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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17:11  浏览:8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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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全国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全国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饮用水卫生安全,我部决定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尽的职责。2008年北京奥运会即将举办,保障奥运会饮用水卫生安全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针对饮用水卫生监管的薄弱环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
二、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规定,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当地饮用水卫生状况,摸清供水设施底数。监督检查要以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开展水质消毒处理和水质监测情况等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坚决查处违法行为,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奥运会举办城市要特别加大对奥运场馆、接待单位和旅游景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奥运会期间不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
三、切实加强水质检测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管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完善仪器设备、检测试剂和专业人员配备,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饮用水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奥运会举办城市卫生部门要制订奥运期间饮用水卫生保障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加: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doc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监督发〔2008〕59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
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全国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全国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饮用水卫生安全,我部决定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尽的职责。2008年北京奥运会即将举办,保障奥运会饮用水卫生安全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针对饮用水卫生监管的薄弱环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
二、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规定,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当地饮用水卫生状况,摸清供水设施底数。监督检查要以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开展水质消毒处理和水质监测情况等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坚决查处违法行为,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奥运会举办城市要特别加大对奥运场馆、接待单位和旅游景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奥运会期间不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
三、切实加强水质检测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管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完善仪器设备、检测试剂和专业人员配备,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饮用水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奥运会举办城市卫生部门要制订奥运期间饮用水卫生保障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全国饮用水卫生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国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饮用水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规范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全面掌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状况,进一步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检查范围
(一)辖区内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地级以上城市市政水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市政水厂以及城市内企业和学校自建水厂。
(二)辖区内城市所有二次供水设施。
三、检查内容
(一)对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情况、开展水质消毒处理及水质监测情况以及供管水人员卫生管理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并调查供水单位和设施基本情况,完成监督检查表(见附表1-2)。
(二)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卫生部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地区按照试点方案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其他地区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当地的实施要求和水质情况,选择监测指标和适当比例的水质监测点,实施水质监测。
(三)对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水质检测能力和水性疾病监测能力进行调查,完成相应调查表(见附表3-4)。
四、时间安排
(一)培训准备阶段(2008年4月)。我部组织对各省(区、市)有关负责人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水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实施方案培训。
(二)检查实施阶段(2008年5月-2008年10月)。各地按照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工作方案,全面开展监督检查,落实查处、整改工作,完成相关调查,填写监督检查和调查表格,并认真审核。
(三)阶段总结阶段(2008年11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监督检查和调查数据录入数据库(软件另行发放),并将数据库及专项检查总结逐级上报,最后由各省(区、市)卫生厅局汇总报我部卫生监督局。
(四)全面总结阶段(2009年6月)。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将辖区内2008年5月-2009年5月城市饮用水水质监测情况汇总后报送我部卫生监督局(报送内容和方式另行通知)。我部将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进行全面总结。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赵月朝、兰德增
电话:010-68792398、68792401
传真:010-68792400
E-mail:yrichardz@hotmail.com, landezeng@126.com

附表:1.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
2.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性疾病监测能力调查表









附表1.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一)

标准编码:☐☐☐☐☐☐
一、基本情况供水单位名称: 投入使用时间:☐☐☐☐年/☐☐月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区(县、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类别:☐设市城市市政水厂 ☐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市政水厂 ☐城市企业自建水厂 ☐城市学校自建水厂 ☐其他(请注明) 职工总人数:☐☐☐☐人 供、管水人员数:☐☐☐☐人设计供水能力:☐☐☐.☐☐万吨/日 实际供水能力:☐☐☐.☐☐万吨/日 供水人口:☐☐☐.☐☐万人
二、水源基本情况水源类型:☐江河,水源水水质分级:☐级 ☐湖泊,水源水水质分级:☐级 ☐水库,水源水水质分级: ☐级 ☐深层地下水,水源水水质分级:☐级 ☐浅层地下水,水源水水质分级:☐级 ☐其他(请注明) 水源水水质分级:☐级 取水点周围水源卫生防护措施:☐有,主要措施有: ☐无取水点防护范围内污染源:☐有,主要污染源有: ☐无
三、水处理工艺水净化设施:☐具有且正常运转 ☐具有但未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 ☐不具有水处理工艺:☐混凝沉淀 ☐过滤 ☐消毒 ☐预氧化 ☐活性炭 ☐膜处理 ☐除臭 ☐除氟 ☐除砷 ☐除铁 ☐除锰 ☐其他(请注明) 化学水处理剂投加方式:☐机械投加 ☐人工投加 ☐机械+人工投加水消毒设施:☐具有且正常运转 ☐具有但未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 ☐不具有消毒剂投加方式:☐机械投加 ☐人工投加 ☐机械+人工投加消毒剂:☐液氯 ☐漂白粉 ☐氯胺 ☐次氯酸钠 ☐二氧化氯 ☐臭氧 ☐其他(请注明)
四、卫生管理情况是否持有卫生许可证:☐是 ☐否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卫生审查验收:涉及项目☐☐项,其中,经过卫生审查验收☐☐项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专职☐☐☐人,兼职☐☐人是否具有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是,主要有: ☐否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应持证☐☐☐人,实际持证☐☐☐人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应持证☐☐☐人,实际持证☐☐☐人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输配水设备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管网防护材料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水处理器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水处理材料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化学水处理剂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消毒产品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水污染事件:污染性质:2003年至2008年,生物性☐☐次,化学性☐☐次,其他☐☐次污染环节:2003年至2008年,水源水☐☐次,水厂☐☐次,管网☐☐次
五、水质检测情况水质检验室:☐具有且正常运转 ☐具有但未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 ☐不具有水质检验设备是否满足检验工作要求:☐是 ☐否水质检验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应检定☐☐☐件,实际检定☐☐☐件水质检验人员: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初级职称☐☐人,无职称☐☐人检验项目和频率: ☐按《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要求执行,☐符合 ☐不符合 ☐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要求执行,☐符合 ☐不符合 ☐按《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 308-2004)要求执行,☐符合 ☐不符合 ☐未按以上要求执行,请说明: 是否具有日常水质检测记录或报告:☐是 ☐否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监测资料:☐是 ☐否
被监督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时间:☐☐☐☐年/☐☐月/☐☐日

附表1.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二)
(仅限市政供水单位填写)
序号 指标 检测能力(具备-1,不具备-0) 出厂水检测项目及频率(选择相应的检测项目划√)
日检测 月检测 双月检测 季检测 半年检测
1 色度          
2 浑浊度          
3 臭和味          
4 肉眼可见物          
5 pH值          
6 铝          
7 铁          
8 锰          
9 铜          
10 锌          
11 氯化物          
12 硫酸盐          
13 溶解性总固体          
14 总硬度          
15 耗氧量          
16 挥发酚类          
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18 砷          
19 镉          
20 铬(六价)          
21 铅          
22 汞          
23 硒          
24 氰化物          
25 氟化物          
26 硝酸盐氮          
27 三氯甲烷          
28 四氯化碳          
29 溴酸盐          
30 甲醛          
31 亚氯酸盐          
32 氯酸盐          
33 游离余氯          
34 氯胺          
35 二氧化氯          
36 臭氧          
37 菌落总数
38 总大肠菌群
序号 指标 检测能力(具备-1,不具备-0) 出厂水检测项目及频率(选择相应的检测项目划√)
日检测 月检测 双月检测 季检测 半年检测
39 耐热大肠菌群
40 大肠埃希氏菌
41 总α放射性          
42 总β放射性          
43 贾第鞭毛虫          
44 隐孢子虫          
45 锑          
46 钡          
47 铍          
48 硼          
49 钼          
50 镍          
51 银          
52 铊          
53 氯化氰          
54 一氯二溴甲烷          
55 二氯一溴甲烷          
56 二氯乙酸          
57 1,2-二氯乙烷          
58 二氯甲烷          
59 1,1,1-三氯乙烷          
60 三氯乙酸          
61 三氯乙醛          
62 2,4,6-三氯酚          
63 三溴甲烷          
64 七氯          
65 马拉硫磷          
66 五氯酚          
67 六六六          
68 六氯苯          
69 乐果          
70 对硫磷          
71 灭草松          
72 甲基对硫磷          
73 百菌清
74 呋喃丹
75 林丹
76 毒死蜱
77 草甘膦
78 敌敌畏

序号 指标 检测能力(具备-1,不具备-0) 出厂水检测项目及频率(选择相应的检测项目划√)
日检测 月检测 双月检测 季检测 半年检测
79 莠去津
80 溴氰菊酯
81 2,4-滴          
82 滴滴涕          
83 乙苯          
84 二甲苯          
85 1,1-二氯乙烯          
86 1,2-二氯乙烯          
87 1,2-二氯苯          
88 1,4-二氯苯          
89 三氯乙烯          
90 三氯苯          
91 六氯丁二烯          
92 丙烯酰胺          
93 四氯乙烯          
94 甲苯          
95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          
96 环氧氯丙烷          
97 苯          
98 苯乙烯          
99 苯并(a)芘          
100 氯乙烯          
101 氯苯          
102 微囊藻毒素          
103 氨氮          
104 硫化物          
105 钠          
106 三卤甲烷(*为计算值,无需填写) ---- ---- ---- ---- ---- ----
  合计
被监督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时间:☐☐☐☐年/☐☐月/☐☐日






附表2. 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
标准编码:☐☐☐☐☐☐
一、基本情况二次供水设施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区(县、旗) 二次供水设施数量:☐☐个 设施构造:蓄水池+水箱☐☐个 蓄水池+增压泵☐☐个 增压泵+水箱☐☐个 增压泵☐☐个水源类型:☐市政水厂供水 ☐自建水厂供水 ☐自备井水 ☐其他(请注明) 用水单位:☐居民楼 ☐宾馆、饭店 ☐机关事业单位 ☐写字楼 ☐其他供水户数:☐☐☐☐户 供水人数:☐☐☐☐人管理单位名称: 管理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二、卫生管理情况管理主体单位是否明确:☐是 ☐否是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是 ☐否是否具有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制度:☐是 ☐否是否具有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是 ☐否是否具有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是 ☐否专兼职管供水人员:专职☐☐人 兼职☐☐人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应持证☐☐☐人,实际持证☐☐☐人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应持证☐☐☐人,实际持证☐☐☐人水箱是否专用:专用水箱☐☐个 非专用水箱☐☐个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卫生审查验收:涉及项目☐☐项,其中,经过卫生审查验收☐☐项水箱间安全防护:有门有锁☐☐个 有门无锁☐☐个 无门无锁☐☐个水箱入口处上锁装置:上锁☐☐个 未上锁☐☐个水箱下水管是否与溢、泄水管直接连通:连通☐☐个 不连通☐☐个蓄水池周围10m内污染源:☐☐个有污染源 ☐☐个无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污染源:☐☐个有污染源 ☐☐个无污染源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消毒产品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三、水箱构造水箱材质类型: 不锈钢板☐☐个 搪瓷钢板☐☐个 普通钢板☐☐个 镀锌钢板☐☐个 玻璃钢板☐☐个 玻璃钢涂层☐☐个 水泥☐☐个 水泥+瓷砖☐☐个 水泥+防护涂料☐☐个 其他☐☐个
四、清洗、消毒水箱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是,清洗消毒周期为:☐☐个月 ☐否水箱清洗消毒记录:☐☐有记录 ☐无记录是否采取水质消毒措施:☐是,机械投加☐☐个 人工投加☐☐个 机械+人工投加☐☐个 ☐否水质消毒剂:☐液氯 ☐漂白粉 ☐氯胺 ☐次氯酸钠 ☐二氧化氯 ☐臭氧 ☐紫外线 ☐其他(请注明) 水箱清洗消毒后恢复使用前水质检验:经过检验☐☐个 未经过检验☐☐个
五、水质检验水质是否进行日常检测:☐是,检测项目: ☐否是否定期进行水质全面检验:☐是,检验周期为:☐☐个月 ☐否是否具有水质检测记录或报告:☐是 ☐否
被监督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时间:☐☐☐☐年/☐☐月/☐☐日






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一)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信息
标准编码:☐☐☐☐☐☐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水质检测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负责人
填表人
电子邮箱
办公室电话
填表日期


单位(公章)







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二)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检验能力
填写说明:“是否计量认证指标”:是填1,否填0。“能否检测”:可以检测填1,不能检测填0。不能检测的项目还需要填“不能检测的原因”,各栏中是填1,否填0,缺少相关试剂一栏请填写具体试剂名称。“合计”:不用填写,可自动计算结果。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常规指标  
1 色度              
2 浑浊度              
3 臭和味              
4 肉眼可见物              
5 pH值              
6 铝              
7 铁              
8 锰              
9 铜              
10 锌              
11 氯化物              
12 硫酸盐              
13 溶解性总固体              
14 总硬度              
15 耗氧量              
16 挥发酚类              
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18 砷              
19 镉              
20 铬(六价)              
21 铅              
22 汞              
23 硒              
24 氰化物              
25 氟化物              
26 硝酸盐氮              
27 三氯甲烷              
28 四氯化碳              
29 溴酸盐              
30 甲醛              
31 亚氯酸盐              
32 氯酸盐              
33 游离余氯              
34 氯胺              
35 二氧化氯              
36 臭氧              
37 菌落总数              
38 总大肠菌群              
39 耐热大肠菌群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40 大肠埃希氏菌              
41 总α放射性              
42 总β放射性              
非常规指标  
1 贾第鞭毛虫              
2 隐孢子虫              
3 锑              
4 钡              
5 铍              
6 硼              
7 钼              
8 镍              
9 银              
10 铊              
11 氯化氰              
12 一氯二溴甲烷              
13 二氯一溴甲烷              
14 二氯乙酸              
15 1,2-二氯乙烷              
16 二氯甲烷              
17 1,1,1-三氯乙烷              
18 三氯乙酸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19 三氯乙醛              
20 2,4,6-三氯酚              
21 三溴甲烷              
22 七氯              
23 马拉硫磷              
24 五氯酚              
25 六六六              
26 六氯苯              
27 乐果              
28 对硫磷              
29 灭草松              
30 甲基对硫磷              
31 百菌清              
32 呋喃丹              
33 林丹              
34 毒死蜱              
35 草甘膦              
36 敌敌畏              
37 莠去津              
38 溴氰菊酯              
39 2,4-滴              
40 滴滴涕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41 乙苯              
42 二甲苯              
43 1,1-二氯乙烯              
44 1,2-二氯乙烯              
45 1,2-二氯苯              
46 1,4-二氯苯              
47 三氯乙烯              
48 三氯苯              
49 六氯丁二烯              
50 丙烯酰胺              
51 四氯乙烯              
52 甲苯              
53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              
54 环氧氯丙烷              
55 苯              
56 苯乙烯              
57 苯并(a)芘              
58 氯乙烯              
59 氯苯              
60 微囊藻毒素              
61 氨氮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62 硫化物              
63 钠              
64 三卤甲烷*为计算值,无需填写。 ---- ---- ---- ---- ---- ---- ----
  合计 0 0 0 0 0 0 0




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三)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
填写说明:“使用方法”:本实验室使用的方法填1,不使用的方法填0,不可空项。“存在问题”:是指在检验方法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序号 指标 GB/T5750.1-13 方法 使用方法 存在问题
1 色度 1.铂、钴标准比色法    
2 浑浊度 1.散射法-福尔马肼标准    
  2.目视比浊法-福尔马肼标准    
3 臭和味 1.嗅气和尝味法    
4 肉眼可见物 1.直接观察法    
5 pH值 1.玻璃电极法    
  2.标准缓冲溶液比色法    
6 铝 1.铬天青S分光光度法    
  2.水杨基荧光酮-氯代十六烷基吡啶分光光度法    
  3.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5.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7 铁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    
  3.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8 锰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过硫酸铵分光光度法    
  3.甲醛肟分光光度法    
  4.高碘酸银(Ⅲ)钾分光光度法    
  5.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9 铜 1.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4.双乙醛草酰二腙分光光度法    
  5.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10 锌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锌试剂-环已酮分光光度法    
  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4.催化示波极谱法    
  5.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    
11 氯化物 1.硝酸银容量法    
  2.离子色谱法    
  3.硝酸汞容量法    
序号 指标 GB/T5750.1-13 方法 使用方法 存在问题
12 硫酸盐 1.硫酸钡比浊法    
  2.离子色谱法    
  3.铬酸钡分光光度法(热法)    
  4.铬酸钡分光光度法(冷法)    
  5.硫酸钡烧灼称量法    
13 溶解性总固体 1.称量法    
14 总硬度 1.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滴定法    
15 耗氧量 1.酸性高锰酸钾滴定法    
  2.碱性高锰酸钾滴定法    
16 挥发酚类 1.4-氨基安替比林氯仿萃取分光光度法    
  2.4-氨基安替比林直接分光光度法    
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1.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2.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18 砷 1.氢化物原子荧光法    
  2.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3.锌-硫酸系统新银盐分光光度法    
  4.砷斑法    
  5.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19 镉 1.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4.催化示波极谱法 (见铅11.4)    
  5.原子荧光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7.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    
20 铬(六价) 1.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21 铅 1.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4.催化示波极谱法    
  5.氢化物原子荧光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7.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22 汞 1.原子荧光法    
  2.冷原子吸收法    
  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23 硒 1.氢化物原子荧光法    
序号 指标 GB/T5750.1-13 方法 使用方法 存在问题
  2.二氨基萘荧光法    
  3.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4.催化示波极谱法    
  5.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7.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24 氰化物 1.异烟酸-吡唑酮分光光度法    
  2.异烟酸-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    
25 氟化物 1.离子选择电极法    
  2.离子色谱法    
  3.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4.双波长系数倍率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5.锆盐茜素比色法    
26 硝酸盐氮 1.麝香草酚分光光度法    
  2.紫外分光光度法    
  3.离子色谱法    
  4.镉柱还原法    
27 三氯甲烷 1.填充柱气相色谱法    
  2.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    
28 四氯化碳 1.填充柱气相色谱法    
  2.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    
29 溴酸盐 1.离子色谱法-氢氧根系统淋洗液    
  2.离子色谱法-碳酸盐系统淋洗液    
30 甲醛 1.4-氨基-3-联氨-5-巯基-1,2,4,-三氯杂茂(AHMT)分光光度法    
31 亚氯酸盐 1.碘量法    
  2.离子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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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个案探讨

郭春晖 王小岳


一、 案件基本情况
自诉人;颜某,女,教师
被告人:李某,男,教师
被告人:张某,男,农民
自诉人颜某与被告人李某之妻、张某之姐张某某系某市中学教师,居住在教师宿舍内。该宿舍系学校分配供教师及其直系亲属居住、生活。自诉人与张某某于2005年7月4日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经学校、政府调解终结。同年7月18日,自诉人在自己宿舍午休,二被告人为帮张某某出气,敲门后推开虚掩的房门进入自诉人宿舍,即对在床上午休的自诉人进行殴打。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自诉人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二被告人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伤害行为的主要事实。同年8月26日,某市公安局对而被告人分别作出了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2006年1月14日,自诉人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因伤害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某市法院判决二被告人赔偿自诉人合理经济损失3000余元,并已执行完毕。同年8月16日,自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二被告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事责任。
二、 一审法院判决
2006年10月27日,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自诉人在中学的宿舍为其长期居住、生活的场所,应认定为住宅。被告人李某、张某未经自诉人同意而强行进入自诉人的住宅,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的客观表现。但是,二被告人的行为如需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其非法侵入的行为必需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即侵入住宅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妨碍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被告人李某、张某侵入住宅的行为系预备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伤害自诉人,伤害行为虽造成了自诉人轻微伤,但该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伤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已得到弥补,伤害行为已经接受了法律评价。如果再将轻微伤后果评价为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则伤害行为的后果将被重复评价,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因此,二被告人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与自诉人的轻微伤后果不存在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所必需的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故单独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并不具备实施刑罚惩罚所必需的社会危害性。此外,即使将自诉人的轻微伤作为二被告人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后果,但该争议仍应属邻里纠纷,属于治安和民事法律管辖的范畴。综上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侵入住宅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自诉人控诉二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不成立,宣告二被告人无罪。
三、 问题提出
1, 何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2, 被告人的非法侵入行为是否系伤害目的的预备状态?
3, 认定被告人非法侵入住宅是否违背了重复评价原则?
4, 被告人非法侵入住宅与自诉人的轻微伤后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四、 法理分析
(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实践中比较多发的刑事犯罪,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该罪的规定比较原则,在理解和把握该罪的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困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以该罪定罪处刑的较少。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个人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对该犯罪的打击应当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确立了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宪法原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行为人违背住宅使用人的意愿或没有法律根据而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是:
1, 犯罪主体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2, 犯罪客体
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客体,学理上存在较多争议,国内外主要有住宅权说、住宅安宁权说和新住宅权说。住宅安宁是指住宅内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和身体没有受非法侵害的危险性。该观点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整个家庭住户安宁的生活状态,为国内的主流观点。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住宅,何谓住宅,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住宅是指居民以休息、生活为目的的封闭的空间,只要具备上述结构和功能的空间都视为住宅,住宅所有权人是谁在所不问。
3, 犯罪主观要件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其侵入或继续停留在他人的住宅,违反居住者的意愿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有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对他人住宅权的藐视。过失或者迷路误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基于报复而无理取闹,有的是滥用职权而逞威风,有的是为争夺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有的是为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向居住者施加压力等。无论哪种动机都不影响对本罪的成立。
4, 犯罪客观要件
侵犯他人住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未经居住者同意,没有正当理由而擅自闯入或秘密破门越墙侵入他人住宅的,属于作为的形成。无正当理由隐匿在他人住室内或先征得居住者同意而后居住者又要求其退出住宅而无故拒不退出的,属于不作为的形成。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形成,都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
《刑法》第245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并没有规定该罪以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当属于行为犯,不以非法侵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或具有严重情节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学者认为构成应以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或具备严重情节的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认为该罪系情节犯或结果犯,笔者认为,持该理论的学者违背和忽视了法律确立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保护的权益性质和立法宗旨,是中国历来重公权轻私权保护的观念的遗留。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有正当理由、法律根据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责令退出而不退出的,除非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该行为已经造成了住宅居住人的居住安宁的破坏,在其精神上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恐慌。而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发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尚可接受其他的法律评价,如非法侵入住宅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进行评价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之所以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也就是考虑了单独的非法侵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问题。侵入住宅后实施了何种行为,具备什么样的情节,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可以作为法律另行评价或确定非法侵入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而不应以其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罪的界限。古代国外立法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已经高度重视,早有住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说法,在日益重视私权益保护的今天,应加强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而没有必要对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作严苛的要求。本案二被告人未经同意强行进入自诉人的住宅,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的客观表现而又未确定其构成犯罪,是自行矛盾。要求二被告人的非法侵入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予以刑事处罚,与法律规定不符。
(二)、犯罪预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四个基本特征,即:1,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的实现犯罪,2,客观上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如准备犯罪工具、勘测地形等,是否已经开始实施预备行为是犯罪预备形态的重要特征,3,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只进行了预备行为,而没有具体实行犯罪行为便处于停止状态。这一特征是犯罪预备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显著标志,4,犯罪实行行为的停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停止的时间是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尚未实行犯罪行为停止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停止的是犯罪未遂。我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先生在其主编的《刑法学》著作中,对犯罪预备作了完整而科学的界定,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本案中,二被告人以故意伤害为目的而非法侵入自诉人的住宅,具备一个故意伤害的犯罪目的,客观上实行了非法侵入和伤害的两个行为,应成立牵连犯。非法侵入住宅并非为实施伤害的预备行为,本案中,无论是侵入行为还是伤害行为都已经实行完毕,根本不存在哪一个行为的预备状态,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侵入住宅的行为系伤害目的的预备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三)、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禁止重复评价是刑罚裁量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禁止对法条所规定的、已经将其影响刑罚轻重考虑在内的因素,在刑罚裁量中再度当作刑罚裁量事实重复评价而作为加重或沽轻刑罚的依据。因为刑法的规定,使其早已作为决定各该犯罪行为成立与否及法定刑轻重的标准,故不应于刑罚裁量时再次考量。(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8月3版,第435页)。张明楷教授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这样论述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以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页)。该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通说认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具有以下特征:
1, 禁止重复评价适用的对象
量刑情节在量刑当中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适用的对象,禁止重复评价的对象只能是同一犯罪,也即犯罪构成事实整体。同一犯罪,应该至少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必须是犯罪,刑法上满足某一犯罪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某罪的犯罪构成事实整体,也即一个犯罪,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各个要素,尤其不能以犯罪行为来替换,第二,必须是一个犯罪,第三,必须是同一犯罪,所谓同一,应是只能是被固定、针对的犯罪。
2,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中的评价主体应当是刑法
该原则要求在量刑时,同一犯罪不得予以多次刑法评价。因此,其对同一犯罪的评价主体只能是刑法,必须是相同性质的刑事评价。对于任何一个法律现象都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调整,相应地对于每一个法律部门调整的领域内该法律部门就是评价主体。合同中违约行为的评价主体是民法及合同法,行政处罚的违法性由行政法评价,相应地被告人或犯罪人因犯罪而刑事责任的评价主体是刑法。当然,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及部门法的协调性,使得某一领域的法律现象并不绝对排斥其他法律评价,但是只是在本领域所调整的法不能有效评价的情况下,才引入其他法律调整。典型的例证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8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理处罚而提起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对于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进一步明确了违法犯罪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3,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时间必须是在同一诉讼中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从内涵上都是对同一犯罪禁止重复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只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出于一个诉讼中,在量刑立法上和司法上对同一犯罪重复评价的禁止,一事不再理原则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受到两次裁判原则,是从程序上也即诉讼次数上禁止对同一犯罪行为重复追究刑事责任,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针对地是同一罪,不只是一个犯罪,而且是同一个犯罪。
4,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量刑原则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刑罚裁量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禁止对法条所规定的、已经将其影响刑罚轻重考虑在内的因素,在刑罚裁量中再度当作刑罚裁量事实重复评价而作为加重或减轻刑罚的依据(王剑光、瞿中、李夏荣著:《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刑罚中的具体适用及其例外》,载《检察实践》2005年第3期)。认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一种定罪量刑原则,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58页)。
从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的法理分析,禁止重复评价所针对的对象是同一犯罪,其禁止重复评价是在同一诉讼中禁止对同一犯罪事实进行两次刑法评价。本案中,二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虽已被处以治安处罚,并承担了民事赔偿,接受的是行政、民事法律的评价,其伤害行为和非法侵入行为并未接受刑法评价,根本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一审判决在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不明情况下,援引重复评价原则来进行论证并得出错误的结论,影响了法院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五、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历来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因果关系包含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不同层面的内容,其和自然科学中所说的因果关系不完全一致,而应当从规范立场出发加以判断,即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首先应当从条件关系的角度出发,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范围,然后从经验法则的立场出发,判断具体犯罪构成中所要求的因果关系。关于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上存在争议,主要的争议还在于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刑法上必然因果联系,是指危害社会行为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形式在刑法中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危害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合乎规律、必然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客观上已存在发生某种结果的危险的情况下,尽管危害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某种结果,但在特殊情况下却不可避免地引起了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偶然因果联系,是指危害社会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外在的、非本质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也可分两情形:一是两行为所引起的两个必然过程相互交叉或者衔接所形成的偶然因果联系,二是危害行为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后,但又与自然力或他人正当行为相竞合,以致引起了另一危害结果,这时危害行为同另一危害结果间就存在偶然因果联系。刑法因果关系具有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与绝对性,刑法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四个基本特征。笔者认为,无论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他们彼此不应当是对立的,对一个犯罪行为进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考量,应从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出发,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所以,本案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侵入住宅的行为与自诉人的轻微伤后果不存在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所必需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结论错误地将非法侵入行为与伤害后果作为因果关系的原因事实和结果事实来衡量,属于逻辑学上的偷换和隐藏命题范畴。非法侵入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当然不具有因果关系,因为非法侵入不当然引发伤害后果。本案实施非法侵入是伤害的前提,但不是前因,轻微伤不是非法侵入的结果事实,而是非法伤害的结果。本案真正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是二被告人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侵犯了自诉人的住宅安宁权。自诉人住宅安宁权受侵害的直接表现就是自诉人在自己的住宅内遭受了他人的直接身体伤害。因而,二被告人非法侵入的行为与自诉人住宅安宁权的损害是具备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二被告人的行为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六、 结论
经过上述法理分析,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二被告人以非法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趁自诉人单独在住宅内,结伙实施非法侵入住宅行为,采用暴力手段对自诉人实施侵害,并造成了自诉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为贯彻和保障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害的宪法权利,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应当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追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事责任。在本文搁笔之时,自诉人已提起上诉,期待二审法院能给予正确的裁判,也借此文求教于方家并不吝赐教一二,并能引起司法界对公民住宅权保护的重视,吾愿足矣!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吕政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自行废止。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9月29日第二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实施“三三战略”,引深经济结构调整,加大项目攻坚力度,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快改革开放进程,着力改善民生,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为民、务实、廉洁、高效政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政府日常事务,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和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委员会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市人大决定。 

第十二条 各工作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确保决策落到实处。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评估机制。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政策研究机构、政务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的前期调研和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翔实客观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规范行政权力和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查后发布。

第十八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界定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领导以及部门负责人既要抓好分管和主管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第五章 工作效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出台重点规范性文件、召开全市性会议,要在年初形成市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一位政府领导牵头负责,相关领导配合。属于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工作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凡涉及多个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促,适时作出通报。

第二十五条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积极推行网上办理。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对县(市、区)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要认真改进,努力解决。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市长、副市长要坚持到市人民信访大厅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制度和首接负责制度,妥善解决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畅通与新闻媒体沟通渠道,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作责任的落实和考核力度,建立和完善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社会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专业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吸收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市、区)长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相关负责人列席。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需提请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研究落实省政府部署的重大工作事项;总结部署年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会议议题由市长和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副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研究分析一段时期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部署省政府的工作安排;讨论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听取有关部门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研究讨论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撤销事项;研究人事任免事项;其他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负责人,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协调。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安排;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同意后,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审签,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下发。上述会议实行严格的参会制度和请假制度,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者,须提前向主持人报告,并做好相应安排。参会人员不能随意顶替,无特殊需要不得带单位工作人员参会,确需工作人员参会,要向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参会人员讨论所提交的议题时到会,该议题研究完毕后退出会场。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专业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季度适时安排,主要任务是通报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对进一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提出要求。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请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经常务会议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县(市、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将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议题、会期、参会人员和所需经费等报市政府审批。要尽量压缩全市性大会规模,按照节俭、便捷、高效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四十二条 凡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大会上公布;需上会的议题,须提前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办公厅审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基本协调一致后,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受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在有关方针政策、改革和发展、机构调整、重大外事活动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其他须由市人民政府解决的问题的请示、报告。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已经成立专项工作领导组或指挥部的,以领导组或指挥部名义行文。非特别事项,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厅不予批转或转发。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在会议或新闻媒体上发布过的,一般不再行文。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卡片,须有报送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和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综合业务部门审批和审核的问题,直接报送有关综合部门研究解决。综合部门认为确需报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问题,或者各方意见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必须附有关政策依据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呈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由呈送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审查签发,以正式公文上报。要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一文一事,主送一个领导机关。主题要明确,文字要简炼,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据。如涉及多个部门,应事先经过协商会签,达成一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要列出各自依据,会签后按办文程序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必须及时呈报,不得影响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文办理程序。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分办、传递,并按规定流程办理,不得越级请示或呈送文件,更不允许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

第五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火灾、洪灾、虫灾、疫情、社会治安案件等突发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应急值班重大情况报送及处置制度》的要求,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安排行业性、领域性、局部性、临时性的具体工作,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第五十二条 市直各单位要以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名义行文,文稿由主办部门负责草拟。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商会签;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和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政策研究机构审核把关,然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常务会议通过后,需要向社会公布的,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市直各单位以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名义行文,拟发文稿由代拟部门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科室审核,审核修改后由承办科室按办文程序逐级呈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审签,属特别重大的事项,经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第九章 政务督查

第五十四条 政务督查要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开展,重点是抓好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上级党政机关安排市政府完成的重要任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议定的重要事项,《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重点工作的执行情况,上级领导及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等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五条 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和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负责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对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所属单位的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行政首长是政务督查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务督查机构为具体责任部门。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作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化体系、科技、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的学习研究,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和规律,研究新办法,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每年至少要用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和推动工作。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参加部门和基层的奠基、剪彩、纪念等应酬活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作风,严格遵守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从体制、机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和效能监察活动,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或行为。 

第六十一条 上级部门来宾或市外来宾,对口负责接待。厅级领导来市调研指导工作,市政府负责接待并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并报告市委。国家部委、省政府领导以及代表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来市视察、检查、指导工作的工作组,由市政府负责接待并报告市委。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重要资料和数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后上报。  

第六十二条 各级政府机关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内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领导外出时,应按规定请假,一级管一级。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县(市、区)长、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由市长批准。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外事出访活动,按规定程序报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外事出访活动,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以权谋私、越权办事、推诿扯皮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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