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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7:14:34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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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族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地方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科技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进步奖分为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和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综合评审工作,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引进、消化、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两大类。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

  1.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见解的新发现、新认识、新理论,并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2.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等。

  3.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的优秀科技著作(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

  4.重大科技工程成果、重大科技攻关成果。

  5.综合配套应用新技术的重点工程建设、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医疗卫生防疫、农牧业新技术系统工程项目。

  6.为推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开展的软科学研究,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引进、消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包括:

  1.在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量大、面广,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2.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有重大发展和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3.新产品、新材料系列化开发成果。

  4.采用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或利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优秀项目等。

  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还未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得到应用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技术论文、技术资料汇编、工作总结、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等。

  (五)已申报其他省、地(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六)已获得驻市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科技奖励的项目。

  (七)已经获得上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第三章 推荐要求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由各有关单位依据本办法,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奖励项目。

  第十条 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1.具有本地区(或本行业)先进以上水平。

  2.必须是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定(验收)或通过市场竞争和社会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得到评价和认可的优秀科技成果。

  3.应用技术成果要有足够的应用数量和应用面,证明其技术先进、实用,性能稳定可靠,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好;科学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等,必须被使用单位应用,证明其有科学价值或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潜在的经济效益等;科技著作要公开出版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或采用。

  4.国家及自治区级科技项目,必须经国家或自治区进行课题(专题)验收后,才能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如果承担的国家级项目三级专题、自治区项目二级课题水平很高,能够单独应用,且在扣除该课题或专题后不影响总项目获奖,在征得项目负责单位或项目总负责人同意后,在总项目报奖前可单独推荐市科技进步奖。

  (二)引进、消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

  1.必须经实践证明是先进、成熟、实用的优秀科技成果。

  2.推广应用项目的推广量、应用面及效益必须经主管部门(或任务下达部门)验收、确认。

  3.必须是在生产实践中推广应用一年以上,在组织、实施、推广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4.已获得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在获奖两年以上,经大面积推广应用后取得更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十一条 推荐项目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推荐项目的基本条件、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资格及其排序等进行严格审查,凡不够条件或有异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二)认真审查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具体填写推荐单位意见。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协商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次排列等,并由牵头单位负责推荐。

  (四)按要求上报推荐项目的各种资料,并做到齐全完整,排列序列依次为:技术(研究)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技术标准、项目申请书及合同书、技术合同、专利证书、专业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意见、销售合同、论著、论文、获其它奖励证书等。所有材料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正规装订,同时,另附市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和市科技成果评定证书。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推荐奖励项目的初审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市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及推荐要求的。

  (二)重复报奖的。

  (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资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内容不翔实、印刷不清楚的。

  (五)对推荐奖励项目有异议的。

  (六)资料未按科技档案归档要求打印、装订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各等级市科技进步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并有重大的创新,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研究工作系统、完整、理论上有突破性进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在学术上有重大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效果非常显著。

  3.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广难度很大,推广规模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范围的70%以上,并在推广中有重大创新,取得了非常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年创利税2000万元以上。

  (二)一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有重大的创新,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及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2.研究工作系统、完整、理论上取得重要进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学术研究上有重要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效果显著。

  3.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点多面广,推广难度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60%以上,并在推广中有大的创新,后续改进成果显著,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

  (三)二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有创新且实用,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研究工作比较系统、完整,理论上有重要的发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学术上有重要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3.推广面及应用数量都比较大,推广难度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的50%以上,并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有较大的创新,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或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

  (四)三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或地州市领先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有创新且实用,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理论上有一定的发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或地州市领先水平,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推广面和应用数量较大,推广有一定难度,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的40%以上,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或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是指对科研、新技术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或者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实施者、组织者、技术创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重大项目的总体研究方案、技术方案及实施方案的设计者。

  (二)技术创新点或科学理论、新观点、新认识的提出者。

  (三)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四)关键技术文件、技术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者。

  (五)科技著作的主要作者及起重要作用的策划编辑,责任编辑。

  (六)在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过程中,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七)在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过程中,解决重大难题的组织协调者,提供新技术并且为开发、推广新技术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五条 在主要完成人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控制,仅从事项目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

  第十六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项目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或在投产、应用及推广实施过程中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严格按照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大小排序,严禁以职务、职称、资历、年龄大小等论资排辈。

  第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特等奖不超过11人,也可申报集体奖;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十九条 获市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成果专业分布情况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汇总,提交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组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审定程序:

  (一)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情况。

  (二)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推荐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组织答辩(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要到会进行答辩)。

  (三)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确定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及等级,获奖项目及等级须得到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票数通过。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奖励项目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凡对公告的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对拟奖励项目的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书填写不实的意见,称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意见,称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如需要保密者,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所述异议情况的,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若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经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撤消奖励,并按情节轻重,对推荐单位或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或通报。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次年可重新推荐。



第八章 奖金及分配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款拨付,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项奖金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应按参与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人员所做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数额,应占奖金的70%以上。

  第三十二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奖金原则上发放给推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由其负责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分配。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公民,尚未授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获奖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落选项目,如在后续改进工作中有新的重大创新和进展,二年后推荐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再次推荐。

  第三十九条 专业评审组认为项目的核心内容已具备了奖励条件,但尚需补充某些资料或证明文件的,可以缓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缓评项目和缓评理由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在做好有关工作后,可根据本办法再次推荐。

  第四十条 推荐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应按规定数额交纳评审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新克政发〔2004〕6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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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05〕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
自2003年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开展以来,示范活动进行得平稳、有序,促进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为贯彻温家宝总理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示精神,继续发挥示范活动对社区卫生服务的促进作用,现将修订后的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复核方案和指标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强化对创建活动的领导,指导创建地区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二、各地要以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受益为重点,严格评估标准,规范评估行为,创新评估方法,严把评估质量关,真正把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社区发掘出来,严禁弄虚作假、行贿受贿、作表面文章。
三、现阶段创建活动的重点区域是大中型城市以城市居民为主体的城区。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按分配名额于2005年6月10日-7月31日向国家创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推荐2005年度候选示范区。2004年未使用的名额可以在2005年继续使用。因故不能开展创建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报告国家主管部门。尚未推荐中医药特色候选示范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2005年推荐1个。该区同时争创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按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标准和创建程序执行,在自我创建合格、省市全面评估合格、省级联合领导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推荐的基础上,进入国家复核、社会公示等程序。截至7月31日仍没有推荐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各地接待评估人员要以方便工作、厉行节俭为原则,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赠送礼金礼品,不得安排公款支付的游览、娱乐等活动。复核费用由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拨付,被复核对象不需要为此支付经费。
六、示范区称号的有效期到2010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健全已命名示范区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工作质量下降的,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撤销其示范区称号。对本辖区内命名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和示范机构也要加强质量管理。
附件:1.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方案
2.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复核指标
3.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复核指标
4.推荐候选示范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邮寄地址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控制化学前体的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控制化学前体的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贩运及滥用是对两国人民健康和幸福的严重威胁,并且是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中的一大问题;
  认识到本协定涉及的合作是对双方在目前或将来按照经《一九七二年修正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和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奥地利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履行的国际义务的补充;
  受一九八七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控制麻醉药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一九九0年联合国第十七届特别会议通过的《政治宣言》、《全球行动纲领》的激励;
  认识到根除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是国际社会所有国家的共同责任,需要在双边和多边合作中采取协调行动;
  决心互相给予必要的协助以有效地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注意到双方合作以制止这种非法贩运,包括企图利用本国的领土、领空和领海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必要性。
  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遵守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政策上和实施计划上努力互相协调一致以防止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对吸毒人员进行脱瘾和康复治疗,禁止非法生产、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禁止非法转用化学前体和基本化学物,包括《维也纳公约》中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入的物质。
  前款政策和实施计划将根据双方加入的国际公约加以实施。

  第二条 双方在制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非法转用公学前体和基本化学物方面实行合作,并在必要时:
  (一)交换有关企图向其中一方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或非法转用公学前体和基本化学物的情报;
  (二)交换有关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或非法转用公学前体和基本化学物过境时所采取的隐藏方法及发现这些物质的方法的情报;
  (三)交换有关在其中一方境内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或非法转用公学前体和基本化学物的犯罪组织的常用贩运路线的情报;
  (四)组织会谈以交流在检查、发现和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化学前体和基本化学物方面的经验。

  第三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维也纳公约》所包括的原则,考虑相互采用控制下交付方式的可能性和时机。

  第四条
  一、双方业务主管机关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打击在双方任何一国领土中的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非法转用化学前体及基本化学物方面的活动中进行合作。为此:
  (一)交换有关发现非法入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非法转用化学前体及基本化学物来源的方法以及有助于采取措施预防这些非法活动的情报信息;
  (二)交流有关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立法和实践经验;
  (三)组织互换专家和见习人员并组织业务培训以提高他们同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作斗争的职业水平;
  (四)举行与之相关的工作会晤。
  二、双方为执行本协议而相互提供的任何情报信息,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使用时都要遵照提供方所提的保密条件。
  三、双方可通过电话、电传、传真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在各自主管机关间建立直接联系渠道。

  第五条 双方将在吸毒预防、脱瘾和康复方面进行合作。

  第六条 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就有关主管机关之间合作进展进行定期磋商,以完善合作并提高其效率。协调工作应在本协定生效后一年之内进行。
  双方将相互通报各自授权落实本协定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双方商定的修正案应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第八条 本协定自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交换关于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须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第九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未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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