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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01:44  浏览:8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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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农〔2012〕12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发展粮油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作业水平,加快推进水稻机插、油菜机收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技术推广应用,规范作业环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和省政府粮食生产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稻机插、油菜机收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作业环节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其中经济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继续对茶叶、水果实行试点,并鼓励各地出台相应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水稻机插、油菜机收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的专项资金以及相配套的地方资金。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以及全季(年)接受具一定服务规模(全年服务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植保服务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的农民。优先支持农业“两区”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内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补贴标准) 水稻机械化插秧作业环节(按亩次)、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环节(按亩次)、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按季,经济作物按年),每亩各补贴40元。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其中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60%,县(市、区)财政承担4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第六条(补贴原则) 补贴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县(市、区)实际完成的上年度水稻机插、油菜机收和统防统治作业面积,于年初核定下达当年度水稻机插、油菜机收和统防统治省级补贴预拨资金。全年作业服务结束后,根据各地实际实施面积进行结算。

  第三章 补贴办法及资金发放

  第七条(签订协议) 农技(机)专业合作社或机手应与种粮(油)农民或村委签订水稻机插、油菜机收作业服务协议,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的植保服务组织应与农民或村委签订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协议(见附1)。与村委签订协议的,必须附表填写每个接受服务农户的姓名、联系电话、水稻(油菜)等农作物种植面积、服务面积、服务费用和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并由农户签字确认。作业完成后,农民或村委凭协议抵扣补贴资金后将差价款支付给服务组织或机手。

  第八条 (面积申报) 服务组织或机手应填写农机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2),连同服务协议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对服务协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服务组织资格和服务农户面积,并填写农机作业补贴申请汇总表(附3)报县级农业部门;县级农业部门对服务协议进行审查、核实后,确定协议作业面积,并将农机作业补贴申请汇总表电子稿分别上报省级农机、植保管理部门。

  第九条(申请补贴) 服务组织或机手应填写实际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同附2),并附服务协议、农机服务情况登记表(附4)以及作业档案等材料,按季向乡(镇)政府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条(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服务组织资格、服务协议以及实际作业面积进行全面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汇总后填写农机作业补贴申请汇总表(附3)上报县级农业(农机)部门。

  第十一条(公示) 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采取联合审查、电话抽查、入户调查等方法,进一步核实当次水稻机插、油菜机收、当季统防统治作业面积和补贴金额,并在当地乡镇和村张榜公示7天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每个农户服务面积和补贴金额等)。

  第十二条(资金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农业局应及时向服务组织或机手拨付补贴资金,并于9月底前将水稻机插、油菜机收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作业补贴资金汇总表(附5)以农业、财政两局文件形式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进行资金结算,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按实结算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操作程序,把政策的落实工作抓紧抓好,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保证政策的公开和透明。

  第十四条 粮油生产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机、植保)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落实人员做好补贴资金的公示和建档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联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定补贴对象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切实把好审核关,对于申报补贴资金中弄虚作假、虚报作业面积、套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农业(农机)部门要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提出当年度水稻机插(其中水稻机插指导价分带秧苗和不带秧苗两类)、油菜机收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分早稻、单季晚稻和连作晚稻)指导价,并于5月20日前上报省农业厅备案。服务组织或机手不得高于当地作业指导价收取服务费。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机)部门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并于当年10月底前将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检查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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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纪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54号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纪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监管工作,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今年3月我司下发了《关于开展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函》,6-7月各督查组分别赴有关省、自治区进行非煤矿山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督查。8月4-5日,我司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现将该汇报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纪要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纪要

  2005年8月4-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一司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全国15个省(区、市)的安全监管部门共21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7个督查组汇报了所检查的14个省(区、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许可证发证进展情况,同时,大家交流了各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经验和做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讨论,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监管一司刘成江司长就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做了重要讲话。通过这次会议,大家统一了思想,明确了工作重点,坚定了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信心。会议取得了预期效果,并就有关工作达成共识。

  一、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三年多的努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安全生产总体形势趋好,伤亡事故得到初步遏制,并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从总体上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好转,特别是近几年每年均有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矿产资源整顿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开展等工作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突出重点,重点整治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二、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进度。要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作为当前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进度。对于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应对。要坚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不动摇,树立不怕困难和勇于解决问题的决心,坚决纠正和克服颁证工作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不严格等行为。

  三、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精神,积极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大相关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由于冶金、有色、建材、地勘等相关行业的行业管理严重弱化和大量非公有制小企业进入,导致相关行业的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总体滑坡;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几个行业的生产发展较快,生产与安全的矛盾日显突出。为有效防范冶金、有色、建材、地勘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各地应充分借鉴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方面的经验,认真研究对冶金、有色、建材、地勘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对冶金、有色、建材、地勘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首先要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敢于执法和善于执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二要增加监管队伍力量。应积极的向地方政府反映,当前监管力量偏弱,与目前面对的监管对象不匹配的情况,争取尽可能多的人员配备。三要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为安全监管人员创造培训、学习机会和条件,使他们拥有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国家政策、法规、熟悉生产工艺、了解企业情况,具备综合协调能力,使安全监管工作事半而功倍。同时监管工作要充分依靠专家力量,要尽快建立起技术支撑体系。

  六、国家总局组织对重点地区的专项督查,既解决了国家总局人手不足的问题,又为各地提供了交流学习的机会。通过督查,国家总局进一步了解重点地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并能够帮助被查省(区)查找问题。这项工作今后将不断改进和完善。

  各地应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和借鉴好经验、好做法,改进自身不足,提高认识,规范行为,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为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我们积极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及临床试验的规定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及临床试验的规定
卫生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以及进行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用药者的健康,促进中外医药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外国的医药研究机构、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在中国注册药品、申请首次进口药品的《进口药品许可证》,或为获得某药在中国的病例资料必须按照本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卫生部药政局)提出进行药品临床试验的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三、国外药品在中国进行的临床试验分以下几类:
1.已在国外进行临床试验,但尚未在申请者所在国(地区)注册的新药,为在中国注册而进行的临床试验(不包括麻醉药品);
2.已在申请者所在国(地区)注册,但中国尚未进口使用的药品,为取得《进口药品许可证》而进行的临床试验;
3.已在申请者所在国(地区)获准进行临床试验或注册的药品,为获得该药在中国的病例资料而进行的临床试验(不包括麻醉药品)。
四、第三条第1项所列的新药临床试验结束后,经卫生部药政局审核批准,发给申请者药品注册证明文件,同时可申请办理《进口药品许可证》。
五、第三条第2项所列的药品临床试验结束后,经卫生部药政局审核批准,发给申请者《进口药品许可证》、《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
六、第三条第3项所列的药品临床试验结束后,由临床试验单位将结果报卫生部药政局备案,同时送申请者。
七、临床试验的申请和实施按照《关于审批国外药品临床试验的规定》办理;《进口药品许可证》的申领按照《关于核发<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规定》办理(首次进口药品在临床试验前已提供的资料可不再报送)。
八、在国外未注册的新药首次在中国申请注册被批准后,申请者须向卫生部药政局交纳注册费,每个品种为3000美元,临床试验及核发《进口药品许可证》另行收费。以上各项费用可分阶段收取。
九、对于尚未在申请者所在国(地区)注册,首先在中国注册的药品,厂商在获准注册后4年内,每年必须向卫生部药政局提交该药品质量及临床使用考查报告(附中文译本)。在临床使用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时,厂商和临床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卫生部药政局报告。
十、违反本规定,擅自提供或接受国外药品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的,卫生部药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十一、国外厂商与我国联合研制新药以及进行其它医药科技合作,如在中国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和注册,但不在国内生产者,亦按照本规定办理。
十二、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8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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