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荆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12:18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荆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荆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荆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

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人防等及其他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工程。

第三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所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建设,以及日常监管工作,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各级城乡规划、国土、市政、广播电视、电力、通讯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城建档案馆应按建设工程需求,向建设单位提供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包括文字与电子版资料)。

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馆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同时,建设单位应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承诺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动工前,应向施工单位移交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建档的管线,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组织相关单位查明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性质、权属等情况,并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对管线现状进行测量。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施工中确需对审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审批的变更设计方案不得用于施工。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按照《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下列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人防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完成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后,还需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工程使用后涉及管线的更改、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

实行了地下管线工程特许经营的,可以由经营单位负责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资料,城建档案馆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地下管线现状进行普查、补查、补绘。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勘查活动,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予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管线工程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为城市数字化建设提供共享资源。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负责组织完成,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应根据有关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馆存的地下管线综合图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应建立规范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查询、更新、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数字化建设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以及使用地下管线资料的单位,对涉及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密管理,严防保密资料外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地下管线专业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期待官员收入申报法治化
杨涛
新华网4月22日报道,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原滁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邱德昌受贿、贪污一案,被告人邱德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现实中,有关此类贪官的报道层出不穷,而这些贪官之所以限于肆无忌惮忌惮地腐败,原因很多,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官员们的“灰色收入”没有同步、刚性的检查和制约机制,也就是说没有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官员们得到赃钱后,不会被检查和强制公开,因而减少了他们腐败行为被曝光的机率。
而在西方许多法治国家,法律对于官员的财产必须进行公开申报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被称为“阳光法案”。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至20世纪80年代后才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赖特赖特因在过去10年间先后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成为200年来美国第一位因此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对于保证官员的廉洁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我们国家,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根据规定,所有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但是,《规定》出台十年来,却没有产生良好的效果,这缘于《规定》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先天不足,执行中又敷衍塞责,因此《规定》基本上流于形式,对于反腐败的作用十分有限。
不过,最近有消息报道说,政府领导干部资产公布制度有望写入正在审议中的《公务员法》草案。(《新京报》4月18日)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将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律化举措,是将官员财产申报走向法治化的表现。《规定》只是党和政府的一个文件,其权威性与作为法律的《公务员法》无法相比,因此,其影响和产生的效力不可同日而语。在法律上规定官员财产公开的制度,表明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并力求在全社会达成共识,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法律化并不等同于法治化,如果仅仅将“两办”的现行《规定》搬上法律条文当中,对于保证官员的廉洁和打击腐败仍然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因为,法律化与法治仍然并不一个概念。将《规定》上升为法律,只是解决了“经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通过”的形式合法性,其内容是否能体现正义和公平,其能否在实践中得以真正有效地执行,这些都是实质合法性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必须需要更加严谨地论证。法治化是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统一。
因此,有必要重新搭起框架,重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里面要解决的有二个最重要的问题:一个是程序上的透明公开,让民众知情。在《规定》中,官员必须申报财产,但这些财产都只是内部填写,上交组织,因此也只是体现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上级对其下级财产信息掌握有限并且经常伴有袒护的心态。如此一来,官员在申报财产时,大大仅仅是填填单子而已,并不认真把它当作一回事。而对官员财产比较了解的民众无从知晓,无从监督,也无力、无权监督。因此,新法必须在这方面保证民众的知情权,让官员填写的资料公布于众,并让民众举报渠道畅通,才能让官员真正做到如实填写。其二是要对不如实填写财产状况的官员有严厉的制裁措施。现在官员之所以敢于不如实填写自己的财产状况,其中主要一个原因便是不如实填写并不会遭致严厉的后果,如实填写和不如实填写一个样。因此,要发挥财产申报制度保证官员廉洁的作用,使其不敢从事腐败行为去得赃钱,就必须让官员不如实申报财产会受到惩处,这种不如实申报的行为的后果可能是行政、纪律处分,甚至是启动对其进行刑事调查的依据。
因而,我们期待正在审议中的《公务员法》草案能将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纳入其中,我们更希望这一法律中能在保证民众知情权的基础上,有可操作性,真正将这一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运行。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甘肃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办法

 (1990年5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农田包括:
  (一)高产稳产的粮、棉、油、糖生产基地(含国家投资整治的粮、棉、油、糖生产基地);
  (二)城镇长期保留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种植名、优、特、稀作物的农田;
  (四)新修的水地和水平梯田;
  (五)生产粮食只能或不能满足基本用粮需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耕地。


  第三条 重点农田保护范围由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确定和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重点农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重点农田保护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列入政府主管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对重点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划定的重点农田进行分等定级和编号,土地管理部门对重点农田的位置、面积、利用类型和等级进行登记,建立档案、作为保护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乡(镇)要成立重点农田保护小组,制订具体保护措施,村、社要有专人负责。保护重点农田的内容要写入乡规民约,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七条 重点农田保护范围的划分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同时安排好集镇、居民点建设和交通、水利等项用地。


  第八条 重点农田内的零星居民住房,要按规划有计划地拆迁,腾出的土地,可优先安排给拆迁者耕种。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地方留成的耕地占用税中,给拆迁者以适当补助,其他非农业生产设施要做到有计划地逐步拆迁,并及时做好原占地的复垦工作。


  第九条 重点农田内不准建房、建坟、建窑烧砖。不准乱种速成林、乱建果园、乱挖鱼塘,不准采石、挖砂、取土,不准荒芜。国家确定的建设项目或其他非农业建设确需征用或占用(包括临时用地)的,除河西大片灌溉农田上农民建住房外,一律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凡对重点农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条 严禁向重点农田内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气、废液、废渣等有害物质。


  第十一条 经批准征用重点农田(包括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按《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征地类规定标准的上限支付被征地单位各种费用。


  第十二条 对重点农田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派人现场探测、定位。


  第十三条 重点农田允许有偿转包给有经营能力者,以家庭农场或联户经营为发展方向,做到规模适度,集约经营,重点农田的转包和接包可以在本村、组内进行,也可以打破村、组界限。


  第十四条 对重点农田要不断培肥地力,保护、完善水利设施。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不准搞掠夺经营。


  第十五条 承包重点农田不耕种而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户,由发包单位收回土地并包给有经营能力者;对无力耕种的,可由发包单位收回或促其转包,对重用轻养致使重点农田地力下降的,除处以每亩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可由发包单位将地收回重新发包。


  第十六条 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重点农田荒芜一年以内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恢复耕种,超过一年的,按同类农田产值二倍收取土地荒芜费,二年以上仍不耕种的,加倍收费,并由发包单位收回土地,重新安排,收取的土地荒芜费,列入乡(镇)财政收入。荒芜期间仍要按规定缴纳各种应交的税、粮。


  第十七条 对侵占、破坏、污染和擅自改变重点农田使用性质者,除限期整治恢复耕种外,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十九条 在提高重点农田地力等级和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