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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57:13  浏览:9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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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2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依托有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所属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科研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有关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承担其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承担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将其列入本地区(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助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与验收。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和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为重点实验室运行提供必要支持。
    (二)赋予重点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和管理上,计划单列,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经费投入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三)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主管部门批准、聘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做好重点实验室能力和质量建设,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检查、考核与评估。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满足的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划的要求,建设目标明确。
    (二)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应当是相关厅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并有2年以上运行时间。
    (三)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部门重大科研任务。
    (四)具有该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科研场所集中。
    (六)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文化和学术氛围。
    (七)依托单位应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相关共建高校根据主管部门的通知和建设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专家组一般由7名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获批准建设的实验室须填报《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建设计划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要求,组织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应坚持“边建设、边开放”的原则,加强重点实验室组织机构建设并保持重点实验室核心人员稳定。
    第十六条 建设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依托单位应在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交《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申请书,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验收专家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现场验收程序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重要学术报告,专家组实地考察,提问和答辩,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书。专家组意见分为三种: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后验收、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由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挂牌运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4)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参与重要学术活动,指导学术研究;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合作、开放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实到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具备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职称,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流动人员规模要根据研究需要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进行聘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设立开放研究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人员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重点实验室对开放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参与研究、承担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开展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提倡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相关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专著、论文、专利、软件、数据库、实验数据等)均应规范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应规范署名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实验室质量建设。要加强科研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研究资料的保存工作,确保研究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科学普及制度,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发布成果及相关信息时应遵守依托单位的有关规定。
    重点实验室不允许以其名义,设立经营性实体或分支机构,禁止从事或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三十五条 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主管部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三十六条 确因需要对重点实验室更名、调整、重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应当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会同有关厅局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评估理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十九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将给予政策、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倾斜和支持;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由国土资源部进行通报并给予两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第四十一条 各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2.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格式)
        3.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格式)
附件1: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格式)




实验室名称:
申报方向:
依托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国土资源部
二○一二年十月制
说明:
   1.《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简表,第二部分为申请报告,第三部分为附件。
   2.填报《申请书》前,请仔细阅读各部分“填写说明”,如实填报有关内容和数据。
   3.《申请书》中各项数据采集时间为近五年(例如: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4.《申请书》中简表、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用A4复印纸(两面印刷)并用软纸面装订成十册,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第一部分 简表
实验室名称 开放日期
依托
单位 名称
性质 A.高等院校 B.科研单位 C.其他 主管部门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实验室主任 姓名 出生日期 最后学位
学科专长 院士 A.中科院 B.工程院
学委会主任 姓名 出生日期 最后学位
学科专长 院士 A.中科院 B.工程院
承担
任务

经费 863
计划 973
计划 支撑
计划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专项 其它省部委计划 国土资源大调查 其他
课题数
经费
筹集运行补助费 设备更新费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合计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合计

人员 固定人员 客座人员 人才培养
研究
人员 技术
人员 管理
人员 小计 国内 国外 小计 博士后 博士 硕士 优秀中青年


成果 获奖(项) 论文(篇) 专著(部) 专利鉴定转让(项)
国家级 部委(省)级 国外刊物 国内核心刊物 中文 外文 批准发明专利 已鉴定成果 技术转让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国内 国外

学术
交流 主办国际学术会议(次) 主办国际双边会议(次) 主办国内学术会议(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次)

《简表》填写说明
   1.申请报告中各项数据除特别说明外,统计时间范围为近5年(如:2006-2010)。表中有关数据经审核后将作为定量评估的依据。
   2.承担任务及经费以合同书或批准书、协议书为准。其中的项目数量统计,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专项项目均按3级课题计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部科技重点项目、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按2级课题计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部科技一般项目及其它类别项目按课题数计算。筹集运行补助费包括,依托单位从各种来源经费渠道中为实验室运行投入的经费。设备更新费包括,依托单位从各种渠道投入到实验室基础设施改善、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经费。以上经费单位为万元。
   3.人员包括研究队伍和人才培养情况。(1) 固定人员和客座人员统计当年底人数。固定人员指编制在本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的人员,通过聘任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在实验室工作人员暂纳入固定人员统计。客座人员指来实验室从事合作研究或进行开放课题研究的人员,不包括临时聘请的仪器设备维修人员、来室使用仪器但不参加实验室研究等人员。固定人员与客座人员统计不包括在读研究生。(2)研究生(含委托代培、联合培养研究生)指近5年在读、毕业研究生人数之和。(3)优秀中青年(青年≤35岁,中年36-50岁)指在评估期限内固定人员中属于省部委以上正式命名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家;获得国家或省部委二等奖以上科学成果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者和获得部百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计划资助者及其它国家级、部级人才计划资助者。
   4.成果包括获奖、论文、专著、专利、鉴定、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情况。(1)国家级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部委(省)级奖指部委(省)级上述相应系列奖,以及经国家批准、依托国家一级学会设立的科技奖项。一个成果若受两级奖励,填报最高级者。(2)发表论文、论著中,国外刊物指在国外正式期刊发表的论文,国际会议一般论文集论文不予统计。国内核心刊物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建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SCD)来源期刊为统计源(网址: http://www.cscd.ac.cn来源期刊表),同时可对国内发行的英文版学术期刊论文进行统计,但不得与中文版期刊的同内容论文重复统计。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研究生专业教材,不包括译著、实验室年报、论文集等。(3)某些行业批准的具有知识产权意义的国家级证书(如新软件证书等)视同批准发明专利填报。国内外同内容专利不得重复统计。已鉴定成果指按科技部规定组织评议鉴定的研究成果,需附有效鉴定证书。技术转让需附合同或有效证明。(4)凡在国外发表但未署国内单位名称的论文与专著不得统计;凡未正式批准的奖励、发明专利及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专著不得统计。
   5.学术交流情况。(1)主办(含联合主办)学术会议指由主管部门或全国性一级学会批准的学术会议。(2)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栏填写实验室固定人员、在站博士后和在读研究生代表本室参加会议并均有论文的人次。

第二部分 申请报告
一、实验室名称及依托单位情况(包括实验室名称、所属研究领域、研究方向、依托单位简要情况)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
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趋势和实验室已取得成果(包括实验室研究所属领域最新进展、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水平等)
四、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和水平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包括科研用房情况、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科技人才的能力(包括实验室研究队伍、技术队伍介绍、人员结构、实验室主任简介、主要学术带头人简介、培养研究生情况等)
七、管理和开放运行设想(包括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客座人员吸引情况、学术交流情况、国际科技合作情况等及对今后工作开展的设想)
八、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实验室建设提供的条件(包括依托单位提供的运行费等配套条件和其它支持条件)
九、依托单位审核意见(依托单位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

第三部分 附件
一、实验室代表性成果简介
   限近5年完成的代表性科技成果5项,每项限1000字。科技成果形式可以是一个项目取得的成果,也可以是实验室一个研究方向的综合成果,也可以是论文、发明专利等。要求简要说明成果名称、任务来源、主要完成人、主要创新点、应用转化效果等。
二、发表论著一览表(格式见附表1)
   除列出近5年实验室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外,推荐4篇(项)代表本实验室最高水平的优秀论文,附全文、引用、评价情况。
三、承担课题及实验室开放课题一览表(格式见附表2)
四、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格式见附表3)
五、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格式见附表4)
六、实验室客座人员名单(格式见附表5)
七、学术带头人及优秀中青年人才简介
   每人简介限400字,包括被介绍人员的出生年月、性别、职称、成绩与水平。其中,“优秀中青年”条件见《简表》填写说明第6条。
八、3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使用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表6)
九、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附表
表1. 发表论著一览表
序号 论文或专著名称 作者 刊物、出版社名称 年、卷、期 收录情况


   注:请依次以国外刊物、国内核心刊物、 中文专著、英文专著为序分别填报,要求论文或专著作者前三位至少有一位是实验室固定人员、研究生或博士后。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在“收录情况”中另标注被哪一个检索机构收录。

表2 承担课题及本室开放课题一览表
序号 课题名称 编号 负责人、单位 起止时间 进展情况 类别


注:请依次以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专项、其它省部委计划、国土资源大调查、其它、开放课题为序填报,并在类别栏中注明。
表3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学委会职务 专业 工作单位



表4 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实验室职务 专业 工作性质 工作时间


工作性质分为研究、技术和管理三个类别。工作时间填写在实验室工作时间范围,统计到月。
表5 实验室客座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合作研究方向 工作单位 合作研究时间


合作研究时间指客座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工作时间的总月数。
表6 3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使用情况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价格(万元) 启用时间 总研究机时(小时) 总服务机时(小时)


        
        
        
        



附件2: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
(格式)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上级主管单位:


国土资源部
二○一二年

   
   一、实验室基本信息
   实验室中英文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及单位负责人。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研究目标
   在分析本领域发展趋势和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实验室已有工作基础,确立研究方向、近期主要研究内容和预期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
   现有队伍和人才培养情况介绍,实验室规模和队伍结构的总体规划,稳定和吸引优秀高水平人才的具体措施,吸引人才计划。
   四、实验平台建设与经费
   建设经费概算与落实计划,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结合研究内容和队伍设置阐述),现有科研条件(仪器设备、科研用房、配套设施)情况,仪器设备购置(研制)计划及理由,基建或配套设施改善计划。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
   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开放合作设想。
   六、实验室主任推荐人选简介,学术委员会提名与简介
   实验室主任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主要研究领域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简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与简介。
   七、依托单位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计划)
   八、上级主管单位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计划)
   九、依托单位意见
   十、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附1. 实验室主任招聘工作报告(招聘过程、推荐人选详细介绍、依托单位推荐意见、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附2. 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等主要信息。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分别排列,其中研究人员按照研究单元排列。)
附3. 学术委员会提名名单
附4. 实验室现有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附5. 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研制)计划清单
附6. 实验室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清单
附7. 实验室重要获奖清单
附8. 实验室重要专著、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清单
附9. 实验室近期研究项目建议及方案
        
        
        
        
        
        


附件3: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
(格式)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上级主管单位:



国土资源部
二○一二年

   
   第一部分 年度工作报告
    
    一、一年工作总结和总体进展概述。文字1000字以内。
    二、领导关怀。省部级以上领导、院士、知名专家到实验室视察、指导情况介绍。文字500字以内,附图片(单独保存、jpg格式、500万像素以上)。
    三、重要科研成果介绍。文字200字以内,重大成果分项介绍,附图片(单独保存、jpg格式、500万像素以上)。
   四、学术交流与开放共享情况。典型、代表性学术交流介绍,文字200字以内,附图片(单独保存、jpg格式、500万像素以上)。
   五、人才培养情况。培养、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杰出青年科技人才情况。
   六、科学普及与公众开放。大规模科普活动及公众开放情况介绍,文字200字以内,附图片(单独保存、jpg格式、500万像素以上)。
    
    
    
   第二部分 统计数据
   (一)承担科研任务情况
   1.在研科研项目(课题)汇总表(单位:项)
类别 国家级 部门科技专项、部门专项科技项目 省级科技计划及国土资源科技专项 国际交流
863计划 973计划 科技支撑计划 科技专项 科技工程 自然科学基金
数量
    2.在研科研(课题)列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立项编号 经费(万元) 起止年月 项目性质及来源
                   
                   
    
    (二)科研成果情况
    1.发表论文情况汇总表(单位:篇)
类别 国内重要刊物 国外重要刊物 会议论文 其他
SCI收录 EI收录 其他期刊 SCI收录 EI收录 其他期刊 国际会议 国内会议
数目
    2.代表性论文列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
序号 论文题目 作者排序(通讯作者请标注*) 期刊名称 发表刊物 年份、卷期及页码 影响因子 SCI他引次数 他引总次数

   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专著、软件登记、制定标准汇总表
序号 发明专利授权(项) 专著(本) 软件登记(项) 制定标准(项)

    4.获得授权专利列表
序号 专利名称 授权号 类别 授权时间 授权国别或组织

    5.重要专著情况列表
序号 专著名称 出版社 发行国家和地区 年份

    6.获得奖励、奖项情况汇总表(单位:项)
类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其他 备注(注明获奖具体等级)
数量
    7.获得奖励、奖励情况列表
序号 获奖项目名称 奖励名称 等级 获奖时间 授予单位


   
   (三)新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原值(万元) 经费来源 使用情况
               
               
   
   (四)学术交流与开放共享情况
   1.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汇总表
类别 全部 国际性 国内性 区域性 学术领域内
次数
比例 100%
   2.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会议、来实验室讲学、到其他单位或实验室讲学等形式)情况汇总表
类别 来实验室讲学 派出讲学 参加会议
国外 国内 国内 国外 国外 国内
人次
   3.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报告情况
序号 报告名称 会议名称 主办方 时间 地点 报告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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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 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 鼓励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第九条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大型活动安全相关标准,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建议等事项。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

  第十二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九)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 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或者主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二十五条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

  大型活动承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七条 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三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主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及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应当取得安全许可但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组织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对组织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安全风险,造成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负有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3
第二章 发行……………………………………………………………..3
第三章 开放与上市……………………………………………………13
第四章 申购、赎回及交易……………………………………………14
第五章 转托管…………………………………………………………21
第六章 权益分派………………………………………………………26
第七章 其他登记托管业务……………………………………………29
第八章 针对基金管理人的数据服务…………………………………30
第九章 附则……………………………………………………………31


为了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概述
上市开放式基金(英文名称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s)是在现行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深交所发售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点有:
1.基金的发售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和深交所同时进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现行的柜台销售方式,深交所采用类似于新股上网定价发行模式。
2.基金在深交所上市后,投资者既可以选择在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3.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上述两种交易方式的转换。

第二章 发行
一、基金代码与简称
上市开放式基金获准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代码及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及简称的编制遵循深交所《开放式基金代码及简称编制规则》。
基金代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均用“16”或“15”标识,中间两位为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统一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代码gg,后两位为该公司发行全部开放式基金的顺序号xx。具体表示为“16ggxx”。基金简称由4个汉字字符串或长度不超过4个汉字的字符串构成。字符串的前两位必须为汉字,代表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
深交所、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使用相同的基金代码及简称。
二、募集场所与募集时间
(一)募集场所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经深交所审核批准后成为其会员,依法在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交易所会员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的商业银行、证券经营机构等机构,下同)的营业网点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具体代销机构名单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募集时间
深交所接受证券营业部申报认购的时间为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接受投资者认购的时间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已募集到预定规模的基金份额或《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其它情形,基金募集期可提前中止。
三、认购账户
(一)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二)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申报。
4.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申报开放式基金业务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三)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拥有多个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2.对于通过中国结算公司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四、认购及相关费用
(一)深交所的挂牌价格及相关费用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必须按照份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深交所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需缴纳的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券商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认购净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其中,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券商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认购的佣金比率,并将投资者缴付的认购净金额划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认购净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可折合成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统一计算各投资者可折合的基金份额(所折合的基金份额须为整数份),并将份额明细数据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
例:某投资者认购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基金管理人规定认购费率上限为1%,券商设定的佣金比率为1%,则投资者应交纳的认购金额及券商收取的佣金为:
深交所挂牌价=基金面值=1元
认购金额=10000×1.01=10100元
券商佣金=10000×0.01=1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0000元
即:投资者认购1万份基金单位,需缴纳10100元,券商收取的佣金为100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10000元记减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认购及相关费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的,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依据管理人给定的认购费率,按如下公式计算投资者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外扣法):
认购净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手续费=认购净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净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可折合成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统一登记入投资者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假设管理人规定的认购费率为1%,则其认购手续费及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1.01=9900.99元
认购手续费=9900.99×0.01=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990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可得到9900.99份基金单位。
五、认购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流程
基金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交所挂牌发售。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沿用新股上网定价模式,但无配号及中签环节。
1.募集期内的相关业务流程为:
(1)T日(T日为认购日),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的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行多次认购,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且最大不能超过99,999,000份基金单位。当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认购情况进行资金清算,并将认购清算数据传送结算参与人。
(2)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专户,相应记减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并记增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专户。结算参与人应在T+1日16:30前向深圳分公司划付足额资金;T+1日16:30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认购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做上市开放式基金认购资金不足部分的资金无效处理。
(3)T+2日,对于T+1日划付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时间优先原则,按投资者认购委托的时间由后到先进行无效处理(拉单),直至有效部分的累计资金最大程度上接近于该结算参与人有效的申购资金总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向结算参与人下发认购资金不到位的记录、全部认购记录和认购有效记录。
募集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2.基金管理人若需提前截止认购的,须于截止日前一工作日14:00之前将相关公告信息报深交所。
3.基金截止认购日(L日)后的业务流程为:
(1)L+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发行期内通过深交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全部认购资金出具资金证明及认购情况说明。
若《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利息可折合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须自行计算参与深交所认购的每位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利息及其可折合基金份额;并在L+3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提交利息转份额申请,同时提交符合深圳分公司数据接口规范的磁盘以报送参与深交所认购的投资者的利息折份额明细数据(所折合的基金份额须为整数份)。
(2)L+4日,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总认购资金满足基金成立条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将通过深交所认购的全部认购资金划入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4.基金管理人须于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申请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募集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份额登记,出具《基金份额登记确认书》交基金管理人。
5.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取得(以及日后交易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账户或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
6.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所冻结资金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的下一工作日划付到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若基金募集期跨越季度结息日,则相应利息分两次计付。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1.募集期内的相关业务流程为:
(1)T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提交基金认购申报。对于尚无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在提交基金认购申报的同时提交账户注册或配发申报。
(2)T+1日,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所约定的认购费率,按外扣计费方法对T日的有效认购申报计算投资者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并将有关认购申报处理回报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同时生成资金清算数据,并将资金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通知其及时划拨应付款项。
(3)T+2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根据资金交收结果,与交收资金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联系,通知其于T+3日11:00之前提供拉单(即对资金未足额到账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明细表。
(4)T+3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的拉单明细表进行拉单处理。如果代销机构在规定时点前未提供拉单明细表,或提供拉单明细表不完备,TA系统将进行自动拉单处理。
自动拉单的原则是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为单位,按照其下属代销网点的清算顺序逆序拉单;对于同一代销网点的申报,按照申请单号顺序逆序拉单。
确定代销机构法人下属代销网点清算顺序的方法为: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事先指定的,则以指定顺序为准;如未事先指定,则以代销网点申报数据包抵达通讯公司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募集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2.基金管理人若需提前截止认购的,须向代销机构发送截止认购通知,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截止认购通知送达中国结算公司总部业务发展部。
3.基金截止认购日(L日)后的业务流程为:
(1)L+2(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L+3)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将认购结束待确认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
(2)L+3(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L+4)日,基金管理人反馈确认数据,生成净认购金额(份额)和费用数据;出具验资证明;生成资金交收指令。
(3)L+4(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L+5)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将基金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用后,划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备付金账户。
4.基金管理人须于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TA系统的基金份额募集登记手续。
5.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认购取得(以及日后申购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
6.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中国结算公司将所冻结资金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的下一工作日划付到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若基金募集期跨越季度结息日,则相应利息分两次计付。

第三章 开放与上市
一、封闭与开放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
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开放时间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有关基金开放事项通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确认无误后,基金管理人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公告。
二、上市条件及程序
上市开放式基金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3.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首日及开盘参考价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四章 申购、赎回及交易
一、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具体代销机构名单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账户
投资者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具体账户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项参见第二章“三、认购账户”有关内容。
(三)申购、赎回原则
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四)申购、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申购费率,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如下公式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外扣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假设管理人规定的申购费率为1.5%,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和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9852.22×1.5%=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可得到9611.92份基金单位。
2.赎回金额的计算
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赎回费率,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如下公式计算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一年半,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0250元,则可得到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六)申购、赎回流程
1.T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提交基金申购、赎回申报。
2.T日晚上,基金管理人对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传送TA系统。TA系统对当日的有效申购、赎回申报按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处理,生成交易待确认数据,并发送基金管理人。
3.T+1日上午,TA系统将T日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传送有关代销机构进行发布。
4.T+1日,基金管理人对T日申购、赎回申报进行确认,将有关确认结果传TA系统。
5.T+1日,TA系统对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T日申购、赎回数据做过户处理,生成处理回报发送给代销机构。
6.T+2日起(含当日),投资者申购份额可用。
(七)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1.T+1日,TA系统对T日的申购资金、T-N+2日的赎回资金(N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周期,2≤N≤6)进行轧差,计算出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收或应付资金净额,并发送清算结果。
2.T+2日,中国结算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完成资金交收。
3.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资金、赎回资金纳入结算保证金的计算基础。
二、交易
(一)交易规则
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如下:
1.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2.深交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二)交易时间及场所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交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三)停、复牌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停复牌由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停复牌的主要情形如下:
1.上市开放式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深交所对其作例行停牌及复牌:
(1)于交易日公布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2)于交易日公布收益分配公告(或预告),当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2.上市开放式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深交所可对其予以停牌:
(1)在任何公共媒体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深交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2)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按照深交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深交所可对其停牌,直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3)延迟公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深交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该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公告后,当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于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4)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深交所可对被调查的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5)深交所认定的其它情况。
3.上市开放式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深交所申请停牌,深交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和停、复牌时间。
4.在证券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如要停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赎回业务,必须预先申请其同时停牌。
(四)交易清算与交收
1.在日常交易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A股、债券等上市证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T日(交易日)闭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各结算参与人当日的交易数据和其他非交易数据(包括股份派息、配股认购扣款、保证金调整、季度结息、透支罚息等),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在T+1日的应收、应付资金净额,生成资金清算数据,并据此与各结算参与人完成T+1日的资金交收。
2.T日闭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数据,计算每个投资者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收、应付数量;并于T日晚根据上述清算结果对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相应的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交收。
3.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成交金额纳入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保证金的计算基础。
三、净值揭示
(一)通过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进行净值揭示
为方便投资者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净值,深交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流程如下:
1.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同深交所签订《上市开放式基金净值揭示协议》,并同深圳证券通信公司、深交所系统运行部联合进行净值传输测试。
2.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收市后至24:00之前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文件通过指定席位传至深交所系统运行部。基金管理人对其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合法性、准确性承担责任。若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净值文件或上传的净值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次日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将不揭示该基金份额净值,但基金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
3.深交所于次日开市后通过证券信息库“上年利润”字段向会员发送基金份额净值信息,通过行情库“市盈率1”字段向会员发送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4.投资者可通过各行情分析软件在相应的位置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净值信息。
此外,深交所还将在行情发布系统“前收盘”中揭示未在深交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百份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通过各行情分析软件直接查询。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进行净值揭示
为方便投资者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单位净值,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应在其营业场所内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流程如下:
1.基金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约定的每一工作日规定时点前,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文件传送到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
2.中国结算TA系统于次日8:00前将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以及当日基金状态信息转送给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
3.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营业场所查询到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第五章 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拟将托管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或将托管在某代销机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代销机构,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
(一)变更证券营业部的系统内转托管流程
1.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拟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号。
2.T日(交易日),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深圳证券账户卡到转出方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3.T日,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后,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申报转托管。
申报数据中指定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同时指定转托管数量的,按投资者指定数量办理。申报数据中指定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而未指定转托管数量的,视同将该上市开放式基金全部份额转出(含当日买进份额)。申报数据中未指定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的,视同投资者将所有上市证券(包括上市开放式基金在内)全部转出。
4.T日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发送已确认和未确认的转托管数据,并向转入方证券营业部发送已确认的转托管数据。
5.自T+1日始,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请卖出基金份额。
(二)变更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的系统内转托管流程
1.投资者在转出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已在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办妥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2.T日,投资者在转出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申报转托管,注明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转托管份额以及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代码。
3.T日日终,TA系统对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并对合格转托管申报进行相关操作处理。
4.T+1日,TA系统向转出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发送成功及失败转托管处理回报,并向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发送成功转托管处理回报。
5.自T+2日始,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
(三)系统内转托管相关限制
处于募集期内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二、跨系统转托管
(一)需办理跨系统转托管的情形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证券营业部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只能在深交所交易,不能直接申请赎回;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登记在TA系统中,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交所交易。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申请赎回,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深交所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TA系统(基金份额由证券营业部转托管到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由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托管到证券营业部)。
(二)跨系统转托管的账户规定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三)投资者拟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从证券登记系统转入TA系统,按以下程序办理(证券营业部转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
1.投资者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已在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并获知该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代码(该代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首位数字为6)。
2.T日,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深圳证券账户卡到转出方证券营业部提出跨系统转托管申请,转出方证券营业部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申报转托管,必须注明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代码、证券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申报转出的基金代码不能为空,委托数量须为大于0的整数份。
3.T日收市后,证券登记系统对转出方证券营业部上传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若为有效申报则记减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并将上述转托管申报发送TA系统。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可于T日晚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反馈的有效申报处理结果和无效申报信息。
4.T日晚,TA系统对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对于合格转托管申报,TA系统将转入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中;对于不合格转托管申报,TA系统将对转入的基金份额做挂账处理,投资者可通过拟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请调账。
5.TA系统自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增转入基金份额之日起,开始计算投资者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
6.T+1日,TA系统将有效申报处理结果发送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
7.自T+2日始,投资者可以在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申报赎回基金份额。
(四)投资者拟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从TA系统转入证券登记系统,按以下程序办理(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证券营业部):
1.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拟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
2.T日,投资者在转出方代销机构提出跨系统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须为整数份。
3.T日,TA系统对代销机构上传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对检查有效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记减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
由于跨系统转托管导致开放式基金账户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账户最低持有限额时,TA系统对剩余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T+1日,证券登记系统对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若为合格转托管申报,证券登记系统将转入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中;若为不合格申报(如转入账户在当日被注销或其他情况),证券登记系统先将转入基金份额挂账处理,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调账。
5.T+1日,TA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分别将跨系统转托管处理回报发送转出方代销机构和转入方证券营业部。
6.自T+2日始,投资者可以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报在深交所卖出基金份额。
(五)跨系统转托管相关限制
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1.处于募集期内或封闭期内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2.分红派息前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第六章 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原则
上市开放式基金权益分派分别由中国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和TA系统依据权益登记日(R日)各自的投资者名册数据进行。
二、权益分派方式
证券登记系统只可进行现金红利分派,TA系统可按投资者选择进行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分派。
三、权益分派流程
(一)证券登记系统权益分派流程
1.在刊登分红派息公告(预告)前两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提交基金分红派息方案(预案)及基金分红派息公告(预告),并和深交所基金债券部联系刊登公告的相关事宜。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可以根据业务安排情况另行确定基金权益登记日。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审核通过的分红派息公告(预告)转发给深交所基金债券部,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确定公告日的前一工作日16:00之后与深交所基金债券部联系确认。
3.如分红派息方案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须于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上午11:30前将拟定的分红派息方案及公告(加盖基金管理人印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以传真件形式同时送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和深交所基金债券部。
4.R+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R日投资者持有上市开放基金份额登记资料计算现金红利,并将有关现金红利的收款通知以传真件形式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该通知后确认回传。
5.基金管理人或其基金托管人应按通知中的要求在R+2日12:00前将现金红利汇到指定账户。在及时足额收到现金红利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在R+2日闭市后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包含上市开放式基金现金红利在内的资金结算数据。
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时点前足额划付现金红利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推迟现金红利的派发,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R+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现金红利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派发给投资者。
7.R+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基金管理人传真《权益分派统计结果报表》。
(二)TA系统权益分派流程
1.基金管理人应于权益分派预告前,预先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权益分派申请。权益分派预告经中国结算公司确认无误后,管理人再行公告。
2.R日之前(不含R日),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权益分派方式申报。多次申报的,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
3.基金管理人应于R日19:00前将最终确定的分红比例方案通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于R日进行基金权益登记,并做基金净值除权处理。
4.R+1日,TA系统计算投资者应得的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及税后现金红利及现金红利手续费,并将基金权益分派划款通知传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回传确认。
5.R+1日,TA系统登记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并将红利再投资份额到账回报发送给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6.R+2日12:00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将现金红利划入指定账户。在及时足额收到现金红利后, TA系统将于R+2日下午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包含上市开放式基金现金红利在内的资金结算数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在规定时点前足额划付现金红利的,TA系统将推迟现金红利的派发,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R+3日,TA系统将现金红利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派发给投资者。

第七章 其他登记托管业务
一、非交易过户
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若因司法裁决过户、继承等原因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有关当事人可比照封闭式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现有规定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登记在TA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因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需进行基金份额的转让,由有关当事人到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二、质押登记
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目前只受理以证券公司为出质人并以商业银行为质权人的基金份额质押登记业务。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可依照现有规定通过交易系统报盘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登记在TA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暂不办理质押登记业务。
三、司法协助
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目前受理司法裁决过户,但不受理有关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业务,相关司法机关可要求证券营业部协助办理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和解冻业务。
对于登记在TA系统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中国结算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其他有权机关出示的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核验无误后,协助办理基金份额的冻结或解冻手续。

第八章 针对基金管理人的数据服务
一、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投资者账户资料数据由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于每个工作日晚上统一向基金管理人发送。T日发送的数据包括:
(一)T日与上市基金管理人相关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
(二)T日与上市基金管理人相关的证券账户资料。
二、上市开放式基金持有人明细数据由TA系统统一向基金管理人发送。上市基金持有人明细数据包括初始募集登记数据和日常交易登记数据。
(一)初始募集登记数据于基金募集成立日初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数据内容包括:
1.发行期内,通过TA系统的最终成功认购份额明细;
2.发行期内,通过证券登记系统的最终成功认购份额明细。
(二)日常交易登记数据于每个工作日下午向基金管理人发送,T日发送的数据包括:
1.T-1日,证券登记系统完成当日登记过户处理后的各证券账户持有基金份额明细;
2.T日,TA系统完成当日登记过户处理后的各基金账户持有基金份额明细;
3.T-1日,自TA系统成功向证券登记系统转出的在途基金份额明细。

第九章 附 则
一、收费标准
(一)中国结算公司收费标准
1.向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费用
比例收费方式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备注
认购登记结算费 按认购金额万分之二,最高30万元。 按月计算,按季度由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收取。每月初中国结算公司以基金为单位,手工生成上月统一的费用报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对账;每季度初,中国结算公司向基金管理人结算上季度发生的总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将款项划到中国结算公司总部财务账户。
买入、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登记结算费 免收
卖出及赎回登记结算费 免收
基金转换登记结算费 免收
基金红利手续费 免收
服务月费 按交易日日均基金规模十万分之二。服务月费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免收;该项费用年度最低10万元,最高50万元。
固定收费方式 每只基金每年30万元,自基金成立季度起,每季度7.5万,每季度初3个工作日内收取上季度费用,不满一季度按一季度计。 每季度初,基金管理人将款项划到中国结算公司总部财务账户。
备注 1、比例收费方式或固定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公司任选一种。2、系列基金收费视同单只基金。3、认购登记结算费按总认购金额计算;TA服务月费按当月日均总基金规模计算。
2.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
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备注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备注
转托管 免费 转托管 同一交易日内,投资者通过同一转出方将基金份额转入同一转入方(不论转托管所转基金的种类、数量和次数), 须交纳转托管费30元。 转托管费由转出方结算参与人代为收取。其中,10元归参与人所有,另20元由深圳分公司从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中按月扣收。
基金非交易过户(司法判决和福利赠与) 过户费:100元×2/笔(向过入方与过出方各收100元)
基金质押 质押基金面额的十万分之五(由出质人承担),最低不少于100元
3.其他费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上市开放式基金成交金额的0.03‰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风险基金。
(二)深交所收费标准
费用项目 费用标准 收取对象 收取方式及其他说明
经手费 基金成交金额的0.0975‰ 结算参与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收取,与当日成交金额一起清算并于次日完成资金交收。
监管规费(代中国证监会收取) 基金成交金额的0.04‰ 结算参与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收取,与当日成交金额一起清算并于次日完成资金交收。

二、业务咨询电话
单位 业务部门 主要负责业务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深交所 基金债券部 发行、上市、交易 0755-259185360755-25918537 0755-82083872
系统运行部 交易系统运作及技术支持 0755-82083510 0755-82083510
电脑工程部 0755-25918191 0755-25918191
中国结算公司 业务发展部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0755-25938094 0755-25987538
技术部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运作及技术支持 010-58578873 010-58598874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 证券账户管理、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 0755—259380150755—25938020 0755-25987192
登记存管部 证券登记、转托管、权益分派、调账、证券清算与交收 0755—25938086 0755-259871320755-25987133
资金交收部 资金清算与交收 0755—259460010755—25946002 0755-259874330755-25987422
电脑工程部 结算系统运作及技术支持 0755—25946080 0755-25987633
系统运行部 0755—25987818 0755-25988911
法律部 协助执法 0755—25938030 0755-25987173
国际结算部 综合业务咨询与协调 0755—25946025 0755-25987123

三、查询网站
(一)深交所业务查询网站:
http://www.szse.cn/
(二)中国结算公司业务查询网站:
http://www.chinaclea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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