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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02:45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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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办建[2001]2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通知我部建筑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 建建[2001]82 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

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

(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上述企业,征得母公司同意后,可以通过注册所在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5、对需要报送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建筑管理职能处(室)统一归口,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报。

三、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6、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外,还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7、《规定》第十三条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对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施工,不必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8、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9、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互换。

10、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暂定”的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对其承包工程范围进行限制。

四、申请材料

1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12、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13、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附件材料是指《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资质升级的建筑业企业,附件材料除《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外,还包括《规定》第九条(一)~(三)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14、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15、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财务和统计报表、合同、质量验收、安全评估等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资质证书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16、直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具体承担审核任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17、对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须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要求相同。

18、附件材料中企业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当单独装订。报送建设部审批企业资质的,上述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保存。

19、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

20、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21、《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企业报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已经接受之日。

资质审批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说明的,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

22、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建设部有权对所有企业申请材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进行检查。

五、资质审批

23、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

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建设部审批。

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有关内容,参照前两款办法自行确定。其中,涉及铁道、民航方面二级资质的审批,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

24、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审批,参照《规定》第十条规定,按照与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资质相同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初审。

25、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26、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报建设部备案。

27、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总后营房部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审批。

其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财务、人事任免均由其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

28、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全国建筑管理行业报纸发布;二级及以下企业公告发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29、《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十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将所掌握的情况,提供给资质审批部门,作为进行资质审批的依据。

30、对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结束后的2个月内集中办理;对申请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分期分批集中办理。

六、资质年检

31、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年检程序参照企业资质审批程序进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6月。

32、对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资质年检,建设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企业资质年检,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建设部直接办理。

33、《规定》第二十条所称建筑业企业在年检时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当年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

34、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对有《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十种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当及时记录在案,并反映给该企业的资质审批部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

35、建筑业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承包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记录在案,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

36、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后,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目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一年”字样。

37、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结束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如该企业一年后重新申请资质,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实际达到资质标准的下一个等级核定。

38、资质年检完成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于8月31日之前报送建设部:

(1)年检总结;
(2)年检汇总表;
(3)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表》;
(4)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的汇总表;
(5)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七、资质证书

39、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另行制定。

40、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若干副本。副本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配置: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一个正本,六个副本;
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个正本,二~四个副本。
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增加副本数量的,经过发证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41、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效。

42、建筑业企业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申办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除上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持中央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变更报告,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办。

由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除本条第一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办。

43、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到建设部补办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3)持遗失情况的说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补办的文件。

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的,参照上述办法。

八、处罚程序

44、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处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2)企业出现涂改、伪造、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3)建设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45、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处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自行确定。

九、部分考核指标解释

46、注册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

47、净资产。是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

48、工程结算收入。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其他向发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各种索赔款等。

49、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年报表。指企业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0、代表性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定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以及中标通知书。

51、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其它可以反映工程质量的证明材料。

52、安全评估资料。指工程所在地和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完成工程安全评估证明,以及其它可以证明企业安全施工状况的资料。

53、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总数不得超过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总数的15%,且不得担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任职。资质审查时发现有同一人员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单位任职的,该人员均不计入企业的资质条件。

5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
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一下;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
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国家颁布有其他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十、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55、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56、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

57、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

58、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电子工程专业承包。

59、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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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0储蓄09,国债代码:101709,以下简称第九期),2010年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0储蓄10,国债代码:101710,以下简称第十期)和2010年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0储蓄11,国债代码:101711,以下简称第十一期),现就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以下简称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三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发行总额为300亿元。第九期期限为1年,年利率2.85%,发行额为60亿元;第十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4.25%,发行额为150亿元;第十一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4.60%,发行额为90亿元。三期国债发行期为2010年11月15日至11月28日(节假日正常发行),2010年11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1月15日支付利息。第九期于2011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十期于2013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十一期于2015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三期国债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

  (二)三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每一账户当期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其他各项业务;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三)三期国债由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试点资格的40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行)承购包销,各行包销额度为三期国债发行额分别乘各行包销比例(见附件)。发行期结束后,销售剩余额度由各行持有。

  (四)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销售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五)第九期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6.01‰,分配比例为:各行5.8‰,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0.15‰,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0.03‰;第十期和第十一期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7.01‰,分配比例为:各行6.8‰,中央国债公司0.15‰,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0.03‰。财政部于各行缴清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拨付各行和中央国债公司的指定账户。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手续费纳入各自2010年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提前兑取

  (一)投资者如需提前变现,可到原购买银行办理提前兑取手续。办理提前兑取时,各行按兑取本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

  (二)从2010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持有三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12个月年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十期和第十一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一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三)在发行期内,各行可继续销售投资者提前兑取的三期国债,发行期过后,不得销售。

  (四)付息日和到期日前2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三、债权托管

  (一)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电话复核查询下的二级托管体制。账户开立及撤销、债权托管等,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中债字[2009]51号)的规定办理,各行应通过柜台和客户服务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国债发行条件和业务操作流程咨询以及个人债权持有和变更情况查询。中央国债公司应通过债权复核查询电话(400-666-5000)为投资者提供截止到上一日国债余额查询服务。

  (二)储蓄国债(电子式)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执行。

  (三)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债权数据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保证各自债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清算

  (一)各行应于2010年11月29日一次性将三期国债发行款上缴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的日期为准),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机构缴款代码见附件)。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九期缴款账号: 277—10409

  第十期缴款账号: 277—10410

  第十一期缴款账号:277—10411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例:2010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二)财政部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支付给各行,各行于付息日和到期日营业开始前将资金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以便投资者当日支取。

  五、统计报表制度

  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财政部内网系统或通过传真方式,向财政部分别报送行政区内各行分支行的三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11月16日,11月22日,11月29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11月15日,11月21日,11月28日。

  联系人:李新宇

  邮箱地址:“CN=李新宇/OU=国库支付中心/O=MOF@MOF”  

  电 话:(010)68552232

  传 真:(010)68552232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分别报送行政区内各行三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截止到对应数据截止日)。报送的有关规定同财政系统。

  联系人:高士成

  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

  电 话:(010)66194426

  传 真:(010)66016442

  中央国债公司应按照要求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终端系统提供相关债权变动总量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按照本文件在各自系统完成债券参数注册,维护好系统工作参数。

  (二)各行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国债发售业务。

  (三)各试点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发行前应通过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开通并公布咨询热线,张贴或发放官方宣传材料,对国债发行的相关政策,以及账户开立、债权托管、资金划拨、购买程序等具体事宜提供咨询服务。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销售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

  (四)各试点银行办理三期国债发行销售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行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五)各行在办理三期国债非交易过户、债权账户凭证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时,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六)各试点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七)三期国债发行费和办理其他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三期国债发行中的宣传、人员培训、系统改造升级及优秀人员的奖励。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行政区内三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三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73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中债字[2009]5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各行包销额度比例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下载:

财库[2010]125号附件.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fxdzs/201011/P020101117584069682072.do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1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1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来,江西省、西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孟建柱(江西)、郭金龙(西藏)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补选王涛志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孟建柱等3人代表资格有效。
最近,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逝世3名:李绪鄂(湖北)、李绍珍(广东,女)、马万林(宁夏,回族)。辞职1名:姜亦栋(黑龙江)。罢免1名:慕绥新(辽宁)。
现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85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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