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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防污公约》)附则IV关于特殊区域的规定和指定波罗的海为特殊区域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48:21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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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防污公约》)附则IV关于特殊区域的规定和指定波罗的海为特殊区域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防污公约》)附则IV关于特殊区域的规定和指定波罗的海为特殊区域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会议于2011年7月15日以第MEPC.200(62)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防污公约》)附则IV关于特殊区域的规定和指定波罗的海为特殊区域的修正案。根据《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EPC.200(62)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MEPC.200(62)号决议
(2011年7月15日通过)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IV关于特殊区域的规定和指定波罗的海为特殊区域)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的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73/78年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能,
审议了《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IV的修正案草案,
1.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IV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其反对该修正案;
3.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要求秘书长遵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73/78年防污公约》缔约国;
5.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73/78年防污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
《防污公约》附则IV修正案
1 在第1条中新增第5之2款、第7之2款和第7之3款:
“第5之2款 特殊区域系指某一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地理和生态状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等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海洋。
特殊区域系指 :
.1 附则I第1.11.2条界定的波罗的海区域;和
.2 根据指定有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污染的特殊区域的标准和程序,由本组织所指定的任何其他海域。
第7之2款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之外的人员:
.1 船长和船员,或受雇或以任何职位从事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
.2 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7之3款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按照第11.3条的适用范围,新客船系指:
.1 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或无建造合同时,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客船;或
.2 2016年1月1日后两年或以上时间交付的客船。
现有客船系指非新客船的客船。”
2 在第9条中新增第2款:
“2 对于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的客船,若根据第2条要求,其应符合本附则的规定,且在特殊区域中时,第11.3条对其适用,则须配备以下排污系统之一:
.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须为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和测试方法所认可的类型,或
.2 集污舱,其容积的确定须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员数量和其它相关因素,能集存全部生活污水并使主管机关满意。集污舱的建造须使主管机关满意,并设有其集存量的目视显示装置。”
3 第11条被替换如下:
第11条
生活污水的排放
“A 除客船外的船舶在所有区域的生活污水排放和客船在特殊区域外的生活污水排放
1 在本附则第3条规定的前提下,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除非:
.1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外,使用主管机关按本附则第9.1.2条所认可的系统,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或来自装有活体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须在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或
.2 船舶所配备的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第9.1.1条中所述的操作要求,其排出物须不在水中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或使周围海水变色。
2 第1款的规定须不适用于在一国管辖水域内航行的船舶,以及在这些水域内依据该国可能实行的较宽松排放要求正排放生活污水的其他国家的来访船舶。
B 客船在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污水排放
3 在本附则第3条规定的前提下,禁止客船在特殊区域排放生活污水:
a) 新客船自2016年1月1日或之后,以第12之2条第2款为前提;和
b) 现有客船自2018年1月1日或之后,以第12之2条第2款为前提,
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船舶所配备的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第9.2.1条中所述的操作要求,其排出物须不会在水中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或使周围海水变色。
C 一般要求
4 当生活污水混合了现行《防污公约》其他附则涵盖的废弃物或废水时,除满足本附则的要求外,还须满足其他附则的要求。”
4 新增第12之2条如下:
“第12之2条 特殊区域内客船的接收设施
1 各缔约国,当其海岸线与特殊区域毗邻时,须确保:
.1 在特殊区域内供客船使用的港口和装卸站提供生活污水接收设施;
.2 设施足够满足客船的需要;和
.3 设施运行不会导致客船的不当延误。
2 各有关缔约国政府须通知本组织其根据本条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收到根据本条第1款提供的足够数量的通知后,本组织须设定一个第11.3条要求在该区域的实施日期。本组织须至少在该日前12个月将所设定的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在所设定的日期之前,航行于特殊区域的船舶须满足本附则第11.1条的要求。”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格式的修正案

1 将以下文字加入到“船舶资料”标题下:
适用第11.3条的船舶类型:*
新/现有客船
非客船的船舶
2 修正第1.1.款*文字如下:
*1.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说明: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类型---------------------
制造商名称------------------------------------
经主管机关验证,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满足第MEPC.2(VI)号决议规定的流出物标准。
经主管机关验证,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满足第MEPC.159(55)号决议规定的流出物标准。
经主管机关验证,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满足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规定的流出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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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的通知


2001-06-13

教高[2001]2号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我国迈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部署。积极发展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加快培养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任务。为此,我部决定,在“十五”期间,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以下简称“对口支援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西部地区重点建设高校(简称受援高校)的学科特点和意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13所高校被指定为支援高校(见附件)。支援高校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实施对受援高校的支援和全方位合作。

  二、实施“对口支援计划”要以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以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建设为重点,争取用五年的时间,使受援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为受援高校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接本通知后,支援高校与受援高校应抓紧启动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尽快签订对口支援协议,并报我部审批。对口高校都要积极筹集资金,保证“对口支援计划”的顺利实施,其中,以支援高校为主的支援与合作项目,所需经费由支援高校从各条渠道筹集的资金中统筹安排。受援高校内部基本建设和派出教师进修、攻读学位等费用,主要从西部重点建设高校专项资金中自行解决。


  四、我部将在教育事业发展、资金分配、教学科研项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对“对口支援计划”的实施给予倾斜政策。支援高校要积极主动地与受援高校保持联系。鼓励支援高校围绕受援高校所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研究,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五、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对口支援计划”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支援高校与受援高校要加强对“对口支援计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要主管这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在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对口支援协议的顺利执行。实施“对口支援计划”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培养急需的各类人才是关键。我部所属各高等学校都有支援西部高教事业发展的义务和责任,都应积极承担西部高校教师的培训和教学任务,努力完成我部下达的支援西部高校建设的任务。


  实施“对口支援计划”,是我部为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整体提高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快西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方案

支援高校
主管部门
受援高校
主管部门

北京大学
教育部
石河子大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清华大学
教育部
青海大学
青海省

中国农业大学
教育部
内蒙古农业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部
西北师范大学
甘肃省

复旦大学
教育部
云南大学
云南省

上海交通大学
教育部
宁夏大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

南京大学
教育部
西北大学
陕西省

浙江大学
教育部
贵州大学
贵州省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中国科学院
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省

华中科技大学
教育部
重庆医科大学
重庆市

华南理工大学
教育部
广西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南交通大学
教育部
西藏大学
西藏自治区

西安交通大学
教育部
新疆大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印发《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快我市实施“一号工程”,建设“两港五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特制订了《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ΟΟ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和浙江大学、中国科学院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与人才资源优势,加快我市实施“一号工程”,建设“两港五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简称“产学研资金”)。为充分发挥资助资金的激励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
  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由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成果转化办公室”)每年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
  二、资助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支持浙江大学的“5112工程”、中国科学院的“121工程”)在杭开展科技合作,共同开发科研项目,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或在杭共建高新技术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对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环保、光机电一体化、高效农业等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三、资助条件
  项目承担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会计核算。
  项目必须在杭州市实施,由杭州市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并已签订技术合同;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人才、开发、管理等保障条件,且企业出资部分已落实。申报项目在申报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30%以上。
  项目应具有先进性,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四、资助标准
  1、杭州市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将根据项目性质、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效益,通过专家评审并确定一、二、三等,分别按企业对本项目投入资金的20%、15%、10%进行资助,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项目,且经费资助超过30万元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2、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杭州共建的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申报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每个项目的资助额为企业投入资金的三分之一,单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3、市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项目受理程序
  1、杭州市产学研合作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申报项目单位应填写《杭州市产学研合作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一),连同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和有关凭证复印件及其它有关材料,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批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4、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初定资助项目,并由市成果转化办公室立项。
  六、为鼓励萧山、余杭两区和五县(市)所属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在上述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中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七、资助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科技局根据市成果转化办公室立项结果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2、市科技局根据《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审批结果及有关规定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将合同书和《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送市财政局。市级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3、企业收到的资金应专项使用,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以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八、资助项目的监管
  1、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对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并采取定期总结、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等形式实施监管。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资助项目,将如数追回资助资金。对有弄虚作假、贪污浪费、挪用经费等违法行为的,除撤销资助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2、各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在每年12月将《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及项目年度实施总结,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项目实际运作结果与合同约定出入较大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实施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享受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资助资格。
  4、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该区推荐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的资格。
  5、项目完成后须按合同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鉴定),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确认。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与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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