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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40:37  浏览:8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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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8〕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企业,即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和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直接出资或监管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组织中介机构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决算进行审计。企业收到审计报告7个工作日内,填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报送市国资委,其他企业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
  (五)市国资委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其他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委审核意见和企业有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六)市国资委根据复核意见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市财政局负责向其他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同时,市财政局直接向所有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七)企业依据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并于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后2个月内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市财政局。
  第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当年应交国有资本收益额度为:投资担保类企业按上一年度净利润 的25%、经营类企业按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公益类企业按上一年度净利润 的5%。
  第六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当年不予分配年度净利润的,应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七条 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从2010年开始上缴。2010年收取2009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自2010年起,对于2008年及以前年度欠缴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利、股息收入,每年按应交总额的20%,分5年缴清。
  第八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九条 对企业未按期上缴或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对隐瞒、截留、不缴或少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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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ATM机(指银行电脑系统)是通过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思维与行为而运行的,实际处于银行管理者的地位。ATM机与自动售货机有本质上的不同,前者基于判断,后者基于响应,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现代银行系统是由服务器+终端组成的二元网络结构。服务器是核心,ATM机是终端,银行窗口的电脑加柜员也是终端,终端与服务器配合,可以为客户提供存款、取款等交易服务。

特别强调,终端只能向服务器发出请求,各终端的请求统一由服务器进行处理,服务器处理后指令各终端执行。终端收进存款和支出取款,完全听命于服务器的指令。无论是ATM机,还是银行窗口的柜员,一定程度上都只相当于单纯执行服务器指令的出纳员。现代银行资金的进出完全掌握在服务器手中,与过去银行资金掌握在银行管理者手中完全不同。现代网络技术在银行中的应用,使得银行资金管理者的角色,实现了从人到机器的重大变革。

刑法学家们认为,ATM机与自动售货机一样,是基于响应而为客户办理存款、取款交易的。这是完全不符合实际的。ATM机实际上基于判断而运行工作的,并且根据判断的结果,来执行不同的操作程序。

当我们将ATM机的操作程序和服务器的操作程序,用流程图画在纸上进行分析,就会赫然发现,银行电脑系统完全是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思维与行为进行工作的。

当要求输入密码时,客户在ATM机上按下数字键,输入的密码将由ATM机进行判断。当输入正确的时候,银行电脑系统会让客户进入操作界面,此时,客户可以选择取款、转账等选择项进行操作。当客户输入密码正确后,才有资格请求取款等,此时银行系统已经确认了客户的身份,可以公开进行交易了,双方已无秘密可言。当客户输入错误时,ATM机会提示,“密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当客户在ATM机上输入取款金额后,ATM机将客户输入的取款请求传递到服务器,服务器将要作出判断,取款请求金额是否小于该客户的存款余额。当存款余额与请求取款金额之差额小于1时,意味着客户没有这么多的存款可取,ATM机将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当差额不小于1时,服务器将从客户存款余额中扣除取款金额,差额将作为新的存款余额保存,作好取款记录,服务器同时向ATM发出支付指令,从而启动ATM的付款机构支付现金给客户,ATM机显示“交易成功,请提取现金”。

在ATM机与服务器的操作程序中,核心内容就是ATM机与服务器都能够进行判断。这与自动售货机的工作原理有本质的不同,因为自动售货机只有响应,没有判断。判断是思维的合理内核,基于判断,就能够实施代表意志的行为。从前面分析可知,ATM机的行为完全体现了银行的意志,因而是代表银行的,无庸置疑。

判断基于意识,没有意识,就没有判断。实际上,当客户在ATM机上按数字键时,ATM机是有响应的。人是有意识的,意识的合理内核同样是响应,无响应,则无意识。客户正是通过按动ATM机数字键盘触发银行电脑系统(银行管理者)的“意识”。这个“意识”与人的意识相比,很低级、很有限,但却是客观真实的。当客户输入取款金额1000元后,ATM机立即“意识”为一个数字字符1和三个数字字符0组成的字符串“1000” (相当于人的感觉系统),然后ATM机操作程序会将字符串“1000”转换为整数,再通过网络(相当于人的神经传导网络)传递到服务器(相当于人的大脑),服务器收到后自动将保存在数据库(相当于银行的账簿)中的客户账户资料提取出来,并计算账户存款余额与请求取款金额的差额,然后判断差额是否不小于数字1(这里的计算与判断相当于人的思维),进而决定所要实施的行为。可见,有了这个“意识”,银行电脑系统可以进行判断,有了判断,就能够实施代表银行意志的行为。

综上所述,银行电脑系统正是通过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思维与行为,与客户进行存款、取款交易行为的,银行电脑系统实际处于银行资金管理者的地位。

研究发现:如果没有管理上的疏失,银行电脑系统可以完美地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思维与行为,也就是银行管理者正常的职务行为;如果管理上存在疏失,银行电脑系统有可能模拟出银行管理者异常的职务行为——例如:因重大误解而与客户达成交易;发生给付错误;或者既因重大误解而与客户达成交易,又发生给付错误等。云南何鹏案就是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达成交易的实例,英国汇丰银行的一台ATM机双倍吐款,银行称错在自己不必归还的案例属于给付错误的情形,广东的许霆案就是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达成交易,并发生给付错误的实例。

刑法学家们和司法机关因没有及时掌握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变化,固守传统观念,只承认自然人才能成为银行资金管理者角色,结果在许霆案上闹出了司法大笑话,给司法权威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根本无法向全国人民交代。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2012年8月2日


参考资料: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
  《许霆案解密:银行隐瞒事实铸成大错》
  《许霆案,虚构的盗窃案》
  《许霆案、何鹏案新解,统一歧见的希望》
《许霆案何鹏案争议大结局》
  《许霆何鹏的行为与陈兴良张明楷的行为之异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34号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湘潭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以下统称园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确定土地上市底价,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招拍挂。
土地上市交易后形成的土地价款统一进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予以返还。
园区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园区负责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多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实现净地上市出让。
第二条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由各融资平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政府土地收益作保障进行融资,不实行土地实物回报的方式,也不实行土地升值分成的方式。
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征地拆迁投入,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投入。市人民政府除偿还征地拆迁本金外,根据占用资金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市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最高不超过15%。
各项目的保障用地指标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统筹配置,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采用块状或网状的方式制定划定方案,并提出该地块的规划技术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鼓励投资商和社会资金投入储备用地、保障用地的前期开发(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多通一平”等)。市人民政府除根据占用投资商资金时间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外,统筹安排成熟保障用地和政府土地收益作为投资回报。
(一)储备用地、保障用地上市的溢价部分政府与投资商实行分段按比例分成。其中,溢价在50%以内的按4:6分成,溢价在51%至100%的按5:5分成,溢价在100%以上的按6:4分成。
(二)储备用地、保障用地成本主要由前期论证费、土地报批税费、征地拆迁补偿、“多通一平”费用等组成。
储备用地、保障用地的成本须按相关政策规定编制预算,并经审核认定。前期论证、土地报批税费、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认定;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预算由市房产局审核认定;“多通一平”等工程费预算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认定。如有争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审核认定。
储备用地、保障用地的成本预算经审核认定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认定预算或超出认定额的部分,不得列入成本。
(三)储备用地、保障用地上市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块的前期论证、报批税费、征地拆迁补偿、“多通一平”费用等成本总额和政府土地收益,结合地块的地价评估报告、规划技术指标和周边招拍挂成交价格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政府土地收益主要由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溢价组成。土地出让金的确定以投资保障地块的评估地价结合周边实际成交地价为基数,乘上如下用途系数:工业30%、住宅38%、商居和商业40%。
(四)投资商参与上市地块公开招拍挂竞买的,经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的投资额可作保证金。竞得上市地块的,其认定的投资和溢价分成,可冲抵应付的土地价款。投资商不参与竞买或未竞得上市地块的,市人民政府从上市地块的土地价款中优先偿还本息并按比例兑现溢价分成。
保证金手续的办理程序,由投资商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财政局审核,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保证金账户的支付手续。
冲抵土地价款、偿还本息、溢价分成手续的办理程序,由投资商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储备用地、保障用地归口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统一管理。土地报批和前期开发等费用由各融资平台负责筹集,以土地作抵押所融资金优先保证该项目开支。其房屋拆迁和征收土地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湘潭市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8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储备用地、保障用地上市后土地价款全部进入市财政专户,形成的政府土地收益除政策性上缴和提留外,其余部分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各融资平台。
(七)各融资平台、项目公司等未经过招拍挂获得的融资土地,仍然是一级市场土地。供给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时,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
第四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经批准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须在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招拍挂。未经批准或通过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的,市国土资源、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产权证过户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出租、抵押,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土地使用者凡请求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30%以上的,由市城乡规划局受理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该土地使用条件,实行招拍挂出让,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凡未依法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同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市房产局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不核发房产证,市国土资源局不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凡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工业用地,如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要以原优惠价收回土地,并按新用途和使用条件实行招拍挂出让。
第七条 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条 凡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等行为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监察部等3部委联合下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并与年度绩效考核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
第九条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规范管理的原则处理遗留问题。截至2010年2月底,凡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或预购土地者签订了相关合同,按合同履约的,原则上确认为遗留问题,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2010年2月底前,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签订了投资工程建设合同,已经完成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并实施,工程保证金已到位的,投资方必须经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回报土地。
(二)2010年2月底前,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签订了投资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尚未启动的,其合同可依法予以解除。
(三)2010年2月底前,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预购土地者签订了土地预购合同并已付款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除以约定土地单价所得面积兑现。预购土地者必须经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土地。预购土地者在此之前未付款的,其合同可依法予以解除。
(四)2010年2月底前,市人民政府与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办理了协议出让手续的土地,仍然属于一级市场的土地,该土地不能转让。土地出让给实际使用者时,须由市国土资源局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后,必须在2年内开发建设;逾出让协议约定动工开发期限2年,没有投资开发建设,致使土地闲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收回或处置。
(五)2010年2月底前,实际土地使用者已登记发证的,予以认可;已明确实际土地使用者但未登记发证的,应按现时地价评估,经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审批,实行公示协议出让。
“实际土地使用者”是指经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集体研究并按程序审批,与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签订购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付清了购地款的法人或自然人,且预购的土地已依法获得批准。
(六)处理遗留问题须提供的依据。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各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必须将与投资方或预购土地者签订的合同、收款凭证、工程投资结算书或工程验收审计报告等资料提交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自觉履行各自职能范围的审批和监管职责,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监察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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