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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客运车辆司乘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21:07:12  浏览:8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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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客运车辆司乘人员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客运车辆司乘人员管理办法
海口市政府


(1996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汽车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客运汽车司乘人员的经营行为,做到文明经营和优质服务,根据《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部分管理职权。
第三条 对客运汽车司乘人员(含出租汽车、定线汽车、营运旅游车司机和乘务人员,下同)实行《海口市客运汽车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服务资格证》)管理制度。客运汽车司乘人员必须凭证上岗。
第四条 《服务资格证》统一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印制和核发管理。
第五条 申办《服务资格证》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员,外省或本省其他市县人员应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限为半年以上的《暂住证》;
(二)持有效的汽车驾驶证,并有实际驾驶汽车一年以上或者安全行车二万公里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好;
(四)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由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婚育证明);
(五)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符合上款规定条件者,经组织学习培训,掌握一定相关法规知识、业务知识和文明服务常识,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服务资格证》。
第六条 经营客运业务,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营运手续或驻点营运手续。
第七条 客运汽车司乘人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将《服务资格证》挂在左胸,正面朝前,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经营服务,礼貌待客,自觉维护行业信誉。不得刁难顾客、无理取闹;不得使用对讲机讲不文明的语言或纠集他人围攻乘客;不得向乘客索要外汇、物品或小费等。
第九条 司乘人员在乘客下车时应主动提醒其拿好携带的物品和注意安全。
司乘人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品时,应主动、及时归还失主;无法归还时,应主动送交海口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本公司(车队)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司乘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营运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办理驻点营运手续而擅自营运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令其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的罚款,中止车辆运行;
(二)无服务资格证、服务资格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而营运的,责令其停止营运,补办手续,并处500元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正确佩带《服务资格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元罚款;
(四)用对讲机讲不文明语言的,经查证实后,给予批评教育,并处100元罚款。
(五)向乘客索要外汇、物品或小费的,责令其全部退还,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海府办〔1994〕85号文同时废止。



199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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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现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实施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实现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纠风办、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林局《关于实现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实现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的实施办法

  市纠风办 市交通局 市公安局 市林业局

  (2000年10月14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关于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意见的通和》(鄂政办发[2000)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现结合实际,就在全市大力开展实现境内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活动,制定以下检查、考核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

  二、检查、考核标准(二)清理整顿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辖区内无已还完贷款、经营期满或年收费额扣除管理费用后还贷不足5%、新老路桥捆绑收费的收费站,以及不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新建公路收费站。(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收费站执收执罚行为规范。向社会公布了设站批准证件、工作范围、主.管部门和监督电话;收费站还同时公布了收费单位、收费标和收费期限;各检查站、收费站的工作人员持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核发或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证件,证件上有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和工作地点,持证人没有超越工作范围和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行为;统一使用了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四)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在公路上设站。、检查、罚款、收费,偶发上路查车收费、款事件及时得到查处。(五)在本地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向上路的执收执罚单位和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 (六)本辖区、本系统内连续两年没有出现因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而被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县(市)或部门。(七)各地对发现的交通(收费和稽征)、公安(交警)、林业(林业检查)上路执法人员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题,查处率达到100%。在全市范围内,交通(收费、征稽、运管等)部门无不列行为: 1。收费人员收费不给票、少给票或超标准收费; 2、征稽、运管执法人员超越工作范围执法,收费站工人员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收费;3、持无效证件、上岗证上路拦车检查、罚款、收费;4、交管站擅自上国道、省道,及超越工作范围拦截非辖区车辆检查、罚款、收费;5、收费、罚款不开据省财政票据或收费、罚款不入财政专户;6、无权上路部门利用收费站、稽查站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协助无权上路部门查车、收费、罚款的;公安交警部门除严禁对上路执勤民警下达罚款任务或 罚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挂钩等变相下达罚款任务外,上路执勤民警在执法中无下列行为:1、拦截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检查转向、制动、防护网、灭火器其它附加设施;2、白天检查机动车照明灯,非雨雪天检查雨刷器;3、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员出示规定以外的证件;4、违反规定,代其他部门上路拦车或搭车收费;5、不依法处罚、使用非标准处罚凭证;6、违反规定乱设卡或逢车必查;7、在不分车道的道路间距离100米双向拦车检查;8、在公路上、城市和城镇入口处强制拦车清洗;林业部门上路执法,无下列行为:1、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外,单位个人上路设立站卡拦截车辆检查和收费;2、移动站址,擅自增设检查站点;3、无证、借他人证件上岗或超越工作范围执法;4、执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5、收费、罚款不出具省财政票据和不实行收缴、罚缴分离的;6、无权上路部门利用检查站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 协助无权上路部门检查、收费、罚款的(八)公路上和城市入口处无强制拦车清洗行为(九)各地部门通过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问卷调查,对上述前八项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要达到70%以上。

  三、检查、考核的保障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以大力开展实现争创境内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活动为契机,重新修订或进一步完善治理公路“三乱”各种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奖惩激励机制,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在公路(河道)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省处分暂行规定》(鄂政发[1998]63号),采取严管重罚的行政措施,将穿越城镇的国道、省道列为公路管理,进一步加大从国道、省道向县乡道路延伸的治理力度,确保境内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目标的如期实现。(一)严肃工作纪律。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路(河道)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鄂政发[1998]63号),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地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程序,给予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于查实交通(收费和稽征)、公安(交警)、林业(林业检查)等部门有本《办法》第二部分第七项所列行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对分管、主管领导实行年终目标(双工团文明)考核扣分制,即凡责任范围内每出现l件公路“三乱”行为的,扣10分;出现1件受市级以上机关通报的公路“三乩”行为,扣30分;同时,对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单位,采取不批项目、扣减建设资金等惩罚措施,即责任范围内每出现1件县(市)纠风等部门通报或认定的公路“三乱”行为,扣减5万元公路建设资金;出现1件受到市级以上机关通报或认定的公路“三乱”行为,扣减10万元公路建设资金。市公安主管部门,在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追究分管领导党政纪责任同时,与晋级晋衔挂钩,对因公路“三乱”受到处理的人员一律缓晋;对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确保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在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党纪责任同时,宣布该地区或管区为公路“三乱”严重反弹地区或路段,并集中整顿二个月。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该县(市)公安局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案地所在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办按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党政纪责任。对“三乱”查禁不力,严重影响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目标实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该辞退的坚决退,该撤职的坚决撤职,该开除的坚决开除,绝不宽容。(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目标实现。一是襄樊市治理公路“三乱”牵头各部门一年内在本部门(单位)和责任区,发生两起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市纠风领导小组将实行黄牌警告制度,通报全市,责成重点整治;有一件被认定为是严重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除必要的收费、检查站值班人员外,全部下路实行两个月整顿,若不能得到及时处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对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发生两起(省认定一起)的,若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对部门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并取消该部门基本无“三乱”资格二是县(市)区牵头部门,所辖一年内发生两起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被查证属实的,当地政府责成该部门进行两个月整顿,取消年度被评先资格。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在严肃处理当事人同时,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党政纪责任;对市交通、公安、林业、纠风等部门认定为严重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报经市纠风领导小组批准给予黄牌警告,在从严处理当事人的同时,追究发案单位主 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并进行重点整:治;发生两起(省认定一起)的,报经市纠风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该县(市)区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在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党政纪责任同时,按照党内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辖区一年内无权上路部门发生一起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由当地纠风部门严肃查处的同时,对该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生两起者,经市交通、公安、林业、纠风部门研究,报经市纠风领导小组批准,给予该地黄牌警告,进行重点整治。三是襄樊市直治理公路“三乱”配合部门,一年内本部门及县(市)区系统,发生二起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在严肃处理当事人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规定,追究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有一件被市交通、公安、林业、纠风等部门认定的严重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或省治理公路“三乱’’牵头部门转办要结果的,在严肃查处当事人和追究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规定,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四)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全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行季度各地各部门自检自查,半年集中检查,年底全市组织考核评比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查、考核无公路“三乱”地区或单位,年终由纠风领导小组授予年度实现所有公基本无“三乱”地区或单位,对有贡献人员给予适当精神物资奖励。对集中检查和年底考核中出现反弹的地方和部门,报经市纠风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境内和系统所有公基本无“三乱”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公布。(五)实现辖区内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要对国办发[1994]4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重点是检查辖区、本部门内的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按照鄂政办发[2000]132号文件规定的检查、考核标准,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标准,整改到位,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年十一月九日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公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和公告。未经审查确认和公告的,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和使用福建省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标志(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第六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持有国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应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备案。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查: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级中学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八条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包括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另行规定。
第九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给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把好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审查关,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等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或不佩戴行政执法标志的;
(四)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应进行立案登记,制作调查笔录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决定书,并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限为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扣证期间必须离岗接受教育,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
(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四)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举报、控告、申诉。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的执法资格认证与证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认证与证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199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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