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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03:48  浏览:8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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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

国税发[20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校: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和税制改革、征管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努力造就一只“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开创两个文明建设的新局面,确保各项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治税思想,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岗位责任制,把各级税务机关和基层建设成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优质、廉洁勤政、秩序优良的战斗集体。
推行岗位责任制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两手抓”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坚持“一岗两责”,坚持抓好收入工作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统一,坚持标本兼治,使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互渗透,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确保推行岗位责任制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和各类税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税收行政和税收征收工作中以法制、公平、文明、效率为准则,做到按法律法规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杜绝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税务干部是搞好税收工作的决定力量。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加强思想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中,既要严格管理,从严治队,又要关心爱护干部职工,切实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充分调动广大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四)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推行岗位责任制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考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税务机关和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禁越权,违规办事,养成令行禁止,政令畅通,上下协调,秩序良好的工作作风。
(五)坚持以考促管的原则。考核是促进岗位责任制落实,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的考核形式和奖惩办法,认真实施考核和奖惩。考核要考出实绩,奖惩要拉开档次,不搞平均主义。通过考核和奖惩,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
(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有效途径。在推行岗位责任制的过程中,要注重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做到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二、基本内容
推行岗位责任制,就是通过明确职责范围、落实岗位责任,建立良好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其基本内容是:
(一)科学设置岗位。要严格按照税务机构设置与编制方案的要求,本着精干、高效、协调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范围和主要任务,使每个岗位的工作量饱满,岗位与岗位之间的工作任务相互衔接,促进征管改革的深入,彻底解决疏于管理的问题。
(二)明确岗位职责。要按照单位、部门、岗位的工作范围,结合各个岗位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具体制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明确工作权限,做到不重不漏,职责清晰,责权分明,确保每个岗位的税务干部能够顺利履行职责。岗位职责包括共同职责和工作职责。共同职责是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廉洁勤政、税容风纪等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履行的职责。工作职责是指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所必须履行的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上述要求制定职责范围和科学严密、简便易行、责任明确的工作程序,使各个岗位、岗位之间工作规范、运转协调。
(三)确定工作目标。要根据各岗位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从德、能、勤、绩等方面确定每个岗位的工作目标。德是指立场坚定,政治过硬;能是指业务熟练,胜任工作;勤是指工作态度和精神面貌;绩是指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制定的目标要具有先进性、可行性,既有利于各项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又利于发挥税务干部的潜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岗位工作目标要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税收管理的实际水平,做到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各项目标要易于监控、考核、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税务干部地工作成效。要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对工作目标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使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不同时期都有其工作标准和奋斗方向。
(四)实行竞争上岗。要根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目标,分别制定不同岗位的任职条件,推行全员竞争上岗制度。对领导岗位,要大力推行竞聘上岗,通过民主推荐、考试考核、公开答辩、组织任命等程序,把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税务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对各岗位工作人员实行考试上岗,对考试合格、技能达标的人员,根据其考试成绩和业务特长安排岗位,对考试不合格、技能不达标的实行代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要积极推行双向选择和末位淘汰制度,逐步建立能上能下、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激励竞争机制。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岗位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岗位责任制的行为分别作出明确、具体的处理规定。要定期检查各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责任工作目标的情况,对不能履行职责、失职、渎职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除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规章制度是规范管理、确保税务干部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推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政治建设、业务建设、执法执纪、征收管理、工作流程、检查监督、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坚持效能的原则,不求多,但求精,确保制定的制度科学有效,使其真正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干部职工的行为规范,形成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良好环境,把推行岗位责任制作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制度保障。
(二)加强监督,强化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检查、反馈、追究三个环节实施监督。通过明查暗访、自查自咎、民主评议、聘请义务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召开纳税业户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书等措施,对税务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反馈,并责成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找原因,限期纠正;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上级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姑息迁就。
(三)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推行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制定百分制或千分制考核标准,其中包括共同职责考核标准和工作职责考核标准,并对共同职责和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分别量化确定分值。要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考核办法,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人工考核和计算机考核相结合,领导考评与群众测评相结合,实行以责定分,按分记奖。要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定期组织考核,并作为干部晋升、评先创优、立功受奖的主要依据;对不愿学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警示诫免;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要待岗培训或调离岗位;对失职、渎职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实行廉政一票否决。通过考核和奖惩,真正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干部职工落实岗位责任制的积极性。
四、工作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税务机构改革和推行岗位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岗位责任制对加强税务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各项工作地规范化,进一步调动广大税务干部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推行岗位责任制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局领导人任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岗位责任制考核评审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推行岗位责任制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要坚持不懈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统一广大干部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其主动参与的积极性,确保推行岗位责任制工作的健康发展。总局、省级税务机关要以身作则,积极推行和实施岗位责任制,为基层税务机关作出表率。
(二)深入调查,制定方案。各地要按照总局关于机构改革和推行岗位责任制工作的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回顾今年来加强队伍建设、搞好税收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本系统、本机关工作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对推行岗位责任制的内容、方法、步骤、考核标准、考核周期、考核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在推行过程中,各地可以因地制宜,继续坚持已有的成功做法,不求形式的统一,提倡“百花齐放”,但务求职责明确,考核严谨,奖惩分明,使税收管理再上新水平。要抓住机构改革、重新“三定”的有利时机,认真推行岗位责任制。各省税务系统及省局机关自身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机构改革到位后,抓紧研究制定,于年底前上报总局人事司备案。
(三)周密组织,稳步实施。推行岗位责任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精心组织,缜密规划,有组织、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重新设定岗位,制定职位说明书,采取竞争上岗等办法,择优确定各岗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在推行岗位责任制过程中,要采取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开的方法,稳步推行;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税务干部地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确保各个阶段工作任务的实现,使推行岗位责任制工作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四)及时总结,不断提高。各地要及时总结推行岗位责任制的经验,注意发现、培养和树立典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推广,做到抓点带面,共同提高。总局将采用抽查、互查、普查等方式,加大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力度,以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行和持久发展,适时召开全国或部分省市的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研讨会,推动整个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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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冲突与诚信的缺失

李生峰


摘 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医患冲突表现出更为复杂的特点,从深层次研究医患冲突的原因,诚信的缺失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医疗服务领域多数医疗纠纷源于医患双方缺乏诚信,自我为中心,过分强调经济利益,缺少人文关怀。必须加强诚信道德教育,建立健全信用法律制度,使诚实守信成为人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关键词:医患冲突;医疗纠纷;医院管理;诚信缺失
The Conflict between Medical Personnel and Patients and the Disappearance of Sincerity Li Shengfeng .School of management xinxiang medical college, Xinxiang 453003, Henan Province, china
Abstract: Under the new historical condition, The Conflict between medical personnel and patients demonstrates more complicated characteristic. Studying the reason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medical personnel and patients from profound level, the disappearance of sincerity is often ignored by people. The most medical disputes in medical service field come from that both the doctors and patients lack sincerity and humane care, they all regard themselves as the center, emphasize the economic benefits excessively. We must strengthen the sincere moral education,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credit law, make the sincerity the code of conduct that everybody observes consciously.
Keywords: conflict between medical personnel and patients; medical disputes; hospital administration; disappearance of Sincerity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医患冲突愈演愈烈。医疗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导致医患冲突的原因很多,其中诚信是衡量医院伦理道德水准的尺度之一。诚信是人类之法、道德之本、为人之基,是医疗机构处理各种关系,解决各类矛盾,指导各项医疗活动的坐标。蒋正华指出,我国市场交易中因诚信缺失、经济秩序问题造成的无效成本已占到我国GDP的10%~20%,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两个百分点。[1]在医疗服务行业,诚信的缺失,也必然导致医疗机构丧失信誉、迷失方向,甚至不择手段,严重影响我国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当前医患冲突的表现和特点
医患冲突是医患双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对某些医疗行为、方法、态度及后果等存在认识、理解上的分歧,以致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医患冲突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冲突,根结在于我国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深入,不彻底,卫生法制不健全。当前我国医患冲突的表现和特点主要是:
第一,疗效和患方的期望值反差大。
患者和其亲属认为“既然自己出了钱,就希望得到应用的服务。”只要疾病得到了治愈或缓解,即使花了较多的钱,多数病人也是能够承受的,且一般不酿成医患冲突。但是,当病人的较大经济耗费未能得到自己期盼的“理想”医疗效果时,患者心态不平衡,这种利益冲突就会爆发出来。
第二,医疗成本居高不下,患者不堪负重。
尽管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降低一些药品的价格),但医疗成本仍居高不下,除少数富裕阶层外,工人、农民、普通的工薪阶层,日益不堪治病的重负。普通公民对医疗机构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怨声载道。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如药行)自然要考虑自身利益,而“利益”的渊源最终还是患者。“白衣天使”的形象和感情淡化了,医患间的敌对情绪严重。
第三,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没有很好地考虑中低收入者承受能力,社会上相当多的医疗机构热中于追求高标准、超豪华,“富人保健”、“富人医疗”趋势严重。
显然,其收入差别大,享受的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实际待遇反差较大。满足不同利益群体之需要,社会上相当多的医疗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热中于追求医疗环境的高标准、超豪华,“富人保健”、“富人医疗”趋势严重。医院在所谓成本核算、自负盈亏的压力下,追求利润也不择手段。医生救死扶伤的仁术变成了待价而沽的商品。医疗机构公益性、福利性光环的消失,使人们在心理上难以承受。
第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国家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医患冲突更加复杂化。
第五,医患双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患方强调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知情同意权,而医方也需要全面了解病史、正确把握病症。医患间戒备心理严重。
2、诚信缺失在医患冲突中的表现
医疗资源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以金钱为基础的医疗物质资源;一类是以人才为基础的医疗技术资源;另一类则是以思想、道德、文化为基础的医学伦理道德资源。这三类医疗资源经过有效配置和市场运作。都可以转化为医疗资本。当今社会人们不但重视有形医疗资产,如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等,而且还应该重视无形医疗资产。诚信作为医学伦理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生存、发展、获得经济效益的生命线,是极其重要的医疗资源。但是,很多医疗机构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或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一,医患间信任危机,医务人员“谨言慎行”。
医学是经验科学。而经验的取得,一是来自书本,再就是在临床实践中不断积累,而后者是最主要的来源,对书本的学习是继承,对临床实践获得的病史资料和经验的收集、总结和应用是研究、发展和提高。一位名医的诞生,青年医生的成长,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是以老带新,靠传帮带。曾几何时,我们看到老教授、老专家在门诊室,在病房里现场手把手教、对比着讲、做示范给看。年轻的医务人员特别重视老教授带着他们查房,一旦发现某些问题,如药的品种、剂量是否合适;患者身体的变化、反应有无异常;护理工作是否周全,有无遗漏;以及与患者进行沟通的方法、技巧等,老教授都会在病床前及时纠正,现场答疑解惑。这是年轻人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然而今天,医患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和信任,相互猜疑,医务人员小心翼翼地走进病房又惴惴不安地离去,生怕留下什么把柄。据报道,医患双方通过摄录的方式保留证据做法在很多医院都发生过。[2]医患双方彼此的戒心到了这种程度,不能不说是一种信任危机。医患双方维权的基础是诚信,而诚信的丧失势必会导致医患冲突频发。
第二,规避手术风险,刻意寻求保存证据。
医学是一门永无止境的学科,是在探索中发展的学科。以前医生的道德准则是“只要有1%的希望,就要进行100%的努力”,具有很强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现在则因医患之间缺失诚信,造成医生不敢冒一点风险,“没有100%的把握就不要轻举妄动”。因为在医学探索过程充满着未知数和变数,临床又没有绝对安全的药物和诊疗措施,而疾病的原因又比较复杂,不是“非此即彼”,有些疾病还达不到“证明”的水平。患方强调自己享有知情同意权,医方稍有不慎,患方就会以不知情来控告。而医方因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医疗风险责任增大,就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所带来的巨额赔偿责任。怎么办?为规避风险,分清责任是非,医患双方签订手术公证,以期取得法律上的证据效力。[3]手术公证实际上是医患双方缺乏诚信的无奈之举。
因害怕引发医疗纠纷,刻意寻求保存证据,使医学实践和医学探索受到很大的制约,最终受损的仍是患者。
第三,防御性医疗,以求自保,损害患者根本利益。
防御性医疗行为也称自卫性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为了规避医疗风险,以求自保而实施的偏离规范化医疗服务准则的医疗行为。如惧怕漏诊进行拉网式化验或检查;回避有风险的手术或片面夸大手术风险;没有必要的会诊或转诊;推委重症病人等。防御性医疗行为不是完全出于对患者的需要而进行的,其根本出发点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医患冲突。实际上是医患之间信任度降低所引发的戒备心理的表现。
医患关系是以保持健康、消除疾病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关系, 在医疗技术落后的时期,医生始终占主动地位,患者服从医生乃天经地义的事。这时期的医患关系主要靠道德信念来维持,靠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因此,要求医生仁慈、正直、庄重、值得信任。如希波克拉底在其誓言中提到的那样,以“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为信条,以“纯洁与神圣之精神终身执行我职务”、“为病家谋幸福”为唯一目的。医学发展到今天,人们在享有医学科学发达带来的健康和前所未有的希望的同时,也带来了医患关系的人性和道德的丧失。医患间的信用关系被消费关系、供求关系、法律关系等“物”的关系所淡化,医患关系的“诚信”基础受到了冲击,由此产生了医患间的隔阂及猜疑。患方开始怀疑医者诊治的科学性、正当性、及时性,医方开始担心患方无端的指控与闹事。据美国的一项对全科医生“防御性医疗行为”的调查表明,在300名全科医生中有98%的人承认自己有因怕医疗风险而采取防御性医疗的行为[4]。在我国也是普遍现象。[5]
防御性医疗行为不仅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加重患方的负担,造成医务人员工作心理障碍,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而且使本来就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医患之间信用更加危机。既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最终影响对医方的社会评价。
第四,忽视人文关怀,人为地增加患者负担。
诚信体现了对人的尊重,是人文关怀的真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应该倡导诚信。但是,我们在深切感受到市场经济的活力、效率、丰富和优势的同时,却不能不为其间的无序、失信、欺诈而困惑。医疗服务行业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特别是医患冲突的加剧,近乎天文数字的巨额索赔,医务人员的顾虑越来越多,胆子越来越小。“以人为本”的道德理念动摇了。如手术签字的范围扩大了,风险大的手术有的医院要求多名病人亲属签字,有的还进行公证;甚至副作用大的、有反应的药也要病人或其亲属签字才用;病危的范围扩大了,患者病情稍有变化就马上发病危通知,要求亲属到场签字;完全可以在门诊进行的手术,改到手术室去做,甚至住院手术,以增加安全感;一般护理改成特别护理,甚至进重症监护室;迎合患方的要求,无视诊疗规则和操作规程等。对患者缺乏责任心,缺少人性化的关爱。医院的信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公民健康。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是医务人员最根本的信用标准,因此,医方必须以病人为中心,充分考虑患方的切身利益,“关心病人比关心疾病本身更重要”(希波克拉底语)。
第五,不健康的就医心理,医生举步唯艰
医疗服务市场化,病人有权选择医院,选择医生,选择医疗服务。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等价有尝原则在医疗服务行业的表现就是患者要求用金钱买服务,用金钱买健康,选择名医,提供特殊服务,优质优价,优价优先。一旦诊疗结果不理想,不能以诚相待,向医院提出索赔的名目繁多,而且漫天要价,甚至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工作秩序。2002年,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了多项选择式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医疗纠纷发生率高达98.4%。其中三级医院的索赔数额较高,10万元以上数额的赔偿占60%,100万元以上的赔偿占11.5%。据统计,2000年一年中,326所医院医疗纠纷索赔金额总计约6000万元左右;平均每所医院是21万元。目前全国共有县以上医院近2万所,按照病人索赔金额20万元/年/院这个平均数推算,索赔金额占全国每个县以上医院医疗收入的5.9%[6]。还有的患方恶意搜集证据,敲诈医院,有的媒体也不明真相,竟相炒做,推波助澜。而多数医疗机构碍于声誉,采取妥协方法,息事宁人,以钱消灾。结果恶性循环,也助长了一部分人有事没事到医院闹闹看的气焰。医患间失去了诚信的道德基础,信用危机充斥医疗服务领域,其结果必然是害人害己。
3、诚信缺失的根源分析
医患冲突中诚信缺失的根源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剖析。
第一,卫生体制建构的不完善,支撑诚信发挥作用的机制没有保证。
医患冲突中,诚信缺失的出现表面上看是伦理道德问题,更深层次的则是体制和制度的原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实践发展了,诚信原则植根的社会基础发生变化了,也就是说原有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医疗卫生体制和管理制度被打破了,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体制和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导致支撑诚信原则发挥作用的机制和保障条件也相对滞后,使医方得不到有效监管,患方的不正当要求得不到有效遏止。对挑战诚信的违法违纪行为也不能及时予以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人(包括医方和患方)利用体制上的空隙和管理上的疏漏以失信的低成本发不义之财的气焰。
第二,卫生立法建设滞后,缺乏强有力的饯行诚信的法律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和诚信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法律的基础是国家暴力,而诚信则靠舆论、制度、法律得以实现。我国卫生立法速度近几年明显加快,但仍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还很不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法律适用疑义重重;医德医风建设还只是个软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医患双方各自从自身利益出发诠释法律,很难保证做到诚实信用。
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带来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混乱。
在价值追求上,医院无疑应该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医生则应该把救死扶伤作为自己的天职。如果说这种价值追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医院的资源主要靠政府支持、医生的基本生活条件主要靠国家提供而比较容易得到实现的话,那么,我们也应该承认,当今,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带来的人们价值追求的多元化也对原有的价值观念造成了严重冲击,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实用主义等在一些医院和医生中时有表现,有的甚至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不惜牺牲病人的利益。在各种利欲的强大冲击下,诚信显得软弱无力,不堪一击。应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不能苛求医院和医生只考虑社会利益。如果没有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仅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成问题,医生的积极性也难以保证。市场经济对医院和医生价值观念冲击的最严重的后果不在于医院和医生对经济利益的重视,而在于一部分医院和医生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选择上发生的严重错位。医患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医方对患方不诚信的背后折射出的实际是医方对经济利益的不正当追求。而这反过来也加剧了患方会医方的不信任。
4、构建诚信基础,调适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也是道德关系。理想的医患关系是以诚信为基础,平等,尊重,信任,默契,充满人文关怀。构建诚信---合作---互谅的医患关系模式,必须走“以德治医”和“以法治医”相结合之路。
(1)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优化伸张诚信的法治环境,为诚信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现实社会中,要使社会有良好的诚信秩序,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做为保障。我国目前还缺乏专门的信用管理法律。医疗卫生行业立法又相对滞后,医疗体制不健全,受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在利益驱动下,失信者敢于冒风险去敛取不义之财,抗害患者。所以,从根本上解决信用危机,除了加强医药领域的管理外,重要的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立法先行,做到有法可依,“以法治医”,为诚信道德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诚信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使挑战诚信道德行为者付出血的成本。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教〔2010〕20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切实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进一步健全财政职能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自财政部颁布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规章制度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各中央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管体制,规范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总体上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序、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也有少数部门和单位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能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审批程序,给相关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各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切实做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1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0]271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2011年所属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都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和单价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的,事业单位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核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的规定,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于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各部门需认真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各部门按规定审批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四份)报财政部备案。
  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要求,对2009年9月1日前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实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审核认定情况以部发文形式正式报财政部备查,涉及法律纠纷的事项应待纠纷解决后报备。  
  四、规范事业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处置收入管理
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规定,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管理。对于事业单位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处置事项,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四份)报财政部备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公开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有关规定,各部门不得指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机构。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495号)等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1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0]271号)的要求,组织所属事业单位认真填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预算(录入)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安排支出预算(录入)表”,财政部将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五、加强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所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逐步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实施,并到财政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等手续。
  六、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和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备案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均可依法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相关费用。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其他部门和单位委托其指定的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也不得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请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财政部将适时对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相关规定的,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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