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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暂时封存的涉嫌铬超标胶囊剂药品进行检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59:52  浏览:9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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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暂时封存的涉嫌铬超标胶囊剂药品进行检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暂时封存的涉嫌铬超标胶囊剂药品进行检验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妥善处理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工作中暂停销售使用或封存的胶囊剂药品(以下简称封存药品),防止不合格药品再次流入市场,同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封存药品进行外观检查,对外包装完整、未破损和污染的药品按批次进行铬含量检验。
  二、封存药品铬含量企业自检合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所申请抽样复核。复核结果合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药品品名、批号、封存地、数量,并附本企业自检报告书和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备案后方可解封销售。其他省份也有同品种同批次封存药品的,企业持上述备案资料向封存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予以解封,方可销售。
  三、封存药品均在其他省份的,企业自检合格后,可选择封存数量较大的封存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所申请抽样复核。复核合格的,企业应当持本文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向所有药品封存地和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予以解封,方可销售。
  四、封存药品铬含量检验不合格或药品检验所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应当立即登记造册,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下销毁,严禁不合格药品重新流入市场。销毁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五、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2012年5月1日起,每半月将本辖区内企业的封存药品处理情况报告国家局。本辖区内企业的封存药品全部处理完毕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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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2】86号



  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是了解掌握渔民生产生活水平的主要渠道和有效手段。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自1985年开始,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渔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与样本户的共同努力下,调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调查结果为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渔业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2011年,国家统计局审批《渔业统计报表制度》时,要求我局对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样本户进行及时轮换,以进一步提高调查数据的代表性。为此,我部决定开展新一轮全国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样本户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制

  我部渔业局负责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水产学会承担。成立专家组,负责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工作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进度安排

  (一)2012年8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渔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工作方案的制定。9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调查样本村和样本户的抽取工作,并将样本户信息录入“全国渔民家庭收支调查系统”。同时,将渔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工作方案和调查样本村、样本户名单报我部备案。

  (二)2012年10月底前,完成调查员聘任、调查员手册发放和调查员培训等前期工作。

  (三)2012年11月1日起,按照最新抽样调查方案,开展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选派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明确专岗专职实施。中国水产学会要切实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组织好省级培训工作,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加强规范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样调查工作方案,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完整收集样本资料框,做好样本户抽取工作。认真开展调查员培训工作,确保调查台账发放到户。

  (三)加强协调配合。中国水产学会要和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争取更多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四)争取财政支持。各单位要主动向财政部门汇报,反映渔业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努力争取省级财政支持并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为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联系人:农业部渔业局计财处 王莎010-59192297

  中国水产学会信息处高宏泉010-59199612

  附件:1.渔民家庭收支调查专家组人员名单

  2.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样本轮换方案

  3.各省(区、市)调查县及所分配的调查户数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7月30日




附件:
86.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8/t20120817_2860305.htm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10月19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刑字(1991)14号《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诉问题的请示》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发〔1991〕3号《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不论被告人是否已满18岁,法庭都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法定代理人不适宜出庭的,法庭可以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出庭。
二、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上诉期间,不满18岁的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依法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如被告人已满18岁,他的原法定代理人要求上诉的,则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诉问题的请示 津高法刑字〔199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于未成年时犯罪,人民法院审判时已成年,在开庭审理时是否仍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人民法院判决以后,其法定代理人是否仍享有独立上诉权的问题,我院有不同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凡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岁的案件,一般情况下,都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设立监护人的意义在于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受审时成年,已具有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因此,就没有必要再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监护,其法定代理人也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我院倾向第一种意见。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199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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