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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机关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0:00:00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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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机关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机关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1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行政机关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自治州行政机关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
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13号)要求,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绩效考评坚持一致性与客观性、公开性与公平
性、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绩效考评由各部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部门
对科室每半年、对工作人员每季度考评一次,全年进行总体考评。州
监察局牵头对各部门绩效考评工作进行督查。绩效考评结果主要用于
评先选优、职务调整和改进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绩
效考评。州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绩效考评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绩效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室考评内容: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人员责任分工及
履行“一岗双责”情况;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
次性告知制、岗位责任制、同岗替代制、否定报备制等各项制度分解、
落实情况;参与机关各项创建活动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情
况。

  (二)工作人员考评内容: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六条 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一)科室绩效考评等级

  优秀:工作认真负责,有大局和协作意识,能解决工作难题;提
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对工作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法,业务工作有
创新。(95分以上)

  良好:工作积极主动,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85分—94分)

  一般:工作责任心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75分—84分)

  较差:工作责任心差,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了单
位整体工作。(74分以下)

  (二)工作人员绩效考评等级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
积极主动,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乐于帮助他人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提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对工作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法;廉洁自律。
(95分以上)

  良好: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
强,工作作风较好,工作积极,勤于思考;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廉洁自律。(85分—94分)

  一般: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较弱;工作缺乏
热情,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但质量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
存在不足。(75分—84分)

  较差: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
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
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
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74分以下)

  第七条 考评标准的制定

  (一)对科室的“总体要求”,由本部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制定;
科室“具体工作任务”由科室自行制定,经本部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审核后实施。

  (二)工作人员“具体工作任务”,由科室制定,经本部门效能
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 绩效考评方法

  第八条 部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向科室发放《半年工作考
评表》,科室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向工作人员发放《季度工作考评表》。

  第九条 绩效考评程序

  (一)科室负责人填写《半年工作考评表》的“半年工作总结”
和“半年工作自我评价”部分,工作人员填写《季度工作考评表》的
“本季度个人工作总结”和“本季度工作自我评价”部分,科室《半
年工作考评表》交部门分管领导填写初步考评意见,工作人员《季度
工作考评表》交科室负责人填写初步考评意见。

  (二)部门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填写初步考评意见后,要分别
与科室负责人、工作人员沟通,反馈考评意见并指出工作中的不足。

  (三)《半年工作考评表》、《季度工作考评表》交至本部门效
能建设领导小组。部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考勤、上级反映、群众
投诉、科室互评意见等,对《半年工作考评表》、《季度工作考评表》
进行审查,确定最终考评意见,告知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绩效考评结果的处理

  (一)对半年考评不合格(74分以下)的科室,由本部门效能建
设领导小组对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年终考评不合格的科室,由
本部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科室负责人进行效能告诫一次,科室负责
人及全体工作人员当年不能评优;连续两年年终考评不合格的科室,
科室负责人当年考核为不称职,并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进行处理。

  (二)对季度考评不合格(74分以下)的部门工作人员,由本部
门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次,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对其进行效能告诫一次,同一年度内被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当年考
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并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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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目标,这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发展,在新的形势下显得尤为迫切和需要。下面,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
  建设美好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关于和谐社会的内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领会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具有重要的意义。据此,笔者认为对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和把握。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既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又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它们之间缺一不可,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中,民主法治是最基本的要素,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与保障。和谐社会作为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不可能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而是取决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地调整,且这种法律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紧密相联,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淋漓尽致地体现了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效率,活力与秩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但并不否认社会中不可存在不和谐的因素,而是要求我们对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不和谐因素,能够正确认识,科学对待,及时、有效地控制在最小限度内,使各种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各种不和谐因素得到良性互动,确保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需要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推进的很长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全国各族人民长期不懈地共同努力,扎实工作。我们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二、检察职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由若干子系统构成的伟大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专政工具,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法制的重要实施主体,肩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通过透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息息相关。
  第一,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要素,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而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其本身就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执法活动,都体现着民主与法治,推动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
  第二,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强调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而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努力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不彰显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三,诚信友爱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强调了全社会要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而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在群众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诚信友爱的良好社会形象,带动着整个社会的诚信与友爱氛围的形成。
  第四,充满活力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表现为政治活力,经济活力,文化活力,人的活力等等。而检察机关高扬打击、预防、服务的旗帜,通过打击犯罪者,教育失误者,保护改革者,鞭挞投机者,营造健康有序、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活社会活力。
  第五,安全有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强调了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的社会,没有稳定,和谐社会则会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一个追求目标,强调了生产要发展,生活要富裕,生态要良好。而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都是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努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检察职能与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适应新的任务与新的要求,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全心全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要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方面下功夫,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通过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正逐渐加大,利益摩擦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因此,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首位,坚决 贯彻严打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推进“严打”整治斗争,努力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要突出打击重点,坚持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要善于掌握治安动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 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形成严打合力,坚决防止犯罪活动的蔓延;要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依法办案与保护人权并重,严格执法,不枉不纵,使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办案质量;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力建设社会防控的长效机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加强对失足者的教育、感化与挽救,对未成年犯、从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更要慎重处理,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追求办案的最佳社会效果。同时,要进一步搞好文明接待工作。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要认真做好控告申诉的接访工作,尤其是涉法、涉检上访问题,做到接待群众零距离,办理群众申诉工作零缺陷,努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各种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通过开展严打和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协调好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利益关系,有效地巩固和加强人民内部的团结,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要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下功夫,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也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严重腐蚀着党和国家的肌体,是腐败现象最严重的表现,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根源,人民群众最为深恶痛绝。当前,腐败现象虽然得到了一定遏制,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仍然存在,造成的危害、影响丝毫不减,这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专门机关,要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在打击中,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办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的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利益的犯罪案件。特别要按照高检院的部署,瞄准三类案件,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件。在办案中,要坚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职务犯罪,都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更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在保持打击高压态势的同时,要扎实开展预防工作。要结合办案,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注意查找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积极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配合有关部门,针对重点工程及案件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同步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同时,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发挥预防工作的主导性作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不断推进社会化大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通过惩治和预防腐败,使广大干部依法从政,干净干事,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三)要在提高诉讼监督实效方面下功夫,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成员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是“讲理”的地方,给“说法”的地方,是维护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承担着社会矛盾“减压阀”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公正的司法作保障。但在现实社会中却依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已成为群众心目中最大的不公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力推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要突出监督内容,讲求监督方法,力求最佳的监督效果。在监督内容上,要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及时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以及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在监督方法上,要讲究监督的策略和艺术,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方法,要注意做到“三个结合”,不断提高监督效果。一是对案件的监督与对办案人的监督相结合。在办案中,既要认真审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办案错误,以确保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同时又要注意分析错误的原因,挖出司法不公正后面隐藏的执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在法律监督中,既要注意监督的普遍性,又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三是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对事前发现的不良苗头倾向,要及时提前介入,事前进行监督,防患于未然;对已经实施了监督的案件和事项,要跟踪监督,注意了解情况,以保证监督意见落到实处。 
  (四)要在服务大局方面下功夫,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助推器”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不能脱离党的中心工作而强调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努力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才能有所作为,充满活力,实现最大的价值取向。因此,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与服务意识,始终把为发展大局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拓展服务职能,在服务大局上出新招,出实招,做实事。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一起来,把认真贯彻新时期党中央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路线、方针、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要把检察工作自觉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定位,去思考、去谋划,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把群众的利益,党委的部署与各项检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提出为经济建设和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具体措施,做到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举,打击与防范并重,努力实现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与辐射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推波助澜。
  (五)要在提高干警的和谐能力方面下功夫,为构建和谐社会增添活力
  社会和谐的基石在于各个组成要素的自身和谐及相互间的和谐。人是社会的细胞,单位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人和谐了,单位和谐了,社会的和谐才能得到有效巩固和保障。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自身的内部和谐,不仅直接影响法律监督水平的高低,而且对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确保检察机关和谐,根本的原因是要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赖、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检察队伍,切实提高干警和队伍的和谐能力。因此,检察机关在加强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与业务学习,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框架内,要重点强调以德强检,加强干警的品德教育,使每一位检察干警都有一种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和昂扬锐气,光明磊落的高尚品德和海纳百川的胸襟,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自己,知人之长,容人之短,严于律己,顾大局,讲配合,以责人之心责己,以恕己之心恕人,思想上加强沟通与交流,工作上互相理解与支持,生活上注重关心与帮助,与人为善,坦诚相交,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部门与部门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体谅,紧紧扭成一股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协调一致地把工作做好,从而进一步调动个人和部门的创造力,营造机关风气正人心齐的和谐氛围,为建设和谐社会增添活力。(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周铁伟 胡远清)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1995年7月3日,人事部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2.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七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进行表彰。
第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
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和奖章的质地、式样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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