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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23:58  浏览:9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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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5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遵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2号)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党发〔2010〕3号),设立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水利工程移民职责交由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承担。

(三)将县级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县级人民政府,并由其自行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市水利局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主要江河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工作,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烟水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协调跨县(区、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督。

(九)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市际河流有关事务和对外合作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公产、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编制水利部门预算;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全市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人事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管理科(农电科)。

起草水利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区(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四)建设计划科(安全监督科)。

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和水利科学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审核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参与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承办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五)农水科。

拟订农村水利建设发展规划;指导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农村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灌溉排水和节水灌溉等工作;实施灌区、水泵站工程节水改造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雨水集蓄利用“三小”工程工作;组织实施以工代赈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拟订烟叶生产配套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协调烟水配套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六)水土保持科。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工作;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水利管理科。

组织管理江河湖库和水利工程;负责河道、水库、堤防等水域以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对水利工程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工作。

(八)防汛科(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协调编制全市防汛抗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水旱灾情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负责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科长(主任)1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岸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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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


(1993年6月19日)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上报卫函(1993)101号“关于请求解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当事人要求处理的书面请求时,应依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书面处理意见。该意见应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的规定。如系当事人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因卫生行政部门对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无隶属管辖和技术审查权,应告之当事人不予受理。



1993年6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地[1988]32号

1988-12-27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88)外经贸输字第1604/0756号《关于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关于要求免征经贸部所属经贸仓库、冷库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决定开征土地使用税,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促进节约用地,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才可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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