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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25:12  浏览:9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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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函

1956年6月25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兹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1956年6月9日来函转发给你们,今后受理现役军官离婚案件,可参照来文规定办理。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现役军官的离婚,总政治部1950年11月16日“关于目前全军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批准及转送地方法院处理离婚的决定权,属上三级政治机关。”1955年2月11日总政治部颁发:“关于现役军官婚姻问题规定”后,根据部队现代化的情况,原在部队工作的女同志,绝大多数均作转业或复员处理,故通知各级政治机关:“军官离婚应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但所在单位之政治机关应根据总政治部关于现役军官婚姻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加以监督。特此函达,请即通知各级人民法院为荷。
195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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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品展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的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商品展销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活动,是指由一个或若干个单位主办,具有一定资格的企业承办,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将商品展示与销售相结合的特殊贸易行为。
工商企业举办的展示、销售本企业生产、经营商品的内部订货会、调剂会、交流会等活动,不属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第四条 举办各类商品展销活动,应有利于促进生产,搞活流通,繁荣市场。要突出宣传湖北产品,提高湖北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五条 各类商品展销活动,按照活动的名称及举办的单位分为全国性、全省性和地区性三个级别。
(一)凡活动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世界”等字样或国家有关部、委、办、行业协会等为举办单位的,均为全国性展销活动;
(二)凡活动名称冠以“湖北省”、“全省”、以及全国大的经济区域或行政区域名称或省有关厅、局、委、办、行业协会等为举办单位的,均为全省性展销活动。
(三)凡活动名称冠以省内市、州、县名称及省内某地域、经济区域名称或由市、州、县为举办单位的,均为地区性展销活动。
第六条 商品展销活动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各类商品展销活动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计划申报,分级审批。
(一)在省内举办的全国性或跨省区(如冠以“全国”“中国”等字样)的商品展销活动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全省性商品展销活动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地区性商品展销活动由当地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商品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行政机构、行业(专业)协会、商会,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并申报展销活动计划,审核承办单位活动方案,规范展销行为,监督检查活动效果。
第八条 商品展销的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一定的办展经历,有良好的信誉和组织能力;
(三)有办展的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和规章制度。
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商品展销活动,办理广告宣传、招商、设计布展、运送样品、展销现场管理、安全保卫、住宿交通、财务管理等事项。
第九条 主办展销活动的单位应在办展前120日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方案,填报《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申请表》,提交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的资信证明和介绍单位基本情况及办展经历的材料。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的,应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确有需要临时举办展销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按照下列原则予以审核:
(一)商品展销活动名称、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同类商品展销活动,不得同时同地举办;
(三)展销活动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不得乱收费、乱评奖。
第十一条 经审核,对于符合条件举办全省性和地区性的展销活动,审批单位应在20日内向申办单位发出审批通知书;对于申办全国性的展销活动,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在收到审批通知书7日内,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主承办单位凭审批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在接到审批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筹展工作。并于办展前60日将整个展销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审批单位。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办展,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变动事项,必须报审批单位批准。
举办大型展销活动,主承办单位还应在举办前1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治安消防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展销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15日内将展销活动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审批单位。
第十六条 为商品展销活动提供展场、保安、交通、宣传、广告、供水、供电等服务的单位必须凭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承办。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加强对商品展销活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审批单位应对获得批准的展销活动进行资格公告。公告费由主办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办,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3万元罚款。
(一)未按审批规定报批,自行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的,或擅自更改批复文件的;
(二)主承办单位擅自转让批文的,承办单位以转包的形式委托其它单位承办的;
(三)未经审批单位批准,擅自在展销活动期间搞各种评奖、评比活动的;
(四)为审批手续不全的商品展销活动提供展场、保安、交通、宣传、广告等服务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本省举办国际性经济、技术展销活动,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八0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八0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4月21日 生效日期1980年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0年两国进出口商品货单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方面准备在一九八0年从菲律宾进口以下商品:椰子油二万五千至五万公吨,精选铜矿五万至十万公吨,圆木和木材五万至十万立方米,胶合板三万至四万立方米,聚氯乙烯树脂二千至三千公吨,精制甘油二百至四百公吨,一定数量的原糖、铬矿、电石和电视机显像管,以及其他商品。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菲律宾的供应可能而定。

 二、菲律宾方面准备在一九八0年从中国进口以下商品:原油一百万公吨,汽油十五万公吨,无水硫酸钠二千公吨,冰醋酸一千二百公吨,白矿油三百五十公吨,磺胺五公吨,扑热息痛五公吨,一定数量的机械和设备、矿产和矿产品、其他化工原料,以及其他商品。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菲律宾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将由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安排。双方应共同争取达到其双边贸易的进出口货值大体平衡。

 四、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贸易交易并无限制之意。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一日在马尼拉菲中联合贸易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签订,正本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菲联合贸易委员会          菲中联合贸易委员会
    中国代表团团长            菲律宾代表团团长
     奚 业 胜             F·G·瓦来达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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