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九届全国声乐比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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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九届全国声乐比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九届全国声乐比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办艺函〔201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九届全国声乐比赛于2010年8月6日——13日在哈尔滨举行。现将获奖名单公布如下:
美声项目组:
一等奖(1名):谢 天 中央音乐学院
二等奖(3名):白慧迪 天津歌舞剧院
冯国栋 中央音乐学院歌剧中心
费琪芳 广州军区政治部战士文工团
三等奖(6名):王 凯 中国音乐学院
李 石 上海音乐学院
宋沣润 中国交响乐团
吴志峰 空军政治部文工团
曲伟青 中央音乐学院
牛莎莎 中央歌剧院
优秀演唱奖(13名):陈佩鑫 中央歌剧院
周 楠 中央音乐学院
阿依古丽吾拉木 新疆艺术学院
王珠峰 武汉音乐学院
金 今 浙江歌舞剧院有限公司(原浙江歌舞剧院)
李晶晶 中央歌剧院
杨丹旎 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
李宜轩 星海音乐学院
郭芷伊 哈尔滨歌剧院
曾睿娟 武汉音乐学院
汪 浩 四川师范大学
陈 雪 广西艺术学院
蔡俊军 加拿大哥伦比亚大学音乐学院
民族项目组:
一等奖(1名):吴 静 解放军总政歌剧团
二等奖(2名):伊泓远 空军政治部文工团
黄训国 中国音乐学院
三等奖(3名):方鹂鹂 江苏省演艺集团
侯赛男 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
兰 天 解放军总政歌剧团
优秀演唱奖(16名):曲 丹 空军政治部文工团
尉金莹 中央民族乐团
陈 阳 第二炮兵政治部文工团
马 征 武汉音乐学院
张 辛 中国音乐学院
沈德鹏 沈阳音乐学院
吴琍智 中国音乐学院
龚 爽 中国音乐学院
杨 瑾 西安音乐学院
席燕娟 上海市歌舞团
郑海兵 武警福建总队政治部文工团
范双燕 星海音乐学院
宋阿依姆 四川省歌舞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原四川省歌舞剧院)
孙 博 中国歌剧舞剧院
廖鸿飞 南宁市艺术剧院
白洁琼 济南军区政治部文工团
流行音乐项目组:
一等奖(1名):曹芙嘉 第二炮兵政治部文工团
二等奖(2名):金美儿 北京百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么多多 第二炮兵政治部文工团
三等奖(3名):周 鹏 武警政治部文工团
黄琦雯 中国歌剧舞剧院
陈 燕 贵州省民族歌舞剧院
优秀演唱奖(4名):陈真军 浙江歌舞剧院有限公司(原浙江歌舞剧院)
陈 韬 杭州市歌舞剧院
赵媛媛 南京艺术学院
李炜铃 上海音乐学院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2003年第4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公告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向我部备案,按以下方式办理。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依法向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新增的运营船舶属于光船租赁情形的,还应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等手续,领取相关船舶证书。增加的运营船舶取得相关船舶证书后,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应于该船舶投入运营前15日内报我部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申请表》 (见附件1 );
(二)报备企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报备企业《符合证明》(DOC证书)复印件(或安全代管协议及安全代管单位DOC证书);
(四)备案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备案船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六)备案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证书)复印件;
(七)备案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复印件(申请备案的船舶属于光船租赁情形的)。
我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二、各类国际工程船舶和非从事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国际航行船舶,其经营活动不属于进出我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不适用《条例》的规定。经营上述国际船舶的有关企业,无需向我部办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许可手续;上述国际船舶,无需向我部办理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手续。
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进口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运输安全技术要求和我部颁发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并依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文件,向我部办理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手续。
四、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无船承运业务,按照《细则》规定应提交以下申请书:
1、《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书》 (见附件2 )
2、《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申请书》 (见附件3 )
3、《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 (见附件4 )
申请人向我部提出申请,应如实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或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五、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依法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或首席代表的,应填写《外国(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申请表》 (见附件5 ),并提交《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在变更后15日内向我部备案。
六、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者应依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符合资格条件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样本见附件6 )。
七、我部指定下列媒体,供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履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1、《中国交通报》
2、《中国水运报》
3、《航运交易公报》
4、《中国航务周刊》
5、中华航运网(http://www.chineseshipping.com.cn)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在上述媒体中至少选择一种公布《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公布事项,媒体名称需向我部备案。
八、本公告规定的《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申请表》、《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书》、《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申请书》、《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外国(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申请表》、《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样本)可从交通部政府网站(http://www.moc.gov.cn)和中华航运网(hppt://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上下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申请表
2、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书
3、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申请书
4、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
5、外国(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申请表
6、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公司:
为了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现将《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保证采购质量,合理、有效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特制定本规定。
一、承担限额(500万美元)以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公司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
(二)成立10年以上;
(三)有多次引进成套设备及技术的经验,近3年平均年设备进口额(到货额)5000万美元以上;
(四)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以上,资信状况良好。
二、承担限额及其以上项目采购工作的公司除需具备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条件外,还需具有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权。
三、财政部负责采购公司资格的审定。中央公司直接向财政部申请采购资格;地方公司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初审后,向财政部申请采购资格。财政部对审查合格的公司颁发资格证书。
公司申请采购资格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央公司或地方公司的申请报告,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地方公司申请报告的初审意见;
(二)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成立时间、主要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资产状况、财务经营状况、引进或招标引进成套设备及技术的业绩,以及公司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联系人;
(三)公司近3年设备进口金额(到货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公司进出口贸易经营权或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权的批复(影印)件。
四、财政部每年对采购公司的资格进行复审。采购公司需在每年的1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提交上年的采购工作情况报告。财政部对复审合格的公司确认其采购资格;对不合格的公司视情况给予警告,或暂停直至取消其采购资格。
五、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工作政策性强,贷款国对采购有限制性规定,确定采购公司需遵循下列原则: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财政部按照大中型项目相对集中的原则,根据项目单位的推荐意见,以及公司的业务特长、业绩、贷款项目的行业特点和贷款国的有关要求确定;
(二)限额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在有采购资格的公司中择优委托一家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三)实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日本、科威特等国贷款项目,根据中外双方约定的“集中管理,集中采购,集中对外窗口”的原则,由财政部在有采购资格的公司中确定;
(四)跨省的打捆项目原则上由一家公司对外采购。
六、贷款项目经财政部审核后列入中外双方财政合作清单,并由财政部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和采购公司开展工作。
七、贷款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谈判应遵循公平、竞争、效益的原则。采购公司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双边贷款协议、国际贸易惯例和本规定进行采购活动。
八、日本、科威特贷款项目的采购,分别依循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采购导则》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采购指南》进行。其它国别贷款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原则上应遵循下列办法:
(一)制定统一的询价书,向参与竞争的各供货商同时发出;
(二)依据规范的、有可比性的供货范围与合同条款进行商务谈判;
(三)在供货范围和技术、商务合同条款确定后,参与竞争的供货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各自的最终报价;
(四)采购公司会同项目单位、设计部门进行综合比较后择优选定供货商。
九、采购设备和引进技术需严格限定在批准的范围内,不得改变贷款的用途,不得进口与贷款项目无关的货物。
十、贷款项目合同金额超过批准额度时,须由申报单位报财政部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十一、采购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贷款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收取1%手续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其500万美元以内部分收取1%手续费,超过部分按0.5%收取手续费。日本政府贷款项下土建合同或其它合同中的土建部分,均按0.3%收取手续费。
十二、采购公司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在采购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服务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格式向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贷款项目的采购情况。
十三、在项目单位选择采购公司时,采购公司、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行业垄断或地方垄断。采购公司不得向项目单位以返还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贷款项目的采购代理权。
十四、财政部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采购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政部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采购资格等处罚。
十五、现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六、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