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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4:11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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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11 号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的管理,提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管理和运行的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以下统称“通信网络”)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是指设置域名数据库或者域名解析服务器,为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注册或者权威解析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是指为防止通信网络阻塞、中断、瘫痪或者被非法控制,以及为防止通信网络中传输、存储、处理的数据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篡改而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定通信行业相关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五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本单位通信网络安全负责。
  第六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网络工程项目,应当同步建设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和投入运行。
  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费用,应当纳入本单位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已正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进行单元划分,并按照各通信网络单元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通信网络单元的分级情况进行评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评审。
  第八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通信网络定级评审通过后三十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定级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其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子公司、分公司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其负责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向作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三)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九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办理通信网络单元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信息:
  (一)通信网络单元的名称、级别和主要功能;
  (二)通信网络单元责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通信网络单元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通信网络单元的拓扑架构、网络边界、主要软硬件及型号和关键设施位置;
  (五)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涉及通信网络安全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信管理机构变更备案。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报备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通知备案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一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落实与通信网络单元级别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符合性评测:
  (一)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
  (二)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
  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调整的,应当自调整完成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进行符合性评测。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评测结束后三十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的符合性评测结果、整改情况或者整改计划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二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对通信网络单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
  (一)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二)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前,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安全风险评估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隐患处理情况或者处理计划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三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通信网络单元的重要线路、设备、系统和数据等进行备份。
  第十四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组织演练,检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参加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演练。
  第十五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建设和运行通信网络安全监测系统,对本单位通信网络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评测、评估、监测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前款规定的受托机构的安全评测、评估、监测能力指导。
  第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措施:
  (一)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有关网络安全防护的文档和工作记录;
  (三)向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验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设施;
  (五)对通信网络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第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检查活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网络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对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检查,不得影响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接受检查的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单位的安全软件、设备或者其他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检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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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事业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事业费是指分别纳入农垦、农业、畜牧、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其他农林水事业费核算的经费。
第三条 凡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和地方农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二、农业事业费的来源和分类
第四条 农业事业费的主要来源:
(一)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补助收入。
(二)从财政专户核拨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
(三)农业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农业事业费不足部分。
(四)农业事业单位取得的其他方面收入。
第五条 农业事业费按支出性质分为农业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经费和农业事业专项经费。
第六条 农业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经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为维持机构正常运转而开支的费用。
第七条 农业事业专项经费是指由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事业发展以及为发展农业事业提供保护和服务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主要分为:
(一)农业科技推广经费:主要指用于各种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繁育,成果转化、推广和培训等的技术推广费;农科教结合协调发展经费;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等补助经费。
(二)农业保护经费:主要指各类野生及水生动植物保护、种质资源保存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农村能源综合利用、渔业安全救助、救灾防灾、灾后恢复生产补贴、动植物病虫害及畜禽疫病监测防治等经费。
(三)监督管理经费:主要指农业执法、行业标准制定、质量鉴定监督、防疫检查监督、乡镇企业管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农业信息、农业统计、农产品成本及物价调查、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等经费。
(四)其他专项经费:指上述三项未包括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职能,合理确定财政资金支出范围。农业事业单位也要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组织收入,逐步增强经费自给能力。

三、农业事业费支出范围
第九条 农业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人员经费:农业事业单位用于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支出。
(二)业务经费:农业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正常业务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三)公用经费:农业事业单位维持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公务费、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支出。
(四)社会保障费:没有实行归口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开支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开支的公用经费,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其他经费:农业事业单位用于上述四项未包括的其他必要人员机构开支。
第十条 农业事业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应本着“勤俭办事、统筹安排、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来安排和使用资金,以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二条 农业事业单位在安排农业事业费支出时,应严格划清事业经费支出与行政经费支出、事业经费支出与基本建设支出、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事业支出与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支出与个人支出的界限,严禁基本建设和行政支出挤占事业费,也不能把个人支
出与单位支出、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等混淆。

四、农业事业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事权财权,切实加强农业事业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农业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于每年10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数报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在对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建议数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确定后,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批复,并监督执
行。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农业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由农业事业单位报农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事业任务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和及时拨付农业事业费;农业事业单位要统筹安排本单位的收支,保证重点,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 农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开支事业费,对超标准、超定额、超范围的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核销。
第十八条 农业事业专项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下达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农业主管部门参与;财政部门通过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由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等。
第十九条 农业事业单位应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纠正农业事业单位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批复农业主管部门决算。农业主管部门也应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及时批复农业事业单位决算。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事业费使用情况监督和检查,对造成损失、浪费和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农业事业费的单位或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和《关于制发水产企业、事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9年8月6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全市粮食生产目标任务,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2007年我市粮食生产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和现代农业建设为目标,以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基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农田数量和质量,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提高种粮综合效益。
粮食生产总体目标:确保全市粮食播种面积204.5万亩、总产量74.6万吨以上(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
二、加大惠农政策力度,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各地要抓住春耕生产的有利时机,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出台政策措施。一是根据中央、省、市的各项惠农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在继续执行农业税免征、粮油直补、早稻补贴、良种补贴、保护价收购、价外补贴、农机补贴等惠农政策的基础上,力争新出台一些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主体培育发展、推进科技兴粮、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二是立足粮食生产长效发展,努力建立和健全抗灾防灾体系。分级建设好农作物重大病虫预警中心和区域站,搞好病虫害预测预报,适时进行科学防治。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救灾储备种子,确保救灾种子数量和质量。
三、以制止抛荒和加大土地流转为重点,稳定扩大粮食播种面积
各地要积极组织复耕复绿、制止全年性抛荒、减少季节性抛荒,确保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增长。一是抓抛荒治理,促面积增长。建立和健全抛荒地复耕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可能抛荒的地方,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种植计划。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管护,遏止乱征滥用耕地现象发生。二是抓季节性流转,促面积增长。引导、鼓励和扶持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承包经营,扩种粮食作物。三是抓农作制度优化,促面积增长。积极引导农民合理布局和搭配茬口,科学安排二熟、三熟制种植模式和粮经结合高效模式,扩种早稻,种足晚稻、提高农田复种指数,增加粮食复种面积。四是抓早稻生产,促面积增长。要立足当前春耕生产的有利时机,广泛开展支农扶农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千方百计多种早稻,力争超过上年。
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
各地要以开展水稻优质高产示范与竞赛活动为载体,依靠科技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一是实施粮食作物种子工程,大力推广优质高产良种。加大优质高产新品种的试种、示范力度,扩大优质高产品种的覆盖面,努力改善我市食用稻米的品质。二是大力推广节本增产增效技术。积极引导和推广直播、抛秧、旱育秧、单季晚稻“五改”、水稻强化栽培、稻鸭共育、富硒增产剂喷施、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及无害化治理等技术,促进粮食生产节本增效。三是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以特色优势农产品及标准化基地等为重点,抓好测土——配方——施肥三大环节,指导农民应用,提高技术应用率。同时,积极开展秸秆还田和增施有机肥,努力提高耕地肥力,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四是大力提高机械化作业率。加大对机械插秧的试验和示范,着力推进水稻耕作、插种、收获等主要环节机械化作业。积极引导和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农技)服务组织和植保服务组织开展代育秧、代耕种、代植保、代管理、代收割等社会化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五、强化服务保障,狠抓粮食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地要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载体,创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抓好粮食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一是加强对春耕备耕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春耕备耕作为全年“三农”工作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工作重点来抓,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精心设计好活动载体,迅速掀起春耕备耕热潮。二是深入开展系列为农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农技人员、驻村指导员、联村干部的作用和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的优势,积极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发布和宣传政策、价格、气象和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使广大农民了解各项惠农政策,进一步提高广大种粮农户的积极性。三是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各县(市、区)农业、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农药、种子的监管,切实维护种粮农民的合法权益。四是全面建立基层农技员包片联户指导粮食生产制度。组织基层农技员包干负责一个片和若干水稻示范户,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加强对农户面对面的技术指导。要把包干负责片、户的水稻生产水平作为农技员岗位考核、续聘和职称评聘的主要依据。
此外,各地要着重在发展“订单粮食”、确保农资供应、培育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等方面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各项考核指标分解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各项考核指标分解

项目



县别
粮食面积

(单位:万亩)
粮食产量

(单位:万吨)
单季晚稻

“五改”

(单位:

万亩)
测土配方

施肥推广

(单位:

万亩)
统防

统治

(单位:万亩)
救灾种子

储备

(单位:

万公斤)

考核

目标
争取

目标
考核

目标
争取

目标

婺城区
29.00
32.0
11.2
12.5
3.5
24.0
0.5
市本级

17

金东区
9.0
10.0
3.5
3.8
1.0
15.1
0.5

兰溪市
36.4
37.0
13.2
13.5
10.5
40.0
0.5
16.6

东阳市
36.3
42.0
12.9
16.0
8.0
25.5
0.5
16.6

义乌市
20.5
25.0
8.8
10.0
6.5
20.6
1.0
9.2

永康市
18.4
19.0
7.0
8.0
6.0
16.1
1.0
8.3

浦江县
19.1
22.0
6.5
8.0
6.0
13.0
0
8.7

武义县
24.2
26.0
8.0
8.8
6.0
30.0
0.2
11.0

磐安县
11.6
12.0
3.5
3.9
2.5
6.0
0
5.6

合 计
204.5
225
74.6
84.5
50.0
190.3
4.2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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