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6:54:36  浏览:9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减少污染,保持环境整洁,逐步实现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及商业、饮食、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实行袋装收集、密闭式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接受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地区的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应当装入垃圾袋内扎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放置在住宅门外,由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统一收集。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自行装袋运送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消纳场处理。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居民产生的非生活垃圾,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的地点。


  第八条 盛装生活垃圾的垃圾袋,由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提供;也可由单位、居民自备。


  第九条 居民应当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单位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提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定时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运送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消纳场处理,不准随意倾卸。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一倍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规定的,按《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拒缴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缴,从事个体经营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催缴;对拒缴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暂未实行垃圾袋装收集的地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流动就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监督职业中介机构认真执行职业介绍和流动就业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求职和推荐就业工作程序,对身份不明、形迹可疑的求职人员,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严格执行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查验外出就业人员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审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及相关手续,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介绍
和推荐就业。
三、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于1999年9月20日前开展一次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大检查,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劳务市场。要向社会公布职业中介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和非法用工行为,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会同有关部
门及时查处。



1999年8月28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2年4月23日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天津市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天津市2001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2年预算草案,批准天津市2001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2年市级预算;听取和审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