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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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者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九年二月六日
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合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并联办理是指:对依法需由两个以上行政许可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一家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由第一个受理单位牵头,联办单位参加,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其需要,通过联审会议、联合现场踏勘等形式同步办理。
第三条 并联办理的范围:市级审批权限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许可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审批权限以下的由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并联办理的组织协调。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第一个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单位为并联办理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并联办理。
第五条 并联办理工作程序一家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向该项目牵头单位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牵头单位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牵头单位受理后,应及时将申报事项的相关信息抄送市行政务服务中心和联办单位。
同步审批。牵头单位根据并联办理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通知联办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审查或现场踏勘。
限时办结。联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牵头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单位负责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在联办后的当日或次日下达批复;联办单位应在许可(审批)决定上加盖部门公章或窗口审批专用章,作为批复附件送达行政许可相对人,并做好后续相关手续的完善工作。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并联办理工作监管
(一)牵头单位不履行职责,应实行并联办理而未实行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责成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全程代为办理。
(二)不接受牵头单位协调的,牵头单位按既定程序启动办理工作,实行缺席默认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缺席单位承担;对在并联办理过程中不表态或出具模糊意见的,实行不作为默认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不作为单位自行承担。
(三)不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批意见的,实行超时默认制,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超时单位承担。
(四)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整改不力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五)窗口单位并联办理工作实绩纳入全市政风评议和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道路挖掘、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及其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项目并联办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一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二千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二千张(枚)以上不足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币量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
(四)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走私《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参照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九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不满十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十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发[2006]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国发[2005]31号和桂政发[2005]65号文件精神,2005年我市安置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解放军总参谋部分配的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二、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级劳动、人事、民政部门要着眼于部队建设发展的形势任务,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抓紧抓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工作中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和指示上来,自觉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的问题,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不断增强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
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职业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认真抓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利用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
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通知精神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政府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
(一)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二)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实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桂政发[2005]65号文件精神,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承担国防义务,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三)实行有偿转移安置。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市内各类机关,各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的义务。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市安置办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安置,按每个退役士兵3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和职业技术培训经费。
(四)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当前实际情况,2005年我市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全面推行自谋职业的办法,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形成以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对象就业安置为辅的多元化安置新格局。对符合政策在城镇分配工作但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由市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补助金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第二条第四点标准,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服役多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
(五)做好返回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按照自治区《从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化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我市与珠三角近邻的优势,积极与广东劳务市场联系,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四、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这项工作做得好坏,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安置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