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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耕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51:11  浏览:9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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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耕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耕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春耕备耕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多数地区农资供应充足,但农资价格普遍上涨,影响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农业生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保障农资市场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商务部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春耕商品供应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5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组织货源,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净化农资流通渠道,努力稳定农资价格,全力做好服务“三农”工作。

  二、充分利用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四级平台,加强农资市场监测,重点做好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和百县农村市场监测系统的信息督报与核实工作,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加强对农资市场的跟踪分析,如果价格大幅波动或脱销断档等异常情况发生,要及时报商务部。

  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资流通成本,防止农资在流通过程中不合理涨价。

  四、充分发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和农资农家店的作用,积极备货、敞开供应,树正牌、售正货,不哄抬物价,不囤积居奇。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将保障农资市场供应所采取的措施,本地区主要农资商品质量、价格变化情况,农资流通企业为农民服务汇总统计以及本辖区内2008年春耕农资市场供应情况于2008年4月15日前报送我部(市场建设司)。

  附件:2008年春耕农资市场供应情况统计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2008年春耕农资市场供应情况统计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单位:万吨

品种
本地总需求量
本地总供给量
其中:万村千乡企业准备货源

化肥
 
 
 

其中:氮肥
 
 
 

磷肥
 
 
 

钾肥
 
 
 

种子
 
 
 

农药
 
 


农膜
 
 
 

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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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从改革人事制度入手,深化我区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过三项制度改革,建立起企业用人自主、劳动者择业自由、全面实行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的现代企业劳动管理制度;建立起企业内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公开平等、择优聘用、充满活力的岗位竞争机制;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
配方式、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原则,向创造性和创业性工作倾斜的内部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企业拟定三项制度改革方案,要充分发动群众,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

一 劳动制度改革
第二条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在劳动力管理市场办理手续。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安排企业不需要的人
员,违反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第三条 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与聘任(委任)部门或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其余职工与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订、解除,按《劳动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依据劳动合同协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第四条 建立健全动态的定岗、定员、定编制度。企业要通过对各个岗位需要劳动力的准确测算,合理设置和调整劳动组织,优化工作岗位,坚持以产定人,以岗位定员,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五条 多渠道分流富余人员,实行减员增效。企业劳资部门负责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制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完成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下岗职工以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进行安置。
企业对富余人员要进行转业、转岗培训,组织学习技术,提高劳动技能。富余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分流安置:转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生活服务公司,面向社会,从事物业管理、家政管理等工作;有组织地进入参与其他产业的开发,增加就业门路,如从事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
运输业、商业服务业、技术服务业、建筑装饰业等;向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劳务输出;通过对优势产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创造就业机会;合理使用外来劳动力,适当辞退临时工,以更多岗位安置富余人员;允许职工在企业内部合理流动,通过内部调剂安置;鼓励和协助富余劳动
力参加生产自救;支持和鼓励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符合退休(病退)、退职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病退)、退职手续,或给予一定补偿后办理内退。
对企业创办安置富余人员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新企业,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可从盘活存量资产的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现有富余人员的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对辞职自谋职业的职工,两年内企业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并缴交社会保险金。
兼并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非职工本人愿意,下列职工不能安排下岗:夫妻双方一方已经下岗的;获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员。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国家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符合条件被裁减的人员可按规定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享受有关待遇。
第七条 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要逐步走向社会。具体分离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执行。

二 人事制度改革
第八条 企业内部职工按工作性质分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服务)人员三大类,统称企业职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人事部门今后不再向企业下达转干、录干、聘干指标。
第九条 精简企业经营管理机构。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需要进行内部机构改革,减少领导班子职数,撤并机构,精简人员。
第十条 企业自主设置经营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和生产(服务)岗位,建立内部竞争上岗机制,全面推行聘约管理,管理岗位、技术岗位采用推荐、自荐的办法,通过考试、考核聘用,技术人员不论职称高低,均由企业根据岗位需要,自主聘任;生产(服务)岗位实行考核持证上岗;
企业原有固定身份的人员和统配人员也要实行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后上岗。
企业根据生产需要,依照外事条例聘用境外有关高、中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对职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岗位档案,制订各个岗位的考核指标体系,跟踪考核,任期内发现不称职的,可立即撤换。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企业劳资部门负责职工培训,按国家规定保证培训经费投入,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三 分配制度改革
第十三条 分配制度改革是三项制度改革的核心,企业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同时,要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建立起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
企业的分配制度还要体现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基础上,实行企业工资与实现税利、上缴税利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挂钩,亏损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实行企业自主分配,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对企业职工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选择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如岗位技能工资、计件工资、结构工资、定额工资等,但无论何种工资形式都要真正把职工的工资收入与职工的技术等级、劳动
贡献紧密地挂起钩来,企业职工工资随岗位的变动而变动,易岗易薪。
企业在确定岗位技能工资时,可以参考劳动部门按规定提出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的工资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当企业经济效益低下时,企业要认真贯彻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证职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有效劳动后,取得最低工资。过高收入由国家税制调节。
第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分红基金。企业劳动分红基金的提取可控制在企业年度税后利润的20%以内。基金分配由企业根据职工对企业贡献大小自主进行,并合理拉开分配档次。
企业提取劳动分红基金须经企业领导班子的讨论,同时吸收企业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加强监督机制。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



1998年5月12日

关于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内贸易部


关于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内贸易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
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将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原则
(一)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
(二)在适当考虑行业、地区分布的前提下,在超级市场、便民店、专卖店、综合商场4种业态的连锁经营企业中,选择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进出口经营工作方面有一定基础、在同业企业中为排头兵的连锁经营企业赋予进出口经营权。
(三)进出口经营权原则上直接赋予提出申请的连锁经营企业,以鼓励连锁店不断发展。
(四)经批准被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连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做到进出口基本平衡,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与其连锁店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五)企业应努力出口创汇,按规定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材料,并接受指导和监督,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企业在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方面享有与现有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二、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
(二)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三)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向外经贸部、内贸部申报。
(二)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内贸部申报。
(三)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1年经营情况(须提供销售统计表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统计部门盖章确认)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所在地、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
品目录。
(四)外经贸部、内贸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由内贸部审查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






19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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