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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14:34  浏览:8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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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九月六日 计价格[2002]1575号


财政部、铁道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收费项目的函》(财办会[2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在组织本地区或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收取下列费用: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可向参考人员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试卷印制、运输及保管、组织报名、考场租用、聘请监考人员、阅卷等费用。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或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用于支付证书印制、运输及损耗等费用。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宜收取注册费。有关注册管理费用可从部门预算经费中统一安排。
  鉴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数量不多,相关经费可从正常预算经费中安排,不再收取考试费和证书工本费。
  二、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的强度不尽相同,开展工作需要的相关费用存在的差异,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收取上述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收取上述费用的收费标准,参照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收取的上述费用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及其所属机构收取上述费用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具体缴库方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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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等问题的批复

196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月3日(63)黑法办字第2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公社社员被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劳动报酬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过去已经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公社社员,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他们的劳动付给报酬。今后,除了在内部肃反问题上,对于罪恶较大,交代不好,需要控制使用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术人员,根据1956年3月10日中央批准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仍可判处徒刑控制使用外,不要再行普遍适用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办法。


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03号




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认真履行环保部门的职责,确保《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自2003年7月1日起全面贯彻实施,并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一领导,做好综合协调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及配套规章贯彻实施的统一领导,落实《条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明确目标和任务,将《条例》的贯彻实施列入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对《条例》及配套规章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对排污费征收人员的培训,保证持证上岗。

  《条例》规定了环保、财政、价格、经济、审计等部门相应的职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并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关于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同时,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与行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出台排污费足额征收的奖励措施,以促进征收力度的不断加大。

  二、组织做好排污申报和核定工作

  排污申报和核定工作是《条例》赋予环保部门的重要工作,是排污费征收的关键环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印发的《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此项工作。采取先重点排污单位,后一般排污单位的原则逐步推进,要求于2003年12月15日前完成2004年度的排污申报。同时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方法认真组织2003年7至12月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核定工作,为2004年1月15日前完成排污量年度审核工作做好充分准备。通过排污申报、核定,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准确全面掌握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等情况,为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也为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三、建立排污费征收公告制度和稽查机制

  认真执行排污费征收公告制度。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对排污者的排污申报进行核定,确定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必须先予以公告后实施;对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的排污者,环保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形式请各地自定。

  《条例》明确了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稽查权,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按照此项要求,环境监察部门要建立排污费征收的稽查机制,确保排污费依法足额征收。

四、做好经费保障和排污费资金管理使用的衔接

  按照《条例》有关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已出台了相应的办法,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提前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做好排污费的使用、管理和环保部门的经费保障工作。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城环字[1984]453号)、原国家环保局和财政部印发的《环境保护排污费预算会计制度》([1990] 环监字第331号)中有关排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将于2003年6月30日终止执行。请做好原有排污费会计核算的结帐工作,将2003年6月30日前的排污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和分析情况于2003年8月30日前报国家环保总局。结存的排污费资金按《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管理使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用好有关政策,加强环境监察机构的建设和配备必要的设备。

  《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及配套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征收排污费,不得简化征收程序,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排污费减、免和缓征的范围,不得跨权限征收,坚决杜绝协商收费、人情收费。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稳妥解决,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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