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河北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57:31  浏览:8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1998年3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4号公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是指本省的投资单位在我国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以下统称境外企业)以及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进行境外投资的机关、团体、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单位)。

第四条境外投资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工作。境外企业财务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

(四)负责收缴应当上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

(五)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投资单位对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或者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境外投资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施行;

(二)按照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境外企业的财务事项,向财政部门报告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问题;

(三)考核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四)及时、足额上缴应当上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

第七条投资单位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向境外投资;经国家授权的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购买股票的形式向境外投资。属于国家指令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应收外汇账款、应收回国内的国外资产、国家专项储备物资等,不得用于增外投资,但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投资单位应当自境外企业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持下列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领取境外投资财政登记证明:

(一)设立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和批准文件;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三)境外企业所在地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册登记证明;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投资单位对所属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负有保证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投资单位应当指定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负责人,并明确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应当承担的责任。境外国有资产的负责人变动时,必须办理有关国有资产的交接手续,进行变动前的责任审计。

第十条投资单位在境外投资时,一般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确需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由投资单位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注册人签订《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者《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并经投资单位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一条境外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化须有详细记载。境外独资企业购置或者由国内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证券和专利权、商标权、商业信誉等有价权益,必须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文件,并逐项设账登记,确定国家所有权。

第十二条境外企业迁移、合并、分立、终止和破产时,其国有资产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投资单位应当将经当地法定机构审计的详细财务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调回国内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调回,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借口存放境外。

第十三条除允许经营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境外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境外企业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经营风险性业务或者从事对外长期投资等事项,投资单位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境外企业发生超过企业总资产百分之十或者虽未超过百分之十但达到一百万美元以上损的的,投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负责对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六条投资单位应当要求境外企业建立账户管理制度。境外企业应当在当地中资银行开设账户。当地未设立中资银行的,可以选择资信可靠的外资银行开设账户,并将开设账户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境外企业开设的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七条投资单位应当要求境外企业建立财务往来和现金收支联签制度。

第十八条投资单位应当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境外企业的工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投资单位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收益包括:

(一)境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

(二)境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分得的利润(包括股息、红利等);

(三)购买外国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等;

(四)其他境外投资收益。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免缴应当上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

第二十条投资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者发生严重亏损的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投资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境外企业的财务报告。有关财务报告编报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投资单位违反本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设立境外企业未办理境外投资财政登记的,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二)境外国有资产负责人变动时,未办理审计和交接手续的,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三)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上缴、调回境外投资收益的,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五)境外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报告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境外企业,投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补办境外投资财政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我省的各级机关、团体、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我国境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等地区设立的非经济实体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二、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2.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3.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材料:

  1.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书面申明内容)和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有虚报资料、骗取退税等行为的,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取消其以后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柳箱纸板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840号)相应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1
  木(竹)、秸秆纤维板

  2
  木(竹)、秸秆、蔗渣刨花板

  3
  细木工板

  4
  活性炭

  5
  栲胶

  6
  水解酒精、炭棒

  7
  沙柳箱纸板

  8
  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





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国家建材局


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平板玻璃各类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乡镇企业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在国家建材放许可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平板玻璃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的产品与营业执照相符。临时营业执照不能申请。
(二)有必要的生产工艺装备、检测手段、技术力量和组织机构。
(三)出厂玻璃质量和名称、规格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
(四)联合企业各分厂自身达到有关规定条件方可取得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按平板玻璃产品生产许可证工厂审查考核办法审查考核合格。
第五条 申请与审批
(一)企业审请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填写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市建材许可办提出申请,同时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用。
(二)地方审查
省市建材许可办对上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合格后,即通知检验单位安排抽检样品,检验合格后才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签署意见,上报国家建材许可办。
(三)部门抽检
国家建材许可办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抽查,经抽查合格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将抽检结果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省市建材许可办。
(四)登报公布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批登报公布。
(五)限期整顿
经审查或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分别由国家建材许可办、省市建材许可办逐级通知该企业,并提出整改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允许企业在半年内整顿,再次提出申请。
第六条 产品质检单位
各级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在同级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领导下进行有关工作。省市建材许可办负责组织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质量监督检验单位(暂缺检验单位的计划单列市,由所在省、自治区批准的检验单位代检)。按技术标准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企业对省级质量监督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一个月内向国家玻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仲栽要求。
第七条 审计员的选派
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分部级审查员和省级审查员,分别由国家建材许可办和省市建材许可办选派。审查员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平板玻璃专业人员担任,非专业人员不得担任审查员。具体办法要求如下:
(一)部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许可办直接聘任或由各省市建材许可办推荐,经批准后由国家建材许可办正式聘任,部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许可办颁发聘任书及证书。
(二)省级审查员:由各省市建材许可办选派。根据本地区工作量大小组成若干审查小组。每组审查员不得少于三人,省市建材许可办派员参加,并负责组织审要工作。
第八条 颁发的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自批准日期起,有效期五年。
第九条 取得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玻璃产品包装上注明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码。
平板玻璃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码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一)平板玻璃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码为:
XK23-02-□□□□
其中:X-代表许(Xu);
K-代表可(Ke);
23-发证部门编号;
021-产品编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国家建材局发证的编号为“23”。
(三)国家建材许可办规定:平板玻璃产品编号为“021”。
第十条 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建材许可办、玻璃产品监督检验机构要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产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凡发现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国家建材许可办经调查核实(并报经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后,对下列情况有权注销其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
(一)质量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劣、将未经验验的产品出厂,限期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三)将平板玻璃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印许许可证标记的包装物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各平板玻璃企业应积极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产品视为“无证产品”。新建和转产平板玻璃的企业试生产半年内必须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获得平板玻璃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因故关、停、并、转或确定产品淘汰时,原生产许可证即告换效,并交回发证单位。企业不得以改型产品为名,冒用过去申请的的编号,也不得自行在产品编号上附加尾号。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许可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