠的采区通风系统,每个采区内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2007年底之前,全国规模以上煤矿要基本实现壁式正规化采煤工艺。国家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煤矿进行资产重组和联合改造。
十二、推进科技进步。煤矿企业要学习和应用国家“九五”、“十五”科技攻关和其他科技成果,重点推广应用高产高效开采、瓦斯预测、瓦斯抽采、矿井通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隔抑爆技术、瓦斯监测监控与预警、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事故应急救援、瓦斯利用等技术与装备。
十三、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发挥高等院校的作用,培育煤矿瓦斯防治的专业人才。建立和完善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强制性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在职人员的再培训。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提高煤矿工人入井等津贴标准和收入水平,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十四、加强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和管理经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鼓励政策,广泛吸引有关国际组织和企业财团参与我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进一步提高煤层气产业对外开放水平,形成大规模有序开发的新局面。
十五、完善煤炭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煤矿安全准入管理办法,严格煤矿安全生产、“一通三防”装备和人员素质基本条件,建立煤矿专业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职业准入制度,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十六、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尽快完善和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安全评价标准、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和装备标准、安全管理标准、煤层瓦斯地面抽采技术标准、《煤矿瓦斯利用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分细则》和《煤矿瓦斯利用设计规范》。
十七、鼓励瓦斯抽采和利用。制订瓦斯超标排放惩罚办法,研究出台有关政策鼓励煤矿抽采和利用瓦斯。2020年以前,地面抽采项目免交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及其它综合利用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煤矿瓦斯发电项目享受《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鼓励政策。工业、民用瓦斯销售价格不低于等热值天然气价格。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鼓励煤矿瓦斯利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十八、支持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改造。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国家继续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资金,支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改造。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
十九、支持瓦斯治理与利用科技攻关。国家增加科研资金投入,开展瓦斯治理与利用基础理论、关键技术、重大装备研究开发和专项攻关。国家组建煤层气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支持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对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条件、专项用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科技研发的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支持瓦斯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国家支持建设各类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包括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煤层群条件下的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严重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自燃发火严重高瓦斯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示范工程;煤层瓦斯地面、井下综合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
煤矿瓦斯防治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促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解决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质检总局关于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14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要求,现就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代理报检企业(含从事报检业务的快件运营企业)首次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理报检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分公司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授权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的印章印模。

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二、报检人员首次为所属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时,所属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检人员备案表。

(二)所属单位报检备案证书。

(三)报检人员与报检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四)报检人员的身份证件。

(五)报检业务能力水平的证明材料。

材料(除第五项外)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三、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等规定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外贸秩序和检验检疫工作秩序。重点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和报检人员的报检差错登记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国家质检总局对报检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当地报检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报检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强化行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报检从业人员报检业务能力水平培训。

五、鼓励报检人员系统学习从事报检工作应具备的检验检疫基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基础英语等报检基本知识和技能,积极参加报检从业人员报检业务能力水平培训,提高报检工作效率。

六、为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备案表暂用现行相关申请书,持有报检员资格证书的视同具有报检业务能力水平证明材料。代理报检企业、报检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质检总局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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