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进行招摇撞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00:13  浏览:8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进行招摇撞骗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进行招摇撞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
  最近,我们发现有人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进行招摇撞骗,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十分严重的后果。为维护政府机关形象,严防不法分子扰乱经济秩序,防止有关地区和单位上当受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以来,我委从未就有关石油企业的购油手续和生产调拨计划下发过文件。最近发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内部传送文件《关于国务院(油字42号)文件的通知》(中计油字2002-l0-25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公章均系伪造。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肆意篡改或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章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各地计划、物价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警惕,一经发现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公章和擅自使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导名义进行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我委办公厅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此进行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三、对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擅自使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导名义,甚至肆意篡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领导批示,并以此进行招摇撞骗的,我们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办 公 厅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1年第14号


  为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发展,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开展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试点。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内付款,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岛免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政策适用对象。离岛免税政策适用对象是年满18周岁、乘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以下简称岛内居民)。
  (二)享受政策的条件。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购买离岛机票和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有效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
  2.在指定的离岛免税店内付款购买免税商品,商品品种和免税购物次数、金额、数量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并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3.在机场隔离区凭身份证件及购物凭证,在指定的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由旅客本人乘机随身携运离岛。
  二、离岛免税店、免税商品品种、免税税种
  1.离岛免税店。离岛免税店是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海口、三亚两地各开设一家离岛免税店进行试点。其中,三亚免税店在原批准设立的离境市内免税店基础上,增加其实施离岛免税政策功能,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启动试点。海口免税店待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选址及相关配套设施确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启动试点。
  2.免税商品品种。免税商品限定为进口品,试点期间,具体商品品种限定为:首饰、工艺品、手表、香水、化妆品、笔、眼镜(含太阳镜)、丝巾、领带、毛织品、棉织品、服装服饰、鞋帽、皮带、箱包、小皮件、糖果、体育用品共18种,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3.免税税种。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免税购物离岛次数、金额、数量
  1.免税购物离岛次数。非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1次。旅客购物后乘机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岛内居民旅客身份以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主要依据进行认定。
  2.免税购物金额、数量。离岛旅客(包括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暂定为人民币5000元以内(含5000元),即单价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免税商品,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详见附件。此外,旅客在按完税价格全额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
  四、离岛免税政策实施流程
  离岛免税政策主要实施流程包括:离岛免税店进口免税商品,离岛旅客在店内选购付款,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在机场隔离区提货并乘机携运离岛等环节。
  离岛免税政策试点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2011年4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pdf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324/001e3741a2cc0ef4e37901.pdf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扩大出口创汇,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推动漯河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鼓励外商投资
  第一条 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经济实体。
  第二条 鼓励外商通过整体收购、购买股权和项目经营权、租赁、承包及其它方式,同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全面合作。
  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财政奖励。
  第四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的财政奖励。延长期满后,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在享受完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地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增加企业注册资本,其中属于外方投资的部分,按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财政奖励。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延续5年。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兴办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旅游景点开发项目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上缴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财政奖励。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缴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第十一条 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其建设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外商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外,不缴纳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5年内分期付清。
  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上交省出让金,对企业所缴用地费用市县财政收取部分,按50%予以财政奖励。
  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先由当地政府提供企业用地,从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实际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抵缴土地出让金,期满不足抵缴的,由企业补足。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依照合同约定予以优惠。
  投资规模较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租金5年内可由财政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外商连片开发土地1000亩以上,用于建设工业园区的,用地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六条 对投资规模大、吸纳劳动力多、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当地政府应预留一定的土地作为企业发展空间,并划拨其中的20%-30%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200强企业来漯投资的,对投资涉及的各种事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八条 国内外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给予相应奖励,国家对公务人员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二)合同、章程规定的外来资金如期到位;(三)项目进展达到下列要求: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2、技改项目正式投产,新建工业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50%;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40%;
  4、第三产业项目建成开业;
  第十九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引进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按引资额或物资价值的6%奖励;
  (二)引进无息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按引资额的1%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资额的1.5%奖励;
  (三)对引进外来投资者来漯直接投资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0.4%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0.6%奖励。
  第二十条 引资奖励以项目为单位,每个项目奖励一次。第二十一条 引资奖励由市、县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或受益财政支付。
  第二十二条 从2003年起,市、县区财政建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用于举办招商引资活动和奖励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鼓励出口创汇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对各类进出口企业,以上年直接出口创汇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当地财政按每美元0.1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建立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基金,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60%给予资助,帮助企业规避出口风险。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给予研究开发总费用的50%的补贴;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节能降耗、促进环保等方面的技改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第二十七条 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商品分拨中心、实体公司、办事处,带动我市原材料、设备、商品出口的(与本公司关联企业除外),除享受出口奖励有关政策外,按出口创汇额由当地财政再给予每美元0.05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外商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者的服务,落实市民待遇。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实行市级领导代理服务制,保证在规定时限内代理办齐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由外经贸部门负责协调和帮助解决。未经法律授权和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评比。对外商投资者的投诉事项要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关于优化环境的其它方面,另文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包括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新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第三十条 引进市外资金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财政奖励;第六年至第十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引进市外资金新办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引资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对非生产性企业,根据企业投资规模、投资方向等,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具体优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