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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1:02  浏览:9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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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第 1 号

  

  《定西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2月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常正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定西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车用能源的推广使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八条 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证在用机动车及其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使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九条 禁止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十条 在用机动车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应当妥善保管,随车携带并按规定放置。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对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
  第十二条 在用机动车实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检制度。年检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初次检验和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后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由市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单位应当配备与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并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检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单位应当如实出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报告。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和燃气汽车改装经营单位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维修和燃气汽车改装,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日常维修活动的监管,工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汽车改装经营单位日常改装活动的监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维修、改装交付使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汽车始末车站和公路客运、货运站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抽检不得向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收取费用,检测人员应当向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告知检测结果。
  被抽检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拒绝抽检,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它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包括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系统蒸发排放的污染物等所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指为有效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而安装的装置,如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和燃油蒸发控制装置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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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考评奖惩办法》和《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十项优惠保障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考评奖惩办法》和《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十项优惠保障政策》的通知


(宿政〔1999〕16号 1999年11月1日)


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考评奖惩办法


为组织落实《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结构调整方案》(下称《方案》),切实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我市农业新的跨越和突破,制定本考评奖惩办法。


一、考评内容
各县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组织领导、基地建设、市场建设、龙头企业建设以及结构调整总量五方面内容。


二、考评标准


(一)组织领导(基本分10分)
1、领导重视,成立由县区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的组织领导机构,并真正起到组织协调作用,计3分。
2、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计3分。
3、结合县区实际,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以及配套的相关政策、办法,计4分。


(二)基地建设(基本分30分)
1、《方案》中11项工程基地建设所涉及的县区,按照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完成区域种植、规模养殖计划,计20分。
2、落实区域种植、规模养殖年度计划并做到品种优良、种养规范、管理科学、典型突出,计10分。


(三)市场建设(基本分15分)
1、市场交易量、成交额保持上年水平,计5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2、市场基本设施齐全、规范、标准,计5分。
3、市场工商、保卫、金融、信息、运输等管理服务机构健全、配套规范,计5分。


(四)龙头企业建设(基本分15分)
1、销售收入保持上年水平,计3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2、产品销售率保持上年水平,计3分, 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3、科技投入保持上年水平,计3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4、年底资产保值增值率保持上年水平,计3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5、新创省级以上名牌,计3分。


(五)结构调整总量(基本分30分)
1、农业总产值达到《方案》年度计划,计5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2、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方案》年度计划,计2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3、粮经比达到《方案》年度计划,计2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4、复种指数达到《方案》年度计划,计2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5、农产品优质率达到《方案》年度计划,计3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6、科技贡献率达到《方案》年度计划,计3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7、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方案》年度计划,计5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8、农民人均纯收入中一、二、三产业比例达到《方案》年度计划,计3分,一产比例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9、县区财政结合实际,安排一定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计5分。


三、奖惩办法
1、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效益明显、成绩突出、位列第一的县区,市委、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并由市政府向该县区人民政府颁发奖金15万元整。
2、对组织领导不力、调整进展缓慢、考评最后一名的县区,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四、考评程序
1、市委、市政府成立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负责奖惩审议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验收、评审、奖惩的具体工作。
2、《方案》中11项工程列举的市场、龙头企业,每年初由所属县区各推荐一个参加选评。
本考评奖惩办法由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十项优惠保障政策


为保证《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的贯彻实施,加快新一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十项优惠保障政策。


一、宣传优惠政策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开设开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专栏和专题节目,宣讲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基本知识、技术知识和产业政策,介绍先进典型经验,发布农副产品购销行情和信息;对名牌优质农副产品广告给予价格优惠等。


二、财政扶持政策
1、市及县区财政分别根据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引进与推广等项目所需贷款的贴息。
2、市及县区财政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教育、农业部门事业费的支出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3、选择一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积极筹措配套资金,争取列入国家和省级财政项目。


三、税费优惠政策
1、对实行产业化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对乡村植保站、兽医站、配种站开展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免征营业税。植保站、兽医站、配种站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项目,属于植保、疾病防治和配种项目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的种植、养殖专业户,已征收农业四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民在农贸市场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农民进入城乡集市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工商部门3年内免收市场管理费。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中的市场管理费按成交额的1%征收。


四、信贷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所需贷款优先列入农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其它商业银行贷款计划,引导信贷资金流向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五、流通贸易优惠政策
1、市及县区全面开通水果、蔬菜、油料、棉花等大宗农副产品销售的“绿色通道”。
2、正确执行国家生猪购销政策,禁止把生猪定点屠宰变为行业垄断。允许跨区域销售生猪。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个体户、私营企业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坚决制止向农民直接征收生猪屠宰税。
3、除国家规定的小麦优质品种外,农户及经批准的大型畜牧养殖龙头企业、大型饲料加工企业,可以自行到粮食市场采购饲料用粮,数量品种不限。
4、对出口创汇农副产品实行出口补贴。


六、价格保护优惠政策
1、对优质小麦、 水稻等粮食作物,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优质优价原则制定价格并敞开收购。
2、对新发展的名、特、新、优农产品,设立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农民因价格波动而影响收入的部分。


七、环境优惠政策
对名、特、新、优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品种示范园、精品生产园和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龙头市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先进乡村等,实行市级挂牌保护。


八、信息服务优惠政策
1、政府投资建立健全农村经济信息网络,无偿为农民提供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行情、农副产品购销、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的信息。
2、市及县区分层次培训农业科技人员,乡(镇)定期免费对农民开展培训。


九、农业保险优惠政策
市及县区政府建立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农业保险实行低收费高补偿。允许在受灾地区把上级财政拨款援助作为对农业保险保障使用。


十、基础设施优惠政策
1、交通部门要加大投入,重点加强乡村道路建设;邮电部门要加快农村通讯建设步伐,农村程控电话的初装费控制在500元以下,尽快降低通话使用费;供电部门要全面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切实降低农村电价,三年内实现城乡同网同价。
2、对农业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和龙头交易市场、专业农协、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 济组织兴办服务实体所需土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项目用地定额、优先供给。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崇川区、港闸区城市管理局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进行日常管理。

  公安、规划、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告知。

  第五条 责任人应当与所属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签订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七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壳和软包装等废弃物,无暴露垃圾、污物、污水、污迹,无渣土、碎砖杂草,无蚊蝇孳生地,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二)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含店外店)、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晒)放、乱停车以及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三)保持亮化美化: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美观、整洁,户外店牌店招、广告标牌、遮阳雨棚、空调外机安装、阳台封闭应符合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亮化照明设施符合市区夜景照明规划,无残缺现象,并按规定时间启闭灯饰。

  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责任区责任:

  (一)责任人自包。即由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自行包保。

  (二)责任人出资委托代包。即由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出资,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城管部门查处。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条 市、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做好责任区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由区城市管理局报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考核不达标的责任人(含店面房出租方),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比。

  第十三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市容环卫行政执法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必须实行罚缴分离;依法实施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规定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市容环卫行政执法所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六条 对无理取闹、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阻挠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责任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不力,执法不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评比“文明单位”的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通政发〔2002〕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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